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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軒:從環境法視角解讀生物安全法 三大亮點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發布日期:2020-10-31  來源: 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李卓謙

原標題: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于文軒從環境法視角解讀生物安全法 三大亮點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國家利益的重要保障。當前,生物安全已成為我國面臨的重大安全問題和重要挑戰,制定一部具有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緊迫。生物安全法草案經歷三審之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該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近日,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專訪,從環境法視角對生物安全法進行了深入解讀。

生態文明理念貫穿整部法律

于文軒表示,我國生物安全專門立法進程始于上世紀90年代,自那時起,有關部門開始著手研究和推動生物安全專門立法,經過多年努力形成了相應的法律草案和論證材料。但由于種種原因,立法進程并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0條就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物技術研發應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在狹義生物安全觀基礎上為生物安全專門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據。

2020年2月14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并強調要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這些要求使生物安全專門立法在廣義生物安全觀的基礎上進入了快車道。

于文軒在生物安全法領域潛心研究近20年,談到生物安全立法進程時說,生物安全法的出臺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生物安全立法的積極推進,與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宏觀背景息息相關。”于文軒說,生態文明思想深切關注生態系統健康性和完整性,要求實現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統一,旨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觀念,即生態歷史觀、生態自然觀、生態發展觀、生態民生觀、生態協同觀、生態合作關系以及生態法治觀,為生物安全法治提供了各個層面的指引。

于文軒十分認同生物安全法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體現出的顯著生態環境保護思路:在立法目的條款,它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目的體系的構成要素之一。在界定生物安全內涵時,它采用廣義的生物安全觀,并將生態系統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涵蓋其中。特別是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一章中,該法又規定禁止從事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要求根據對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同時還要求防范生物入侵、加強生態修復。

“可以說,從廣義上的生物安全觀念出發,生物安全保障是從法治層面落實生態文明理念的重要手段和不可或缺的途徑。”于文軒說。

積極應對生物安全風險

生物安全法對風險問題高度關注,在第一條就將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
于文軒表示,從環境法視角看,生物安全風險主要包括科技風險、生態風險和環境健康風險。其中,科技風險是指現代生物技術本身的研發利用可能引發的,但是尚無確切或充分證據表明會引發災難性后果的蓋然性;生態風險是指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所承受的結構性和功能性損害的可能性;環境健康風險是指生態系統、動植物物種及遺傳資源的利用、生物入侵以及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這三類風險也是影響國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生物安全法正是基于明確規定的風險預防原則,積極應對各種類型的生物安全風險,從而達到保護公眾生命健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于文軒說。

生物安全法第3條規定維護生物安全應當堅持風險預防原則,并在第二章設置專章來規定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其中明確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該法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并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的數據、資料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在沒有科學上的確實證據證明生物安全損害一定發生的情況下,也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在于文軒看來,風險預防原則與風險社會語境下生物安全問題的戰略關聯性、客觀性、普遍性、不確定性、發展性等特點相適應。

于文軒進一步解釋說,戰略關聯性是指生物安全是生態文明社會中關涉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并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觀性是指各類生物安全風險的存在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普遍性是指生物安全風險在這個風險社會中無處不在;不確定性是指生物安全風險轉化為現實損害的時空、程度等方面的不確定;發展性是指生物安全風險與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演進密切相關。“這些特點對生物安全法律規制均具有重要影響。”他說。

在于文軒看來,除了生物安全領域之外,風險預防原則也體現在應對氣候變化、核安全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只是在這些方面或尚未制定專門立法,或法律原則中沒有明示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在生物安全專門立法中的確立,不僅因其對安全價值的關注而對環境法學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而且對環境法律實踐也必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于文軒說。

關注生物因子 鼓勵生物技術健康有序發展

生物安全法對“生物安全”作了定義: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該法同時還明確了8種適用活動: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對于其中提到的“生物因子”,附則中也給出了解釋,即動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質。于文軒認為,正是基于對生物因子的關注,使得上述適用生物安全法的諸多方面得以在一部專門立法中有機地融為一體;也正因如此,生物安全法在立法技術上呈現出顯著的框架法特征。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該法第5條對生物科技發展提出要求: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在第四章“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部分,該法也明確規定了保障生物技術及其產業健康發展的制度和措施。

于文軒表示,現代生物技術對推動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制定生物安全專門立法,其目標并非限制現代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而是推動其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生物安全法規定的多部門協同管理體制、精細化的風險防范機制、基于科學標準的安全性審查機制和面向公眾的風險溝通機制等,于文軒認為同樣值得注意,“期待這些創新性的規定在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后發揮積極的作用。”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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