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也能享受政府資助。記者日前獲悉,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發展質優價廉普惠型養老服務的精準扶持作用,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推動民辦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我市整體養老服務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正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擴大了資助對象的范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都將進入資助范圍,讓提供相同服務的不同養老主體能夠享受同等待遇,營造良性競爭的養老服務市場。對政府投資建設和由日間照料中心升級的養老機構,則由各區民政部門根據運營方的投入成本、運營類型等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資助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要求申請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公開透明,各項收費均按月按項收取。不存在要求入住對象辦理會員卡、購買金融產品或保險產品等行為”,明確已通過實行會員制收費,要求老年人購買金融、保險產品等方式快速回籠資金的養老機構,不在引導扶持的范疇。同時將養老機構參加廣東省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修改為強制性條款,列為養老機構申請資助的基本條件。
根據征求意見稿,資助項目包括新增床位資助、護理服務資助、醫養結合資助、等級評定獎勵、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資助。其中,養老機構新增一張床位的資助額度最高4萬元,每年可申請一次,最多可申請4次,每次每床位資助1萬元。要求申請年度機構的年入住率達到30%;且使用智慧養老機構管理系統進行規范化管理,數據與“深圳市智慧養老管理平臺”對接。
護理服務資助最高是每人每月資助600元;對于收住輕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的資助金額從450元下調至300元,對機構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不再提供護理服務資助。要求申請機構的床位費和護理費收費標準不高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3倍。
下附全文:
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扶持民辦養老機構健康持續發展,規范政府資助社會興辦養老機構的行為,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的意見》《深圳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利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務,并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登記的養老機構。
政府投資興建并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的養老機構、由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轉型升級的養老機構,享受本辦法除新增床位資助以外的其他各項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助包括新增床位資助、護理服務資助、醫養結合資助、等級評定獎勵、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資助。
市民政局、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資助政策的制定、統籌、指導及監督工作。
區(含新區,下同)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資助管理工作。區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負責轄區養老機構的資助經費管理工作,并將經費列入本區民政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章 資助項目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擴建養老機構而新增加的養老服務床位。新增床位不含養老機構因更名、轉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變化。養老機構每新增一張床位的資助額度為4萬元,分4年資助,每年1萬元。
第五條 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60周歲以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入住滿30天的實際使用的床位數,給予護理服務資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資助600元;收住中度、輕度失能老年人(二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資助45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級護理)的,每人每月資助300元。
第六條 登記為同一法人,內設醫療機構且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養老機構或內設養老機構且持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視為醫養結合機構。同一投資方在同一地點設立獨立法人的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且醫療機構能夠長期為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視為醫養結合機構。
醫養結合機構已實際收住服務對象,并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未具備醫保定點資格的,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取得醫保定點資格后,按照10萬元的補差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七條 養老機構被廣東省民政廳評定為三星級以上等級(含三星級)的,可享受等級評定獎勵。五星級養老機構按照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四星級養老機構按照2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三星級養老機構按照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等級評定結果重新評定為同一等級的,不再另行獎勵,重新評定為更高等級的,按照更高等級標準給予補差獎勵。
第八條 養老機構參加廣東省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購買包含從業人員責任保障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按實際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資助120元。
第三章 資助條件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并開業運營;
(二)申請年度內未發生火災、食物中毒、人員走失、人身傷害(經司法程序認定養老機構應承擔責任的)等嚴重責任事故或重大服務糾紛;
(三)未被相關單位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和條件。
第十條 申請新增床位資助的,必須符合以下附加條件:
(一)新增床位每張床位平均建筑面積、實際使用面積、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及服務設施用房設置等符合《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50867-2013)、《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規范》(GB50340-2016)的要求;
(二)租賃場地經營的,場地租賃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請資助時場地租賃剩余期限大于資助年限。
第十一條 申請護理服務資助的,必須符合以下附加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材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示范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身份證明等;
(二)按要求執行年度報告制度;
(三)養老護理員與能力完好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于1∶10,與輕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5,與重度失能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養老護理員崗前培訓率達到100%;
(五)及時足額支付員工薪酬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議。
第四章 資助申報
第十二條 擬申請資助的養老機構,于每年1月31日前登陸“深圳市養老服務綜合管理平臺”,向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驗原件,復印件及相關表格一式兩份)。
第十三條 申請新增床位資助的,需填報《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申請表》(附表1)、《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審核表》(附表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三)場地自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憑證》;
(四)現有養老機構改建、擴建的新增床位,還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備案憑證)。
第十四條 申請護理服務資助的,需填報《深圳市養老機構護理服務資助申請表》(附表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合作協議;
(二)《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名冊表》(附表4)、《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名冊表》(附表5),以及老年人身份證明和身體狀況評估證明;
(三)《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四)年度報告書。
第十五條 申請醫養結合資助的,需填報《深圳市民辦養老機構醫養結合資助申請表》(附表6),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養老機構舉辦主體(投資方),及相關醫療機構舉辦主體(投資方)出資關聯證明;
(三)醫保定點資質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等級評定獎勵的,需填報《深圳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獎勵申請表》(附表7),并提供等級評定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責任保險資助的,需填報《深圳市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資助申請表》(附表8),并提供保險合同及繳費收據。
第五章 資助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區民政部門應在收到養老機構相關資助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力量對養老機構新增床位資助、護理服務資助、醫養結合資助申請進行評審、實地核查;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獎勵、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資助申請要件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養老機構資助評審、核查以及日常協調工作。
第二十條 經評審、核查符合資助條件予以資助的,區民政部門應與接受資助的養老機構簽訂資助協議,并將資助協議報市民政局備案;不符合資助條件的,區民政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資助協議標準文本由市民政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匯總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助資金撥付至養老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接受資助的養老機構應按照資助協議使用資金,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助資金使用制度,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區民政部門查實,取消資助資格,且不得再次申請資助,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資助資金予以全額追繳;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資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利用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挪用資助資金、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或違反資助協議規定的,區民政部門取消其受資助的資格,永不再接受其資助申請,并向社會公示;對已經撥付的所有資助資金予以全額追繳;情節嚴重的,列入養老機構失信黑名單,并會同有關單位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見,緩撥、停撥資助資金,追繳已撥付資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應定期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布養老機構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新增床位資助且資助未滿5年的,按照原資助標準,分兩年給予補齊結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