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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在人大法學院舉行
發布日期:2014-11-20  來源:人民大學法學院  作者:佚名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由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主辦的“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產保護”于2014年11月15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學術報告廳隆重舉行。

開幕式上,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郭軍首先致辭。郭書記首先祝賀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成功舉辦。他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強化國有資產保護提供了理論依據。郭軍主張,要重新認識公司的本質。公司不僅是資本的俱樂部,也是資本與勞動有機融合的制度平臺。資本與勞動應當有效結合,協調平衡,良性互動。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要切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國有企業改革首先要解決市場化問題,國有企業中的勞動關系應由市場來決定,需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按照市場規則與市場規律行事。他主張健全企業人員聘用制度,完善薪酬制度。他還指出,要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構建中國特色的企業管理制度,強化公司高管的問責機制。郭軍強調,國有企業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強化國有企業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保證國有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遵守法律規定,遵循市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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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執行局局長劉貴祥出席會議并致辭。劉貴祥在致辭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問題的重大決定,四中全會又作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可以看出,深化改革與依法治國是兩個相輔相成、有機結合的重大的主題。這次論壇的主題是依法治國背景下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產保護,正是把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主要精神結合在一起研究一些問題,非常有意義,也非常有價值。劉貴祥指出,人民法院要為國企改革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在推出一個改革方案的時候,企業并購也好、企業重組也好,除了進行經濟學論證之外,也建議進行法律方面的論證,公開透明,依法推進。針對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公司擔保制度效力問題、公司資本制度與執法信息共享的問題,劉貴祥也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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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監事會主席季曉南在講話中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務院成立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部署,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跟蹤研究國有企業改革進展情況,及時提醒國有企業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他認為,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保護工作要依法推進,既要遵循憲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則,也要與時俱進,推進制度創新,及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降低立法滯后性的影響。他主張,在構建具體制度方面,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既要學習借鑒域外成功經驗,還要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并從二者之間知道有機的結合點。他認為,為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作用,可以先在行政法規甚至是行政規章或者指導意見層面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探索,在成熟時再上升到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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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在致辭中指出,“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至今逾10年,諸多地方不合理,急需大修,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處罰力度。他建議取消或者限制《規定》中關于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的使用。他認為,在實踐中有些虛假陳述案件,不符合行政處罰的條件,行為人也沒有構成犯罪,但是這種虛假陳述行為確實已經造成了對投資者的財產損失,如果一定要有前置程序,受害人的損失就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濟,不利于全面保護投資者。其次,修改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規定》明確,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發行人或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以糾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見,及以上機構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王利明教授建議,這些過錯方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當允許非最終責任者向最終責任者追償,按照過錯分擔責任,真正體現責任自負的精神。這樣既不影響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也更合理。第三,計算方法需進一步完善。《規定》明確,虛假陳述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王利明教授認為,投資者的損失實際情況比較復雜,建議確定不同類型的虛假陳述,類型不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也不同。而且,在確定計算方式時,應選用向投資者適當傾斜的財產損失計算方式,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第四,對公司贏利故意縮小致投資者損失亦應賠。因為,在實踐中并不排除虛假陳述不是夸大收益而是故意縮小、盡量地降低,導致投資者因買入證券而造成損失。第五,是裁是調應尊重當事人自愿。《規定》第四條強調著重調解。在實踐中曾出現過度重視調解,不尊重當事人的情況。他認為,要強調自愿調解,只要當事人自愿調解才能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不能強迫,并不是只要是虛假陳述就必須調解。第六,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者損失填補機制。在虛假陳述里面,投資者可能因為虛假陳述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但是責任主體的資產可能又不足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特別是上市公司破產、上市公司高管自身財力有限等原因,使投資者最后的損失難以獲得救濟。為此有必要建立證券市場賠償基金,作為投資者維權和補償的基金,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一種物質的保證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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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林嘉教授首先代表法學院歡迎和感謝各位嘉賓蒞臨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她認為,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如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大課題,因此應著力理順以下關系:第一,要解決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企業和政府有各自定位,政府當依法行政,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當有序競爭。第二,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的關系,要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實現市場有序發展,保證資本公平競爭,加大民營企業話語權。第三,資本與勞動的關系,應平衡勞資利益分配,保證勞動者主人翁地位。對于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應該納入法治環境、法治思維、法治模式中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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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咨詢委員、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榮譽仲裁員、原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魏耀榮教授在致辭中指出,此次APEC非常成功,與會國家都希望中國以后能在全球范圍內發揮更積極的建設性作用。我們應從中得到啟示,希望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也能夠發揮更積極的建設性作用,比如對現在正在修改或制定的民商事立法建言獻策。我國國有企業尚處于轉型過渡階段,未來發展方向是使國有企業真正在市場上發揮主導作用,成為一個獨立的、真正的現代企業。同時,國有企業需要在經營理念、經營策略、經營方式等方面創新求變,更多履行社會責任,設計良好的、合理的、適當的薪酬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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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教授在發言中指出,國企改革的難點和熱點問題在于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國企公司治理,有助于提升國家股東的投資價值,增強國企的核心競爭力與民族經濟競爭力,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需要,強化中國參與并引領經濟全球化的能力。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他認為,要切實扭轉國企治理的有名無實現象,必須明確國企良治的六大標準,包括公開透明、民主決策、股東主權、股權平等、誠信問責與社會責任。他主張,全民股東缺位是國企治理不彰的主要根源。夯實全民股權既有憲法依據,也有法律依據,包括物權法,也有法理依據。他建議借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涵蓋每家國企,包括非上市國企(含未上市國有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國企的信息披露義務,賦予全民股東知情權,把國企治理的監督權交給全社會,實現國企的社會協同共治。他認為,要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大力弘揚股權平等精神,旗幟鮮明地平等保護各類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股東與民營股東的互利共贏。國家只有恪守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惠合作、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才能公平地處理好各類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并為各類企業(包括國企與民企、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市場準入、共同發展、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法治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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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代表一致認為,要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必須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健全國有資產保護體制與機制,推動國有企業治理現代化。這既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在國有企業領域的落實與延伸。

與會專家緊密圍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我國當前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形勢和新問題,從立法論和解釋論角度對制約國有企業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制度性難點法律問題、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根本方向與基本原則、國家股東權的保護、國有企業的股權與產權結構、國有企業治理的結構與功能的創新、國有企業決策問責機制以及商業判斷規則的導入問題、國有企業高管不合理過高薪酬現象的法律規制、國企高管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的創新、國有企業高管的法律風險、法律角色與法律思維、國有企業的分紅制度改革、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法律問題、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在貫徹“走出去”戰略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對策、國家與國有企業在域外訴訟中被列為共同被告的現象及其法律對策、與國有企業改革及國有資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法律問題等議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討,并發表了許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議。

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國務院國資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領導,以及來自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首都經貿大學、北京工商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開大學、天津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暨南大學、吉林大學等國內著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出席了論壇,并發表了精彩的學術觀點。

新華社、中國新聞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日報》、《法治周末》、《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China Daily、《經濟參考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市場周刊》、《投資時報》、《經濟觀察報》、《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經營報》、《中國企業報》、《南方周末》、《南方都市報》、《21世紀經濟報道》、《方圓律政》、《華夏時報》、《中國商報》、《新京報》、《北京青年報》、《法制晚報》、香港《大公報》、中國網、和訊網等36家主流媒體代表出席了論壇,并對論壇予以權威、深入的報道。

據悉,由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主辦的”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自2007年首屆召開以來,及時跟蹤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與改革中的前沿法律問題,從法治思維和法律對策角度提出的許多促進公平與效率兼顧、規范與發展并重、改革與法治同步、誠信與創新并舉的立法建議與政策主張被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決策機關采納。例如,“2012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PE前沿法律問題”中提出的擴張《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范圍的立法建議被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采納,該論壇提出的有關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公司及其控制股東、董監高的“對賭”條款的觀點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蘇州海富投資公司與甘肅世恒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效力糾紛案件的再審判決中采納。“2013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中提出的廢除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推動先照后證改革、確保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與立法改革同步推進、創新與強化債權人保護機制的觀點也被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和2014年2月19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所采納。

  (圖/師文 楊碩 李苗潔 文/楊光 王伯瀟 王曉棟 肖晨曦 華鑫)

  (編輯 孫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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