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7日,“偵查取證規范化專題研討會暨第七屆尚權青年刑事司法論壇”在昆明市隆重舉行。會議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辦,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協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雷副教授主持。來自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十幾所高校的學者,來自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中國法學會等研究機構的專家,以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的專家出席了會議。
在依法治國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專家們圍繞著“偵查取證規范化”這一主題,就“偵查訊問”“訊問錄音錄像”“鑒定與見證人”“物證的保管鏈”四個單元展開了深入的討論。
偵查訊問
本單元由程雷副教授主持,討論的主要問題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實踐中偵查人員并非每次訊問都會制作筆錄,而且制作的訊問筆錄幾乎很難與錄音錄像一一對應。此外,訊問筆錄應該如何制作也是實踐中較難把握的問題。專家學者們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關于是否每次訊問都應該制作訊問筆錄,大部分學者表示肯定。關于訊問筆錄應該是原汁原味地記錄原話,還是可以概括總結,學者們普遍贊同訊問筆錄應該反映訊問的全貌。西南財經大學的蘭榮杰副教授指出,偵查人員在制作訊問筆錄時經常不記錄“思想工作”的內容。而“思想工作”中可能存在威脅、引誘、欺騙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如果以此為由不記錄筆錄,那么法官就應該質疑該份筆錄的合法性。但是,學者們也反映,全程記錄訊問過程可能給偵查人員徒增很多負擔。為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周岸東法官主張實行“問、記、錄”三者的分離,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徐斌法官也提出,偵查機關可以聘請專業的速記人才進行訊問的記錄,使偵查人員可以將主要精力放在訊問中。不過,來自澳門大學的李哲副教授對該問題有不同的看法。她認為,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筆錄中原汁原味地反映訊問全貌是強人所難,訊問筆錄的重要功能應該是線索和摘要,而不應該是全程記錄,應該弱化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強化檢察階段的訊問筆錄。
關于訊問筆錄中存在的“復制粘貼”問題,福建師范大學的劉方權教授指出訊問筆錄應具有個性化特征,即筆錄不僅應該是真實的,還應該體現出個案的特點和偵查人員的特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徐進法官認為,計算機技術手段的利用并非判斷此類證據合法與否的標準。是否排除此類證據應取決于是否存在真實的訊問,如果一份訊問筆錄是“復制粘貼”產生的,并不存在真實的訊問行為,那么該份筆錄就應該被排除。
關于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的關系,有專家形象地將二者比喻成素描與照相,認為二者都是固定口供的方式。不過相對而言,錄音錄像能跟客觀和準確地反映訊問過程,所以應該進一步擴大錄音錄像的使用。劉方權教授指出,國外相關研究顯示,訊問筆錄平均遺漏訊問內容的70%,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的差距太大會對訊問筆錄本身的合法性造成致命影響。
訊問錄音錄像
本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的吳宏耀教授主持。關于訊問錄音錄像的性質,專家學者之間存在較大分歧。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梅育法官和吉林大學的謝登科副教授持類似觀點,他們認為,訊問錄音錄像既是固定口供的證據形式之一,又是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材料,二者是不矛盾的。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張雨律師也強調訊問錄音錄像應該屬于證據,如果不將錄音錄像作為證據隨案移送,那么律師將無法核查出訊問筆錄中的不實之處,這將嚴重影響辯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室的董坤副研究員提出不同觀點,他指出根據相關規定,訊問錄音錄像是不需要隨案移送的,這說明它并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昆明理工大學的何永軍教授也認同這一觀點,他認為證據應該是案發時采集的,而不應該是二手的,錄音錄像應當作為審訊合法性的判斷依據。此外,上海交通大學的林喜芬副教授從司法解釋的角度入手探,指出判斷訊問錄音錄像是否具有實體證明功能,關鍵在于判斷其是否屬于高法解釋第83條中“全部供述”的內涵。
關于錄音錄像的次數,專家學者普遍同意每次訊問都應當進行錄音錄像。其中董坤副研究員認為,如果發現只有訊問筆錄,而沒有錄音錄像,那么這個證據屬于瑕疵證據,應當進行補正和解釋。如果能夠證明訊問時合法規范的,那么錄音錄像的功能就已經實現了,該份證據應該被認為是合法的。西南民族大學的周洪波副教授認為無論是認罪的錄音錄像,還是不認罪的錄音錄像,在法庭上都能得到很好的運用,不認罪的錄音錄像中犯罪嫌疑人對抗的表現也可以作為法官判斷案件的重要依據。北京交通大學的郭爍副教授介紹道,即使在美國,偵查訊問也沒有實現全面錄音錄像,比例甚至很低,罪名也集中在謀殺和強奸一類針對人身的暴力性犯罪。不過,訊問時錄音錄像,特別是不認罪的錄音錄像,對于庭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應當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關于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不一致時如何處理,董坤副研究員認為關鍵看二者是否存在重大實質上的不一致,即一方面看其所指向的內容是否與案件定罪量刑相關,另一方面看其是否關乎“有或無”的問題或者“多或少”的問題。當二者確實存在重大實質的不一致時,應當綜合全案進行綜合處理。
關于錄音錄像是否顯示溫度、濕度,南開大學的朱桐輝副教授認為應當嚴格區分技術要求和法律要求。在英國,為了防止錄音錄像被剪輯,偵查訊問要放背景音樂;錄音錄像獲得的備份要封存起來,一份供偵查人員使用,一份供法官用。以此為鑒,錄音錄像是法律要求,顯示溫度、濕度是必要的。
鑒定與見證人
本單元由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的張青松律師主持。關于見證人的適格、職能和能力問題,吳宏耀教授指出,我國的見證人制度來源于蘇聯,是通過邀請一個無關的人在場,以保證物證來源的合法性。只要是無利害關系的人就可以擔任見證人。除了部分電子證據的調查提取以外,一般情況下,見證人無需特殊技能。在特殊情況下實在無法找到見證人的,那就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將取證過程固定下來。張青松律師則指出,如果將見證制度當成形式程序,僅要求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那么就容易出現問題。如果當成保障程序,見證人必須保證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并不受辯護人攻擊,那么見證人制度就能執行得更好。
關于現場勘驗檢查人員與鑒定人如何適用回避規定,專家學者之間存在分歧。吳宏耀教授認為,擔任過偵查人員可以再擔任鑒定人員。在臺灣地區,鑒定人為了做鑒定,可以要求了解案情。鑒定人是不怕先入為主的,對案情的了解有助于其進行鑒定。對此,蘭榮杰副教授提出不同意見,他認為,適用回避的根本原因不僅是為了避免先入為主,還為了避免利益沖突。對該問題應該區別不同情況。現場勘驗檢查中負責指揮組織的偵查人員不能作為鑒定人,而有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則可以作為鑒定人。鑒定人從事的是專門知識的判斷,不應與案件存在利益沖突。林喜芬副教授持類似觀點,他認為擔任過偵查人員,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回避情形,可能影響其公正地進行鑒定。
關于如何將鑒定意見告知被害人,專家們普遍認同應當向被害人送達全部鑒定意見,以便當事人申請補充或重新鑒定以及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此外,李哲副教授還介紹了澳門的輔助人制度,即如果被害人對偵查程序感興趣,可以申請成為輔助人,從而了解偵查程序的進展。
物證的保管鏈
本單元由北京交通大學的郭爍副教授主持。
關于如何建立完備的物證保管鏈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的吳洪淇副教授詳細介紹了美國的相關規定。第一,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法律才將物證的保管鏈接作為證明證據同一性的要求,即“附條件相關性要求”。第二,美國建構了比較完整的保管鏈條,明確規定了物證的提取、保管和移轉,物證一旦出現毀損,可以通過保管鏈條進行呈現。第三,對保管鏈條負有證明責任的是提出證據的一方。根據合規性推定,除非出現大的紕漏或辯方提出很顯然的證據,否則法律推定公務人員合理地履行了職責,大大減輕了公訴人的證明責任。第四,保管鏈條的斷裂不一定會導致證據被排除。法官通常會綜合考慮三個問題:物證據本身的性質、物證被扣押保管時的周圍環境、保管中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在兩種情況下,法官對物證保管提出嚴格要求,一是作為物證的物品與其他物品發生混淆,二是物證易毀損改變。
此外,程雷副教授介紹道,目前公安部門也正在建設證據保管平臺,其中深圳市已經建立了物證保管平臺,全市贓物等都保存在該平臺,存儲時應簽署清單,并成立了收贓大隊,專門負責到各部門收取各類贓物。蘭榮杰副教授也提及,成都市目前也建立了公檢法三機關統一涉案財物中心。該中心的人員編制獨立,實行集中保管、網上移送。
關于扣押是否需要持證扣押,專家們普遍認為,扣押往往附帶于搜查、現場勘驗等其他偵查措施,這些偵查措施已經經過了上級審批,所以扣押是不需要持證扣押的。
尚權刑事司法青年論壇迄今已經成功舉辦了七屆;3月19日在北京即將舉辦“2015年度尚權刑事訴訟法實施報告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