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張新寶總編(《中國法學》)、常務副會長張廣興副主編(《法學研究》)、副會長陳立風常務副主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梁根林主編(《中外法學》)、童之偉常務副主編(《法學》)、許明月主編(《現代法學》)、趙鋼執行主編(《法學評論》)、秘書長朱廣新編審(《中國法學》)出席會議。《法商研究》雜志常務副主編
為提高會議實效,中國法學雜志社提前向與會人員發送了《法學期刊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及規范指引》(討論稿)。與會人員以該討論稿為基礎,就法學期刊如何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提出并討論了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應明確自己在端正學風、規制學術不端行為上的地位與職責。學術不端現象在我國當前法學學術研究中甚為常見,端正學風、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維護學術公信力是政府部門、大學、研究機構、學者個人及各種學術團體的共同職責,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只能根據自身條件、團結中國法學期刊雜志倡導規范的學術研究行為、抵制惡劣的學術不端行為、抑制明顯的學術失范行為。因此,“討論稿”應定位為“指引”,即以明確的宗旨、原則與規則指引各個法學期刊共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及學術失范行為。
第二,根據我國法學研究現狀,在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時,至少須把握兩項原則:一是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概括或列舉,宜寬不宜嚴、宜粗不宜細,要重點抵制典型的、惡劣的不端行為;二是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要分別不同情況、劃分不同等級,采取不同處理辦法。
第三,要注意學術不端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對于剽竊行為,應區分故意與過失,明確抄襲與剽竊的差異,把自我剽竊修改為自我重復發表;對于不當引注行為,不應忽視錯誤引注、混淆引注、篡改引注、歪曲引注、故意忽視(故意不引注某一權威學者的觀點,或故意不引注中國學者的觀點)的惡劣影響;對于重復發表行為,應注意學術著作與學術論文之間的關系,期刊論文在何種情況下匯集出版不構成重復發表,應當明確。
第四,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時,應對事不對人,應根據事件的輕重、影響范圍及其他不良后果,區分不同情況,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輕重不一的處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發揮各個期刊雜志社或編輯部的作用,特別情形下,可由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采取統一行為。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及各個期刊雜志社或編輯部無權處罰有學術不端行為的作者。但是,為了維護期刊雜志的學術聲譽,它們不僅可以自己采取一定行為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而且可以請求作者所在單位處理學術不端行為。
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秘書處將總結與會人員的意見與建議,修改、完善《法學期刊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及規范指引》(討論稿),形成《法學期刊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及失范行為的指導意見》(建議稿)提交到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2013年年會。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呼吁所有愛好、關心中國法學學術研究的人士以及對促進法學研究事業發展、維護法學研究信譽負有一定職責的團體或個人一起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另外,經過討論,并參考以前采集的完善意見,與會的期刊研究會負責人一致同意,為獎勵卓有成就的職業編輯家、激勵優秀專職編輯者、鼓勵年輕有為的編輯者,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設置“法學編輯職業成就獎”、“法學編輯優秀人才獎”、“法學編輯新銳獎”等三種法學期刊編輯獎。該三種獎項從2013年開始實施。評選條件及程序將另行公布。
(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秘書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