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香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環境貿易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財經大學委員會主委,教授、博士生導師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以豐富的水資源哺育著沿岸四億多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保護重要指示要求,確保準確貫徹《長江保護法》,制定了《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從深刻認識實施長江保護法重大意義,正確樹立長江司法保護理念,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長江司法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四方面,就《長江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如何依法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動長江流域綠色發展,給出了人民法院的解決方案。從這個角度說,《意見》頒布的意義重大。
首先,《意見》詮釋了一部具有創新意義的立法。《長江保護法》是我國首部有關流域保護的專門法律,具有創新意義,對其他流域立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設計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意見》(見第一、四部分內容)對《長江保護法》在流域法制保護的創新進行了很好的詮釋,提出了以法律破解制約流域保護的熱點、難點、痛點等問題在司法領域的具體實施措施。
其次,《意見》完善了《長江保護法》的系統性(見第二、三、四部分內容)。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統籌協調上中下游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法律之間的關系。因為涉及內容紛繁復雜,《長江保護法》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而《意見》在司法層面的指導對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效增強流域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方面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突出了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