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六個方面對現行法律作了修改、補充,增加了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在行政許可設置方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經過專項論證,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和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兩項許可制度。
為了充分吸納法學法律界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議,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本網特向法學法律界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新舊法條詳細表附上,請法學法律工作者于11月25日之前直接在頁面下發表修改建議,或者將您的意見建議發郵件給郵箱:foodlaw@163.com。本網將匯總大家的意見后,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食藥總局。
民以食為天,請您積極參與、貢獻智慧!
說明:本頁面共有10頁,對應“食品安全法”的十章,大家可以選擇性瀏覽和提交您的修訂意見。條文中,仿宋字體為新舊法條一致的,黑體為有修改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與現行法律條文對照表
原 文 |
修 訂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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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 |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
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食品進出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國務院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農業行政、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
第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
第八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九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