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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認真對待民訴法條
發(fā)布日期:2020-10-30  來源:北大出版社法律圖書

《民法小全書》同系列圖書——《民訴小全書》現(xiàn)已出版。

《民訴小全書》為最新民訴法匯編作品,根據(jù)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劉哲瑋老師的多年教學、實務經(jīng)驗及對國家法考的深入理解,將學習、律師實務和法考中最重要、常用的法律、司法解釋、重要文件等,按照統(tǒng)一的思路架構進行精心編排,以符合讀者對民訴法法條學習、實務和考試中使用的要求。該書力爭做到精煉、實用、準確、便捷,成為法律人案頭常備的經(jīng)典參考用書。本文系《民訴小全書》的后記。


認真對待民訴法條

(一)

近年來,法教義學在中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中的強勢崛起,已經(jīng)不用贅述。但也必須看到,這種以中國法律規(guī)范為依托,以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為主要方式的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方法,其陣地還多集中在實體法。

這種現(xiàn)象的根源,或許還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理念。很多人都自然地認為,實體價值要高于程序價值。實體法的規(guī)范關系著最終的人身和財產(chǎn)利益,理應小心謹慎地對待相關規(guī)范的內容。相比之下,程序法更多是訴訟過程中的具體操作流程,即便違反了相關規(guī)則,也并不直接產(chǎn)生實體權利義務的改變。因此,在面對訴訟法的問題時,我們往往并不關注法條規(guī)范本身的要求,而是用一種“自然公正”的樸素法律觀來看待并解決,甚至將其美化為反對僵化形式主義的“程序柔性”。

但是,仍然有必要強調,只要從事爭議解決工作——無論是法官、仲裁員,還是律師或企業(yè)法務——就必須認真對待民訴法條。

一方面,民事訴訟既是實現(xiàn)民事實體權利的工具,但也是民事實體權利打折的過程。沒有依照民訴規(guī)則按時提出主張或證據(jù),可能會導致相關主張或證據(jù)無法在本案中得到處理;沒有依照民訴規(guī)則選對管轄法院或列明當事人,可能會導致訴請得不到正式處理;沒有依照民訴規(guī)則及時提出各種異議,可能會導致財產(chǎn)被保全甚至執(zhí)行……總之,訴訟法的確不像實體法那樣直接關系到最終的處理結果,但一旦對其不重視,卻可能導致實體權益的減損或解決成本的提升。

另一方面,程序法規(guī)則的剛性決定了一旦違反規(guī)則,就必然構成錯誤,從而成為有效的上訴、再審、撤裁或其他異議的理由。與實體處理結果往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同,程序法的規(guī)則一般更加明確、清晰,因而如果不認真對待民訴法條,似是而非地處理程序問題,最終可能導致全部程序被推翻重來。在浪費巨大成本的同時,也會給實體權益帶來極大的不穩(wěn)定。

這些理由,法學初學者往往體會不深,可能需要親歷過數(shù)次慘痛的教訓后,才會深刻地感悟到,必須認真對待民訴法條!

這或許就是成長為法律老手的代價吧。

(二)

也有很多人認同認真對待包括程序法在內的所有法條的理念。但是,一個普遍的感受是,與民事實體法相比,民事訴訟法的法條規(guī)范既不體系,又不穩(wěn)定。

這一感受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實體法的體系性和封閉性都要強于程序法。民法典明確的總分結構,使我們在面臨具體問題時,能夠相對容易地定位所涉問題在法條中的具體位置,并由此延伸開去展開解釋和討論。相反,民事訴訟法的法典體例編排沒有明顯的邏輯線索,法條之間的鏈接關系不清晰。例如,“管轄異議”的規(guī)范,既存在于闡釋“管轄”制度的章節(jié)中,也存在于規(guī)定具體行為和程序的“訴訟程序”的章節(jié)中,還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程序中的管轄異議,因而在“救濟程序”“非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中也有其身影。體系的缺失使得民訴法條及其蘊含的知識內容顯得有些支離破碎。

另一方面,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迄今尚未結束的司法改革,一直以程序法為重要陣地。不管是中央決策部門,還是各地司法機構,都以“改革”為名,對訴訟程序的具體操作加以各種改造。這不僅降低了民事訴訟規(guī)范的效力品級,也造成了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內容本身的不穩(wěn)定。法條內容前后不一,在不同的時空環(huán)境下更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釋方案。

上述客觀現(xiàn)象的確增加了查閱、研究和適用民訴法條的難度,但并不構成不認真對待民訴法條的理由。我們需要的是合適的工具,在熟練掌握民訴法條及其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融會貫通,從而做到一體化的整體理解和高效率的準確運用。

(三)

對民事訴訟法的學習和運用來說,合適的工具十分重要,簡明扼要的教材、浩繁全面的體系書、不斷更新的案例集以及對前沿問題深入分析的論文……都是法律人需要準備的工具。除此之外,一本理想的法條匯編,更是認真對待民訴法條必不可少的武器。

可能有人會認為,在信息化時代下,法條匯編乃至上述所有的工具都已經(jīng)被各類數(shù)據(jù)庫收錄,紙質版本更新不及時,檢索不方便,還占據(jù)物理空間,應該被歷史淘汰。僅就紙質版的法條匯編來說,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原因恰恰在于我們需要“認真對待民訴法條”。

首先,認真對待民訴法條需要保持對法條體系的模糊思維。數(shù)據(jù)庫雖然可以方便地查閱檢索,但目前的檢索方式,都是在人們遇到問題后,向數(shù)據(jù)庫提出具體指令和關鍵詞,進而返回具體的結果。而要能梳理出關鍵詞,往往需要大致把握法條的體系,對其大概的位置有所了解。這其實是一種只有人類才能具有的“模糊思維”,目前的人工智能并不能自動直接輸出相應的結果。而這種對法條“模糊思維”的養(yǎng)成,恰恰只有通過熟讀法條方能做到,具體而言,就是保持快速瀏覽紙質版法條的習慣,保持對法條體系的熟悉感。

其次,認真對待民訴法條需要保持查閱法條的慣性思維。數(shù)據(jù)庫雖然不占物理空間,但無論是通過電腦還是智能手機,查閱起來都需要經(jīng)過開機、打開瀏覽器/app、檢索關鍵詞等多個步驟,雖然每個步驟都不繁瑣,但耗費的時間必然降低查閱的頻次,最終就是依靠大腦的記憶。相反,手不釋卷才能降低查閱法條的麻煩度,讓我們在遇到任何問題時都保持慣性思維,時刻考慮法條究竟是如何規(guī)定的。

(四)

當然,市場上已經(jīng)有了很多紙質版的民訴法條匯編,筆者本人也購買了大多數(shù)市場上出版的法條匯編,在日常的教學、研究和實務操作中受益良多。但現(xiàn)在市場上的產(chǎn)品有三個遺憾,讓筆者感覺用起來不太稱心順手:

其一是無法在內容豐富度與隨身便攜性之間實現(xiàn)平衡。目前便攜的法條主要是為參加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考生準備,因而只收錄考試大綱中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并不能夠滿足法律實務和法學教育的需求;而非應試的法條匯編往往又過于追求內容的全面性,收錄了包括批復在內的所有司法解釋,導致內容太過豐富,不利于隨身攜帶查閱。事實上,2010年之后,民事訴訟絕大多數(shù)批復的內容都已經(jīng)被體系化的司法解釋吸收,再行收錄反而無益。相反,一些并非司法解釋的文件,對于實務操作卻有很大的意義,但由于效力層級不高,大多數(shù)法律匯編并不會收錄。

其二是編排體例上加入了太多編輯者的主觀因素。或許是為了讓讀者更能夠感受到法條之間的關系,或許是為了幫助考生強化記憶民訴法條中的重點內容,總之,大多數(shù)法條匯編都并非忠實地收錄法條原文,而是人為地對法條內容進行了改造:要么用著重號、下劃線對法條內容中的關鍵詞進行標記,要么在一個法條之下插入編者認為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種做法雖然對初學者或許有一定幫助,但對于稍微成熟的法律人而言,都會構成一種無謂的“干擾”,影響讀者查閱法條的速度。

其三是割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聯(lián)。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是推動民事訴訟順利運行的兩大法律基礎支柱,司法實務中一個案件必然既涉及實體問題又存在程序正義,而在近年來的法學教育中,實體和程序的結合也愈發(fā)緊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民法學和民訴法學兩個學科聯(lián)合開設了“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向的法本法碩項目。2018年和2019年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主觀題,也都采取了在一道綜合性案例中一并考察民法和民訴學科知識的做法,與司法實踐愈發(fā)相似。而我國的司法解釋也往往是針對一類案件,既涉及實體法規(guī)則,也包含訴訟法安排。因此,如果民訴的法條匯編只收錄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對于讀者來說,并不解渴,無法依靠這類匯編真正解決民事訴訟的相關問題。

(五)

站著說話不腰疼。雖然上述遺憾廣泛存在,但筆者也并沒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因而一直帶著遺憾,使用著這些紙質版的法條匯編。

中央民族大學的唐勇博士深耕民法教學和司法實務多年。我們既是北大校友,也因為很多其他機緣,經(jīng)常在一起切磋交流。談到上述法條匯編的遺憾之處,大家都心有戚戚。在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下,我們都認同,應該趁此機會,將我們認為的全面法條匯編整理成集,在解決個人需求的同時,也滿足大多數(shù)民事法律學習者和操作者的需要。而實體與程序的割裂,也可基于系列書的形式得以化解。

唐勇博士和我一拍即合之后,這一策劃有幸迅速得到了北京大學出版社郭薇薇編輯的支持,讓兩本在我們看來已經(jīng)可以基本覆蓋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常用法條的“小全書”能夠迅速付梓出版。而在編輯法條的過程中,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魯曉彤和杜思佳查閱了多個數(shù)據(jù)庫,仔細認真地核對了所收法條的內容,確保了收錄法條的權威與可靠。  

愿這本小書能夠為中國民訴法的教義學轉型作出微薄貢獻!

愿這本小書能夠為有志于爭議解決的法律人的法條查閱提供些許便利!

愿民訴法條能夠在中國得到認真對待!

 
劉哲瑋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北大陳明樓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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