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充分發揮法學會系統優勢,促進相關研究會、地方法學會之間的協作,加強中國法學會及研究會的智庫建設,積極為中央有關部門在金融領域的決策和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法學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特建立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以下簡稱協同機制)。
二、協同機制成員單位為中國法學會所屬的商法學研究會、經濟法學研究會、銀行法學研究會、證券法學研究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刑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北京市法學會、上海市法學會、廣東省法學會(以下簡稱地方法學會)。
根據必要,可吸收其他相關研究會、地方法學會加入協同機制。
協同機制辦公室設在中國法學會研究部。
三、協同機制創辦“金融法治沙龍”(以下簡稱沙龍),作為開展專題研討和學術交流的常規性平臺。
四、沙龍圍繞但不局限于以下主題開展研討交流:
1.中央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的立法,包括正在征求意見或者起草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等;
2.全國或者區域發生的重大金融事件或案例;
3.世界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國家)發生的可能對我國造成影響的重大金融事件、政策調整或前沿問題;
4.我國金融領域宏觀政策的調整和制度的改革;
5.我國金融領域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對策;
6.我國自貿區、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及其他地方金融改革的制度創新與相關立法;
7.草擬或提出的金融法律法規專家建議稿;
8.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重大改革的法律建議及理由;
9.境外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法律改革的經驗及啟示。
五、研究會應積極申辦沙龍。不同成員單位提出申辦同一主題沙龍的,以先申請者優先為原則確定舉辦單位,必要時也可以協商確定。
協同機制提倡研究會協同其他研究會或地方法學會共同申辦沙龍。
中國法學會認為有舉辦沙龍必要的,可根據各研究會的研究領域和工作狀態直接確定承辦的研究會。
六、研究會應當將本機制事項及有關規則告知全體常務理事,鼓勵常務理事和負責人按照本辦法積極向研究會申報。研究會認為有必要舉辦的,向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提出。中國法學會同意舉辦的,由該研究會主辦,具體可由提出該申請的常務理事或副會長籌辦。
七、機制及機制成員單位應當與中央或地方有關實務部門、相關非法學科研機構建立聯系,爭取研究任務,邀請負責人參加沙龍。
八、地方法學會可及時就本區域金融改革創新和治理中需要研討的重大問題或值得總結的經驗,提交沙龍研究討論,并可同時提出舉辦沙龍的具體建議。
決定舉辦沙龍的,可由相關研究會與提出沙龍建議的地方法學會共同主辦。
九、凡申辦沙龍,應向中國法學會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主題及其重要性,該主題涉及的具體問題,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準備情況,擬邀請的專家名單,研究報告執筆人,經費預算,需要中國法學會幫助邀請的機構及專家等。
十、每期沙龍的專家人數為15名左右,其構成應當注意:
1.參加者應當在研討主題領域有深入研究,或對我國實際運行情況相當熟悉,或對國際上的運行情況相當熟悉,或具擁有較強的理論背景;
2.盡量吸收相關的金融學專家參與;
3.應當有從事相關領域實務工作的專家參與,包括金融機構的專家、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司法工作人員、律師、仲裁員等;
4.應當有適量京外專家參與;
5.應當注意吸納40歲以下的青年專家參加。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可根據研討主題提出適量的專家建議名單,供主辦單位參考。
對個別不能參加會議的專家,可以書面征求意見。
十一、協同機制建立專家庫。成員單位從本研究領域或本區域內提出20名專家名單。名單應兼顧金融法學與金融學、理論界與實務界,經成員單位負責人聯席會議遴選入庫。
專家庫作為沙龍的人才支撐平臺。但沙龍申請人或受邀參加沙龍的專家不限于專家庫。
十二、協同機制高度重視研究成果的轉化,主辦單位除應事先確定具有較強理論水平、責任心強、工作熱情高的專家擔任執筆人,還應安排會議錄音和文字速錄,在7日之內提交文字實錄、沙龍綜述、要報建議稿(5000字以內)。議題非常重要且5000字不足以比較全面反映會議觀點的,可形成專門咨詢報告(不超過10000字)。中國法學會經審核后,報送中央有關部門。未經中國法學會同意,成員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沙龍成果。
主辦單位應從中國法學會協同機制支持經費中向執筆人支付不少于3500元的報酬。
沙龍成果顯著且有繼續研究必要的,中國法學會可作為委托課題立項。
十三、協同機制重視宣傳報道。主辦單位應在沙龍舉辦后3日內提供新聞稿和相應的圖片(應有會場全景和每位與會專家的個人照),由中國法學會研究部統一審核后予以發布。如需要盡快在法制日報等媒體發布會議新聞的,應在沙龍當天提供新聞稿(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內)。新聞稿一般不涉及觀點。沙龍文字實錄和沙龍綜述如有必要公開的,經中國法學會同意,可交由媒體單位發表觀點摘要或者專家觀點。
協同機制辦公室以主辦單位提供的新聞稿為基礎,逐期編輯沙龍簡報。
沙龍一般不安排媒體記者,以保證與會專家暢所欲言。
十四、中國法學會對申辦積極或貢獻較多、成果顯著的研究會或地方法學會,視情況給予獎勵,并在委托課題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態度不積極的成員單位實行退出機制。
十五、中國法學會對每期沙龍給予30000元的經費支持。主辦單位應按照中國法學會經費使用和財務報銷制度的要求執行。與會專家的報酬為800元/人/次。
十六、沙龍全稱為“中國法學會第X期金融法治沙龍”。舉辦單位署名包括:籌劃單位為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主辦單位為具體組織的研究會、地方法學會;協同單位為其他研究會、地方法學會。此外,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協辦單位。
十七、協同機制總召集人為中國法學會分管領導和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總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協同機制成員單位負責人會議,主持制定實施計劃,代表協同機制與中央或地方有關實務部門溝通聯系,處理協調舉辦過程中的爭議,決定協同機制成員單位的增補或退出等事項。
十八、本辦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