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2020年最新國家賠償標準。自5月18日起,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據了解,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或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