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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發(fā)布日期:2014-05-06  來源:中國憲政網(wǎng)  作者:佚名

2014419,由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和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聯(lián)合主辦、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憲法應用研究中心承辦的“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在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二樓大會議室成功舉行。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合憲性解釋(依憲解釋)是近些年來我國憲法學界的一大研究熱點,但對于普通的法律適用中的合憲性解釋對憲法實施的意義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值得進一步研討。恰逢今年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60周年,60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經(jīng)驗和教訓需要總結,同時近年來黨和國家反復強調(diào)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去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diào)“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會忠于、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這次以“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為主題的小型學術研討會,特邀請對合憲性解釋(依憲解釋)及相關問題有過研究乃至有不同觀點的中青年學者以及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過憲法的法官參加,以期形成學術爭鳴、碰撞出思想火花,為我國憲法實施的理論研究和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貢獻力量。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王廣輝教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馬嶺教授、柳建龍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程雪陽博士后、黃明濤博士后,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謝立斌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黃卉副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劉志剛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朱應平教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夏正林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練軍副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侯宇副教授,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劉國副教授,法國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王芳蕾博士生,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龐從容副編審,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浦永軍庭長、教育培訓處蔣其舉處長,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陳曉君庭長,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吳立春法官,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民四庭吳華周法官,以及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黃學賢教授、王克穩(wěn)教授、上官丕亮教授、陸永勝副教授、朱中一副教授、陳儀副教授,共計30余人出席了會議。此外,還有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博士生和碩士生旁聽了會議。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研討會于419日上午8點半正式開始。簡短的開幕式,由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憲法應用研究中心主任上官丕亮教授主持。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黃學賢教授、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王克穩(wěn)教授代表主辦單位先后致歡迎辭。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隨后,會議分四個專題開展研討。

第一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的概念與性質(zhì)”,由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王廣輝教授主持。

在本專題單元,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柳建龍副教授、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練軍副教授先后以《合憲性解釋原則的本相與爭論》、《何謂合憲性解釋:性質(zhì)、正當性、限制及運用》為題作了主題發(fā)言。

柳建龍副教授認為,關于合憲性解釋的研究存在諸多分歧:或持單純的法律解釋規(guī)則論,或持合憲的體系性解釋論,或持保全規(guī)則論;同時存在不少誤解。從其產(chǎn)生與發(fā)展的歷史看,合憲性解釋主要是一種規(guī)范控制的手段(保全規(guī)則),并非一種獨立的解釋方法。

劉練軍副教授指出,法律的合憲性解釋是指法律有兩種甚或多種解釋可能時,擇取其中與憲法不相抵觸的解釋。合憲性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更是一項法律解釋要求。

在與談發(fā)言階段,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侯宇副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上官丕亮教授先后發(fā)言。

在緊接的自由發(fā)言階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夏正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黃明濤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謝立斌副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陸永勝副教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浦永軍庭長等與會者踴躍發(fā)言。“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在本專題單元的與談發(fā)言和自由發(fā)言兩個階段,與會者發(fā)言者針對主題發(fā)言,并圍繞“是合憲性解釋,還是依憲解釋”、“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的解釋對象是法律,還是憲法”、“合憲性解釋的性質(zhì)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還是一種憲法解釋方法”、“合憲性解釋是一種沖突規(guī)則,還是一種保全規(guī)則”、“法官的解釋是否有效”、“合憲性解釋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解釋體制是否相沖突”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第二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究竟是不是憲法實施的方式”,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馬嶺教授主持。

首先,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黃卉副教授作了題為《合憲性解釋及其理論檢討——兼議憲法司法化運動之繼續(xù)》的主題發(fā)言。她認為,2008年“憲法司法化運動”失敗后,憲法學界希望憲法走入司法實踐的努力并沒有停止,最為顯著的工作成果便是復興了可被視作“司法化運動”之續(xù)篇的合憲性解釋理論。根據(jù)該理論,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對個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解釋時,當將憲法原則和精神納入考量范圍,在多數(shù)可能的解釋中,應始終優(yōu)先選用最能符合憲法原則者。目前若要推動合憲性解釋理論并付諸實踐,必須而且可以在法學方法論框架內(nèi)通過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糾正法律界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專屬憲法解釋權以及法院不能解釋憲法的錯誤認識,以及需要學界積極聯(lián)合司法界共同努力,通過借鑒域外經(jīng)驗和總結本地經(jīng)驗,解決司法界普遍缺乏合憲性解釋的動力和技術的問題。

隨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黃明濤博士后作了題為《兩種“憲法解釋”——合憲性解釋在中國的理論破局》的主題發(fā)言。他提出,合憲性解釋被認為既實現(xiàn)了憲法對一般法律適用的規(guī)范作用,又避開了法院不得行使憲法解釋權的禁區(qū),因而是當前推動憲法實施的一條可行道路。但是,合憲性解釋的存在并不必要以否認司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憲法解釋為前提。在我國的憲法實施和憲法監(jiān)督制度下,有兩種意義上的憲法解釋:第一種是對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作抽象式審查并作出撤銷等處分決定的權力,這項權力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獨占;第二種則固有地存在于任何認同憲法的規(guī)范性和最高性的司法過程中,本質(zhì)上是一種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藝。第二種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并未被憲法所禁止,也無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享有的第一種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權。我們應當在這一基礎上展開有關合憲性解釋的討論。

在與談發(fā)言階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劉國副教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龐從容副編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陳曉君庭長先后發(fā)言。

在自由發(fā)言階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雪陽博士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王廣輝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謝立斌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黃卉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陸永勝副教授等學者先后爭相發(fā)言。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在本專題的與談發(fā)言和自由發(fā)言兩個階段,發(fā)言者針對主題發(fā)言,并圍繞“合憲性解釋是一項原則,還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合憲性解釋中有無憲法解釋”、“在我國憲法對憲法解釋權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其他主體解釋憲法,能否明說”、“法官對憲法有無解釋權”、“法官的解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什么關系”、“推定法官享有解釋權,是否違背法律授權原則”、“法院是遵守憲法,還是解釋憲法”、“在有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的情形下,法官用憲法來說理有無必要”、“強調(diào)只要適用法律就應依憲解釋,會不會沖擊部門法的體系”、“強調(diào)遇到疑難問題時才進行依憲解釋,那么如果沒有疑難問題就不用考慮憲法嗎”、“法律的英文翻譯是不是對法律的解釋”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而深入的討論。

第三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的方法與路徑”,由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院長謝立斌副教授主持。

本專題單元,有二個主題發(fā)言:一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的《論非解釋性適用》;二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朱應平教授的《依憲適法路徑探析》。

范進學教授指出:憲法的司法適用對于憲法實施具有其他適用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常贊成憲法的司法適用,但在我國憲制下宜采取一種不作任何憲法解釋的司法適用,從而能夠與我國憲制相契合。建議結合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以及憲法文本所確立的制度原則,不宜倡導并使用“合憲解釋”方法,而應當選擇更為準確、更為妥當?shù)囊环N憲法適用方法——“非解釋性憲法適用”。所謂“非解釋性適用”是指被援引的憲法條款,字義清楚、明白而無異議,具有公理性,不必作字詞含義的解釋。換言之,法官在審理普通案件時,或為了增強判決結論的說服力,或為了補充法律之漏洞,直接“援引”憲法條文,而不作解釋。或許只有“非解釋性憲法適用”方法,才能在當下?lián)撈鹞覈鴳椃▽嵤┑闹匾姑?/span>

朱應平教授認為,法院也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院實施憲法的重要方式是以符合憲法精神的方式來解釋和適用法律,拒絕或者避免采用違憲精神的方式去解釋和適用法律。建議推動法院運用憲法思維和憲法方式解釋和適用一般法律規(guī)范,從而促進法院實施憲法水平的提升。

在與談發(fā)言階段,復旦大學法學院劉志剛教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夏正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雪陽博士后、法國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王芳蕾博士生先后發(fā)言。

在自由發(fā)言環(huán)節(jié),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馬嶺教授、柳建龍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黃卉副教授、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練軍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黃明濤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侯宇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上官丕亮教授、王克穩(wěn)教授等學者先后發(fā)言。

在本專題的與談發(fā)言和自由發(fā)言兩個階段,發(fā)言者針對主題發(fā)言,并圍

繞“依憲解釋是不是一種憲法解釋”、“在刑事審判、行政審判中,法院能否進行依憲解釋”、“遇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有違憲之嫌時,法官能否進行依憲解釋”、“違憲審查是不是依憲解釋的前提”、“合憲性解釋與合憲性推定究竟是什么關系”、“依憲解釋與違憲審查的邊界在哪里”、“法官在辦案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要應用憲法嗎”、“合憲性解釋與引用憲法有什么區(qū)別”、“法院在裁判說理部分引用憲法是否屬于合憲性解釋”、“法院的判決有無必要引用憲法”“引用憲法就是適用憲法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嗎”、“不解釋憲法,能適用憲法嗎”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爭鳴。

第四專題“司法實踐中的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教授主持。

在主題發(fā)言環(huán)節(jié),淮安市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浦永軍庭長、常州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吳立春法官先后結合自己在行政審判、民事審判中適用憲法的實踐,談了自己的體會和認識。

浦永軍庭長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官負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應當通過判決推動憲法的實施。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法官適用憲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動適用,當事人提出那是他的言論自由等問題,法院必須用憲法予以回應;二是主動適用,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包括用憲法的精神去審查,對于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光考慮形式上的合法是不夠的,因為有些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本身就有違憲之嫌,由此必須考慮憲法上有關人權保障和正當程序等原則和精神,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為第一要務。

吳立春法官介紹了其承辦的“謝錫君與江蘇龍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人格權糾紛上訴案”和“石啟蘭等與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兩起民事訴訟案件,透露其當時引用憲法主要是想讓判決說理顯得更有道理、更有說服力,并且指出目前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引用憲法有不同認識,仍有障礙和風險。

在與談發(fā)言環(huán)節(jié),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謝立斌副教授、淮安市中級法院教育培訓處蔣其舉處長、蘇州市姑蘇區(qū)法院民四庭吳華周法官先后作了發(fā)言。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在自由發(fā)言階段,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黃卉副教授、常州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吳立春法官、淮安市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浦永軍庭長、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陸永勝副教授、上官丕亮教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馬嶺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雪陽博士后等先后作了發(fā)言,學者與法官之間進行了多輪交流。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在本專題的與談發(fā)言和自由發(fā)言兩個階段,發(fā)言者針對主題發(fā)言,并圍繞“法官在司法判決中引用憲法是否屬于合憲性解釋”、“法官適用憲法的空間有多大”、“法官適用憲法有無壓力和風險”、“是否每個案件都要適用憲法嗎”、“合憲性解釋是否應有門檻”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特別是,通過與法官們的對話,憲法學者們了解了司法中的憲法實踐狀況,知曉了法官們對憲法的認識,進而對我國的憲法實施產(chǎn)生了新的感悟,比如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院長謝立斌副教授表示:“法官有很大的司法能動性,法官實施憲法的空間及實踐中的做法遠遠超出了我們學者的想象!”

閉幕式,由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王克穩(wěn)教授主持。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王廣輝教授首先進行了會議總結,他認為這次會議有三個特點:一是會議規(guī)模小,主題鮮明,與會者充分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二是討論的問題好,違憲審查在我國一時難以開展,甚至是死胡同,依憲解釋究竟是不是另辟蹊徑仍有爭議,但視角對我國的憲法實施更有現(xiàn)實意義,值得重視和進一步討論;三是這次研討會有法官參加,理論與實踐對接,進行了很好的交流,利于問題的解決。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同樣作為會議總結人就此次會議,談了四點感受:一是會議的主題鮮明,很有意義,依憲解釋的可能性、場合等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二是這次會議的最大特色是法官與學者共同探討,大家很有收獲;三是每個與會者都充分闡述了自己的觀點,討論充分;四是參會法官的話很鮮活,法官們有憲法思維,實踐已經(jīng)走在理論的前面,我們學者要突破思想禁錮,多向實踐學習,并向法官們的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

最后,王克穩(wěn)教授代表主辦方向全體與會嘉賓以及這次會議的具體承辦老師和參加會議服務工作的各位同學表示由衷感謝,并表示今后愿意繼續(xù)主辦這種學者與法官對話的小型研討會,歡迎大家下次再來蘇州研討。至此,“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圓滿結束。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舉行

這次會議,因為與會的憲法學者基本上都曾經(jīng)寫過相關論文,有扎實的研究基礎,同時邀請參會的法官也是在判決中適用過憲法的憲法實踐者,所以與會者在各單元中都是爭著發(fā)言,搶著說話,會議討論很熱烈、很充分,也比較深入,會后許多與會者都紛紛表示收獲很大。應該說,這次會議開得很成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達成了諸多共識,與會者認為對于當下中國的憲法實施,我們不僅要關注違憲審查,更應當關注在普通的法律適用中的憲法實施,認識到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對憲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廣大的司法者和行政執(zhí)法者在法律適用時要有憲法思維,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憲法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將憲法的價值貫徹到法律適用中去,切實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依憲解釋與憲法實施”專題學術研討會

會議議程

日期:2014419 地點: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二樓大會議室

時間

內(nèi)容

8:308:50

開幕式

主持:上官丕亮(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憲法應用研究中心主任)

致辭:(每位不超過8分鐘)

1.黃學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

2.王克穩(wěn)(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8: 5010:00

第一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的概念與性質(zhì)

主持:王廣輝(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題發(fā)言:(每位不超過15分鐘)

1.柳建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合憲性解釋原則的本相與爭論

2.劉練軍(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謂合憲性解釋:性質(zhì)、正當性、限制及運用

與談發(fā)言:(每位5-8分鐘)

1.鄭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2.侯宇(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3.上官丕亮(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自由發(fā)言:(每次不超過3分鐘)

10:0010:20

合影、茶歇

10:2011:30

第二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究竟是不是憲法實施的方式

主持:馬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教授)

主題發(fā)言:(每位不超過15分鐘)

1.黃卉(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合憲性解釋及其理論檢討——兼議憲法司法化運動之繼續(xù)

2.黃明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兩種“憲法解釋”——合憲性解釋在中國的理論破局

與談發(fā)言:(每位5-8分鐘)

1.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2.劉國(江西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3.龐從容(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編審)

4.陳曉君(蘇州市中級法院民二庭庭長)

自由發(fā)言:(每次不超過3分鐘)

11:3012:00

參觀蘇州大學博物館

12:0014:00

午餐(東吳飯店)、自由參觀校園(東吳大學原址)

14:0015:20

第三專題: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的方法與路徑

主持謝立斌(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副教授)

主題發(fā)言:(每位不超過15分鐘)

1.范進學(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論非解釋性適用

2.朱應平(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依憲適法路徑探析

與談發(fā)言:(每位5-8分鐘)

1.劉志剛(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2.夏正林(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3.程雪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4.王芳蕾(法國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博士生)

自由發(fā)言:(每次不超過3分鐘)

15:2015:40

茶歇

15:4017:00

第四專題:司法實踐中的依憲解釋(合憲性解釋)

主持: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題發(fā)言:(每位不超過15分鐘)

1.浦永軍(淮安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行政審判適用憲法的實踐與體會

2.吳立春(常州市中級法院民事庭法官):民事審判適用憲法的實踐與體會

與談發(fā)言:(每位5-8分鐘)

1.謝立斌(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副教授)

2.蔣其舉(淮安市中級法院教育培訓處處長)

3.吳華周(蘇州市姑蘇區(qū)法院民四庭法官)

自由發(fā)言:(每次不超過3分鐘)

17:0017:40

閉幕式

主持:王克穩(wěn)(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所長)

會議學術總結:(每位不超過15分鐘)

1.王廣輝(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2.范進學(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18:00

晚宴(水鄉(xiāng)樓)

2014423《法制日報》對會議的報道: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423/Articel12005GN.htm

2014424《檢察日報》對會議的報道: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4/24/content_1576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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