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案例研究基地”、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辦,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承辦的“第五期行政審判案例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隆重舉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梁鳳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新力等多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與清華大學于安教授、余凌云教授、上海交通大學葉必豐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飛教授等多位資深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就“行政協議”與“行政訴訟中的比例原則”展開專題研討,深入探究行政協議的內涵、界定與司法審查、比例原則的基本內涵、解釋方法與司法適用等重難點問題。
開幕式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案例研究基地副主任鄭春燕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黃永維庭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常務副院長胡銘教授為大會致辭,三位專家充分肯定了基地在推動行政審判實踐發展中的作用,期待本次研討會能夠發揮好作為溝通行政審判實務界與行政法理論界橋梁紐帶的功能。
在“行政協議”專題研討單元,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危輝星院長結合審判實踐及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對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了報告;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行政協議不宜做完全公法意義上的解讀,應當引入“混合契約”的概念;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章程老師融合民法視閾,對行政協議解除權的司法適用進行了說理論述。緊接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葛宏偉副庭長結合案例對行政協議如何確定適格被告進行了報告;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陳無風副教授提出司法實踐中“違法有效”協議存在四種情形,并討論了行政協議主體資格判斷標準;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陳天昊助理教授提出了行政協議爭議中確定適格被告的三種情況,并探索建立權力主體與責任主體相結合的公法人制度。
在“行政訴訟中的比例原則”專題研討單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江勇副庭長結合司法實務指出了比例原則的適用疑難點;武漢大學法學院梅揚老師重點闡述了比例原則的原旨、適用范圍及其子原則的司法適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院長蔣紅珍教授以比例原則適用的位階秩序為切入點,就位階秩序的司法適用模式展開了論述。緊接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黃金富副庭長結合具體案例就比例原則對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限制作了報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劉權副教授指出行政機關的撤銷需遵循比例原則,并系統闡述了行政判決中比例原則的內涵、審查標準、適用位階等;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馬超老師通過對大量實證數據的定量分析,探討了法院如何策略性地適用比例原則。
會議的閉幕式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余軍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梁鳳云副庭長對與會嘉賓的發言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總結,指出法院審查行政協議不僅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也要進行合約性審查,同時要注重對協議相對方權益的保障;比例原則可以廣泛適用于行政管理各方面,法院可以通過“明顯不當”的法律規定、對濫用職權的監督等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鄭春燕教授代表主辦方致謝,并表示行政審判案例研究基地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將繼續促進和加強學術交流、推動中國行政審判案例制度的發展。
行政協議訴訟以及比例原則的司法適用一直是司法審判實務有待突破的重難點問題,尚需理論與實務界的進一步研究與完善。本次研討會以案釋法,相得益彰,為構建公平、合理、高效的行政審判制度貢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