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學研究》是由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法學院主辦、定期連續(xù)出版的學術出版物,主要刊發(fā)政治法學領域的論文、評論。熱忱歡迎國內(nèi)外學術界與實務界人士惠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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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學研究》編輯部
2014年11月
《政治法學研究》總序
政治法學作為一個流行的概念,可以意會,但卻難以說明。這就仿佛奧古斯丁在面對“時間”這個概念時的困惑一樣:“時間究竟是什么?沒有人問我,我倒清楚,有人問我,我想說明,便茫然不解了。”要說明政治法學是什么,同樣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不過,盡管這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還是應當給予某些嘗試性的說明。
最方便的解說方式,就是按照流行的套路,把政治法學解釋為:關于政治法的理論學說的總稱;或者更具體地說:政治法學是以政治法這一社會現(xiàn)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這樣的論斷雖然很容易得出,但是,進一步的追問馬上就會接踵而至:政治法又是什么呢?在這個問題上,倒是可以找到一些權威性的答案。譬如,盧梭就曾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出,政治法是規(guī)定“主權者對國家的比率”的法。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孟德斯鳩則把政治法視為調(diào)整“治者與被治者的關系”的法,從而將政治法置于與民法、國際法相并列的地位。按照孟德斯鳩的思路,政治法近似于現(xiàn)在所說的公法,但它又不能包括國際公法。在當代中國,有學者在嚴格區(qū)分政治法與憲法的前提下,把政治法的內(nèi)容分為四個部分:政治主體法、政治關系法、政治行為法、政治程序法。這好像是一種明白而清晰的界定,但它依然包含著一些至為明顯的疑點:什么叫政治?以及什么叫政治主體、政治關系、政治行為、政治程序?再說,如果把政治法的內(nèi)容劃分為這四個部分,關于這四個部分的理論學說當然可以歸屬于政治法學,但它能夠等同于政治法學么?
為了更深入地理解政治法學,不妨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著手。一方面,立足于法學學科,可以把政治法學理解為: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這樣的政治法學側重于研究與政治有關的規(guī)則、制度等相關問題。具體地說,在現(xiàn)行的法學體系中,這樣的政治法學的范圍,可以涵蓋憲法學、國際公法學,以及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的基礎理論。這種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其實也可以理解為“公法學基礎理論”或“公法哲學”。至于公法學中的技術性內(nèi)容,則不宜歸屬于政治法學的領域,因為它的政治意蘊較為稀薄。譬如,訴訟過程中的某些技術性問題,像書證與物證的區(qū)別,作為嚴格意義上的訴訟法學問題,就不能把它們看作是一個政治法學問題,但是,訴訟過程中如何處理檢察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問題,以及檢察權能不能監(jiān)督審判權的問題,則可以納入政治法學的理論范圍之內(nèi)。再如,在刑法領域,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別,不屬于政治法學,但是,“反人道罪”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理論問題,則是一個政治法學問題。刑事視野中的“蘇格拉底之死”、“耶穌之死”,甚至“丹東之死”,都可以作為政治法學的經(jīng)典案例。可見,政治法學作為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它并不是一門完全獨立于現(xiàn)有法學分支學科的新學科;事實上,也沒有一門與憲法學、國際法學等二級學科完全無關的政治法學;政治法學作為一種法學理論,是對法學體系內(nèi)各門分支學科進行再分類的產(chǎn)物。
另一方面,政治法學不僅可以理解為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還可以理解為關于法的政治理論。在這個角度上,也可以把政治法學理解為“法政治學”。這個層面上的政治法學,立足于政治學,其著眼點不在于規(guī)則、制度等法學專業(yè)問題,而是在于揭示法、規(guī)則、秩序的政治意蘊。這種意義上的政治法學,其典型形態(tài)是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還有美國的《聯(lián)邦黨人文集》等。這些經(jīng)典文獻雖然在法學論著中有很高的引證率,常常被視為法學經(jīng)典,但是,這些經(jīng)典文獻的著眼點,并不在于專業(yè)性的法學或法律,而是在于政治理論——當然,在論述政治理論的時候,它們也論及法律,但是,法律主要是作為政治系統(tǒng)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知識發(fā)生學上來看,作為法政治學意義上的政治法學在古典時期的盛行,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根源:在那個時代,現(xiàn)代意義上的學科劃分尚未完成,政治學、法學之間的界限并不清晰,甚至也不為經(jīng)典作家們特別在意;他們也沒有現(xiàn)在流行的“專業(yè)槽”意識。經(jīng)典作家們從公共生活、文明秩序、政治共同體的現(xiàn)實需要出發(fā),提出了我們現(xiàn)在所看到的政治法學(法政治學),以及與之密不可分的政治哲學。
以上兩個方面表明,政治法學既可以理解為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亦可以理解為關于法的政治理論。這兩種類型的政治法學之間的差異,也許可以概括為合法性訴求與正當性訴求之間的差異。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主要在于研究政治的合法性問題,亦即調(diào)整、規(guī)范政治的法律規(guī)則。譬如,對美國1787年《憲法》、中國1982年《憲法》的正文部分的研究,就是比較典型的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關于法的政治理論,主要在于研究法的正當性問題,亦可以延伸至秩序的正當性問題。譬如,對于中美憲法序言的研究,就是比較典型的關于法的政治理論。從具體內(nèi)容來看,中國現(xiàn)行《憲法》的序言長達1800余字,美國《憲法》序言尚不足百字,但是,兩者都有一個共同點:為憲法的正文部分提供了終極的正當性依據(jù),最終使憲法的正文部分在正當性方面有所附麗。簡而言之,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主要在于闡明政治秩序的基本規(guī)則,關于法的政治理論主要在于闡明政治規(guī)則的基本理據(jù)。
在當代政治法學的視野中,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也被譯為《自由憲章》,這兩種并行不悖的譯法恰好表明,“秩序原理”具有“憲章”的性質(zhì),因而,這本著作在相當程度上,給我們展示了一種關于法的政治理論,體現(xiàn)了一種旨在尋求正當性的政治法學。與之相映成趣的,是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這本著作所張揚的,雖然也是政治上的自由主義,但它的著眼點是法學,給我們展示了一種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體現(xiàn)了一種旨在追求合法性的政治法學。當然,政治法學的這兩個維度并不能截然分開,只能說是各有側重。我想,把這兩類各有側重的政治法學結合起來,庶幾可以勾畫出一個比較飽滿的政治法學的概念,也可以闡明這份《政治法學研究》的基本旨趣。
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我們創(chuàng)辦并編輯《政治法學研究》,是希望在法學與政治學的交叉地帶,既推進關于法的政治理論,也拓展關于政治的法學理論。我們期待各方先進的惠助,俾使通過點點滴滴的商談與對話,回應法政實踐,匯聚法政學思,滋養(yǎng)法政文明。
喻中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