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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及入選理由
發布日期:2021-01-13  來源: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

十大傳媒法事例簡介及入選理由

2021年1月9日,由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辦,北京中視瑞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2020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與文娛法事例發布會暨研討會”上,發布了2020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

目錄

1. 民法典頒布

2. 著作權法修訂

3.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

4. 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制定《網絡綜藝節目內容審核標準細則》

5. 新浪微博因干擾傳播秩序被網信部門處罰

6. AI 生成內容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 “群控軟件”涉微信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 多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9. “女童被虐視頻”人格權侵權糾紛案

10. 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隱私

 

1.民法典頒布

事例簡介

2020年5 月 28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共 7 編、1260 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其中人格權編就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與人格權益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首次明確了名譽和名譽權、肖像和肖像權、隱私和隱私權等概念內涵;擴大了個人信息的范圍;規定了認定人格權侵權責任應考慮的因素,以及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合理使用”原則及其限制條件。連同總則編、侵權責任編等有關規定,建構了系統調整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與人格權益關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編、物權編的各項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傳媒行業的經濟活動。

入選理由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建構了系統調整文化和傳媒領域各種民事關系的法律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有利于文化傳媒行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的實現,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對文化和傳媒行業具有深遠的影響。

 

2.著作權法修訂

事例簡介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擴大了“作品”定義以適應傳播科技的發展;將“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加強對新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完善了廣播權定義,全面涵蓋“無線或者有線方式”;“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下“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增加了“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把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納入職務作品范圍。另外,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最低賠償額500元,把法定賠償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以提升違法成本抑制侵權行為。

入選理由

本次修訂是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后的第三次修訂。2001年和2010年的兩次修訂,分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的要求,以及為履行WTO爭端裁決的需要。而本次修訂則是第一次基于中國文化傳媒產業及新技術的發展趨勢進行的自發性修法。因此,更多的修改內容體現了產業的訴求,以及不同行業主體之間的博弈,對于文化傳媒行業的權益保障、秩序維護、利益平衡具有積極意義。

 

 

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

事例簡介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共9章,132條,篇幅較原法增加一倍以上。增設“網絡保護”一章,要求處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并對網絡沉迷防治、網絡欺凌等作出規范。還規定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同時對新聞媒體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和輿論監督,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作了規定。

入選理由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遵循互聯網多方合作共治的理念。以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明確了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等不同主體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義務和責任。以網絡素養教育、網絡信息管理、網絡沉迷防治、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欺凌防治為重點,構建了科學性、體系化、整體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體系。

 

 

4.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制定

《網絡綜藝節目內容審核標準細則》

事例簡介

2020年2月21日,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聯合央視網、芒果TV、騰訊視頻等視聽節目網站制定的《網絡綜藝節目內容審核標準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發布。細則圍繞才藝表演、訪談脫口秀、真人秀、少兒親子、文藝晚會等各種網絡綜藝節目類型提出了94條具有較強實操性的標準。

細則第一部分對主創及出境人員選用問題;出境人員言行舉止問題;造型(服裝、化妝)、道具、舞美等布設問題;文字語言使用問題;節目制作包裝問題五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第二部分圍繞訪談及脫口秀類節目,選秀及偶像養成類節目,情感交友類節目,少兒親子類節目,生活體驗類(旅行、美食等)節目,專業競技類(益智、體育、科技、藝術等領域)節目,游戲比賽類節目,有角色扮演的故事推理、演繹類節目,游戲改編類節目這九類節目的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入選理由

互聯網時代,網絡綜藝節目對于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促進文化消費、發展文化產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其中存在的內容問題一直以來也非常突出。如何規范提升網絡綜藝節目的內容質量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網絡綜藝節目內容審核標準細則》作為行業自律性文件,無疑對于作為其成員的綜藝節目服務提供者提供了更為具體的行為標準,對于促進網絡綜藝節目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5.新浪微博因干擾傳播秩序

被網信部門處罰

事例簡介

2020年6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指導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約談新浪微博負責人。此次約談主要針對新浪微博在蔣某輿論事件中,所直接采取的撤熱搜、壓熱搜、關閉蔣某夫人董某某微博評論等一系列違規操作,干擾網上傳播秩序,以及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等問題。為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責令其立即整改,暫停更新微博熱搜榜及熱門話題榜一周,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同時,要求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新浪微博依法從嚴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

超級社交平臺已經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也是海量信息內容管理的中樞。它在民眾知情權、表達權的實現中擔任關鍵角色,但也容易受到私意與外力的干預而濫用這一地位。本次網信部門的執法行動是對社交平臺干擾傳播秩序的糾正,是對公眾輿論和公共利益的保護,彰顯了平臺時代政府在保障公民知情權、表達權中的積極角色。

 

 

6.AI 生成內容著作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1 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訊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騰訊公司自主研發了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由其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 0.11% 報 2671.93 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下稱“涉案文章”),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 Dreamwriter 自動撰寫”。被告盈訊公司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在該文章發表當日擅自復制涉案文章,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眾傳播,且發布的內容和涉案文章內容完全相同。騰訊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將其訴至法院。

南山法院認為,騰訊公司研發的 Dreamwriter 創作的財經報道文章,從外在表現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另外,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騰訊公司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認定 Dreamwriter 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據此,南山法院一審判決盈訊公司侵犯了騰訊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且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給予救濟后,不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條件。鑒于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 1500 元。

入選理由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一直存在爭議。本案首次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文字作品,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文字作品的判斷標準和步驟進行了有益探索,對相關案件未來的司法實踐具有借鑒意義。

 

 

7.“群控軟件”涉微信數據權益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6月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絡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

兩被告開發、運營的“某群控軟件”,利用 Xposed 外掛技術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動通過并回復等;監測、抓取微信用戶賬號信息、好友關系鏈信息等存儲于其服務器,攫取數據信息。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其對于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件屬于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被控侵權軟件用戶與其買家好友的社交數據權益應當歸用戶所有,兩原告不享有任何數據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不符合用戶數據可攜帶的基本要求,構成了對微信用戶信息權益的侵害。被控侵權軟件批量化操作微信、發布商業活動信息,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的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用戶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260 萬元,并為其消除影響。

入選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網不正當競爭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定性和判決說理層面上,都具有前沿性。司法機關能夠秉承審慎包容的態度,堅持促進競爭的立場,對用戶和平臺數據權益的性質和邊界問題進行了富有開創意義的探討,對司法化解數據權益糾紛將產生積極影響。

 

 

8.多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著作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事例簡介

2020年,多個法院都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著作權糾紛作出判決,這些判決對于長期具有爭議的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版權屬性作出了一致的認定。

4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央視訴PPTV轉播歐洲足球聯賽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節目作為智力成果的一種,屬于著作權法調整的范圍,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PPTV聚力實時直播涉案賽事節目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7月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蘇寧體育公司訴浙江電信、杭州電信、浙江廣電新媒體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判令三被告依法共同賠償原告50萬元。法院認為,涉案賽事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三被告未經授權播放賽事節目的行為構成侵權。

9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又稱“央視訴暴風案”、“央視世界杯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涉案作品認定為錄音制品的判決,認定涉案64場世界杯賽事節目構成類電作品。

9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涉案中超賽事節目構成類電作品,新浪關于涉案賽事節目構成類電作品的再審主張成立,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

這些案件入選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涉及作品獨創性“高低”和“有無”的標準之爭,以及直播節目能否滿足作品固定性要求、應如何解釋類電作品“攝制在一定介質上”要件、如何界定網絡侵權直播行為權利性質等諸多爭議性較大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因為被眾多媒體稱為我國“體育賽事畫面著作權第一案”的“新浪案”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撤銷后,其再審在知識產權法學界和產業界備受矚目,此判決結果將對解決上述司法中難以定論的法律概念和問題、促進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版權保護和產業發展起到十分重要、關鍵而積極的作用。

 

 

9.“女童被虐視頻”

人格權侵權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9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李某某訴魏某、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9年5月,原告李某某因不想上學而哭鬧,其父母便將她綁在路邊一棵樹上。期間,李某某呈站姿,撩著自己的連衣裙,露出內褲,并持續哭鬧。被告魏某經過時使用手機拍攝了該過程,在未作模糊或打馬賽克的遮掩處理下,將該視頻發送給他人上傳微博并轉發相關微博。原告認為魏某的網絡傳播行為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微夢公司在其父提出刪除視頻時未及時處理,應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魏某辯稱其行為無主觀過錯,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行為并不違法也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權利。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其為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者,原告父親未進行有效通知,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眾對于社會上發生的不當行為均有權發表言論進行批評,但這種批評應當有一定限度,特別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法院最終確認魏某未經同意發布涉案視頻博文的行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但涉案視頻僅為對該事件的客觀記錄,魏某的網絡評論亦在合理范圍,無侮辱誹謗之處,因此認定魏某未侵犯李某某名譽權。判決魏某當面向李某某賠禮道歉,酌情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由于魏某自行刪除涉案視頻,微夢公司不存在采取必要措施的使用空間,因此不承擔連帶責任。

入選理由

法治對表達自由實行最小限制原則;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實行最大化原則。當這個“最小”與“最大”相對時,裁判者將如何作出回應?本案判詞的說理層層遞進,對職業的或非職業的表達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0.涉“新冠肺炎”疫情

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12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

2020年7月1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冷凍倉庫部分進口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涉事產品及購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但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卻將一份名為《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布在其管理的公眾號上供下載,該名單包括原告趙某在內的重慶各區縣一萬多名購買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詳細個人信息。幾天內,很多重慶市民在微信群里都收到了這樣一份名單,大家紛紛自查所在小區是否有相關人員并將該名單廣泛轉載傳播。原告趙某認為該行為侵犯其隱私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案涉公眾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渝北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雖處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特殊公共事件發生的非常時期,但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關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么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眾主動配合官方”為借口擅自將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涉案文章發布在公眾平臺,不但被公眾大量瀏覽轉載,還提供下載,造成了廣泛的二次傳播,致原告隱私嚴重泄露,情節惡劣。且其行為不但會導致原告個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廣泛傳播,為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還會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人人談“新冠”色變的特殊時期造成社會公眾恐慌,嚴重影響原告的日常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紙和案涉微信公眾號刊登、發布書面道歉文章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入選理由

大數據分析為新冠肺炎疫情的追蹤和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我國的新冠疫情防治取得戰略性勝利提供了保障,也引發了疫情防治中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爭議。如何平衡疫情防治與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本案提供了富有代表性的研究材料。

 

十大文娛法事例簡介及入選理由

2021年1月9日,由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影視與娛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辦,北京中視瑞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2020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與文娛法事例發布會暨研討會”上,發布了2020年度中國十大文娛法事例:

目錄

1.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2.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3. 阿里投資、閱文集團、豐巢網絡因違反《反壟斷法》被行政處罰

4. 《王者榮耀》短視頻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 “見字如面-三毛家書”著作權糾紛案

6. 《追氣球的熊孩子》著作權糾紛案

7. 夢西游公司提供在線文庫文檔下載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 游戲主播“圣光”跳槽虎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壹娛觀察”公號文章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10. 《慶余年》“超前點播”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事例簡介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要立足各類案件特點,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要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加強商業標志權益保護;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完善電商平臺侵權認定規則;積極促進智力成果流轉應用;依法懲治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利。

《意見》要求,要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司法保護實際效果。要切實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大力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依法制止不誠信訴訟行為;有效執行知識產權司法裁判。

《意見》強調,要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提高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加強溝通協調工作,形成知識產權保護整體合力;加強審判基礎建設,有力支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入選理由

當前我國經濟進入了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完善產權保護與實施創新驅動是提供新發展內生動力的基本保障,此時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可謂正當其時。該意見注重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高司法保護效能,及時回應了時代需求和人民期盼,是新時期我國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的綱領性文件。

 

 

2.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事例簡介

2020年11月1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強調要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的正確方向,積極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著力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進網絡視聽空間清朗。要積極研究推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內容和形式創新,針對受眾特點和年齡分層,播出推薦追求勞動創造、展示有益才藝和健康生活情趣等價值觀積極的直播節目。以價值觀為導向打造精品直播間版塊或集群,讓有品味、有意義、有意思、有溫度的直播節目占據好位置,獲得好流量。要切實采取有力措施不為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風氣在直播領域滋生蔓延,沖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污染網絡視聽生態。

入選理由

該通知對當前蓬勃發展的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的登記、內容、審核、主播、打賞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管理細則,是監管部門對這兩個處于不同領域的視聽形式進行合規化管理的重要舉措。通知一方面是為了強化導向和價值引領,防止和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風氣;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網絡主播,特別是頭部主播的規范化和職業化,營造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生態。

 

 

3.阿里投資、閱文集團、豐巢網絡因違反《反壟斷法》被行政處罰

事例簡介

2020年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投資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巢網絡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處罰決定。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調查,三項交易都是股權收購,收購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資公司、閱文集團和豐巢網絡公司分別取得了控制權。三個案件違法事實都較為清楚,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明顯達到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均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阿里巴巴投資公司、閱文集團和豐巢網絡公司分別作出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

壟斷行為是伴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繁榮的產物,需要執法機關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監管。監管機關針對三家機構的股權收購行為的處罰,在于行為人沒有依法履行申報程序。這說明了監管機構執法的審慎態度與科學性,在規范競爭行為的同時,注意不損害市場活力,平衡好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系,某種程度上也是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現。

 

 

4.《王者榮耀》短視頻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2月18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公司、某網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文化公司涉案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被告某網絡公司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騰訊公司發現,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運營的視頻平臺提供《王者榮耀》游戲的短視頻,同時與數名游戲用戶簽訂協議共享短視頻所帶來的收益。其次,公眾可以通過被告某網絡公司運營APP下載上述視頻平臺。原告認為,某文化公司與某網絡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騰訊公司對《王者榮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某文化公司辯稱涉案游戲畫面不構成“類電作品”,騰訊公司不享有著作權;其次,即便認為涉案游戲畫面構成“類電作品”,其著作權應當歸屬于創作該短視頻的游戲用戶。被告某網絡公司辯稱其僅為應用商店,只是被動地提供分發服務,與案涉糾紛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法院認為,《王者榮耀》游戲中潛在的各種畫面都可以通過不同用戶的不同組隊及不同操作方式顯現,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王者榮耀》游戲的整體畫面宜認定為類電作品。此外,游戲用戶操作《王者榮耀》游戲不管是對內在的游戲引擎和游戲資源庫,還是對外在體現游戲內容的可以視聽的連續活動畫面,都未付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勞動,因此用戶對《王者榮耀》游戲的整體畫面不享有著作權。同時,某文化公司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原告的相關權益可根據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和救濟,不能要求其就同一侵權行為重復承擔責任。被告某網絡公司作為應用商店,系信息網絡空間服務提供者,為“某視頻 APP”的分發平臺,其分發行為僅是被動的提供分發服務,并非涉案侵權內容所在應用的開發者、運營者,未侵害原告對于《王者榮耀》游戲整體畫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判定某文化公司傳播《王者榮耀》游戲短視頻的行為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侵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96萬元。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游戲整體畫面在著作權法下作品性質和權利歸屬的界定這一重大司法問題,以及未經授權的游戲短視頻傳播應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還存在不正當競爭等在法律學界仍存爭議的問題,十分復雜,其最終審判結果必將對通過法治規范游戲產業、直播產業、短視頻產業等新興版權產業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5.“見字如面-三毛家書”著作權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6月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原告陳田心等訴被告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黑龍江廣播電視臺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侵害了著作權人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節目(簡稱涉案節目)中,演員李立群朗讀了《律師爸爸陳嗣慶給女兒三毛的一封信——過去•現在•未來》(簡稱涉案書信)部分內容并配有中文字幕。除名稱不同外,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內容時與涉案書信還存在字詞、短語的增添、修改或刪除等方面的不同,主持人及解讀嘉賓也對涉案書信進行了介紹和評論,涉案節目在騰訊視頻APP及網頁端進行了信息網絡傳播。

原告認為,自己父親陳嗣慶對涉案書信享有著作權。作為涉案節目署名的聯合出品人,三被告侵害了陳嗣慶對涉案書信享有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三被告辯稱涉案節目對涉案書信的使用行為構成適當引用,未侵害涉案書信的著作權。

法院認為,涉案節目對涉案屬性的增改、再現、表演與向觀眾提供觀看涉案書信的字幕等構成對涉案書信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綜合考量涉案節目對涉案書信的使用是否為“適當引用”、是否與涉案書信的正常利用沖突、是否不合理地損害涉案書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等因素,認定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

入選理由

“見字如面——三毛家書”著作權糾紛案的判決,確定了視頻、電視臺的文化節目對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邊界。本案審理過程中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認定繼承人資格,為不同法域的類似案例提供了借鑒經驗。

 

 

6.《追氣球的熊孩子》著作權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4月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訴人高陽(一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金色視族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作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定被上訴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優酷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陌陌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害了上訴人高陽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被告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視族公司合作制作了名為《追氣球的熊孩子》廣告視頻,陌陌公司是廣告主,合一公司和全土豆公司是優酷公司下屬的關聯公司。該視頻在合一公司所有并運營的優酷網上發布。其內容與高陽、鄧佳歡創作的文字作品高度相似,其中使用的一張圖片與高陽、鄧佳歡的文章配圖相比,兩者在球面的傾斜情況、球面上的光點位置及明暗等基本一致。

原告認為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視族公司上述行為并未經許可,侵害了其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侵害了其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陌陌公司作為廣告主應當對該廣告視頻侵權所造成的后果與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視族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被告辯稱被訴侵權作品與高陽主張權利的作品具有明顯的區別,且涉案圖片不是高陽創作產生的,沒有獨創性。

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但本案就文字內容構成一致的部分屬于思想表達,相似主要體現在思想上,故涉案廣告視頻及腳本不是涉案文字作品的演繹作品,被告未侵犯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圖片為相機在熱氣球上自動拍攝,不屬于作品,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高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關于文字內容的認定,同時認為涉案圖片來源于設置在熱氣球上的相機自動攝制的視頻中的一幀畫面截圖,從作品取材的多樣性與作品元素的差異性并不矛盾、作品利用的特殊性與作品類型的變異性并不矛盾、在單獨使用作品組成部分時正確確定作品類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三個層面論述了視頻截圖在類型上亦可屬于攝影作品,并從涉案圖片的創作過程入手,論述了涉案圖片符合攝影作品中關于獨創性的要求,構成攝影作品。因此,判決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入選理由

何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作品的構成要素有哪些,隨著信息采集和生成技術的發展,這些問題一再浮出水面,引發熱議。在圍繞著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形成相關司法判決之后,本案探討了自動攝影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及理論依據,具有重要研究價值。

 

 

7.夢西游公司提供在線文庫文檔下載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百度公司訴蘇州夢西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西游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夢西游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百度公司認為,夢西游公司利用技術手段提供百度文庫需用下載券下載的文檔和付費文檔的下載服務,直接導致百度文庫用戶數量的減少和瀏覽量的降低,給百度公司及其產品造成了惡劣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道德,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夢西游公司辯稱百度公司的侵權主張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實際獲利甚微,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夢西游公司實施的被訴行為使用戶無需上傳文檔就可分享文檔,直接影響了百度文庫通過非VIP用戶上傳文檔獲取文檔資源這一重要渠道;同時,還打破了百度公司對用戶下載文檔設置的相關限制,破壞了百度文庫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且夢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為具有不當性的情形下,采用隱蔽手段持續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經營資源進行牟利。被訴行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庫用戶和文檔資源的流失,進而影響到百度文庫的用戶流量,損害到百度文庫基于流量可以獲得的增值收益和競爭優勢。同時,被訴行為還影響了用戶購買百度文庫VIP會員的積極性,從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會員收入的減少。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入選理由

本案是全國首例提供在線文庫文檔下載服務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有力打擊了利用技術手段妨礙服務運行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了在線文庫產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互聯網行業的競爭秩序,同時對于網絡灰黑產業的治理起到了教育、規范、引導的作用。

 

 

8.游戲主播“圣光”跳槽虎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以下簡稱“開迅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勇(一審被告)、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虎牙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判定被上訴人李勇(藝名“圣光”)與虎牙公司的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認為,合同期間,李勇使用昵稱“觸手圣光轉虎牙”在虎牙平臺進行直播首秀,且與虎牙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的行為,是虎牙公司允許、放任、有意使用開迅公司培育的主播,并利用主播與用戶的粘性,采取昵稱、頭像等影響力因素,與主播李勇共同實施的竊取開迅公司用戶及流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李勇辯稱主播跳槽屬于其基本人權,昵稱、頭像屬于人身權的范圍,與著作權無關。且其作為主播,與原告運營的“觸手平臺”已不存在競爭關系,原告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虎牙公司辯稱爭奪人才是行業競爭的正常手段,虎牙公司接納李勇作為平臺主播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并且開迅公司可以通過合同獲得救濟。

一審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違約情況發生時,一般應直接適用合同約定與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損害公共政策保護的其他利益,故開迅公司與李勇之間不應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此外,虎牙公司不存在惡意誘導等行為,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此,判定李勇與虎牙公司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在當事人能夠通過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濟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更應秉持審慎、謙抑的原則,而不應隨意干預當事人的行為自由。虎牙公司與李勇的行為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昵稱、頭像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與主播的人身利益緊密關聯。李勇離開開迅公司旗下的觸手平臺后仍繼續使用原昵稱和頭像,在人身指向上并無偏差,不存在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情況。同時,法院認為,游戲直播行業并非事關國計民生,可被允于自由的市場環境,司法應充分尊重行業發展規律。綜上,二審法院判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

作為首例主播跳槽行為中主播與平臺方均被認定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本案明確直播行業市場以“自由競爭”為原則,以“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制”為例外的司法意見。同時,判決考慮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救濟手段,分析了個人道德與商業倫理的區別,強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應該秉持的“審慎、謙抑”原則,重申了自由市場充分競爭的價值,具有典型意義。

 

 

9.“壹娛觀察”公號文章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北京貓眼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鱘魚傳媒(天津)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原告認為,被告在多個互聯網平臺以“壹娛觀察”的名義發表名為“《后來的我們》全國將近4000家影城出現規模退票,創記錄的預售是刷出來的?”等原創文章,在未向原告進行求證核實以及未提供任何權威數據支持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主觀臆斷及猜測的方式進行不實陳述,并使用誹謗、詆毀性的語言捏造事實、虛構真相,在客觀上已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亦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被告辯稱:涉訴文章沒有虛構捏造事實的行為,也沒有使用侮辱誹謗的語言,并沒有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發布涉訴二篇文章是正常的評論和輿論監督行為。

法院認為,涉訴文章均是評論電影《后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的事實并分析出現該事實的原因,而對于電影《后來的我們》在貓眼平臺上存在異常退票的事實,原、被告均是認可的。根據查明事實,原告系電影《后來的我們》的發行方,該影片的銷售業績與原告利益有一定的關聯。后出現該影片退票異常情況下,應允許包括被告在內的觀眾、從業者提出質疑,在不存在侵害原告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原告應予以容忍。同時,涉案文章中的分析并非肯定性結論,故也不存在侮辱、誹謗的事實,不具備明顯的誤導性,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入選理由

質疑式的批評是事實還是意見?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官堅守裁判權的有限性和謙抑性,給質疑性表達以法律空間,維護了言論自由。在網絡表達普遍混淆事實和意見的今天,本案判決給網民的指引更是難能可貴。

 

 

10.《慶余年》“超前點播”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事例簡介

2020年12月9日,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某訴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6月,吳某(一審原告)成為愛奇藝公司所經營的愛奇藝平臺的黃金VIP會員,享有“熱劇搶先看”“廣告特權”等會員權益。原告在觀看電視劇《慶余年》時,發現劇前仍要觀看“會員專屬廣告”,須點擊“跳過”方可繼續觀影,所享有的“熱劇搶先看”特權也被重大調整:在VIP會員享有的權利的基礎上,須以單集支付3元的方式,才能提前觀看該劇。

原告認為這違背被告所承諾上述會員權益,單方變更合同約定。另涉案VIP 會員協議存在多處無效條款。故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條款無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原告合理支出1500元。被告辯稱“付費超前點播”服務并未違反“熱劇搶先看”權益,且《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協議》在此之前已約定有關于額外付費的特別說明,對原告所提的訴訟請求均不認可,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探索新的商業模式亦應當遵循商業規則、尊重用戶感受,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用戶依法依約享有的權利。在具體適用該單方變更條款時,基于公平原則,網絡服務平臺負有不損害合同相對方利益的當然法律義務。判定被告公司的“涉案VIP會員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導言第二款部分內容無效。被告推出“付費超前點播”服務違反了其與吳某之間“熱劇搶先看”的約定,愛奇藝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被告愛奇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愛奇藝涉訴導言條款擬制格式合同設計限制甚至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意圖明顯,屬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愛奇藝公司增加“付費超前點播”條款是對格式合同的變更,且不屬于單方變更條款范圍之內。此外,法院還認為“涉案VIP會員協議”是否符合網絡服務特性并形成行業慣例,應以符合法律規定、維護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具有行業一致性、符合行業發展方向為判斷標準。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網絡服務平臺創新商業模式的合規性問題,對于“公平原則”在格式條款中的運用具有典型意義,對于網絡服務平臺制定和適用格式條款也起到了規范指引作用,有利于維護網民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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