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在今年全國兩會提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醉駕罪’的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駕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駕駛和醉駕行為。他建議將深度醉酒駕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加大對深度醉駕和對酒后發生交通事故行為的刑罰,對一般酒后駕駛行為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的行政處罰。“這樣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眾。”
建議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深度醉駕
朱列玉表示,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以廣東為例,廣東省醉駕案件已超過刑事案件總量的六分之一,多數地市醉駕案件涉案人數每年同比上升20%至50%。
“醉駕入刑后,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為犯罪,即使沒有對法益造成現實侵害也處以刑罰,這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悖。”朱列玉表示,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擊的是深度醉駕后駕車的行為。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通常認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于深度醉駕。深度醉駕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是危險犯,只要客觀上具有抽象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駕車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該罪的加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朱列玉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深度醉酒后駕車的行為進行追責,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罰的威懾力,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其實是提高深度醉駕的法定刑上限,增強對嚴重醉駕行為的懲治力度,有利于發揮刑法遏制作用,減少醉駕行為發生。”
建議二
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系故意為之,并在客觀上造成交通事故,并達到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的,則應對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朱列玉表示,若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系故意的,則建議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下,對行為人應予以從重處罰,并不準緩刑。對于酒后駕車行為引起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并且態度惡劣的,要禁止適用緩刑。讓行為人為酒駕行為付出代價,真心反省,真正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達到遏制酒駕的目的。
建議三
酒后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罰款五千元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懾方面所不具備的作用,但社會治理酒駕的過程中,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法進行打擊。”朱列玉表示,刑事犯罪對人的影響是深遠而持久的,甚至會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軌跡,因此應謹慎適用刑罰。
他建議,可以通過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和范圍的方式,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所具備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實現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朱列玉建議,對于飲酒駕車的行為不應區分行為人駕駛的是營運機動車還是非營運機動車,而應統一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實施,也增強了對酒駕行為的懲治力度。
建議四
酒后駕車: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及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兩種情形進行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酒后駕駛雖然會被吊銷駕照,但酒駕者之后可以馬上重新考證,并無禁止期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案件數量明顯高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案件數量和醉酒駕駛案件數量。
朱列玉建議,適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酒后駕駛行為一律處以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取消醉駕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駕駛和醉駕行為。”朱列玉說,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而是需要通過綜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實現多渠道管控,充分發揮行政制裁與刑事處罰的功能,進一步減少酒駕、醉駕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