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刊物簡介
《盛京法律評論》是遼寧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以書代刊式公開、連續出版的法學類學術集刊。每年出版1卷,分2輯,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載入知網文獻欄目檢索數據庫。自2016年卷第1輯開始,本刊已經出版8輯。現《盛京法律評論》擬出版2020年卷第2輯(總第9輯),特向社會公開征稿,歡迎海內外學者、實務界人士和廣大學子賜稿。本刊擬于2020年10月30截稿,擬于2021年2月出版。
《盛京法律評論》開設“理論園地、實務研究、比較法視野、學術新聲”四個欄目。來稿請附中英文標題和摘要、關鍵詞。稿件引證請按照本刊體例。詳見下文附件格式。
《盛京法律評論》編輯部收到稿件起20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向作者反饋審錄結果。稿件發表后,編輯部將支付相應稿酬和樣刊。
作者應保證稿件的觀點在本刊首次發表。本刊已按慣例授予中國知網等數據庫電子版權,凡投稿的作者視為同意本刊的授權,本刊支付的稿酬中已包含上述著作權使用費;如不同意請在投稿時注明。
投稿論文正文字數以12000-16000字為宜。
本刊歡迎博士研究生及碩士研究生與導師合作的稿件。
二、投稿方式
請作者以電子版形式向我刊投稿,投稿郵箱:shengjinglaw@163.com,如附紙板,投送地址為: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中路66號法律碩士辦公室,110036,劉浩老師收。
三、投稿首頁體例
1.摘要。應為論文主要內容觀點的提煉與概括,不應使用“本文認為”、“筆者認為”等評價性的語言。摘要用“摘要:”表示,一般為300-400字;并在文后附英文標題、摘要、關鍵詞。
2.關鍵詞。應為反映論文最主要內容的專業術語,用“關鍵詞:”表示,多個關鍵詞之間用“;”分隔,一般每篇文章可選擇3-5個;并附英文關鍵詞。
3.基金項目(首頁下腳)。表明論文產出的資助背景,包括基金項目、名稱、批準號。
4.作者簡介(首頁下腳))。按下列順序提供作者信息:工作單位、職稱、博士生導師或者碩士生導師、聯系方式、電子信箱;最后學位、研究方向、電子郵箱。
5.英文標題、作者姓名、摘要、關鍵詞,附在正文后部。
三、來稿注釋體例
1.文中注釋一律采用腳注,每頁連續注碼,樣式為:上標[]等;正文之后不列參考文獻。
2.非直接引用原文時,注釋前加“參見”,引用非原始資料時,應注明“轉引自”。直接引用部分應標注“”。
3.使用規范數字用法,其中法條順序用阿拉伯數字(包括正文)。
4.引用案例應注明生效判決文書號、案例來源,如北大法寶數據庫,附案件檢索號。
5.統計數據應注明數據來源。
6. 第二個以上注釋引自于同一資料時,注釋體例為:1.書籍類,前引①,哈耶克書,第48頁;論文類,前引[4],王澤鑒文。
四、研究類型
1.專題研究
2.調研報告
3.比較法研究
五、注釋及參考文獻范例
1.著作類
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作者姓名:《著作名稱》,出版社×××××年版,第×頁或第×-×頁。
著作若有副標題,以破折號與標題隔開。著作的版次緊隨著作名稱,以“(第×版)”、“(修訂版)”或“(增訂)”的方式表示。
合著應標明全部作者姓名。三人以上合著的,第一次出現時,應寫明全部作者姓名;第二次出現時,可以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省去其他作者姓名。作者姓名之間以頓號(、)隔開。
多卷本著作應在著作名稱后,以“(第×卷)”、“(第×冊)”或“(第×輯)”注明卷、冊或輯數。
例: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頁。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頁。
[1] 霍存福著:《權力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頁。
2.論文類
論文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作者姓名或名稱:《文章名稱》,載《期刊名稱》××××年第×期,第78頁。
須在期刊雜志名稱之前加“載”字,輯刊或文集論文須在主編者名稱之前加“載”字。
例:[1] 劉篤才:《律令法體系向律例法體系的轉換》,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6期,第2頁。
3.文集類
文集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作者姓名:《文章名稱》,載×××主編/等著:《著作名稱》,出版社名稱××××年版,第×頁。
譯著類文集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作者姓名:《文章名稱》,譯者姓名,載×××主編/等著:《著作名稱》,譯者姓名,出版社名稱××年版,第×頁。
例:
[1] 楊一凡:《明代立法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頁。
[1] 張傳璽:《中國古代契約資料概述》,載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主編:《2012年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陜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頁。
[1] [美]J.薩利斯:《想象的真理》,載[英]安東尼?弗盧等著:《西方哲學演講錄》,李超杰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14頁。
論文集未出版者,注釋同上。
會議論文僅為會議宣讀或者提交者,不得作為注釋載體。
4.譯著類
書籍類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國別名]作者姓名:《著作名稱》,譯者姓名,出版社××××年版,第×頁。
論文類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國別名]作者姓名:《論文名稱》,譯者姓名,載《期刊名稱》××××年第×期,第34頁。
例:[1]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栗勁、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譯,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頁。
5.報紙類
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作者姓名:《文章名稱》,載《××日報或報》××××年×月×日×版或第×版。采訪類文章應注明記者姓名。
例:
[1] 鄭成良:《美國的法治經驗及其啟示》,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9月9日,第04版。第45頁。
6.古籍類
古籍類信息應注明責任人、書名、卷次或責任人、篇名、部類名、卷次、版本等。常用古籍可以不注明編撰者和版本。
例:[1]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第43卷。
7.辭書類
參照書籍類著作的注釋體例。
例:[1]《新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
8.法典類
注釋信息編排方式為:《法典名稱》,譯者姓名,出版社××××年版,第×頁或第×-×頁。
例:[1]《德國民法典》(第3版),陳衛佐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頁。
9.網絡資料類(請作者盡量直接引用第一來源的文獻。)
[1] 鄭成思:《“入世”:知識產權保護與民商法的現代化》,載中國法學網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43,2016年4月29日訪問。
紙質刊物同時出現在網絡的作品,應優先使用紙質原始刊物;網上作品以查找原始出處為和作者為原則;可以采用官方媒體為作者,如“財經新聞”等;盡量回避自媒體作品和無作者文獻。
10.外文類
[1]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2]See 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9, pp.179-180.
[3]Joseph Raz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Yale Law Journal(1972), p.839.
[4]H.L.A.Hart, “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 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ed.in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269-270.
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種,依照該文種注釋習慣。
11.作者應標明所在組織、學術職稱、專業職級;文稿依托項目的表述應注明項目名稱、來源、批準文號,階段成果。
12. 引用自己的作品時,請直接標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謙詞。
13. 非直接引用原文時,注釋前加“參見”;非引用原始資料時,應注明“轉引自”,應盡可能避免使用“轉引”。
六、其他事項
1.法條表述適用數字。
2.專有名詞如“文革”、“一國兩制”等使用雙引號,臺灣地區法律表述如,臺灣地區“民法”。
3.注釋中使用2─3頁。
4.著作出版次數使用數字,如,《民法總論》(第3版)。
5.引用原文應使用“”符號,并將注釋數字注明在引號之外。例如,政治問題“是一項不必要、并具有欺騙性的多項已存原則的大雜燴”。[1]
6.臺灣地區法規和官方機構信息應采用引號標注,例如,臺灣地區“民法”條規定。臺灣地區“最高法院”。
七、正文格式體例樣式
標題:遼寧省民間資本健康發展法律規制研究(黑體,四號字)
楊松 楊海瑤(仿宋,五號字體)
內容摘要(黑體 五號字體):城中村改造帶來了集體財產關系的政策性調整并引發了嚴重的侵權問題。在城鄉融合的趨勢下,現行農民集體財產權救濟主體規則面臨著理論困境和制度的非適應性。對此問題的解決關系到新型城鎮化戰略的穩步推進,需要創新救濟主體理論,即從絕對的團體理論轉向團體與個體的平衡理論,從成員權理論轉向以利益為連結點的利害關系人理論,并通過擴展合法救濟主體的范圍,再造城中村改造中農民集體財產權救濟主體制度。(仿宋,五號字體)
關鍵詞(黑體 五號字體):城中村改造 權利救濟 主體范圍 利害關系人(仿宋,五號字體)
一、遼寧省民間資本健康發展的現狀與制度障礙(黑體 五號字體)
(一)遼寧省民間資本發展的現狀——發展壯大與風險并存
(二)遼寧省民間資本健康發展的制度障礙
1.民營銀行行為規范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1)現有立法體系化不足,而且立法層級不高。(宋體,五號字)
正文(宋體,五號字)
作者簡介例(仿宋,小五號字):楊松,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學。
楊鎮,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遼寧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本文是2012年度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遼寧民間資本健康發展法律規制研究”(項目編號:L12BFX006)的階段成果。
英文標題、摘要、關鍵詞示例:
Land Expropriation Legal system in South Kore ——Focusing on Farmers'Compensation System for Rural Losses
Quan Ji,
Abstract :Although China and Korea have different social system and land system, both two countries are facing land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ed city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is mainly to introduc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 Korea systematically, and analyze the farming loss compensation based on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deeply. As a kind of livelihood compensation comes from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farming loss compensation is a concept that is distinct from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for land and ground attachment. The contents of justified compensation are required by the Article 23 of Korean Constitution clearly. 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loss compensation, because of the degree and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farming compensation has stronger social restriction and legislative discre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farming loss compensation and establish more specific standards for loss compensation. Land Management Law of Korea also provides the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crops that not be harvested. As a comparative study, the experience of Korea is significant in supplementing and developing relevant contents of livelihood compensation and needs to be explored continuously.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of Korea, Farmland Protection, Farming Loss Compensation, Livelihood Compensation
《盛京法律評論》編輯部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