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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立法高端論壇”在西南大學舉行
發布日期:2020-12-31  來源: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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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日,“文化立法高端論壇”在西南大學桂園賓館舉行。本次會議由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主辦,西南大學法學院承辦,西南大學公共文化研究中心、新時代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創新團隊、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西南大學共建)、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普及基地(西南大學法學院)協辦,《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支持。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山東大學、四川大學、天津大學、中南大學、東南大學、重慶大學、華中科技大學、蘭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華中師范大學、西南大學、浙江工業大學、德國明斯特大學等高校、研究機構,《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行政法學研究》《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等期刊媒體的領導、專家學者等共50余人參加會議。

西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步文教授主持了上午的開幕式,介紹了出席本次會議的領導和專家,并對各位嘉賓百忙之中參加本次會議表示衷心感謝!西南大學社會科學處徐中仁副處長、西南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胡建副教授與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玉軍教授出席開幕式并先后致辭。

徐中仁副處長在致辭中代表學校的職能部門表達了對參會近二十所高校法學院同仁們、多個期刊媒體朋友們的熱烈歡迎。對學校的辦學歷史和學科建設作了簡要介紹,尤其是西南大學在文化研究領域,很早就和文化部共建了文化政策研究基地,此外還有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等,這些扎扎實實的工作都為文化立法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認為置身于當今這個新時代,在文化強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國家戰略驅動下,文化立法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本次論壇置于戰略性高度,組織專家學者們來研討決策、參與立法研究,體現了我們的情懷與擔當,對于我國法治建設的推動也具有實實在在的作用。也希望通過本次論壇,大家構建一個友誼的橋梁,相互切磋,共同促進學術的發展,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胡建書記在致辭中代表西南大學法學院表達了對出席會議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各位來賓的誠摯歡迎和衷心感謝。簡要介紹了法學院的基本情況,學院非常重視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教育工作,例如法學圖書館的建設,在保障師生文化資源供給,服務學院學科建設,以及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完善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建議”也明確指出“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要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所以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是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立法改革創新,促進文化立法深入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基于此,并且時值全國上下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實施三周年之際,舉辦本次文化立法高端論壇可謂正當其時。也希望依托本次學術會議,能為大家搭建更為廣闊的學術交流和創新平臺。

馮玉軍教授通過騰訊會議平臺以“線上”致辭的方式,表達了對“文化立法高端論壇”的高度關注和熱烈祝賀。并對本次論壇的主題進行了三個層面的解讀:第一層意思,文化立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國在立法領域最重要的抓手。2020年確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其內涵與文化立法息息相關。從歷史的坐標來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重要維度就是歷史自信、文化自信的問題,并表達了用黑格爾“正反合”的邏輯范式來討論中國治道的觀點。第二層意思,文化立法要汲取歷史營養,揚棄中外法治文明,積淀現代法治理念,來展示中華文化自信。第三層意思,在立法的各個領域中,文化立法具有宏觀性、精神性和某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性,需要憲法性的考量和戰略性的布局。并對文化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忽視文化宏觀性、系統性、傳承性、整體性、統一性、聯動性的行為進行了簡要闡明。

西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步文教授主持了上午的會議基調演講單元,由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天津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進行基調演講。熊文釗教授圍繞“文化法治”這一宏大理論命題來展開基調演講。第一部分,闡明新時代文化法治體系建構的重大意義。文化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文化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在于更好地滿足人民在文化方面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更好地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更要強調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第二部分,談論如何來理解“文化”這個概念。最廣義的“文化”與“文明”差不多,過于寬泛;最狹義的“文化”僅指向于文旅部職權范圍內的文化,過于狹窄。應更多地從中觀的文化范疇去理解,在總體社會關系(包含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關系)中除去政治、經濟和其他社會關系,剩下的就是中觀意義上的文化,即是在通常意義上包括了教科文衛體相關事業發展的一種文化。第三部分,探究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論。就文化法治基本理論所解決的問題、文化法治基本理論的框架、文化法治基本理論的范疇和要素、法律是否調整文化精神領域、法律如何調整文化精神領域、文化法治的不同屬性和結構等進行了簡要地體系化梳理。第四部分,厘清文化法治的表現形式。文化法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成就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還有包括法的實施和全民守法的一個制度系統。并就文化立法、文化法的實施、文化執法、文化司法、全民守法、文化法治的宣傳教育等進行了具體說明。第五部分,梳理并闡發了“文化法學”學科體系的基本范疇和基本架構。

本次論壇的第一單元主題為:“中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初探”。本單元主持人為《政治與法律》姚魏編輯。主題報告人為中南大學法學院周剛志教授。評議人為: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門中敬教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秦小建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伍華軍副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孫瑩副教授、西南大學法學院房香榮副教授、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高魯嘉講師。

周剛志教授首先就相應研究成果和文化法學學科建設的內容作了簡要報告。進而介紹了他對文化法的理解,并結合個人參與文化立法的工作經歷,逐一闡明了文化遺產領域的問題(例如美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及相關立法、美國的圖書館建設)、文化產業發展領域的問題(例如概念之爭、產業劃分、產業政策)、文化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的差異性問題。然后,圍繞“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進行了系統化闡明。初步厘清了公共文化服務的概念緣由、公共文化服務的實質內涵、公共文化服務與公共產品的區別、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公共文化服務的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公共文化服務的綜合性立法和專門性立法、公共文化事業的發展、公共文化服務與文物遺產保護的協調性問題、文化教育領域的其他問題等內容。最后,就“制”與“治”的區別進行了回溯。認為“治”主要強調潛在的理念和實施,“制”則旨在凸顯靜態意義的描述,F階段文化法的發展還主要集中在靜態意義上的“法制”階段,如何將其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還有相當多的功課需要做。

在評議環節,7位評議人逐一發表了對周剛志教授主題報告的評議意見。

王青斌教授認為,文化法(或者文化法制)更多地可能歸屬領域法,加強這一領域法的研究確實是有必要的。從政府行政的角度,為了達到文化強國這一目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和公共文化服務監管(即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這兩個方面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接下來,針對主題報告提出了三點評議意見:其一,認為公共文化服務既然是成體系的,那么公共文化服務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有多大?并就文化和體育的關系、檔案法屬不屬于文化領域的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待商榷的問題。其二,認為文章主要是基于現有立法的劃分,對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進行了梳理。但就學術創新性價值而言,似乎更應去探討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如何構建,甚至所涉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限劃分等命題。其三,認為文章沒有提出一種特別明確的問題,整體的問題導向、問題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門中敬教授首先認為,“中國”一詞建議去掉,“中國”一詞涵蓋范圍廣,既會涉及中國的復雜情況(例如: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會指向中央和地方的問題(例如: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沖突、體系如何構建)。其次,“公共文化服務”的概念需要界定,建議直接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定義,但其定義是否能夠全面涵蓋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則需要進一步研究。再次,法制體系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含了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文章論證在某些方面不夠完整。最后,公共文化領域的核心命題就是價值導向問題,國家應該提供什么樣的文化至關重要。并舉例探討了傳統文化法制與現代文化法制的沖突,認為運用公法體系的理論直接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理論基礎似乎有欠妥當,究竟應拿什么理論來作為展開研究的原理范式還需要進一步商榷。

秦小建教授認為,應從“國家文化基礎設施提供和文化公共服務——公民文化權利和憲法文化體制——文化自覺”三個層次來討論文化法治問題。三個層次是從淺入深、由表及里的關系。但三個層次都要回到“什么是文化”這一核心命題。在文化傳承和文化轉型、在國家、社會和個體層面的文化多元和文化沖突等語境下,對這一問題的界定是非常復雜的。本次文化立法高端論壇的三篇主題報告,可以說分別從三個層次回答了“什么是文化”這一核心命題。周剛志教授的這篇文章從文化社會需求的實踐角度談到了他對“文化”的理解,不過,實踐文化需求的立法回應,須從公民文化權利和憲法文化體制角度進行更深層次的考量,更應關照到文化自覺的法治促進層面。

伍華軍副教授認為,在討論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時,尤其是2020年基本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背景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與傳統公共文化服務究竟有何區別?公共文化服務涉及到國家和公民權利的問題,基于此,如何來保障公民權利?如何來履行國家的責任?若認為法律制度只是一個表象,則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必然起點的公共文化服務又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體系?這些問題都需要來準確識別現狀。從文章來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從傳統的產品供給走向公民需求,體制由單一的、封閉的文化供給體制走向服務型體制。但文章對所涉公共行政沒有展開進一步的梳理,對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所涉及社會力量的介入、政府如何購買公共服務等問題也沒有展開充分探究。此外,文章對相關主體的界定不夠充分、問題意識不夠清晰、文章的內容偏重于描述立法現狀,未來有必要推進至如何完成抽象事權劃分和不同主體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配置等前瞻性體系結構問題研究。

孫瑩副教授認為,周教授的文章對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進行了體系化的梳理,既有理論的建構,也有實踐的調查。需要與作者商榷的是,文章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務的專門立法,可否做進一步的類型化分析?文中舉例專門立法時,分別舉出公共圖書館立法、博物館立法、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和美術館立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立法,這些都屬于設施的主題,緊接著舉例檔案立法,而不是檔案館立法,檔案和上述設施不屬于同一范疇,略顯突兀,故而是否需要在相關專門立法中展開更為科學的類型化界分?此外,文中提到《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是全國第一部綜合性公共文化服務地方法規,所以文章可否對于廣東省內各地的是法制發展狀況做進一步的相關調查研究?例如深圳市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特區,其公共文化服務方面,已經實現從政府主導型向政府促進型或者說政府引導型的轉型,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并取得良好效果。而其他一些地區還存在公共文化服務立法的欠缺,相關的實證考察也可以回應本文提到的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和主題。

房香榮副教授認為,通過接觸文旅領域中的一些實踐素材,對公共文化服務立法所涉基本原理還是有些困惑。認為中央和地方的分權在專門立法層面沒有進一步具體展開。所涉綜合立法和專門立法究竟應該如何界分?相應的具體規范事項內容該如何詮釋?綜合立法和專門立法的表述是否恰當?或許本文更多地是前瞻性地來探究整個法制體系的大致框架和分權配置問題。

高魯嘉講師認為,首先文章的研究論題有些過大,核心觀點不夠聚焦,讀者難以準確把握住作者問題意識,難以深刻體會論文的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其次文章的篇章布局有待完善,各部分間邏輯關聯不夠緊密,并建議增加關于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歷史發展概況的相關論述,“基本原理-歷史發展-體系現狀”的邏輯鏈條可能更顯完整,容易讓讀者更好把握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的中國圖景;再次文章的研究方法略顯粗糙,法教義學的建構與體系化不夠精細,對于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核心條款的《憲法》第22條與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基本法律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闡述與剖析過于簡單。最后圍繞文章第一部分第二點“公共文化服務法制的組織與原則”提出了兩個具體問題與作者商榷討論。

在自由討論環節,共有2位發言人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周剛志教授就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回應。

周剛志教授首先就評議人的意見進行了回應。認為憲法第22條可以視為是與公共文化服務權益相關的,文化法制體系的構建更多地是基于權益的角度,而不是權利。文化和體育確實屬于不同的部門,但在地方立法中卻往往結合在一起,很難區分,就沒有來分開解讀!稒n案法》涉及公共文化服務的職能,但更多地是自由權利,相關決策部門的意見認為檔案館是屬于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跟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一樣,但與公共文化服務又有關聯,其更多地是保護、發展和傳承的問題。未來還需要針對中央和地方在文化領域的立法權限來專門行文,以論述立法的沖突和重復問題。還需要把文化的相關要素融入到相應的城鄉規劃中去。

西南大學法學院2020級碩士生田皓婕提問,文章中提到文化立法可以彌補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法對于促進文化發展方面的不足,那么未來的文化立法該如何解決不同省市的發展制約性?立法又應該側重于哪些方面來推動它們的發展?

周剛志教授回應道,知識產權法制注重創作的保護,舉例了故宮博物院的文物保護來予以說明。城市的發展主要還是文化產業化,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很好的思路。文化遺產領域始終存在保護和利用的爭議,推動文化發展更重要的還是挖掘、推廣本地的傳統文化名片,但要注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一致。

西南大學法學院2020級碩士生劉鑫冉提問,文化立法的整體價值導向應該是什么?目前有很多“飯圈文化”、“選秀文化”等,文化到底是不是應該盈利呢?

周剛志教授回應道,文化立法要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也要重視經濟效益,如果沒有經濟效益,文化產業很難發展下去。地方立法無論是從文化產業發展還是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角度出發,更多地要強調實施層面,可以對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和文化產業發展做更多的組合,以通過相互配合來形成協同效應。

在主持人總結環節,姚魏編輯對評議人不表揚、只批評抑或質疑的會議模式提出贊揚。同時也總結了三個集中性的問題:第一,公共文化服務法制的內容和內涵究竟是指什么?例如紅色資源保護是否屬于公共文化服務?第二,大家的意見更多地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文化服務法制體系建構中的不同作用,也就是中央和地方在相關立法權限上的配置問題。認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文化領域確實很難區分,因為對象和事權分配都是不確定的。第三,綜合文化立法和專門文化立法的界限怎么把握?此外,還指出了表達自由和文化權利的界分,相關領域黨的領導和法律制定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也值得深入研究。

本次論壇的第二單元主題為:“文化權的憲法解釋學建構及其對文化立法的啟示”。本單元主持人為西南大學國家治理學院宋輝教授。主題報告人為武漢大學法學院黃明濤副教授。評議人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萬勇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劉練軍教授、重慶大學法學院徐信貴教授、四川大學法學院李成副教授、西南大學法學院馬濤副教授、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游偉講師、德國明斯特大學譚鶯鶯法學博士候選人。

黃明濤副教授首先強調應置于憲法的高度來厘清“文化”、“文化權”的概念。一方面在于憲法能夠整合不同法律部門對相關“文化語匯”的使用方式,進而對相關法律概念的規范含義的系統建構予以指引,另一方面在于現行憲法包含大量涉“文化”條款,其領銜的法律體系已經設定了某種對“文化”作統一理解、或是一定程度的類型化理解。進而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了詳細論證:其一,梳理法律文本(尤其是憲法文本)中“文化”一詞的使用方式,對其規范含義進行解釋,并進行類型化和概括化。認為某種更為清晰凝練的“文化”概念是可以成立的。其二,考察權威政策性文件對于“文化”概念的塑造與延展效應,并評估這種政策語言對于學理建構的可能影響。其三,對理論界定義“文化權”的不同方法與方案進行批判性的分析,基于重新梳理提煉過的“文化”概念來界定“文化權”。認為文化權必定是指向“文化生活”的一項基本權利。其四,通過對“文化”概念所作的梳理,以及對“文化權”概念所作的重新定義,提出了一些有助于當前文化立法工作的觀察與思考。

在評議環節,7位評議人逐一發表了對黃明濤副教授主題報告的評議意見。

萬勇教授主要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來談文化與文化法,認為知識產權法尤其是著作權法與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文化事業中,更多地應該從著作權限制的角度去理解;在文化產業中,文化產業與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產業有比較多的交叉部分。由于文化法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文化法所涉不同的具體法律,因功能不同,其立法目的也會不同,可否從類型化的角度展開更進一步的區分。圍繞文章也提出了兩點具體意見:其一,既然大家對于文化法的定義和范圍存在爭議,可否先把范圍界定清楚,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定義。其二,文章中提出的創新性和啟發性觀點還需要進一步的深入論證。

劉練軍教授通過騰訊會議平臺以“線上”評議的方式,認為文章的結構布局有失平衡,從文章篇幅來看,“構建”部分與“啟示”部分不太協調。文章第一部分分析的是憲法文本中的文化條款及其概念的類型化,分析憲法和作為憲法下位法的其他法律的時候,將憲法視為法律貌似不夠妥當。此外,文章雖然分別對文化和文化權予以了定義,但“文化權是指一種權利”的文化權定義不夠嚴謹,不屬于契合邏輯規則的規范定義。并指出對文化的理解,因時代不同而不同,因習俗相異而相異,則應屬于一種開放式結構,與其對文化權下定義,不如只籠統地說明文化權的大意所指。

徐信貴教授認為,文化權還是很有必要去界定的,如果不去界定,法律適用可能會存在障礙,不利于公民合法權利的維護和促進,但若文化權的概念不好界定,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概念來厘清文化權的具體內容事項?應如何來界定這種指向“文化生活”的文化權利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如果文化權具有請求權性質會導致這一問題更加復雜。此外,將文化權界定為指向“文化生活”,是不是和憲法第47條的規定有所不一樣?文化權在實踐過程中會不會存在分層和代際差別?

李成副教授通過騰訊會議平臺以“線上”評議的方式,認為文章實際上是在討論三個問題:什么叫文化?什么叫文化權?怎么把對文化權的理解導入到文化立法實踐當中?其核心在于如何去理解文化的概念。文章通過三大部分來闡明“什么叫文化”,通過在第一部分運用體系解釋、第三部分運用學理解釋,最終將憲法規范中的文化限定為“文化生活”。基于此,從權利的客體和權利的內容這兩個維度來構建文化權。但文章對文化權所涉獲得國家尊重、尋求國家保護以及平等領受公共服務這三項權能的確立過于空洞。既沒有突破相關法律規定的范圍,也未把文化權與其他憲法基本權利進行清晰地切割,則必須借助權利的范圍(或者說它的特點),去理解“文化生活”。其實在進行基礎概念研究的時候,未必一定要采取“定義”這一方式。

馬濤副教授認為,正是由于文化的概念在學術界存在很大爭議、概念不明確,才具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文章對文化及文化權概念的研究非常有意義。并提出了三點具體意見:其一,文化一詞在規范意義上和非規范意義上使用沒有問題,但在規范范疇內使用文化概念,應該有模糊邊界和清晰邊界的劃分,模糊邊界用于理論研究,清晰邊界則作為文化在規范領域進行實際操作的依據。其二,“文化生活”到底是什么樣的生活?“除了滿足物質需要的一種生活狀態和方式都可以確定為是一種文化生活”的界定過于寬泛。其三,公民的文化權利和國家的文化權力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此外,還認為在對文化權下定義時,應該有種差,即凸顯文化權的獨有特征。

游偉講師通過騰訊會議平臺以“線上”評議的方式,認為應以基本權利構成原理為衡量標準來檢視文章觀點和論證是否成立?通過檢視文化權的權利主體和公民文化權的保障范圍,從解釋、建構和體系化的研究路徑來看,規范意義上對“文化權”的解釋學構造是成立的,即以基本權利構成原理來判斷文章所涉公民文化權是成立的。進而,用憲法解釋學的方法為公民文化權找到了依據。學理上該如何界定公民文化權的性質還存在爭議,文章第三部分對文化權的處理本質上更多地傾向于文化權的客體問題,沒有對公民文化權的權利性質予以正面回應。但從文章內容來看,事實上更傾向于將公民文化權定性為一項具體的可請求的權利。此外,將“文化”上升到“公民文化權”層面,需要面對國家保護義務的問題。國家究竟對文化權負有哪些保護義務?如何實現呢?并提出國家保護義務分為尊重義務、保護義務、促進義務、滿足義務的觀點。也主張以憲法為依據,來充實、強化狹義文化領域的相關立法。

譚鶯鶯法學博士候選人認為,定義文化權是一個很難的問題,但定義是一個元問題,既要涵蓋文化立法,又要包含單獨的分支。在不同語境下來定義文化權,會得到不同的解釋,則需要進行必要的限縮。這篇文章就是嘗試在一個限縮的憲法視角語境來解釋和建構文化權。并提出了相應的德國法解釋進路:與很多明確提出文化權概念的國家不同,德國《基本法》沒有提出顯性的、作為上位概念的“文化權”,但德國卻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文化法體系。此外,針對文化權建構相關定義命題,通過闡明德國學界界定“藝術”概念的研究路徑和德國梅菲斯特判例等,認為“文化活動”是一個具有創造性、開放性的活動,應該保留一些拓展、延伸空間,從而預設必要的研討范圍。

西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興洪副教授主持了下午的會議基調演講單元,由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主編馬長山教授進行基調演講。馬長山教授圍繞“信息保護”這一多維復合命題來展開基調演講。認為進入數字時代后,會出現權利數字化與數字權利化的顯著變化,文化權利也和信息、數據密切相關。進而闡明了信息保護的三個難題:其一,數據和信息的概念界定不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都沒有厘清什么是信息,會導致立法在保護的范圍、方式、方法上面臨很大的障礙。學術界對數據和信息的討論主要有不分說和區分說:不分說認為數據和信息不需要區分,但不分說在法律上的表述會給司法實踐(包括理論分析)帶來不小的難題;區分說則要求區分數據和信息,但區分說都是技術層面的區分,會導致用技術話語去描述法律問題的誤區。認為應該從技術層面去發現法律的問題,用法律的語言、法律的邏輯、法律的方式來闡釋法律的問題。其二,數據和信息確權不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規定了相關權利,但目前僅僅只是保護法益,沒有明確規定相應權利。個人信息的確權則面臨著類型化困難、權利樣態復雜、數據和信息的權能、形態和傳統權利不一樣的問題。其三,分享和控制的平衡不夠。主張用物理空間和數字時代的雙重空間去重新審視個人信息權的界定。認為數字時代的法治由現代法治走向數字法治,在空間、身份、結構、關系、行為這五個層面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即會導致數字正義、數字權利(權力)、行為方式、規制秩序等問題。故而需要探索分享和控制的平衡機制,即認同“第五權利”、采取“場景化”保護、適用分布參與的治理機制。

本次論壇的第三單元主題為:“文化主權的權能意涵、憲制表達與法律機制”。本單元主持人為西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興洪副教授。主題報告人為浙江工業大學學術期刊社社長石東坡教授。與談人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喻少如教授、西南大學法學院龔微教授、《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編輯部吳瑜副主任、西南大學國家治理學院魏勇副教授、華中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譚家超講師、中南大學法學院王星星博士研究生。

石東坡教授首先從文章的問題意識談起,認為文化分裂、分化極端化的作為和情形,以及深度開放中所面對的跨文化治理、跨文化空間的文化主權實現等問題,都導向主權命題,也即憲制及其實施和實現的原點問題。則應該從三個方面在學理上予以澄清和充實:其一,主權本源論,即要回答國家政權統治秩序確立的初始環節;其二,主權表達論,即在實現人民主權的理念上要求其表現為憲法對于政治建制的設計;其三,主權實現論,即要給予主權內容事項以實現權能和建構相應治理體系。進而認為文化主權是一種國家在政治共同體意義上的自我主張、確認、保障和實現。其在事實層面上是一個民族、國家在文化領域的獨立性、自主性的意識和權能,在價值層面則表現為一個國家的文化主權持何種立場。這種價值層面立場是這個國家對自身主權予以一系列的文化基本政策設定,或者是憲法中的文化政策條款等予以規定和調適,皆屬于主權權能的內容事項,而具有政治統治職能和公共社會職能。從發生學意義上看,認為文化主權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在文化價值觀念和文化活動過程中具有的保護、選擇、行動和交流上不可侵犯、剝奪和妨礙的最高意志和國家主權。具體包括歷史文化主權、文化發展主權、文化價值主權、文化教育主權、文化管治主權、文化表征主權。此外,對文化主權的規范表達及其事項進行了梳理,重點闡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文化主權表達。

在與談環節,6位與談人逐一發表了對石東坡教授主題報告的與談意見。

喻少如教授認為,文章的選題在當下十分有價值,采用事實與規范的雙重研究視角非常精當,所提出的觀點頗具創新性。并指出了四個有待深化論證的問題:其一,文化主權是一個歷時性的范疇,文章對歷史維度文化主權的梳理是成點狀的,而不是線性的;其二,文化與國家的關系有5-6種,研究文化主權尤其是當下中國的文化主權,應選取何種價值立場?其三,文化的主權與文化的人權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其四,國際法中已經確認了文化主權,因為主權具有排他性,那么主權的排他性和文化的融貫性、融合性、交流性之間的界限是什么?在加強與各國的文化交流同時,和文化主權排他性之間的矛盾,在理論上該如何解決?

龔微教授認為,文化主權既屬于政治學和憲法學的范疇,也是一個國際法的核心概念,是一國主權在文化上的投射和凝聚,是有關思想文化領域中的自主地位和自我選擇、支配、決斷的權力。就文化主權的域外效力而言,文化權利相關國際公約產生的域外義務與我們國家息息相關,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升,公民、法人、各種組織在海外的經濟、社會、文化活動也不斷增加,政府在域外義務方面承擔了巨大的壓力。國內法的域外義務可以從立法和執法這兩方面來進行建構,但就長遠角度而言,完善本國法律的域外適用體系,是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有效保障措施。具體而言,從立法的角度應當強化管轄權在國內法上的作用,從執法的角度行政機關應適時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并通過行使域外管轄權來積極保護本國公民、企業或者國家利益。

吳瑜副主任認為,文章主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從文化主權這一全新視角,對文化主權的含義、權能、憲制表達以及法律建構進行了時代化的表達與學理解釋。并提出了三點與談意見:其一,文化主權是一國的核心利益和重大關切所在,西方的意識形態對各國的政治和文化安全構成了嚴重的沖擊和威脅。注重保持本國文化的一貫性和完整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文化主權同領土主權、政治主權、經濟主權一樣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其二,文化主權的研究內涵非常豐富。文化主權的研究將國家的文化自主權提升到了國家主權的層面來進行討論,有利于文化自主權的系統化和結構化。其三,維護文化主權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核心要義,要提升中華文化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力、傳播力和引導力。

魏勇副教授認為,文章對文化主權包括憲法權能等命題做了系統的全面論述,表達的核心思想也非常清晰,特別是也能夠為非法學專業的讀者提供啟發性的思考。選題本身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和國家關切,論述文化主權必定繞不開國家層面的文化強國和公民層面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等問題。此外,結合個人的海外經歷對國家主權、國家文化主權的重要性也進行了深刻闡釋,并建議可針對“港獨”和“臺獨”問題、海外國家文化保護和文化主權關懷等方面問題來專門行文研究。

譚家超講師認為,文章的主題非常好,具體關聯了文化自信這一宏大理論命題。圍繞文章所涉權能意涵、憲制表達與法律機制這三個部分提出了一些與談意見:其一,權能意涵部分。權能意涵中的權能到底是什么?既需要對功能定位進行詳細梳理,也要厘清文化主權的基本外延。其二,憲制表達部分。實際上就是從憲法的意義、規范層面闡發出來,則是否需要針對所涉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意義進行二元區分?進而分別從國際法意義和國內法意義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具體論證。其三,法律機制部分。不應僅針對單純的法條展開梳理,能否從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層面進行系統化探究?

王星星博士研究生認為,文化主權何以成立是這篇文章的邏輯起點,即主權理論在文化上的投射,但相應的耦合度究竟是什么?文化的特殊性該如何在主權當中體現出來?文章提出的文化主權理論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并表達了個人對文化主權提出的“固本”(內部人民的文化認同)和“外宣”(國際上的文化話語權)這兩方面作用的具體理解。此外,認為雖然文章對文化主權內涵的闡述已相當完整,但如何維護國家的文化主權?則似乎意猶未盡;诖,國家文化主權的形成既要有國際公約的規范引領,還要有中國文化傳統和文化法的支撐,針對這種外生性和內生性如何才能達成一種有機的協調?

在自由討論環節,石東坡教授就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回應。

石東坡教授回應道:喻少如教授提出了文化與國家關系的前瞻性基礎命題,也提點了在歷時規定性等多方面去展開研究,以便于更加深化和周延;龔微教授以獨到的國際法視角,將管轄權問題導入到文化主權的現實和前沿挑戰當中,使得這一問題具有了非常清晰的現實支點;魏勇副教授以真切和深刻的體驗,揭示了域外和海外文化保護、文化關切等文化主權的實踐指向;譚家超講師幾乎在三個部分都進行了文章的重構,針對性很強,指向也很尖銳;王星星博士研究生帶入了文化遺產法的國際法依據,并且幾乎完全獨立和清晰地對文化主權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展開了獨到論述;吳瑜副主任對文章也給予了勉勵和期望?傮w而言,認為這些具體的理論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期盼以后能夠在上述各位揭示的思維盲區中去補足文章當中的一些妄斷。

西南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張新民教授主持了下午的閉幕式,由《現代法學》董彥斌副主編進行會議總結。

董彥斌副主編認為,本次論壇討論了兩個主題方向:一個是未來的文化,另一個是過去和現在的文化。并闡明了法學學者思考文化和法學交叉命題的三個原因:實現經濟初步發展后需要來探討文化命題;文化自覺與文化自信;文化的開放度;诖,對文化的概念界定進行了總結,認為現階段還不太容易將文化與法律建立直接聯系。但問題的存在只是階段性的,未來仍然可以去探究更廣義的文化,試圖將其與法律建立起聯系。并巧妙地借喻了馮友蘭先生“精其選、解其言、知其意、明其理”的讀書經驗,對本次論壇的文化研究工作予以了闡明,認為還需要增加“立其法”才能更臻完滿。此外,以娓娓道來的方式,對各位發言人的研究內容、中心思想和基本觀點,進行了回顧與總結。并對文化立法高端論壇和文化立法工作表達了自己的愿景,期冀文化立法高端論壇能夠繼續舉辦,也希望今天的理論研究能夠在立法層面予以實踐。

張新民教授認為,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也是一個時代的符碼;文化是我們國家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的源泉,也是我們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精神支撐。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文化才成為了我們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當中的一個,這顯示出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文化作為一種社會意識,不是法律,有它獨特的規律,但法律對文化的發展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可以通過立法來實現對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最后對與會專家學者再次表示感謝,也期待以后每年都能有機會邀請各位專家學者云集縉云山下,繼續討論文化立法問題。

責任編輯: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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