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中國銀保監會細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產品辦法》)相關規定,發布了《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簡稱《組合類產品實施細則》)《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等三個細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5月1日實施的《產品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是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母辦法”;三個細則作為規范性文件,結合三類產品的特點,制定差異化監管要求。近年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持續穩健發展,在服務保險資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時,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余額3.43萬億元,其中組合類產品1.98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1.32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3萬億元。
上述負責人表示,三個細則的制定遵循四大原則: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堅持與大資管市場同類私募產品規則拉平。考慮到各類產品的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保留產品結構和風險管理等特點,在防范風險的同時,減少監管套利。
《組合類產品實施細則》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取消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首單組合類產品行政許可,改為設立前2個工作日進行登記;明確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票、公募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嚴格規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銷售的產品;明確7項禁止行為,劃定監管紅線;對違規行為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按照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監管評級對產品投資范圍和銷售對象實施差異化監管。
《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于產品發行前5個工作日進行登記;統一基礎設施和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的資質條件及業務管理要求;明確在還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可以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于補充融資主體營運資金,滿足更多實體企業特別是制造業融資需求;明確保證擔保的條件,取消產品發行規模和擔保人凈資產掛鉤的要求;要求持續加強對融資主體資質和項目運營情況的評估。
《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共17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于產品發行前5個工作日進行登記;適當拓展投資范圍,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股票、優先股和可轉債;與“資管新規”一致,明確投資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80%;明確分級股權投資計劃不得投資分級的基金、保險資金不得通過股權投資計劃對未上市企業實施控制,及以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等;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并向銀保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