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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國語大學發布2020年度“區域國別十大法治動態”
發布日期:2020-12-29  來源: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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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專家學者評審現場。

近日,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上海全球治理與區域國別研究院、《上外區域國別法治動態》編輯部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學者,在本年度近100條國別區域法治動態的基礎上,經論證、投票等流程,評選出了2020年度“國別區域十大法治動態”,具體如下:

1.美國擬立法規范面部識別技術的應用

美國參議院正在審議《面部識別技術令狀法案》,該法案將限制政府濫用面部識別技術而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規定聯邦執法機構只有在取得法院發出的令狀后,才有權使用面部識別技術來實施針對個人的持續性監控。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平衡利益沖突。面部識別技術有助于執法機構開展工作,但是有時也會侵犯公民的隱私。美國有的州已經完全禁止使用面部識別技術,但這可能會阻礙技術發展,也不利于保障公共安全。該法案規定,美國國會應當盡快制定適當的措施,規范面部識別技術的使用,使執法部門能夠合理利用該技術來保護公眾利益,同時避免對公民隱私的不正當侵犯。二是規范使用程序。現行法律規定,政府機構在執行其他偵查措施之前,必須取得法院令狀,例如檢查手機的內容和定位信息、竊聽手機通話、安裝定位跟蹤設備等。但在限制政府機構使用面部識別技術方面,法律沒有作出規定,這可能會導致政府機構大規模、持續性和無正當理由地監控公民。該法案規定,政府機構在使用面部識別技術時,也應當遵守與使用其他偵查手段相同的程序要求,并提前取得法院令狀。三是規定令狀制度。該法案規定,如果執法機構計劃使用面部識別技術實施超過72小時的持續性監控,應當向法院提供合理依據,并在獲得法院令狀后開展行動。執法機構應在令狀授權范圍內實施監控,并盡可能少地獲取、保存和利用個人信息,持續性監控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執法機構還應利用技術檢測系統,確保面部識別的結果準確。

(編譯:王子陽  信息來源:美國參議院網站)

2.德國制定《患者數據保護法》規范數字醫療服務

德國于2020年9月18日通過《患者數據保護法》,進一步推動并規范數字醫療服務。該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電子病歷。2021年1月1日起,醫院經患者同意,有權制作電子病歷,并將病歷儲存于網絡平臺,患者可以登錄專用軟件進行查詢。從2022年開始,醫生將開具電子處方,患者可以向藥房出示電子處方后取藥。醫院還將向患者發送電子賬單作為交費憑證。二是保護患者隱私。原則上,電子病歷應當記錄醫療檢查結果、診斷報告、疫苗接種以及生育情況等信息,但患者可選擇在病歷中記錄的信息,也可選擇有權查閱病歷的人員范圍。

(編譯:朱思佳 信息來源:德國聯邦政府網站)

3.Tik Tok 公司和字節跳動公司起訴美國政府

2020年9月18日,Tik Tok公司和字節跳動公司向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美國商務部在同年8月6日發布的一項行政命令違反了美國《憲法》,并裁定終止該命令。根據被訴行政命令,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任何實體不得于2020年9月27日之后與Tik Tok公司進行交易,而Tik Tok公司也被禁止在美國運營。原告主要的訴訟依據為:一是行政命令內容違憲。計算機代碼是表達思想的載體,被訴行政命令禁止Tik Tok公司繼續經營,這侵犯了該公司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權。被訴行政命令要求Tik Tok公司在資產出售后向美國政府支付報酬,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關于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在作出行政命令前,美國政府沒有給予Tik Tok公司答辯的機會,這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關于正當程序的規定。二是行政命令依據違法。被訴行政命令主要的法律依據為美國《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該法律規定,美國總統有權在國家安全受到“特殊威脅”時管控國際經濟交易,但并未明確規定總統行使權力的原則和范圍,該法律內容模糊不清,本身也違反憲法。同時,美國商務部沒有證實Tik Tok公司對國家安全構成“特殊威脅”,因此無權對其實施禁令。另外,被訴行政命令禁止美國公民使用Tik Tok公司的手機軟件來傳送通訊信息,其內容違反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三是行政命令程序不當。Tik Tok公司向美國商務部提供了保護美國用戶隱私和安全的證據,并提出了合理替代經營方案,以確保美國國家安全不會受到威脅,美國商務部對此作了記錄。但在美國商務部作出禁令決定時,故意忽視了相關證據與替代方案,其作出決定的程序與依據是不充分的。

(編譯:謝睿  信息來源:《法學人》網站)

4.西班牙用人單位使用機器人并解雇勞動者的行為違法

在西班牙拉斯帕爾馬斯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洛佩桑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解雇了一名在該公司行政崗工作了13年的員工,并以機器人代替其崗位。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令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抗辯稱,公司遭遇了重大經營困難,且以智能機器人代替人類勞動者屬于法律規定的“技術變革原因”。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判令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未履行合同的,該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28,305歐元(約合人民幣22.6萬元)的賠償金。法院的主要判決理由在于:一是無法證明用人單位遭遇經營困難。2012年西班牙《勞動改革法》規定,用人單位須提供公司流水、負債表等文件以證明其確實遭遇了經營困難。本案中,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也無法說明其在解雇勞動者時的經營狀況。二是無法證明解雇行為具有法定原因。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基于“技術變革原因”解雇勞動者,而“技術變革原因”是指生產工具或技術手段發生重大改變。本案中,用人單位在行政崗位上以機器人代替人類勞動者,并不表明該崗位發生了“技術變革”。解雇行為反映其商業動機,用人單位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降低勞動成本,這顯然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編譯:馬銘遠  消息來源:西班牙法律網)

5.南非實施《未成年人司法修正案》引導罪犯重返社會

南非《未成年人司法修正案》已由該國總統簽署,修正案制定了多項措施積極引導未成年人罪犯改過自新。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原來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除非公訴機關有合理懷疑并能證明未成年人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修正案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0周歲提高至12周歲。二是規定公訴考量因素。在決定是否對未成年人提起公訴時,公訴機關應當綜合考察以下因素: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成長環境、實際年齡、心智狀態、犯罪的嚴重性、對受害者和社會造成的傷害等。三是簡化“轉送程序”條件。在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令其進入轉送程序。該程序是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懲戒的一種方式,在轉送程序中,未成年人將接受行為矯正,但不會在其檔案中形成犯罪記錄。原來法律規定,適用轉送程序時,應當證明未成年人罪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修正案取消了關于證明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以使更多未成年人罪犯能夠進入轉送程序接受行為矯正。

(編譯:鄒祖欣 信息來源:南非政府網站)

6.歐盟開展國際合作應對新冠疫情

2020年4月16日,歐洲議會召開特別全體會議,制定了一系列國際合作措施以應對新冠疫情危機,主要有:一是實施“應對新冠投資計劃”。根據計劃,歐盟將籌集370億歐元(約合人民幣2,874億元)資金,投資于歐盟內受疫情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和地區,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醫療機構正常運作,中小企業繼續經營,幫助受損嚴重的經濟部門逐步復蘇。二是支持特殊產業。在航空業方面,歐盟修訂了《歐盟機場通用分配時間規則》,將對歐盟航空公司和各機場的運營模式和運營時間進行調整,以減少運營空駛航班對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在漁業、水產業和農業生產方面,歐盟將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在第一批援助項目中,歐盟已于2020年5月6日向芬蘭的農業和漁業公司提供4,00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3.1億元)補貼。

(編譯:薛寒嘯  信息來源:歐洲議會網站)

7.法國擬立法打擊極端宗教活動

法國于2020年10月23日發布了《打擊極端宗教行為法律草案》,加大對具有顛覆性和煽動性的極端宗教活動的懲罰力度。草案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補充刑法規定。草案對《法國刑法典》第412條“實施恐怖暴力活動及陰謀罪”作了補充,規定如果行為人通過顛覆性和煽動性言論開展極端宗教活動的,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000歐元(約合人民幣119,295元)。草案還規定了八種嚴重的犯罪情節,如濫用職權實施極端宗教活動等,違法者最高可被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歐元(約合人民幣795,300元)。二是強化場所禁令。《國家安全保障法》第227條規定,如果行為人在禮拜場所傳教時發表不當言論,可能導致暴力、仇恨、歧視或者恐怖主義犯罪的,法國政府有權關閉該禮拜場所。草案將上述條款規定的“禮拜場所”修改為“公共場所”,即只要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發表了極端宗教言論,法國政府就有權關閉該場所。三是打擊網絡犯罪。草案還對《法國刑事訴訟法》第706條作了補充,即如果行為人利用網絡媒介從事極端宗教活動或組織恐怖團體,也可能被視為犯罪。

(編譯:程子柔 信息來源:法國參議院網站)

8.意大利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

意大利通過了《關于國家網絡安全范圍和戰略性部門特殊權力紀律的緊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擬加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制定網絡事故報告程序。意大利設立了信息安全應急響應小組,負責國家網絡安全工作。《規定》第1條規定,意大利應當建立網絡事故信號系統,一旦出現網絡相關事故,應立即報告應急響應小組,由該小組報告國際安全信息部,并制定應急方案。二是加強5G網絡安全監管。根據現有規定,意大利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享有特殊的干預權力,該權力被稱為“黃金權力”。《規定》將政府的“黃金權力”擴展到5G網絡領域,即政府也有權干預5G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此外,如歐盟外主體與意大利主體開展關于數據管理、網絡安全的核心技術交易的,意大利政府在必要時有權施加一定條件與限制。三是賦予總理網絡危機緊急處置權。《規定》第5條規定,當國家面臨與網絡系統或服務有關的重大安全風險時,總理有權按照行政比例原則,全部或部分停用網絡系統中的設備,以及時消除危險。

(編譯:儲可凡  信息來源:意大利《共和國報》網站)

9.巴西制定《反濫用權力法》打擊職務犯罪

2020年1月3日,巴西《反濫用權力法》生效,該法旨在限制公職人員,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員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禁止無依據起訴。如果司法人員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或明知當事人無罪的情況下,仍舊對當事人提起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的,相關責任人員將可能被處以一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禁止妨礙正常會見。司法人員如無正當理由阻礙被告人或在押犯人正常會見辯護人,相關責任人員可被處以六個月至兩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法官在庭審中禁止被告人與辯護人交流的,也會根據上述規定受到處罰,但如果庭審是以視頻方式進行的,法官免受處罰。三是禁止非法公開錄音。如果司法人員擅自公開不屬于證據的錄音內容,損害了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名譽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處以一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編譯:于佳雯 來源:巴西利亞郵報網)

10.沙特實施《<商事法院法>執行條例》優化商業法治環境

沙特阿拉伯王國《<商業法院法>執行條例》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生效,其目的在于推動《商業法院法》的實施,并促進沙特營商環境的優化,實現“沙特·2030愿景”。條例共有6章281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受理標準。條例規定,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為商事合同訴訟,訴訟標的額應在50萬里亞爾以上(約合人民幣93.5萬元)。二是提升司法質效。商業法院的一審案件應當由最高法院進行二審,當事人必須委托律師參加二審程序,以保證訴訟意見的專業性。在商業機構的意見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意見視為專家意見。商事法院還建立了案件繁簡分流系統、小額訴訟速裁程序和遠程訴訟平臺等創新機制,提升了司法工作質效。

(編譯:張晴威  信息來源:沙特司法部網站)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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