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條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突出防范為主的原則,充分發揮行政機關、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扎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以實現非法集資少發生、早發現,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風險。
《條例》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明確了調查處置手段和強制措施,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資金清退以及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后果等作了嚴格規定。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其他相關市場主體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均規定了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