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全票通過《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西藏首部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法規。《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以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目標,以科學規劃為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為載體,以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為支撐進行結構和內容安排,規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告訴記者。
西藏是重要的國家生態安全屏障,自治區黨委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把保護好青藏高原生態環境擺上突出重要位置。
2020年6月,自治區黨委明確要求“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立法,建立健全適應建設美麗西藏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
按照“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把生態文明建設立法作為年度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立法工作組織領導,扎實做好集中起草、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審議修改等工作。
2020年7月,經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全面啟動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工作。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體,是世界屋脊、亞洲水塔、地球第三極的核心區,對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維護南亞及周邊國家生態平衡、氣候系統穩定具有重要屏障作用。
但西藏自然生態系統先天脆弱、自我維持和恢復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壞,有的需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甚至不可逆轉。尤其是近年來,受全球氣候變暖影響,青藏高原冰川退縮、自然災害風險加劇,生態文明建設面臨主觀和客觀的、國際和國內的、自然和人為的等諸多挑戰。
“只有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亦峰說,制定出臺一部符合西藏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法規,對充分發揮法治的引導和規制作用,引導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領和推動西藏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規定,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根據職權范圍不同,明確規定自治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建設職責,對縣級以上人大或其常委會聽取政府關于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報告,開展執法監督和工作監督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及生態文明相關專項規劃,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全面實行河湖長制、林長制,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研究與保護工作。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將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納入其中,將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統一部署、統籌實施。
將每年8月定為自治區生態文明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文明主題宣傳活動,動員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同時還規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玉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