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的北京,早已是暑退九霄外、碧空萬里晴。在這美好的金秋時節,由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舉辦的第二屆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303會議室隆重舉行。在9月3日到9月4日為期兩天的研討會中,來自中德兩國的刑法學者們圍繞“刑法體系”、“客觀歸責”與“缺陷產品的過失責任”三個主題展開了廣泛深入的研討和不乏火力的交鋒,將中德刑法學的學術交流推向一個新的高潮。與會的中方學者有北京大學的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車浩副教授、江溯副教授,清華大學的張明楷教授、周光權教授、黎宏教授、勞東燕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明祥教授、馮軍教授、謝望原教授、付立慶副教授、李立眾副教授、王瑩副教授、陳璇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的曲新久教授、方鵬副教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林維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樊文研究員,北京師范大學的趙書鴻博士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高雄大學的張麗卿教授。德方學者有維爾茨堡大學的埃里克·希爾根多夫教授、弗蘭克·舒斯特教授,曼海姆大學的洛塔爾·庫倫教授,法蘭克福大學的揚·C·約爾登教授,科隆大學的托馬斯·魏根特教授,拜羅伊特大學的布萊恩·瓦利留斯教授。王瑩副教授、陳璇博士與維爾茨堡大學博士研究生黃笑巖、林信銘一同承擔了本次會議的翻譯任務。北大法學院及兄弟院校法學院的部分研究生也參加了此次會議。
會議伊始,會議首先由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中方召集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梁根林教授致歡迎詞,介紹與會的中方學者,然后,中的刑法學者聯合會德方召集人、德國維爾茨堡大學希爾根多夫教授介紹德方學者,代表德方學者對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謝,并從德國帶來羅克辛教授的美好祝愿。

會議第一單元以“刑法體系”為主題,由劉明祥教授主持。希爾根多夫教授和梁根林教授先后作了高屋建瓴又深入淺出的主題報告,隨后,約爾登教授和陳興良教授對主體報告進行了精辟獨到的評論。

希爾根多夫教授首先從法學體系論的一些基礎問題展開,論證了體系對于今天刑法的重要意義。通過梳理古典時代以來德國刑法體系的發展歷史,再現了體系思維的整體脈絡。希爾根多夫教授強調,刑法體系具有制度功能、綜合功能、科學構造功能、啟發功能、講授功能、法律適用指導功能、法治國透明化功能、體系批判功能。在對比德國、美國與前蘇聯刑法體系模式基礎上,他認為,德國刑法體系的具有獨特的優勢,它不僅具有政治中立性,而且為復雜疑難案件的解決預備了及時、高效的方法和途徑。

梁根林教授以“站在橋上看風景”的中立姿態對中國犯罪論體系的建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敘事和評論。他從21世紀初德日刑法知識的引入談起,深刻剖析了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所面臨的嚴峻挑戰。他強調,雖然圍繞犯罪論體系的建構,“推倒重構論”、“改良改造論”與“維持完善論”等學說之間的論戰此起彼伏,但階層犯罪論體系已成為中國刑法學大勢所趨。只不過,階層犯罪論體系在引入過程中仍然面臨參考模型失焦等問題,階層體系的支持者需要認真檢討和反思在引進德日刑法體系的知識與方法,建構中國階層犯罪論體系過程中的種種問題與不足,以利于階層犯罪論體系在中國真正生根發芽和發展壯大。
約爾登教授從犯罪行為構造的角度進行了評論。他認為,刑法中區分禁止行為與允許行為的合理、妥當和可行的標準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歸責規則和評價規則。歸責規則涉及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自由,評價規則涉及到行為人的評價自由。約爾登教授認為,只有從這兩方面入手,才能實現對行為人科處刑罰的法律效果。

陳興良教授認為,希爾根多夫教授的報告與梁根林教授的報告在以下三個方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前者具有思辨性、普世性和邏輯性,后者則具有更強烈的敘述性、本土性和實踐性。陳教授強調,希爾根多夫教授的報告不但深刻介紹了德國刑法體系的教義結構,而且比較了德國刑法體系與美國及前蘇聯的刑法體系,對我國犯罪論體系的建構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梁教授的報告則全面客觀地描述了中國刑法學在犯罪論體系上的流變過程,對于理解我國犯罪論體系的現狀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會議還討論了中德犯罪論體系比較的意義等問題。梁根林教授從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概念體系建構方面的不足、階層犯罪論體系對法律教育中邏輯思維的培養及其對法官處理個案的保障功能三方面,論證了引入階層體系的必要性。陳興良教授則強調,隨著階層犯罪論體系在理論上主導地位的確立,階層思維對司法實踐的影響會越來越大。中國法治建設的發展對案件處理精確性要求的提高,也會增加在司法實踐中運用階層體系的迫切性。
會議第二單元以“客觀歸責”為主題,由謝望原教授主持。魏根特教授和周光權教授先后做了主題發言,而后瓦利留斯教授和張明楷教授也發表了點評意見。

魏根特教授從客觀歸責理論在德國“既受到狂熱的追捧,又遭到斷然的拒絕”這一奇特的現象出發,鮮明地提出客觀歸責“是否具有某種內涵,若有的話,內涵是什么”的問題。他認為,評價一個行為是否值得刑罰處罰,常常取決于行為人是否也對結果的出現負責。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目前客觀歸責理論只是用兩個未知數來代替一個未知數的方程式,它不但無法為刑法教義學提供有效的和確定的規范標準,也不可能為它名義下所討論的各種疑難案件提供答案。客觀歸責理論在體系化的同時,需要注意解決問題的效能。

周光權教授在對比必然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學說基礎上,認為諸多有效的下位規則及其對規范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特別提示,彰顯了客觀歸責獨特的理論魅力。他強調,雖然客觀歸責理論在目前中國刑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還處于相對邊緣的地位,但其方法論并沒有被司法所完全忽略,對于少數案件,立足于歸責原理的規范判斷開始在案件處理中使用。在梳理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問題處理方式的基礎上,周教授強調,審慎處理規范判斷與事實判斷之間的關系,不能追求過分脫離事實判斷的客觀歸責理論。

瓦利留斯教授評論說,在對相關概念和案例的探討方面,中德之間具有一致性;但在規范評價的教義定位方面,中德之間存在差異。雖然德國判決迄今為止沒有明確肯定或否定客觀歸責理論,建立在事實性的因果關系基礎上的規范判斷仍然受到廣泛重視。他認為,規范判斷需要具體化,更多有效的下位規則可以降低規范判斷的難度。

張明楷教授認為,客觀歸責理論中某些合理成分是值得借鑒的,但是客觀歸責理論有“過度使自身體系化”之嫌,原因有三:(1)人們自覺不自覺地將客觀歸責視為承擔刑法上責任的全部條件;(2)由于犯罪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體,導致客觀歸責將主觀理論納入其中;(3)為了優先排除犯罪的成立,將各種排除犯罪成立的情形盡可能地納入客觀歸責理論。他斷言,客觀歸責理論在德國會逐漸衰退,在中國也難以成為通說。

在本單元的討論階段,學者們圍繞客觀歸責理論的意義及發展前景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頗為有趣的是,來自客觀歸責理論故鄉的德國學者們對客觀歸責理論提出了諸多質疑,中國學者們則紛紛為客觀歸責理論展開辯護。約爾登教授認為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范圍非常有限,希爾根多夫教授則批評客觀歸責理論沒有提出一個明確的標準。魏根特教授在批評客觀歸責理論的同時,肯定其將傳統分散在犯罪論體系各個角落的問題點納入一個標題之下的積極意義。與德國學者們的批評態度形成鮮明反差的是,中國學者們對客觀歸責理論報以極大的熱情。陳興良教授認為,對于中國刑法學來說,客觀歸責理論不只是一個標簽,而是許多具體規則組成的集合,這些具體規則為我們解決司法實務中復雜疑難的因果關系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借鑒陳興良教授關于“墻內開花墻外香”的比喻,張麗卿教授指出,在臺灣地區,客觀歸責理論不管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已經遍地開花。因為與相當因果關系說相比,客觀歸責理論不但具有方法論優勢,在邏輯論證上也比較清楚。勞東燕副教授認為,應當在刑法體系由以概念為導向的體系向以目的理性為導向的體系轉變背景下理解和評價客觀歸責理論。車浩副教授表示,客觀歸責概念在承認并且把規范化的判斷條理和類型化的同時,又把規范化和價值判斷的對象集中在客觀方面,體現了對自然實證主義和罪刑法定理想的追求。最后,張明楷教授提醒與會者注意客觀歸責理論的多義性,并認為在對因果關系進行規范評價意義上的客觀歸責理論值得肯定。

會議第三單元以“缺陷產品的過失責任”為主題,由黎宏教授主持。庫倫教授、曲新久教授和張麗卿教授先后作了主題發言,舒斯特教授和馮軍教授對主體報告進行了點評。

庫倫教授以現代化生產與分配加劇了不公正的結果責任這一背景為切入點,指出教義學上應對這種風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正確界定生產者的注意義務,正確判斷生產者及其成員的注意義務違反性。為此,他提出了“結合公司的考察方式”,即首先判斷行為是否違反義務以及義務違反行為是否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其次基于公司成員個人在公司內的地位而將特定的結果歸屬于他。為了充實這一新型考察方式,庫倫教授又從德國司法實務中總結出認定公司的義務違反性的實質標準,即利益衡量原理、安全期待法則、疑慮認真對待準則和主管當局的負責領域,并就公司成員義務違反性的認定總結出參與期待原則。

曲新久教授結合近年來中國發生的一些有廣泛影響的案件,探討了缺陷產品與偽劣產品之間的關系,缺陷產品過失責任的規范特征,以及缺陷產品監督過失責任可否推及到政府行政件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等問題。對于前兩個問題,曲教授認為刑法上的缺陷產品是不合格產品——偽劣產品的核心部分,其首要判斷標準是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在沒有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則采取主觀的一般標準,即以消費者通常可以預見的正常使用條件下,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對于第三個問題,他認為在發生缺陷產品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后,認定政府監管人員存在監督過失存在規范上與事實上的雙重困難。

張麗卿教授從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兩方面對臺灣地區缺陷產品刑事責任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探討。她首先介紹了臺灣地區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立法狀況,其次又結合相關案例探討了違反食品安全論罪上的疑難,例如犯罪故意和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等,最后從立法體例的選擇等三個方面對缺陷產品的刑事立法規制進行了反思。

舒斯特教授在評論中認為,相比于中國刑法典用9個具體的構成要件規制制造或銷售偽造或劣質產品的行為,德國刑法更注重一般與抽象之構成要件的觀察。當然,中德之間在這個問題上也有立法技術的差異,即中國將上述瑕疵產品過失責任規定在刑法典中,而德國則多規定在輔助刑法中。其次,舒斯特教授比較了中德在瑕疵產品刑事責任在主觀方面的差異,即中國刑法140—148條以故意為前提,而在德國刑法相關規定中,故意僅在例外情況中具有重要性。最后,就企業高層因監督過失之刑事可罰性與國家負責監督人員之責任的關系問題,舒斯特教授強調了罪責原則在憲政與刑法上的重要性。

馮軍教授高度評價了庫倫教授和曲新久教授的報告,他認為庫倫教授就公司產品生產中的注意義務違反責任提出了諸多頗具想象力的具體規則,曲新久教授的報告也提出了不少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的新問題。不過,馮教授仍然期待庫倫教授能夠就報告中的案例以及與產品責任相關的因果關系和客觀歸責問題進行更詳細的說明。

在討論階段,中德學者還圍繞企業或公司的刑事可罰性問題展開了討論。庫倫教授指出,德國刑法典沒有規定企業的可罰性問題,公司高層違反監督義務可能被課以秩序罰,卻不會被課以刑事責任。因為從刑法教義學來看,企業或公司本身不具有人格,不能實施一種行為,因此也不能承擔一種罪責。張麗卿教授就企業或公司犯罪問題介紹了臺灣地區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她指出,雖然臺灣地區核心“刑法”不承認企業或公司可以犯罪,但附屬“刑法”卻承認法人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也可以處罰罰金。
會議第四單元是集中討論階段,與會者就“刑法體系”、“客觀歸責”和“缺陷產品的過失責任”相關的刑法問題展開討論。本單元由林維教授主持。

首先,與會者圍繞社會危害性理論展開了激烈的討論。陳興良教授指出,社會危害性理論導致實質判斷先于形式判斷,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梁根林教授則認為,社會危害性理論和罪刑法定原則二者原本并不沖突,但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應該存在于犯罪構成之中而不應游蕩于犯罪構成之外。張明楷教授批評社會危害性理論不區分違法與責任。樊文研究員則從哲學背景和被害人同意、罪數、緊急避險等具體刑法問題的處理兩個方面比較了社會危害性與法益概念,并認為社會危害性理論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之處。希爾根多夫教授則表示,可以將社會危害性概念具體化,從而實現與法益概念的融合。魏根特教授認為,社會危害性概念不應該是在犯罪之外再去添加一個要素或標準,相反,它本身就是犯罪的一個內容。

其次,對于刑法體系構造與目的理性背景之間的關系,與會學者也進行了充分的探討。勞東燕副教授質疑,德國的犯罪論體系自20世紀以后逐漸從本體論向目的論方向發展,這種在預防目的指導下的體系與羅克辛教授的目的理性刑法體系有何區別?如果刑事政策只能影響刑罰論而不影響犯罪論,耶塞克教授關于刑事政策與刑法教義學分立的觀點,在目的論背景下就很難理解。希爾根多夫教授認為,目的理性刑法體系已經成為德國刑法學中的有力學說,但不能據此斷言德國的刑法體系已經完全由本體論轉向目的論。魏根特教授認為,衡量體系優劣的重要標準是其能否合理地提出和解決問題。

最后,中德學者還探討了刑罰的正當根據以及積極一般預防的具體應用問題。約爾登教授認為,報應理論和預防理論各有利弊,應該對二者進行折中。總體來說,法益侵害論比較接近于報應,社會危害性理論則更傾向于一般預防,二者各有其合理之處,但都不能極端化。張明楷教授則對積極一般預防的具體應用表示質疑,認為其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可。庫倫教授認為,積極一般預防與消極一般預防相對應,二者都具有預防犯罪的功效,只是達到這種功效的途徑不同。積極一般預防通過確認公民對待規范的忠誠態度來預防犯罪,消極一般預防通過刑罰威嚇來預防犯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可了積極一般預防的思想,將其作為證立或將刑罰合法化的一個因素,不過積極一般預防主要在量刑時發揮作用。
會議在激烈的思想交鋒和濃郁的學術氣氛中落下帷幕,中德學者都有一種意猶未盡的感覺。此次會議的成功舉行,不但有利于中國刑法體系的轉型和刑法學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德國學者了解中國刑事司法現狀和立法特色,雙方的坦誠交流和有效溝通最終加深了彼此之間的友誼。陳興良教授與希爾根多夫教授分別代表中、德雙方與會學者對本次會議的上述成果進行了總結,雙方約定,第三次中德刑法學者學術研討會將于兩年后即2015年9月在德國舉行。另外,本次研討會的成果將與第一次研討會的成果一樣,以中、德兩種文字的版本分別在中國與德國同時出版,以饗學界同仁。
背景材料: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學術研討會每兩年舉辦一次,分別于中國和德國舉行。2011年9月16日成立于德國維爾茨堡大學的中德刑法學者聯合會,是中德兩國刑法學者學術對話的重要平臺。當時,在中德眾多刑法學者的參與下,雙方以“中德刑法解釋語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則”為題進行了雙向、平等、開放和自由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