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是由教育部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以法學教育為主要關注點的學術刊物,每年以四輯公開出版!堆芯俊穲猿謱W術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則,秉承兼容并蓄的風格,所收錄文章以法學教育問題為主,但不限于法學教育本身。
自創刊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研究》得到學術界諸多優秀研究者的支持與厚愛,發表了中科院院士劉耀,法理學研究會會長徐顯明、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等諸多學術大家的文章,取得了重大的社會影響和社會認同。在2015年之際,本刊正式公開征稿,歡迎新老作者支持本刊的工作。
十二五以來,教學研究工作,更加成為高等教育的重點,對于法學教育也同樣如此!吨袊▽W教育研究》是教育部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為全國法學教育研究者提供的一個交流平臺,在這里,各位學者可以交流思想,碰撞觀點,共同推動法學教育研究的繁榮與發展。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對來稿以質量為唯一考核依據,對來稿不設字數上限,但字數在5000字以下的論文不適合本期刊的風格,故請勿投。
《中國法學教育研究》用稿實行匿名評審制度,稿件采用后編輯部會及時與作者聯系。作者寄出稿件后兩個月未獲用稿通知可自行處理。本刊版權屬于《中國法學教育研究》雜志社所有。為擴大學術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若干學術期刊數據庫,投稿作者視為自動同意本刊收入電子信息庫,如有相反意見,請提前說明。
來稿需未事先在任何紙面和電子媒介上發表。稿件請付英文標題,注明作者身份和聯系方式。譯稿請同時寄送原文稿,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譯書面授權許可。
來稿請按正規格式撰寫,一般應有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用A4紙打印。稿件請寄電子郵箱: maillaweducatio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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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除應提供英文名稱和作者身份、文章項目信息外,在注釋及參考文獻請遵循以下體例,做到“三統一”,即體例統一、數字用法統一和注釋規范統一。具體如下:
一、體例統一
來稿的體例統一,即來稿的書寫格式必須統一,盡量減少序號的使用,能夠通過分段落說明層次的,可以不用序號。并且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級:“一、”“二、”“三、”……
第二級:“(一)”“(二)”“(三)”……
第三級:“1.”“2.”“3.”……
第四級:“(1)”“(2)”“(3)”……
其后可接“①”“②”“③”……
二、數字用法統一
數字用法的一般原則是:能使用阿拉伯數字的情況,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但遇特殊情形,可以靈活變通,但應力求保持相對統一。史學類書籍,仍使用漢字,保持傳統體例。
(一)使用阿拉伯數字的情況
1.公元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分秒,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但年份不能簡寫)。示例:19世紀80年代 2005年10月18日
2.具有統計意義的數值,如正負數、小數、百分比、分數、比例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示例:30% 1/3 1:50 0.60
3.文中使用法條的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示例:《刑法》第1條
4.文中確定的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對于不確定的數字,除十幾等情況外,原則上適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示例:20多人 100余斤
5.關于數字“1”比較特殊,如果其名詞意義不強,且上下文內容具有對比關系,此時用阿拉伯數字“1”;相反情形用漢字“一”表示。示例:屋里有1臺電視機,2臺洗衣機。他一個人正坐在沙發上。
6.表示數量的數字采用三位分節法,即小數點左或右第3位和第4位間空一個字節,并以此類推,例48 666。表示數字范圍時,以“~”連接,例5~8。
(二)使用漢字數字的情況
1.中國的干支紀年和農歷月日。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正月初五
2.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示例:一律 四書五經
3.含有月日簡稱表示事件、節日和其他意義的詞組。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應用間隔號“· ”將表示月和日的數字隔開,并外加引號,避免歧義。涉及其他月份時,不用間隔號,是否使用引號,視事件的知名度而定。示例:“一·二八”事變 七七事變
4.相鄰的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述,必須使用漢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示例:二三米
5.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必須使用漢字。示例:十幾天 一百幾十次
6.具有不完全意義的數字,原則上使用漢字。示例:以下三點 包括六個內容
7.一個數值的書寫形式要照顧上下文。不是出現在一組表示科學計量和具有統計意義數字中的一位數(一、二、……九)應用漢字。示例:一本書 四種產品 讀了九遍
三、注釋規范統一
來稿的引文應準確。注釋應規范、統一:注釋構成要件齊備和準確(作者;書名;版本;頁碼);相同類型注釋的形式一致。若有國別用方括號,例如,[法]孟德斯鳩;而我國臺灣地區用圓括號,如(臺)王澤鑒;朝別用圓括號,如(明)凌濛初,以示區別對待。
為方便讀者,原則上采用頁下注,每頁斷碼(重新)排列注釋續碼。
(一)中文部分注釋規范示例
1.著作
示例:夏勇:《人權概念的起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5頁。
2.編著、主編類?
示例: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5~57頁。?
3.選集、文選類?
示例:《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75頁。?
4.譯著類
示例:[美]格倫頓、戈登、奧薩魁:《比較法律傳統》,米健、賀衛方、高鴻鈞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頁。?
5.論文、文章類
示例:[1]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劉星:“談司法公正”,載《南方周末》1998年12月5日,第8版。
6.省略格式。前文已有詳盡注釋,后文又反復出現者,可用此種方法:“見阮齊林,前引書,第32頁!被颉皠⑿,前引文。”?
出于方便讀者和美觀考慮,一般不采用省略格式。
(二)西文部分注釋規范示例
1.外文著作類
示例:Robert Gilpin,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5.
2.文集中的論文
示例:Leyser,“The Polemics of the Papal Revolution”,in Berly Smalley ed., Trends i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3rd ed., p.5.
3.期刊中的論文?
示例:Alessandro Giuliani,“The Influence of Rhetoric of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Pleading”,Judical Review,62(1969),231.
(三)參考文獻或參考書目
參考文獻或參考書目所列著作、論文,其表達方式與注釋相同,全書統一。參考文獻或參考書目一般放在每章末尾或來稿最后一章之后、后記之前。各文獻或書目用“‘1.’‘2.’‘3.’……”進行順序編號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