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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系建構與現實路徑”學術研討會順利舉行
發布日期:2019-03-28  來源: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

2019年3月23日,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系建構與現實路徑”學術研討會在后主樓1822高銘暄報告廳順利舉行。法學院黨委書記梁迎修教授致歡迎辭。中央網信辦政策法規局李長喜副局長,《中外法學》主編、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教授發表主旨演講。隨后與會者圍繞相關主題展開了熱烈而豐富的討論。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網信辦、中國法學會、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三中院、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四院信安中心、南都個人信息保護中心和環球律師事務所的嘉賓和企業界代表以及校內外學生共計四十余人參與了本次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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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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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教授主持開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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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梁迎修教授致辭,對各位嘉賓表示歡迎,簡要介紹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情況,對各位與會者對法學院還有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謝,并預祝本次研討會取得圓滿成功。

主旨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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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網信辦政策法規局李長喜副局長認為,推進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當從體系化的視角出發明確法的具體定位;在立法思路方面要妥善處理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在制度設計上要從問題導向出發,應對和解決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立法空白問題、立法碎片化問題和強化管理機制體制問題;立法過程中既要立足國情,立足當前的發展階段,也要充分借鑒域外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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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外法學》主編王錫鋅老師認為立法應當具有價值、關系、手段和規范四個方面的系統性。立法就是對價值的保護和排序!毒W絡安全法》強調國家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價值是對個體自由的保護。關系層面,國家、個人、企業對于數據的權利需要給出界定,應當明晰數據的核心權利及其邊界。手段層面,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性質需要深思,需要私法與公法的協同。規范上,個人信息保護法需要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也需要考慮應對國外立法。

第一單元 個人信息權的本質及其權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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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彭伶副主任主持了第一單元的討論。彭老師在引言中提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一個跨學科問題,本單元題目中的“權利束”一詞本來是經濟學家常用的概念,而把它用在法學研討中也顯示出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跨學科的特征。個人信息是一種權利類型,也是一種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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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背景是目前技術發展突飛猛進的大數據時代,首先應當明確個人信息是一種權利類型,其外延大于隱私權范疇,而且與著作權相類似。個人信息權由人格權與財產權組成。另外,許可使用制度不適合大數據時代,數據交易非常普遍,應該建立個人信息財產權實現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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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丁曉東副教授認為,美國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接近于消費者權利保護法。面對信息巨量的現狀,要使用強制性的規則進行干預。個人信息保護的方式可以借鑒信托法,對于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另外,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需要結合中國的數據國際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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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劉金瑞副研究員不建議采納個人信息權或個人信息自決權的理論。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難以克服新情況層出不窮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的問題,不建議過度依賴刑事立法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企業通過技術掌握個人信息的權利如何界定,需要民法基礎理論給出答案。信息與數據不同于物, 回答這一問題要打破“有形物”概念的束縛,理清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體系方為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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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副主任姚佳老師認為個人利益至上的傳統“知情-同意”原則不適合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數據交易的承認是否會導致個人利益缺乏保護,諸多學說競爭使得立法非常猶豫,但消費者法路徑并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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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林華副教授指出個人信息的權利界定非常重要,但《民法總則》回避了界定。適用規范主義還是功能主義去界定個人信息需要商討,從功能主義角度衡量信息的不同屬性可以區分為信息的個人屬性與企業屬性,對應于私法保護和平臺自我規制兩種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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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郭殊副教授首先對各位嘉賓來到北京師范大學表示歡迎。他從憲法角度分析,個人信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胺唷币辉~表現了權力的客觀性與主觀性,個人信息一方面是民事主體的私權,一方面也涉及國家的安全秩序。國家應當尊重公民的自由,也應該負擔實現義務。

第二單元 個人信息保護權的具體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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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劉書星副主任擔任本單元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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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周學峰教授指出,我國關于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應當明確以下問題:保護的對象是所有未成年人還是僅限于兒童,如何識別用戶為未成年人,如何驗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身份和同意的真實性。周學峰指出了美國和歐盟在這方面的立法和相關實踐經驗,并指出可通過互聯網行業組織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兒童網絡信息保護的自律規范,在獲得監管機關的認可后,可以給予其“安全港”的法律地位,以此來激勵互聯網行業充分合理地運用當前技術保護兒童網絡信息,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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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劉文杰教授講到,岡薩雷斯案提出了被遺忘權在互聯網時代的新語境問題,涉及新聞與信息自由和人格保護之間的沖突;ヂ摼W的價值不僅僅在于對新近發生事件的陳述,還在于其保存歷史的功能。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涉及網站檔案的存儲是否合法的案例中認為:一般性的刪除權將會對意見和新聞自由發生阻嚇效果,將束縛信息和通訊流轉。如果媒體被迫對其報道內容刪來刪去,歷史就變成了到處是破洞的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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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副庭長劉建剛法官從解釋論角度分析,認為民法總則同時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保護,所以一方面,信息和數據是不同保護對象,二者應區分開來思考;另一方面,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主體的數據保護應該并重。現階段,相對而言,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供給更為充足,而且可以通過具體人格權或大隱私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路徑對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救濟。而數據保護和利用的規則供給相對缺乏,所以進一步立法時應兩者并重,甚至數據保護和利用更為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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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馬建銀副教授認為,目前來說,立法并不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把如何現有的規則落實好。有些概念立法無法細化,需要通過司法方式解釋。信息收集過程中,平臺有個信息收集的過程,有些網站已經超過合理使用范圍。數據和信息在立法上區分很難。去標識化其實是程度問題,什么樣的程度算是已經去標識化這需要討論。有些信息脫敏后可能復原,再進行商業利用。個人信息保護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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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張玲玲法官指出,法官要秉持利益平衡原則,即體現個人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平衡。大數據的經濟價值日益凸顯,企業的自我保護主要是兩種手段一是通過技術手段控制,二是通過法律。要平衡競爭自由和民事權益保護,要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新的反法中新增的立法目的。企業在收集數據時應該少收集一些,讓消費者少交出一些自己的信息。對于大數據時代的商業道德我們要動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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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劉書涵法官提到目前已經有一些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關于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證明標準、賠償標準等,是目前案件審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司法實踐中還涉及到很多技術相關的問題,互聯網企業應該對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技術上的保障。個人信息的采集問題現在有觀點認為在采集階段宜適當寬松,在利用階段應當相對嚴格,但是具體對寬嚴程度的把握還要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前提下根據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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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數字科技研究院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負責人何海鋒先生非常同意立法要給技術留空間,應該把行業自律行為交給實踐解決。他分享了征信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征信是對于數據共享禁止的例外,是法定的數據共享產業化化。征信產品有一定的公共性,保護個人信息、賦予個人對信息的控制權是征信領域的重要問題。

第三單元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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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法律研究院總監鄭慧媛女士主持了“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國際比較”單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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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蘇州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莉欣老師提及個人信息還事關國家安全,要發展地看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處理信息、數據、隱私三者的關系?GDPR和我國兩高都有對于對個人信息的解釋,那么個人信息的界定是否會影響大數據的發展。對于有些信息比如醫療信息,很難脫敏,那么如何保障安全又保證發展,這是立法和司法都需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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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吳沈括副教授認為GDPR是動態流變的體系,立法層面上,它不局限于GDPR的文本本身,歐盟各國有自己落實的國內法。GDPR體現了國際上對個人數據保護的趨勢,但美國認為GDPR對商業不友好。GDPR對我國的啟示是我們要有對全球規則的研判、適當調整國內規范,首先要有價值清晰的頂層設計的架構,然后做出對數據的保密性安全性和差別規范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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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馬民虎教授指出,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不能完全從媒體層面判斷,首先應當具有場景化思維,才能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立法背后的影響因素應該深思,中國問題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對信息安全人員需要配套相關的職業標準與素質方面的制度。另外,中國的個人信息安全立法需要與國際標準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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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周輝助理研究員主要講了美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前沿問題。美國Facebook數據泄露丑聞促使美國聯邦層面加快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綜合立法,但短期還難以順利出臺。他具體介紹了美國聯邦層面的個人信息保護執法機制和最新變化以及《加州消費者隱私法》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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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四院信安中心數據安全部法律總監陳舒介紹了我國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國家標準。陳舒認為,數據安全國家標準是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細化支撐,也是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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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孟潔律師指出,歐盟出臺GDPR之后,美國加州簽署了《消費者隱私保護法》,要求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企業向消費者披露收集的類別和具體要素權利,企業應當尊重消費者選擇不出售個人數據信息權利的義務,不得對消費者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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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主任娜迪婭女士認為用戶對行業的不信任導致個人信息保護非常敏感,如何建立信任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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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法律研究院秘書長嚴少敏女士認為增強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透明度是企業獲取用戶信任的基石;數據安全保障可通過國家監督下的自律性的標準進行規范;而個人信息收集使用須經個人“同意”的絕對化,已不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建議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此進行完善。

會議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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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江莉副教授主持總結階段。汪慶華教授對大家犧牲周末時間參加會議再次表示感謝,期待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制定出前瞻性和務實性相結合,實現個人權利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和數據安全相平衡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責任編輯: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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