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教育家”高銘暄先生法學教育思想研究
作者:徐宏,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法學》2020年第3期,本文注釋已略。
摘要:高銘暄先生作為唯一全程參與新中國刑法立法工作的學者,是新中國刑法學和刑法學教育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為我國刑法學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作出重大貢獻。高銘暄先生在近七十年的教育生涯中,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與方法,始終秉持法學教育的人民性,始終抱持改革創新的精神,一以貫之地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歷史和現實的共同關切、教學與科研的相互驅動,創造性地探索和發展了綜述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等具有前沿價值的教學方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教育理論體系的建立、發展和完善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
一、引言
新中國七十華誕來臨之際,我的授業恩師高銘暄先生在榮獲“最美奮斗者”的表彰稱號之后,又 榮膺國家最高榮譽——“人民教育家”的光榮稱號。黨和國家對這位為新中國刑法學教育和刑事法治事業不懈奮斗近七十年的泰斗級資深學者和教師給予了充分的褒揚與贊譽:“當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作為唯一全程參與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學者、新中國第一位刑法學博導、改革開放后第一部法學學術專著的撰寫者和第一部統編刑法學教科書的主編者,他為我國刑法學的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作出重大貢獻!边@不僅是對先生個人的肯定與禮贊, 也是對先生所念茲在茲的新中國刑法學發展的肯定與期許;不僅是先生個人的榮譽,更是所有為新中國法學和法治事業奮斗的同仁的共同榮耀。先生投身刑法立法六十余載,從全國人大成立伊始即全程參與刑法立法賡續至今,可以說新中國刑法立法的每一項成果都凝結著他的心血,堪稱新中國刑法史的全程見證者和參與者;先生亦投身刑法學研究和教學近七十載,著書立說未盡、教書育人無數,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高銘暄”,這三個字是改革開放以后所有法科學子和司法工作者都繞不開的名字,過去三四十年間幾乎所有的法學學子都是讀著他的書成長起來的,在這一意義上,他也是這些萬千莘莘法科學子的刑法學啟蒙老師!叭嗣窠逃摇边@個殊榮,對先生來說是實至名歸。
作為教育家的先生曾經在多個場合闡述自己在法學教育領域的理念與方法,最集中系統的是在2013 年 12 月 28 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新中國刑法學教育的回顧與展望暨高銘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討會”上,先生發表從教六十周年感言,談了自己的五點體會:第一, 要熱愛專業。第二,要武裝頭腦。具體而言,要做到以下四點:要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特別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包括世界觀和方法論有所了解和掌握;要熟讀西方近現代刑法學名著;要對本國刑法學的宏觀發展有所了解,熟讀當代具有代表性的教材以及公認的水平較高的專著;要熟讀相關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釋。第三,要有良好的授課藝術。具體表現為四個“言之有”,即言之有物(向學生說明授課內 容)、言之有理(有道理)、言之有據(有根據)、言之有情(有激情和感染力)。第四,教研結合。教學能夠發現疑難點,為科研提供素材和動力,科研能夠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反過來促進教學。第五,精心指導,做好研究生培養工作。具體而言,要遵循“三嚴四能五結合”的教學方法!叭龂馈奔磳W生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訓練;“四能”即培養學生的讀書能力、翻譯能力、研究能力和寫作能力;“五結合”即學習與科研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全面掌握與重點深入相結合、研究中國問題與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相結合、個人鉆研與集體討論相結合。這些看似平淡實則深遠的識見,乃是先生對他自己教育事業最為全面系統的回顧與總結。
作為受他親炙的弟子,在為先生成就倍覺與有榮焉之余,也懷著對先生至為崇高的敬意,嘗試對先生近七十年的教育成果、教育理念展開整理研討,茲以為不僅是對先生的責任,更是對中國法學界的交代。我認為,先生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與方法,始終秉持法學教育的人民性,始終抱持改革創新的精神,在法學教育領域形成了具有自身獨特風格的理念與范式,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教育理論體系的建立、發展和完善作出了開創性、關鍵性的貢獻。具體而言,在教育的認識論上,一貫性地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緊密結合、歷史和現實的共同關切、教學和科研的相互驅動,在教育的方法論上,創造性地踐行綜述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和討論教學法。
二、高銘暄先生的法學教育理念
(一)理論和實踐的緊密結合
理論聯系實際,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是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的正確思想路線,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三大優良作風之一,也是先生那一代馬克思主義學者治學立身的根本指針,可以說構成了先生作為人民教育家最鮮明的本色。習近平總書記 2017 年 5 月視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法學教育既要重理論,又要重實踐, 法治人才素質的核心就是實踐能力”,“法學專業教師要在做好理論研究和教學的同時,深入了解法律實際工作,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事實上,這也是先生長達半個多世紀一以貫之的治學執教理念與作風。關于這個問題,先生曾經有過多次透徹的闡述:“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不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同時下功夫,不可能有深邃的造詣。我經常提醒博士生,既要掌握堅實寬廣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刑法學知識,注意理論研究,加強理論思維,又要時刻關心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進展,善于發現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不斷積累材料,注意面向實際,作出理論說明。不聯系實際,單純搞抽象的所謂理論研究,對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會有幫助的;但是缺乏理論分析,僅僅就事論事,那也是沒有說服力的,對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同樣是沒有幫助的。正確的做法是理論緊密聯系實際,從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出發,遵循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規律,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也就是說,一切結論都力求來自于實踐,并反過來服務于實踐!薄耙匾晫π谭ɡ碚摰膶W習,把刑法理論中的重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弄懂弄通,又要注意了解司法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帶著這些問題有針對性地去鉆研刑法理論,鍛煉我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真正把刑法學好學活!毕壬貏e指出:“關于理論聯系實際問題,我是不厭其煩地反復強調!睂τ谶@個先生不厭其煩強調的問題,每一位弟子們都有深刻的體悟,陳興良教授就明確指出:先生和王作富先生作為偉大的刑法學家、教育學家,最突出的刑法教育思想是理論聯系實踐,并服務于刑事立法、司法。在七十年的教學科研生涯中,先生始終要求學生不要有象牙塔里做學問的夜郎思維,而是密切瞄準更為廣闊的法律實踐,他從來不將自己的舞臺局限于學校、課堂與講壇,而是積極地走出去,走入城鎮社區,走進辦案一線,走向國際社會,以“三人行必有我師”的情懷,不僅在學術 界而且也在實務界結交了很多朋友,他對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群體和他們的職業生活都有深刻的理解,這些使得他的教學和科研始終展現出面向實踐、與時偕行的品格。先生的這一治學風格,也非常清晰而鮮明地體現在他的諸多學術成果之上。如 1981 年,受司法部委托,由先生領銜,集結了來自天南海北的在全國刑法學界皆稱一時之選的頂級學者編寫《刑法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高等學校統編法學教材,“在當時代表了我國刑法學的最高研究水平,其所建立的刑法學體系為后來的各種刑法論著和教科書所接受,成為各種同類著作的母本”,在新中國刑法學發展史上具有拓荒開山的地位, 整整教育了幾代法科學子,該教科書被當時的國家教委評價為“體系完整、內容豐富,闡述全面、重點突出,縱橫比較、線索清楚,評述客觀、說理透徹,聯系實際、解決問題”。又如,1988 年,先生與王作富教授聯袂主編的《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對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中的一系列重要課題展開了專門、系統、深入的研究,開創了刑法專題研究論證之先河,成為當時刑法學專業研究生的必讀之書,從書名中即可望文生出其研究視角與路徑——理論與實踐的融合。
必須強調的是:盡管“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這些話語框架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風格,但是作為一種理念內核,也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國家法學教育的共識元素,而且,在英美法系國家,這一元素表現得尤為突出并且愈發清晰。如2007 年2 月,美國卡耐基教學改進基金會發布題為“培養律師:為法律職業做準備”的主題報告,倡議法學院理應將學生所學習的法學理論、法律實踐知識和職業身份進行綜合。報告發布之后,引發了全美法學院對法學教育課程結構與內容的審視與修正,這種審視與修正的基本旨趣就是通過大學法學教育“搭建理論知識和實踐分析之間的橋梁”,將“正式 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結合起來,將知識世界和現實世界融合起來,為學生將來從事的法律職業做準備!袄碚撀撓祵嶋H”“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育理念,不僅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但是,在先生那一批馬克思主義學者和教育家那里,它特別綻放出熠熠的光彩,因為這是屬于他們的哲學底色。
(二)歷史和現實的共同關切
茹古涵今、鑒古知今、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是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要求,也是中國學術研究的傳統理念。先生在法學教學科研中,一方面始終將研究焦點置于現實的立法文本和司法實踐,另一方面,又非常注重對歷史資料的整理和歷史資源的挖掘這樣一種刑法學元研究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后者,成為先生教學科研別具一格的特色。在先生的著述中,非常具有風格性元素的就是他帶領學生們完成的關于刑法和刑法學歷史的作品。如果說像《新中國刑法立法文獻資料總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中國刑法立法文獻資料精選》(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這些著作僅僅具有史料價值的話,那么像《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1949— 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3 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以及作為這本書的修訂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和發展完善》,這一部部嚴謹厚重的作品,無一不是新中國刑法學史上具有風向標或者里程碑意義的史論著作!缎轮袊谭▽W研究綜述(1949— 1985)》所開啟的文獻綜述式學術史研究范式影響及于整個中國法學界,《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則填補了新中國刑法學發展史研究的空白。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和發展完善》這兩部跨越近四十年的接力之作,以翔實豐富的文獻資料和歷史信息,構成新中國刑法立法的縮微檔案館和全景紀錄片,在中國刑法學界引起巨大反響,先生的同事、北京大學資深刑法學教授儲槐植先生認為是“史詩般的書”,先生的弟子、時任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的姜偉贊譽該書是對刑法發展歷程全景式的敘述,是解讀刑法精神的教科書、描述刑法發展變化的編年史、介紹刑法條文沿革的路線圖。作為唯一的新中國長達半個多世紀刑法立法的全程見證者和參與者,先生以當事人和旁觀者兼具的視角,把新中國刑法立法的歷史掌故與細節向我們如敘家常般娓娓道來,讓我們充分領略了新中國刑事法治建設一路走來的風雨兼程。并且,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這兩部著作里,先生花費了很多筆墨把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和專業學者這些中國立法的多元參與群體在一個條文、一個規定上的不同方向、不同方式的參與原汁原味地向讀者呈現出來,而且這種呈現是中立的、不帶偏見和傾向的,只有客觀的敘述,不作長短的評價,如同一個紀錄片的攝影師一樣。這種高峻和沉穩所體現的是對學術知識的平等尊重和開放包容,這恰恰是中國學界所匱乏的學術涵養?梢哉f,先生長達半個多世紀參與國家刑事立法核心過程的實踐,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是極為鮮見的。新中國刑法每一次前進的步伐,背后都有先生的推力。像先生這樣資望的人物來講述新中國刑法的變遷歷史,的確可謂如數家珍了!而除了先生以外,恐怕真的很難找出第二人能夠擔當這一角色了!這兩部作品在中國刑法學術史上的地位和意義,怎么評價都不為過。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新中國刑法學教育的回顧與展望暨高銘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討會”上,時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韓大元教授盛贊先生和王作富先生能用世界眼光看待中國問題,完美地將歷史文本解釋與立法、司法相結合,這是其他學科需要借鑒的,這也可以視為對先生這部作品的精準評價。
當然,我們還應當看到:先生在這些經典作品中展現的追本溯源、探賾索隱、旁搜遠紹、鉤沉發微的治史藝術,絕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的懷舊與厚古情結;仡櫄v史,從來都是為了審思現實、展望未來, 歷史是給當下和未來的一面鏡子,這一點在《新中國刑法科學簡史》中已經做出清晰的交代。先生在學術上不僅不屬于抱殘守缺,反而具有強烈的開拓創新意識,他如炬的學術目光,及于歷史和未來,達于中國和世界。他從來都是直面中國刑法學的嚴峻問題:“四十年來,受法律實用主義影響,刑法學的理論研究完全采取實用主義的態度,否認刑法學自身的理論特點和學術品格,要求刑法學研究完全圍繞注釋法律、圖解政策來進行。這樣,刑法學理論就得不到全面系統的發展,應用性過于突出,注釋刑法學發展較快,而理論刑法學發展則比較緩慢。同時,受法律教條主義影響,刑法學研究存在著脫離我國實際情況,硬性照搬蘇聯刑法學理論的現象。迄今為止,我國刑法學理論體系仍沒有大的變動, 仍然是蘇聯 50 年代的模式!彼耙恢闭J為自己的外文不夠好,為不能閱讀更多的外國法學典籍原文而深感遺憾。在對博士生的指導上,總會告訴學生自己的不足和遺憾,希望他們不要被相同的不足所束縛,努力提升外文水平,盡量做到閱讀法學典籍的原文”。他認為“現代法學的源頭,根植于西方 國家,而且各國的法學發展各具特色,在全球化日漸加速的當下,要做好刑法學研究,就必須擁有世界的眼光和角度,不僅要看中國固有的法學文獻,還必須多多閱讀外國的法學典籍”。先生對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堅守,并不是學術利益之爭,而是對自己學術信念的執著,先生并不先入為主地反對某一種特定的刑法學理論或者話語,相反,他對學術發展始終抱持開放樂觀的姿態,他所反對的只是純粹做外來知識的物理搬運工或者以推倒重來的方式實現所謂知識革命,因為這些方式都違背了知識的自然演化秩序。尊重知識的生成進路和生長秩序,通過平等的學術批判的方式與路徑,實現中國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持續更生,這是先生以及先生這一代刑法學者們樂見其成的事情。“刑法學者應當獨立思考,堅持學理探討,具有高度的科學信念。學術上沒有禁區,應當勇于探索,敢于創新, 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這也是他一貫的主張。所以,他曾經非常深情地說:“我從事這份職業也有一點目標追求,我是想把中國刑法學能夠搞上去,不甘心落后,要躋身于世界之林,讓世界承認中國刑法學也是有它的特色和獨到之處的!薄拔艺J為只要我們國家富強,有影響力、有吸引力,刑法學就會做大做強,不會矮人一截,不會跟著西方的屁股亦步亦趨,這點志氣我是有的!睂τ谥袊谭▽W自強的誠摯期望,溢于言表,令人動容。
(三)教學和科研的相互驅動
述學立論與傳道授業相結合,研究與教學相支撐,既是中國學術的傳統理念,也是現代大學的核心理念。一流的大學必然是一流的研究機構,一流的教書者也必然是一流的學問家。先生的弟子胡云騰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新中國刑法學教育的回顧與展望暨高銘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討會”上強調先生教育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持續不斷的科研成果作為教學的支撐,這是非常到位的總結。先生曾經說過:“我信奉你要給別人一桶水,你自己必須有十桶水的說法。這是我的恩師李浩培對我作為教師的耳提面命。”所以,他非常重視教學與科研相互反哺的效果,堅持認為“:教學能夠發現疑難點,為科研提供素材和動力,科研能夠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反過來促進教學!薄爸挥姓嬲龅浇虒W與科研兩者并重,才能達到啟發學生思維、教會學生學習方法,教學相長、教研并進的良好效果!2019 年 11 月 21 日,先生受邀在北京大學舉行主題教育專題講座,在其中更是明確指出:“大學教師要正確處理教學和科研的關系。科研是教學的基礎與后盾,能夠充實教學內容;但如果只一味強調教學內容,而不掌握科學的教學方法,也無法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收獲良好的教學效果。因此,大學老師應當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實現教學和科研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可以說,支撐先生教學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不僅僅是一種基于熱忱的情懷,更重要的是寬厚的學殖、穩健的學養。特別是碩士生、博士生培養,沒有科研的支撐和夯實,是無法想象的,甚至可以 說,研究生培養的本質要義就是科研引領和驅動。先生在執教治學路上為我們奉獻的一系列作品,有 相當一部分都是他和弟子們集體工作的成果,他是其中的導引者、參與者,更重要的是,他是永遠的創 意者、構思者。如 1994 年 10 月,先生主編的法學鴻篇巨帙《刑法學原理》三卷本,作為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成果,就是先生與一眾弟子十余載心血的結晶,集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國刑法學基礎 理論研究精華之大成,代表了那個時代中國刑法學的最高理論水準和學術品位,事實上也成為其后近 十數年間中國刑法學碩士生、博士生的基本專業教材,因其紅色封面裝幀而被刑法學子們親切地稱為“紅皮書”。該書出版之后,囊括了許多學術與出版界的至高榮譽,1995 年榮獲“全國高等學校首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996 年摘取國家圖書最高獎項——第二屆國家圖書獎?梢哉f,改革開放以后四十年的教學生涯中,他帶領學生完成的一部部鴻篇巨著,在新中國刑法學領地上, 既是留下來的一串串厚重的足跡,也是攀爬過的一座座巍峨的高峰。而先生的弟子們,也正是在這種 永無止境的行進與攀登中獲得豐富的歷練,得到壯碩的成長。在當代中國法學界,有的學者基于學術獨立責任的精神認為學術創作是學生個人的事情,甚至認為教師與學生合署發表或者聯名出版學術 作品不符合學術生產的真實機制,也不契合學術市場的競爭規則。但是,在先生那里,他認為研究生導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通過合作撰文、集體出書這種協同性科研生產,在培養學生學術創作水準的同時,也提升學生在學術市場的能見度,對于后者,他認為是至關重要的。先生曾經用“孵小雞”來比 喻這種集體學術訓練,他認為老師應該像母雞孵化小雞一樣把學生一個個帶出來,而這種集體科研生產機制就具有某種“孵化器”的意義。我們在先生過去三十四年間所催生的一部部學術作品中所看 到的那些名字,當年或許有些青澀,而在今天的中國刑法學界已經如雷貫耳了,這些名字所組成的名 單實在太長太長了,這是先生對新中國刑法學教育最為實質性的貢獻,誠如 2015 年 4 月第十三屆聯 合國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大會上國際社會防衛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為先生頒授“切薩雷 • 貝卡里亞獎”時所給予的贊譽:“他的教學研究培養造就了一大批資深學者,他們活躍在 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長為國際學術界的棟梁之材”,“大師之所以謂大師,不僅在于其著述,還在 于其培育團隊和學派的能力,這正是高銘暄教授”。是的,如果說成為一個法學家,或許只要成就自己就可以了,但是要成為一名法學教育家,那么更重要的則是成就他人,而相對于“法學家”而言,“法學 教育家”意味著多了這樣一種境界:“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于弟子”的寬闊胸懷與博大胸襟。
三、高銘暄先生的法學教育方法
(一)綜述教學法(Literature Review Teaching)
文獻綜述是西方學術界的一門基本技能,也是現代大學教學中的一項重要方法。但是,在先生這里,將文獻綜述引入教學領域卻是具有濃厚的故事色彩的。這個故事還要回到文革歲月,1971 年1 月,被下放到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勞動鍛煉的先生被通知回到北京,因為原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在三個月前的 1970 年 10 月已被宣告停辦,所以只能被分配到當時的北京醫學院工作。這樣,先生在北京醫學院一呆就是八年,直到“文革”結束后兩年的 1978 年中國人民大學恢復建校。在北京醫學院,先生先是做教務工作,后改做醫學史研究工作,接觸到大量醫學科研資料,發現了醫學研究者慣于采用文獻綜述的方法開展研究,于是他就開始關注醫學綜述方面的文章,并且嘗試撰寫了大量的醫學史文獻綜述資料。后來,他重返刑法學講壇,就嘗試將這種方法引入了刑法學教學研究領地。“在刑法學研究中,對已有研究成果進行綜述,是一種調查研究、獲得規律性認識的有效方法。我們要求研究生在專業學習階段,每個學期都要做刑法學文獻研究綜述。他們根據選擇的課題,對建國以來針對這個課題所發表的文件、教材、論著、文章,通過閱讀、摘錄、做筆記、從中比較其觀點的異同,并作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客觀地加以歸納總結!薄拔墨I綜述推行后不久,學生們紛紛表示,一個大課題做完,差不多也把一門課程學透,獲益良多。這種方式,不僅培養了他們閱讀能力,還大大拓展了視野,最重要的是讓他們學會了思考,學會了形成自己的觀點,培養自己的學術方向!标惻d良教授在回憶到師從先生學習刑法學的路程時動情地說:“在刑法總論講授中,高銘暄教授布置我們每人做一篇綜述,正是通過綜述的方法,使我進入刑法學研究的大門,成為刑法學術活動的起點!薄拔覀兪腔謴蛯W位制度以后招收的第一屆碩士研究生,因而也是高銘暄教授綜述方法的第一批受益者!
事實上,先生的文獻綜述不僅體現在教學領域,也體現在科研領域,首開先河之作就是曾經在新中國刑法學史上具有開拓性價值的以“工作札記”命名的立法回憶錄。1981 年,先生以自己在 1964年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學習紀要》為底本,參酌自己珍藏的刑法草案第 22 稿、第 33稿以及 1979 年刑法典文本,參照當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刑法起草班子工作時期所做的筆記,寫出了近 20 萬字的書稿,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一個工作人員的札記》,忠實記錄了新中國刑法典從 1954 年到 1979 年整整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孕育、難產、分娩的全過程,不僅是改革開放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學專著,而且也是改革開放以后的第一部法學專著,以此拉開了改革開放以后中國法學學術研究的帷幕,被學界譽為刑法學的“源頭活水性”著作、“拓荒之作”,連先生的刑法學啟蒙恩師李浩培教授都給予了極高評價:“這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諳熟我國刑法,是必須閱讀的。”該書甫一出爐,在那個知識極度貧瘠的年代可謂炙手可熱,刑法學界爭相傳閱,競相援引,幾至“洛陽紙貴”,一度脫銷斷供,甚至有手抄本面世。此后,中國刑法漸次發達, 由疏臻細,由粗轉精,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規范接踵出臺,先生與時俱進地厘訂與充實了這本書,于 2012 年出版了 85 萬字的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和發展完善》。陳興良教授認為:“在 1980 年 11 月寫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一書的序中,高銘暄教授就已經使用了綜述一詞,稱該書是根據在長達 30 年時間里參與立法積累的資料、記錄和筆記,按照刑法的章節條文次序所作的一個整理和綜述,實際上也就是一部回憶性的學習札記。高銘暄教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一書稱為一部綜述性的著作,當然是一種謙遜的說法。實際上,這本書中包含了高銘暄教授對刑法中一系列重大問題的深刻思考。當然,由于這本書的性質所決定,其中確實主要是對刑法制訂過程改動情況的一種綜述!比绻f,《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這本小冊子只是形式意義上的綜述,那么六年之后的 1986 年,由先生主編完成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1949— 1985)》一書則直接將“綜述”這種研究方式推向了學術舞臺的前沿,在該書序言中,先生對綜述方法作了以下總結性的評價“:在刑法學的研究中,對已有研究成果進行綜述,是一種調查研究、獲得規律性認識的有效方法。通過專題性綜述,不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訓練,而且也給其他人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調查研究資料。所以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研究方法!贝撕,受其示范激勵,我國幾乎各部門法學的綜述性著作猶如雨后春筍般地生長發育起來,例如,1990 年,《法學研究》編輯部組織編撰了《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綜述》(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0 年版),參與其事者包括張新寶、孫憲忠、徐國棟、張廣興等教授,如今均已成為民法學界一方大家,1991 年,出版了常怡教授主編的《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長春出版社 1991 年 1 月版),還出版了兩部行政法學綜述性著作,分別是許崇德教授和皮純協教授主編的《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1949 年-1990 年)》(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版)和張尚鷟教授主編的《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行政法學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 年 9 月版)。此外,綜述研究方法還超出部門法范疇,及于會議、專題等各個領域,比如,幾乎所有的學術會議特別是年會都會形成一份綜述性論文,這在刑法學界已成定則。由此可見,先生“在法學界首倡的綜述方法,不僅惠及刑法學界,而且也被其他部門法學界所采用,這是高銘暄教授對我國法學的貢獻。”先生對自己的這項創新成果也懷有非常珍視的情愫“:隨著中國學術界與國際接軌日益頻繁,風行于歐美各個領域的文獻綜述,逐漸為中國相應的領域所接納。然而, 在中國刑法學研究領域,卻是我首先從醫學領域借鑒來的。此后,文獻綜述在法學研究范疇內大量使用,乃至在一些特定的活動中,把這種方式作為固定的科研手段!
(二)討論教學法(Discussion Teaching)
討論式教學是培養獨立人格、批判精神與合作意識的必由之路,意味著在課堂這個空間里,不僅學生和學生之間是平等的,而且教師和學生之間也是平等的,教師不是學生獲取知識的唯一來源,而且教師本身也應當從學生中獲得知識的增長,這就是所謂的師生互動、教學相長。討論式教學,無論是在中國還是西方的早期歷史中,在孔子和蘇格拉底那里,都是主流教學方法。這一傳統在西方一直得到了傳承與延續,但是,中國在西漢中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后,就窒息了教學中的討論空間, 所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教學純粹成為傳播甚至灌輸知識的單維行動,師生之間也形成一種尊卑 高低的等級秩序。辛亥革命之后,西學東漸之風日盛,西方的開放式、討論式教學模式在中國漸次生長起來,先生在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律系的學習中都從中獲得教益。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在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班跟隨蘇聯專家的學習中,先生也感受到了“課堂討論”(семинар)的魅力。當時蘇聯的教育體制與理念雖然表現出強烈的集中統一的政治色彩,也非常強調教師的主導作用和系統知識的傳授,但是,作為歷史文化上的西方國家的傳承,具有歐陸教育傳統意義的“習明納爾(seminar)”即課堂討論在蘇聯教育體系中仍得到保留,并且在社會主義教育民主化、大眾化的意識形態浪潮中加以發揚。這種教學方式同樣契合了新中國教育領域反封建、獨立自主的意識形態主流, 因此在建國初期被作為蘇聯經驗引進我國,而作為實踐“以俄為師”典范的中國人民大學無疑在其中發揮了先行和示范角色,“中國人民大學在教學工作中引進了蘇聯各方面的經驗,‘習明納爾’是其中重要的經驗之一”!啊暶骷{爾’即在教員的直接領導下有計劃、有重點、有準備地進行關于課程內容的討論與研究的一種教學方法!薄 早在 1950 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課、‘習明納爾’、輔導相統一的教學方法!暶骷{爾’是在大課講授之后用來復習的有效方法,其作用在于檢查學習、加強復習與應用,在鞏固教學效果和培養學生思考能力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痹谧约鹤呱现v壇之后, 先生就以各種方式積極實踐這種教學方法,他非常明確地強調:“要提倡啟發式,反對注入式,精講勤練,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除了課堂講授外,還要通過案例討論、輔導答疑、模擬法庭、調查研究、實地參觀、法律咨詢、業務實習、寫作論文等各個環節,加強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學生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進一步獲取知識的能力。”為了使這 種討論式教學法得到落地,他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創造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課堂互動教學模式, 即提前確定刑法學中若干專門的問題,由研究生分工進行準備,就某個問題,對國內已經發表的所有文獻資料(包括教材、專著、論文)進行閱讀,然后加以綜述,分析在該問題上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觀點, 理由論據是什么,本人的意見是什么,也就是提出一篇讀書報告或者文獻綜述,然后,在課堂上,先由研究生作中心發言,約占 1/3 時間,再由別的研究生提出質疑、補充或大家進行討論,占 1/3 時間,最后1/3 時間由導師進行小結?梢姡壬鶆摰挠懻撌浇虒W,具有兩個鮮明特點:以閱讀為前置,以科研(即文獻綜述)為核心,這就確保了課堂討論的學術訓練的品格與氛圍,從而避免成為不著邊際的空談、清談。在新中國法學教育的那個初興時期,即使是蘇聯的“習明納爾”這樣一種具有社會主義親緣關系的教學方式在中國也因為不能兼容于強大的傳統文化而銷聲匿跡,整個教學環境被刻板的說教灌輸模式所覆蓋,先生能夠重視學生的課堂主體作用,將合作式、啟發式、討論式方法引入教學,委實展現了一種遠見和勇氣。誠如方流芳先生所言:“嘗試蘇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是需要一定勇氣的。因為,一個不向學生推出正確結論的教授往往被認為無能,而一個敢于對教授質疑的學生往往被認為不敬,這已是相沿成習、難以改變的課堂規矩!
(三)案例教學法(Case–based Teaching)
案例教學法是英美國家法、商、管、醫等專業學科最具特色的教學訓練范式,但是其最初落地還是屬于法學教育領域,最早由英國學者貝葉斯在 19 世紀 20 年代引入,然后在 19 世紀 70 年代為哈佛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蘭德爾教授所革新光大,經過一百多年的創新發展,如今已演化成為西方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奪目的異彩,并且在這個教育理念的基礎上衍生出“模擬口頭辯論練習”(Oral Argument Exercises)、“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等風靡全球的情景化、實驗性法律教學方法。但是,勿庸諱言,因為中國教育至今仍未走出知識傳播工具理性的歷史因循,中國的法學教育素來都是經院式、偏人文性的,案例在中國法學教學中仍然是邊緣化的。先生的案例教學理念的濫觴,則應當從他的刑法學啟蒙恩師李浩培教授那里尋獲。1947 年 9 月,先生入讀浙江大學法學院時,第一個學期的刑法總則課程即由畢業于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李浩培院長親自教授。先生對他的記憶是極其深刻的:“他站在講臺上,給我們講授刑法,思路清晰,案例生動,板書漂亮。也許是從英倫學成歸來,他看起來風度翩翩。我下定決心,一定要把刑法學好。”作為留英歸來的學者,李浩培教授將英倫教學旨法帶入自己的課堂,他特別喜歡援引各類案例,深入淺出地講解刑法法理,燃起了先生對刑法學的濃烈興趣。在先生后來的教學生涯里,他一直認為法學是世俗的學問,要求學生關注現實,著眼于中國法治實踐的原生態,在生動豐富的實踐素材、實踐氣象中推動刑法學知識的生長更新,他用案例教學法來填充、夯實“三三制”討論式教學法的內容,注重在案例的推演剖析中拓展學生 的法律人思維訓練,強化學生的問題發現、識別和歸納、解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養成未來法律人對法律職業理想的皈依、對法律職業倫理的認同以及公共精神、社會責任意識。并且,先生對于案例的視野,不僅及于教學領域,更及于科研領域,他一直以來都在各個場合強調中國這樣一個成長中的土地、人口大國基于案例豐富性、生動性而賦予中國刑法學研究的優越的資源稟賦:“現實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非常豐富。中國所辦的刑事案件比外國哪一個國家都要多,應該可以支撐我們這門學科成為顯學!痹谙壬@種學術銳意的背后,是一位老一輩學者對中國刑法學寄寓的厚重期望。這個時代的中國比歷史上所有時代的中國都要精彩繽紛,身處這樣一個挑戰與機遇并存的生機蓬勃的國度,對于刑法學研究來說是一種難得的福祉,也可以說今天是中國刑法學人不應辜負的黃金時代。
四、結語
通過上述檢討,我們可以獲得這樣一個結論:先生的教育理念和范式,在馬克思主義世界觀、方法論的基調和底色的映襯下,既有中國傳統的教學相長、疑義相析、青藍互動等元素,又有西方現代的批判思考、平等對話、個性發展等元素,這一切充分體現了一位人民教育家的現代視野、國際眼光以及求真、務實、開放、創新的品質,是先生對于中國法學教育事業垂范深遠、彌足珍貴的貢獻。
2017年5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對于法治人才培養至關重要。在法學學科體系建設上要有底氣、有自信。要以我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決好為誰教、教什么、教給誰、怎樣教的問題,努力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绷暱倳浱岢龅倪@個問題,也是先生不懈追問與深思的課題,而且,他對這個教育問題長達半個多世紀的思考、探索和實踐,促成了中國刑法學陣容的根深枝繁、葉茂花榮,構成了法學教育的中國風格、中國流派,這是我們禮敬先生的理由,也是先生摘取“人民教育家”桂冠的底氣。
建構具有中國氣派和國際視野的刑法理論——高銘暄刑法學思想研究
作者:陳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20年第2期,本文注釋已略。
摘要:作為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高銘暄教授為我國刑法學理論和刑事法治的發展作出了彪炳史冊的巨大貢獻。其刑法學思想極具中國氣派,又富有國際視野,主要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刑事立法思想。他強調立法應當立足中國本土的國情和實踐,積極吸收現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并且不斷推動刑事立法的民主化與科學化。第二,刑法理論思想。他倡導堅持和完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建立相對獨立的刑事責任論,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論,實現刑罰理論的現代化。第三,國際刑法思想。他主張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反腐敗刑事規制以及刑事訴訟法的完善等方面,應當積極借鑒國際刑法的成果、回應國際人權法的要求。
高銘暄教授是我國當代著名的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六十多年來,他秉持“教育乃我之事業,科學乃我之生命” 的人生信條,篳路藍縷、上下求索,縱使步入鮐背之年,依然孜孜不倦、筆耕不輟,為新中國刑法學的創建、發展和繁榮,為我國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作出了卓爾不群的巨大貢獻。2019年9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前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授予高銘暄教授“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歷經七十載櫛風沐雨、砥礪前行的中國刑法學也邁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刑法學的發展水平,亦是衡量一國法治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準。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全面回顧、總結和研究高銘暄教授深邃博大的刑法學思想,對于推動我國刑法科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刑事立法思想:立足中國國情、廣納文明成果
一部內容完備、體系科學的刑法典,既是一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石,也是一個民族法治建設征程的里程碑。中華法系綿延數千載,其律皆以刑法為主,至公元7世紀的 《唐律》達至成熟,此后的《宋刑統》《明大誥》《大清律》均一脈相承;清末民國,中華法系的傳統歸于中斷,在移植日本、德國法律體系與法學知識的基礎上,先后制定和出臺了數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刑法典。以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的 《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為標志,我國以大陸法系為模本探索刑事立法現代化的進程歸于中止。自那時起,新中國的刑事立法走過了不平凡的風雨歷程。高銘暄教授是唯一一位自始至終參與新中國刑法典的創制和修改完善全過程的學者。自195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起草工作開始,無論是1979年 《刑法》的頒布、多部單行刑法的制定,還是1997年 《刑法》的全面修訂以及迄今十個刑法修正案的出臺,無不凝結著他的心血與智慧。在長期的立法實踐中,他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有關刑法典制定與完善的系統理論。高銘暄教授所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誕生和發展完善》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年版),既是對我國刑事立法進程進行全景式描繪的珍貴文獻,也是對作者的刑事立法思想加以全面闡述的學術巨著。高銘暄教授的刑事立法思想,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立足于中國本土的國情和實踐
中國是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在法律制度建構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清末民國時期,刑法典的創制曾大量效法西方大陸法系的刑事立法;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刑事立法又經歷了一段以俄為師、全盤蘇化的時期?偨Y歷史經驗,高銘暄教授在倡導吸收域外成功經驗的同時,始終強調:“刑法立法不能憑主觀想象,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別人現成的東西,而是要系統深入地調查研究,一切均應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具體來說:一方面,中國的刑事立法需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現實國情,還要聯系我國的歷史。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貝克于1985年提出,現代世界正在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高銘暄教授敏銳地洞察到,我國經濟的急速發展和社會關系的高度分化,使得中國社會已經呈現出高風險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刑事立法面對危及社會安全的風險行為應當有積極的反應,需要進行自身調整,并在社會整體的變遷過程中重新定位科技進步、文明發展與刑事立法之間的協調互動關系。但是,刑法又不能蛻變為規制性的社會管理手段,它是與其他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等相互配合使用的犯罪治理措施。風險社會中刑事立法的正當性,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第一,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界限。從現代社會安全的角度來看,刑事立法將犯罪標準前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但刑事規制仍應采取十分謹慎的態度,不僅要貫徹目的正當、手段必要、符合比例原則,還要具備輔助性。對任何風險的刑事規制,都必須以社會安全的急切需要為前提。第二,危險犯與實害犯的界限。當代社會的風險性質,要求刑法應當提前處置危險犯。但是,一方面,處罰危險犯必須具有立法上的急切必要性;另一方面,處罰危險犯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可容忍的過錯為前提。
(二)積極吸收現代法治文明的成果
由于國內外特殊的歷史原因,在新中國成立后的三十年間,我國的刑法和刑法學長時期游離于世界主流之外,一度在較為封閉的環境下失去了充分吸收人類先進法律文明與法治精華的機會。直到改革開放重啟法治建設后,我國刑事立法才逐漸打開了與現代法治文明相交匯的大門。在此過程中,高銘暄教授以其非凡的遠見、膽略和智慧為我國刑法的現代化作出了突出貢獻。2015年4月,國際社會防衛學會授予高銘暄教授“切薩雷·貝卡里亞獎”時所闡述的獲獎理由即為,高銘暄教授“在中國基于人權保障與人道主義刑事政策發展現代刑法學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1.倡導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
我國古代刑法存在著“斷罪無正條”者得“比附援引”的規定,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格格不入的;《大清新刑律》(后改名為《暫行新刑律》)首次將作為現代刑事法治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則寫入了中國的刑法。在制定1979年《刑法》時,囿于當時我國有限的刑法理論水平,加之立法上奉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故1979年《刑法》沒有確立罪刑法定原則,而在第79條中規定了類推制度。在討論對1979年《刑法》進行全面修訂的過程中,“罪刑法定原則寫進刑法典之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曲折的,其間經過了多次針鋒相對的力量較量與觀點爭鳴,并曾經達到白熱化的程度”。高銘暄教授旗幟鮮明地主張:“在全面修改刑法時,應在刑法中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不再規定類推制度!彼J為,罪刑法定原則是歷經數百年歷史的考驗、至今被世界各國刑法奉為最基本原則的一項法治原則,是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結晶,是刑事領域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高度統一。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于:第一,鄭重地表明我國是法治國家;第二,更為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第三,適應國際上的進步潮流,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此外,針對當時有人提出的應當廢除類推但不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觀點,他指出,既然廢除類推,就意味著實行罪刑法定,那就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加以宣示,這不僅可以收到法治思想原則的宣示效果,而且對于實際指導刑事立法和司法,促進刑事立法內容和技術的完善,強化刑事司法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乃至規范刑事司法解釋等,均有著不容忽視的重大意義。
誠如陳興良教授所言:“現代法治刑法的精髓,一言以蔽之,罪刑法定主義也!弊镄谭ǘㄔ瓌t最終在1997年《刑法》中的確立,是中國刑法真正走向法治化和現代化的最為關鍵的一步,也是最為重要的標志。在此過程中,高銘暄教授的相關思想無疑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2.力主限制和縮減死刑的適用
高銘暄教授主張,盡管基于中國特殊的文化傳統和特定的國情民意,目前在中國徹底廢止死刑尚不現實,但立法者必須清醒地看到死刑的弊端,看到它的作用是有限和相對的,應當最大限度地縮減和限制死刑的適用。理由在于:首先,判處死刑會給罪犯的親屬帶來極大的痛苦和刺激,使其易于成為社會上的消極對抗力量,死刑越多、樹敵就越多;其次,死刑一旦適用錯誤,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再次,死刑過多,有損國家形象,與當今各國刑罰輕緩化的改革潮流相違背。有鑒于此,他提出了改革死刑立法的若干舉措:
(1)削減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適用
早在討論修改1979年《刑法》的過程中,高銘暄教授就提出,除了應當重申《刑法》總則中既有的有關死刑的限制性規定外,還需要結合《刑法》分則進行大幅度的死刑立法改革,即:在分則條文中要對適用死刑的罪種作出審慎的篩選,使死刑僅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防、危害公共安全、使用暴力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某些故意犯罪、重大的毒品犯罪以及貪利型瀆職犯罪,對于非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原則上不應規定死刑。在1997年《刑法》修訂后,他又進一步認為,我國削減死刑的第一步目標應當針對非暴力犯罪,尤其是從單純的經濟犯罪著手。理由在于:首先,經濟犯罪的成因復雜,受到社會、經濟、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僅靠死刑無法有效遏制;其次,單純經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低于侵犯他人生命、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對之適用死刑有過重之嫌;再次,國家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也極不經濟,因為死刑從肉體上消滅罪犯,事實上同時剝奪了罪犯以無償勞動彌補其所造成之經濟損失的機會;最后,對于經濟犯罪不設置死刑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削減經濟犯罪的死刑適用可以使我國《刑法》更加適應世界潮流。
(2)建構和完善死刑替代措施
高銘暄教授積極倡導建構和完善我國的死刑替代措施。他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了死刑替代措施的合理性:第一,死刑替代措施符合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第二,死刑替代措施能夠與報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保持兼容協調;第三,死刑替代措施契合我國的國情民意;第四,死刑替代措施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高度一致。在此基礎上,高銘暄教授設計了三項死刑替代措施:一是經過嚴厲化調整后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對死緩犯考驗期滿之后的無期徒刑,設置相對普通無期徒刑更為嚴格的假釋、減刑期限。二是嚴格的無期徒刑。如果無期徒刑過于輕緩,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完全實現刑法懲罰嚴重犯罪的功能和預防嚴重犯罪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改革無期徒刑,區分出嚴格的無期徒刑與一般無期徒刑,將嚴格的無期徒刑作為切實可行的死刑替代措施。三是附賠償的長期自由刑。犯罪人給予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巨額金錢賠償,有利于緩和被害方要求判處犯罪人死刑的心理,故在充分尊重被害方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以附賠償的長期自由刑(例如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代死刑立即執行。
3. 推動分則各罪符合現代要求
(1)反革命罪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轉變
反革命罪是1979年《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類罪名,它包含了從1979年《刑法》第91條至第102條的20種具體犯罪。隨著改革開放后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反革命犯罪案件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方面,反革命罪案件數量逐年下降,在全國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來越。涣硪环矫,司法實踐對反革命目的的認定普遍感到較為棘手,影響了對相關案件的正確處理。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盡管多數學者主張將反革命罪更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但也有少數學者提出不同的意見。在這場爭論中,高銘暄教授始終明確主張應當在修訂的刑法典中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理由如下:其一,反革命罪基本上是一個政治概念,與法律的規范化要求不盡相符。而且,由于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根據“政治犯不引渡”的國際慣例,我國難以有效懲處那些潛逃國外的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罪犯。如果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則既有利于適應國際司法協助的需要,也能夠和《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相銜接。其二,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體罪,如反革命破壞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權利罪中的相關罪名的區別僅在于有無反革命目的,但反革命目的的認定本身就極為困難。將這些罪并入普通刑事犯罪之中,并不影響對這些犯罪應有的懲處。
在以高銘暄教授為代表的刑法學者的有力推動下,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最終將反革命罪更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為我國《刑法》順應現代化潮流的重要標志之一,為海內外所矚目。
(2)“口袋罪”的罪名分解與罪狀明確化
在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職守罪被認為是典型的“口袋罪”,其罪狀過于簡略,難以滿足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高銘暄教授認為,對于這三種罪,在修訂刑法典時應當采取分解罪名、充實罪狀的方式予以解決。首先,應當廢除投機倒把罪的稱謂,將本罪值得保留的內容分別規定為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罪、非法出版罪等。其次,流氓罪罪狀中“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模糊用語,把一些僅有下流作風的行為也網羅進去,從而不當地大幅擴大了處罰范圍。對這個罪可以考慮分解為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等。最后,在瀆職罪中,除了玩忽職守罪外,還應當增加濫用職權罪、逾越職權罪、故意放棄職責罪等罪名。上述這些罪名在行為的客觀表現上不同,罪過形式也存在差別,把行為方式和罪過形式分析清楚,在立法上對罪名一一作出明確界定,就可以避免使玩忽職守罪臃腫膨脹。
(三)推動刑事立法的民主化與科學化
1. 刑事立法的民主化
高銘暄教授認為,刑事立法工作應當實現民主化,立法機關應當注意傾聽并尊重各方意見。總結我國立法的經驗,刑事立法民主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重視法學家的作用;其二,重視有關實務部門的作用;其三,認真聽取代表和委員們的建議。關于法律專家對于刑法創制和發展的作用,高銘暄教授曾結合自身參與立法的經歷進行過專門的論述。他認為,法律專家參加立法工作可以有多種方式、發揮多種作用:一是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當立法工作機關通過召開座談會、討論會或者發出書面通知征詢有關某項法律的框架、內容乃至條文設計案時,法律專家或者集體或者個人,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二是整理和提供有關資料。刑事立法需要各方面的資料作為依據,學者中有不少人是精通古今中外某一方面的專家,可以為立法工作機關提供必要的資料。三是直接參加刑事法律條文的起草擬定工作。
2.立法技術的科學化
高銘暄教授對于我國刑事立法技術的科學化,進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諸多精辟而深刻的見解。
(1)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完善模式
高銘暄教授早在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的工作結束之時,就富有前瞻性地對未來刑法修改的方式提出了建議。他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司法機關經驗的不斷積累,新刑法典的不足和缺陷會逐步暴露,對于刑法的進一步修改補充,應當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因為,這樣做不會打亂刑法典條文的次序,直接修改某一條或某幾條,或新設某一條或某幾條插入有關條文之間,另加序碼標號(如第某某條之一、第某某條之二等)。這樣,既可保持刑法典的長期穩定,又能夠不失時機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對刑法隨時進行局部的修改補充。
“從199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我國在約18年的時間里出臺了10個“刑法修正案”;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來修正刑法典的某些規定,事實上已經被確立為新中國刑法修正的主流方式。高銘暄教授認為,這種修法模式應當繼續堅持下去,其優點在于:其一,不打亂刑法典的體系結構和法條的排列次序,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其二,適應犯罪態勢和刑事政策變化的需要,充分實現刑法典的社會價值;其三,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實際操作和掌握運用;其四,便于廣大公民的學習和遵守;其五,較好地容納各種新型犯罪的增補,合理解決刑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關系。
(2)進一步完善刑法典的體系
高銘暄教授指出,1997年《刑法》無疑是一部嶄新、統一、比較完備、具有時代氣息和多方面顯著進步的刑法典,但它在體系結構上仍存在可以進一步完善之處。他提出的具體建議包括:第一,進一步關注刑法總則的改革。1997年以來,我國的歷次刑法修正案大多集中在刑法分則部分,但是,刑法總則部分還有較大的改進和完善空間,例如犯罪競合問題、數罪并罰問題等。第二,可以考慮在總則第二章中將孕婦、哺乳新生兒的母親、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礙人列為特殊群體之人,增設“特殊群體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專節。第三,應當增設“正當行為”專節,并且進一步充實法定正當化事由的種類,包括職務行為等。第四,應當在總則第四章第八節中補充規定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第五,鑒于我國提出了建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張,故需要與國際公約銜接,增設“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專章,內容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等,置于刑法分則最后作為第十一章。
二、刑法理論思想:理論與實踐、傳承與創新相結合
在刑法學研究方法上,高銘暄教授歷來倡導理論聯系實際,主張“中國的刑法學必須服務于中國的刑事法治現實和實踐,必須立足于解決中國刑事法治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他的推動下,理論聯系實際成為我國當代刑法理論研究的主導風格。高銘暄教授對于刑法理論有著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其思想融貫犯罪論與刑罰論、兼通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其較為重要的刑法理論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和完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
20世紀80年代初,高銘暄教授和馬克昌教授、王作富教授等老一輩刑法學者一道,以源自蘇聯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建立起了新中國刑法學的體系。長期以來,以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為主體架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無論是在刑法理論還是在司法實務中均占據主導地位,為我國刑法知識的積累、發展和普及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晚近十多年來,學界出現了主張以源自德國和日本的階層式犯罪論體系取代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聲音。對此,高銘暄教授一方面主張“學術的精神貴在質疑,學術的發展需要自由討論”,充分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觀點,另一方面也從多個視角出發詳細論證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第一,從歷史的維度來看,新中國成立之初,以俄為師、取法蘇聯,這是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故學習蘇聯刑法學的犯罪構成學說,是我國刑法學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必然的唯一選擇。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法學教育后,新中國第一代刑法學家經過集體研討,一致主張我國刑法學理論應當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本框架。由此可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凝結了刑法學家的集體智慧,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絕非完全經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產物。
第二,從現實的維度來看,中國并無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歷史傳統,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核心的中國刑法學體系早已建立數十年,深入人心,并且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扎根開花、廣為傳播。在這樣的現實面前,主張推倒重來,移植一個缺乏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論體系,實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三,從理論內部的邏輯來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內部邏輯極為嚴密,層次界分相當清晰,恰當地實現了對一個犯罪行為從粗到精、由表及里以及從整體到部分、由部分回歸整體的剖析。此外,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的排布并非雜亂無章,將犯罪認定模型按照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順序加以安排,符合人們認識犯罪的規律,也符合刑事訴訟的規律。
第四,從不同體系的比較來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一個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相比之下,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卻變動不居,常使人產生無所適從之感。階層式犯罪論體系建立之初,曾提出過“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說法,但后來的發展又使得故意、過失等主觀要素也進入違法性判斷之中,這樣一來,違法性和責任的區分標準就令人難以捉摸?梢,階層式犯罪論體系本身就存在著諸多矛盾和沖突之處。
犯罪論體系之爭涉及如何處理科學敘事與實踐操作、學術傳承與理論突破、借鑒域外與立足本國等諸多關系問題。隨著刑法理論的深入以及對外交流的擴大,學界已逐漸能夠以更為理性、全面和包容的態度去看待和評價各種不同的犯罪認定模式。高銘暄教授指出,盡管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總體上是合理、科學的,但我國當前主導的刑法學體系也的確存在不足,需要加以發展和完善。他認為,目前中國刑法學體系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三者的動態性任務,即定罪、歸責、量刑、行刑等體現不足,今后要著力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使中國刑法學體系既生動地描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刑罰本質、刑罰目的等靜態理論內容,又充分地展示認定犯罪、確定責任和決定刑罰等動態過程。這些思想充分體現了他兼收并蓄、與時俱進、絕不故步自封的學術品格,為中國犯罪論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提供了寶貴的啟示。
(二)構建相對獨立的刑事責任理論
在德國、日本的刑法理論中,責任論歷來是隸屬于犯罪論、用于判斷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一個階層。高銘暄教授是我國刑事責任論研究的主要開拓者,他最早主張應當承認刑事責任相對于犯罪論和刑罰論的獨立地位,并認為“相對獨立的刑事責任論是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重大特色”。這對我國的刑法理論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概括而言,高銘暄教授關于刑事責任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刑事責任的概念和根據。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標準的、體現國家對行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評價的刑事實體性義務。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強制性。刑事責任是一種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是一種強制犯罪人向國家承擔的法律責任。(2)嚴厲性。刑事責任是一種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后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3)專屬性。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個人和單位承擔,不可轉移,不能替代。(4)準據性。刑事責任一經確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變更,也不容許“私了”。刑事責任的法律事實根據在于行為符合犯罪構成。關于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應當以馬克思主義決定論和相對意志自由論為基礎提倡“利益責任論”,即主張刑事責任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對基于個人自由意志實施違反統治階級利益的行為的人所做的一種否定評價。
第二,刑事責任的體系地位。刑事責任是連接犯罪和刑罰的橋梁與紐帶,其功能在于調節犯罪和刑罰之間的關系。某人實施了犯罪,也就意味著他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同時,只有確定某人應負刑事責任,才存在對其適用刑罰的現實可能性。所以,刑事責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罰的先導。刑事責任與刑罰之間的關系是:(1)刑事責任的存在決定刑罰的存在。(2)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程度決定了其刑罰的輕重。(3)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主要但并非唯一形式。因此,“罪—責—刑”的邏輯結構就構成刑法的全部內容。相應地,刑事責任論應當與犯罪論、刑罰論并列,中國刑法學體系也應當是“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
第三,刑事責任的實現。首先,關于刑事責任的實現過程。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時間始于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時,實際負刑事責任的時間始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刑事責任的終結時間一般是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其次,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并不局限于判處刑罰一類,而是包含以下多種:一是定罪判刑,二是定罪免刑,三是消滅處理,四是轉移處理。
近年來,高銘暄教授對于刑事責任理論又有了新的思考。他認為:首先,與犯罪論側重于評價已經發生的行為不同,刑事責任的評價對象應當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對犯罪人的研究,在罪行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綜合犯罪人的主觀特殊情況,對刑事責任大小進行調整和修正。其次,與犯罪論的中心任務是定罪相比,刑事責任論的中心任務是歸責,即在罪行確定后,國家考慮如何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再次,如同定罪必須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判斷依據、量刑必須以法定刑和量刑情節的運用為參考一樣,歸責也應當有自己的判斷依據,即歸責要素和歸責體。
高銘暄教授關于刑事責任論的思考,充滿中國學者的原創智慧。它使得刑事責任成為一個使定罪與量刑、定性與定量、刑法與刑事政策交相融匯的獨立范疇,深刻揭示了犯罪與刑罰之間的立體多維關系,大大拓寬了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的視域。
(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共犯理論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把參與者分為實行犯(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另一種則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將參與者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高銘暄教授認為,這兩種分類方法各有其優劣。前一種分類方法顯示了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有助于根據各參與人犯罪的事實,正確地解決定罪問題;后一種分類方法反映了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有助于解決量刑問題。
在20世紀60年代參與《刑法》起草的過程中,高銘暄教授曾經主張應當以分工分類法為基者主次,予以區別對待。現行刑事立法沒有完全采納這一建議,而是采取了將兩類方式相混合的分類方法,即把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種。誠如高銘暄教授所言,這種分類方法雖然兼顧了定罪和量刑,但畢竟存在分類標準不一致的缺陷。如何在保障構成要件定型性和明確性的同時,又能恰當地確定各參與人刑事責任的高低,這是長期以來困擾大陸法系共犯理論的難題。高銘暄教授所提出的以分工為主、在確定分工之后再按照具體情況區分主從的雙層次思路,既確保了分類標準的統一,又較好地兼顧了定罪環節中罪刑法定與量刑環節中罪刑相適應這兩方面的需要,愈發顯現出其理論優勢。這充分體現了高銘暄教授在共同犯罪理論方面的精深造詣。
(四)實現刑罰理論與實踐的現代化
1.激活和發展特赦制度
早在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之際,高銘暄教授便與其他學者一道率先從理論上論證了啟動和實行特赦的現實必要性。首先,他們將現代赦免制度的重要刑事政策意義歸納為六個方面:一是緩和國內外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二是彌補法律不足、緩和刑罰嚴苛;三是糾正司法誤判、維護公民權益;四是鼓勵犯人自新、促成刑罰目的之實現;五是彰顯國家德政、昭示與民更始;六是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接著,他們指出實行特赦能夠凸顯如下重大的時代價值:
(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當下較為突出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2)有助于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3)有助于昭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憲法精神,進一步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4)有助于弘揚寬容精神,逐步樹立科學的犯罪觀和理性的刑罰觀。(5)可以借此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
此外,高銘暄教授等人還為特赦的實行提出了如下具體構想:(1)特赦的形式。考慮到在現行《憲法》中恢復大赦制度面臨諸多困難,可將當前的赦免設定為特赦的形式;國慶特赦不宜成為定制,而應由國家在充分考量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基礎上,于確屬必要時為之。(2)特赦的實質條件。能否特赦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犯罪人自身方面的因素,社會對犯罪人的客觀評價,原處理案件的法官、檢察官的建議和意見,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見等。(3)特赦的適用對象與范圍。從犯罪性質和犯罪情節看,特赦應側重適用于犯罪性質不嚴重、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未成年犯、過失犯、初犯、偶犯等;就原判刑罰和剩余刑期而言,應限定為宣告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且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從排除適用范圍上講,對累犯以及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特赦;從犯罪主體角度看,年滿70周歲或者因身患嚴重疾病而喪失危害社會能力的犯罪人,可以作為前述情形之例外適用特赦。(4)特赦的程序?捎芍泄仓醒牖蛘咧泄仓醒胝ㄎ瘑T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實行特赦的建議;特赦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公布實施。
近年來,高銘暄教授等學者有關特赦的建議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重視與采納。我國已于2015年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前夕,以及2019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前夕,兩次實行特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高銘暄等學者所開展的前瞻性理論研究,對于我國特赦制度的激活以及現代赦免制度在我國的法治化功不可沒。
2.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的執行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高銘暄教授認為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具有如下重大意義:一是從刑事立法上有力地回應了國際社會行刑社會化的要求;二是確立了監禁矯正與社區矯正這兩大相輔相成的矯正體系;三是進一步促進了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四是督促社區矯正配套立法盡快出臺;五是促進了行刑權的統一。在此基礎之上,高銘暄教授就社區矯正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議:(1)“有限”延伸適用類型。從監外執行的具體類型來看,無論是保外就醫的人員,還是懷孕的婦女以及哺乳期的婦女,其本身的社會危險性并不因此而降低,對此類人員進行監督也十分必要,故將其納入社區矯正的范圍也未嘗不可。(2)開發“社區”的積極作用。在我國目前管制、緩刑、假釋適用率低的情況下,在將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作為適用標準的同時,可以引入社會的“意愿”作為非監禁刑適用準入的一種考量標準,從而發揮社區矯正對管制、緩刑、假釋適用的“逆推”作用。在決定社區矯正時可以嘗試適用聽證程序,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調查結果進行公開質證,在此基礎上提出是否實行社區矯正的建議。(3)設置固定的社區矯正官。為防止社區矯正流于形式,應當將以前抽象的“機構”考察具體到“人”的考察;借鑒國外的專職緩刑官制度,在我國立法上規定實行專門的監督考察負責人制度。(4)設置同中有異的矯正機構。盡管從宏觀上來說,緩刑和假釋都建立在“犯罪人人身危險性低、再犯可能性低”的基礎上,但從微觀上來看,二者適用的具體對象存在差異。在定罪時,假釋犯的人身危險性高于緩刑犯,對假釋犯的矯正還需要面對監獄矯正帶來的不良后果,故應當對其采取不同于緩刑犯的管理方法。
3.實現罰金刑數額的法定化
高銘暄教授經過統計發現,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罰金刑的罪名大概有205個(占全部罪名的43.7)。其中有數額規定的僅占1/3,包括明示數額或倍比數額。其他2/3掛罰金的罪名只表明判處罰金,具體數額則沒有規定。特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只有騙購外匯罪和逃匯罪這兩個罪有數額規定,其他所有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一概都沒有數額規定。高銘暄教授指出,對罰金刑不做數額規定,嚴格講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刑的法定不僅是種類的法定,還要有內容的法定。罰金刑沒有數額規定,對司法實踐來講就難以掌握,也不符合世界其他法治國家刑法中罰金刑的通例。高銘暄教授建議,既然罰金刑是針對犯罪人的犯罪情況和擁有的財產狀況來判處的,那么判處罰金就是要剝奪被告人合法財產中的一部分,所以必須在數額上作出明確規定。這個數額可以是具體的人民幣數額,也可以是一個比例或者倍數,比如,根據違法所得數額、銷售數額、經營數額、應納稅數額等來確定一個比例或者倍數。既有下限,也有上限,可以考慮最低數額由刑法總則規定,最高數額由刑法分則根據不同具體罪的狀況分別規定。
三、國際刑法思想:實現與國際刑法規范的對接
高銘暄教授歷來提倡刑法學科的國際化,認為“在經濟和法律全球化的今天,作為一個刑法學者,必須具有國際眼光和開放的思想和胸襟”。高銘暄教授是我國國際刑法學科的創立者、國際刑法研究的拓荒者。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他率先打開了中國刑法學界與國際刑法學協會聯系和對話的大門,并推動創建了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他富有遠見地指出,進入21世紀,隨著經濟全球化日益加深、國際交往日益便利,國際犯罪將會更加猖獗,其對國際社會造成的危害也將日趨嚴重。在此背景下,國際犯罪的懲治與防范、國際范圍內的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法的中國化以及中國刑法的國際化等問題,必將成為我國刑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領域。高銘暄教授除了對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國際刑事司法的演進、國際犯罪的界定、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等基礎性問題做過深入研究之外,還特別針對中國刑法與國際刑法規范的協調和銜接問題展開探討。
(一)未成年人刑罰措施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對接
如果對比目前我國《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措施的規定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內容,就能發現前者還存在待完善之處:(1)無期徒刑的相對禁止。國際人權公約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但我國《刑法》中尚無關于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作的特別規定。(2)監禁刑的慎重適用。國際人權公約考慮到監禁刑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消極影響,明確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盡可能少地實施封閉性的關押,體現出立法上慎重、司法上慎用的精神。盡管我國歷來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但對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監禁刑這一點,在我國《刑法》中尚無明顯體現。(3)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罰方法存在以下不足:第一,非刑罰處罰方法缺乏系統、專門的規定;第二,非刑罰處罰方法種類偏少、體系性不強。為克服這些缺陷,盡管目前不需要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單行刑法,但出于將未成年人犯罪中非刑罰處罰方法加以系統化整理的考慮,有必要在刑法典中設立專條、專節的形式,建立形式多樣、輕重有序、逐級遞進的非刑罰處罰方法體系,強化非刑罰處罰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適用。
(二)參考國際反腐敗犯罪的趨勢改進我國刑事法規制
高銘暄教授認為,當前國際反腐敗犯罪的發展呈現出以下趨勢:建立健全腐敗犯罪的預防機制;設立嚴密的腐敗犯罪刑事法網;針對腐敗犯罪的特點設置特殊的訴訟規則和處罰措施;強調打擊腐敗犯罪的國際合作;注重腐敗犯罪中的資金追回。他認為,中國應當順應國際反腐敗犯罪的趨勢,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完善反腐敗犯罪的刑事法治。在刑事立法方面,要加強預防性立法,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要修改腐敗犯罪的構成要件,嚴密刑事法網;改進腐敗犯罪的死刑立法,促進腐敗犯罪的引渡合作。在刑事司法方面,一要建立專職的反腐敗犯罪機構;二要完善反腐敗刑事司法中的證人制度;三要健全涉外資產追回機制。
(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
高銘暄教授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完善不僅要符合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還需要應對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有些為國際公約所確定的權利,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還缺少規定,需要加以充實完善,如不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獲得保釋的權利、強制措施的救濟權利以及免受雙重危險的權利等。《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核心,在于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和過程。在這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需要貫徹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同時需要重視相應配套措施的保障作用。只有把與刑事訴訟制度相關的改革放在中國整個司法改革的視野中統籌安排、協調進行,才能更好地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也才能保證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容真正得以落實。令人欣慰的是,他的這些建議已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中逐步變為現實。
四、結語
新中國刑法學的70年,走過了初創起步、浴火重生和繁榮發展的歷程。高銘暄教授是這一歷程的重要見證、親歷和參與者。無論是跋涉在曲折艱險的激流險灘,還是行走于順達開闊的平坦大道,他始終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海納百川的寬廣胸懷,“參考古今,博輯中外”,扎根中國大地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矢志不渝地推動我國刑法學朝著現代化、國際化的方向邁進。高銘暄的刑法學思想極具中國風格、中國氣派而又富有國際視野,為我國刑法學奠定了堅實的基石、賦予了強大的精神力量,既是我國刑法理論發展的一座豐碑, 也是啟迪、激勵后輩學人攀登學術高峰的一筆寶貴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