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推出。這十大案件均為本報2012年所報道的社會關注度高、案情疑難復雜或審判結果有重大突破、借鑒作用的典型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是:天津許云鶴駕車撞人案(即網民熱議的“天津彭宇案”)、賴昌星走私行賄案、吳英集資詐騙案、足球系列反腐案、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信宜紫金潰壩系列索賠案、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案、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西安投資者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
這十大案件的評選,力圖對2012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多種類型案件,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做一次認真的梳理,發揮典型案件輻射效應,回應人民群眾對重大典型案件審理結果的關注,提升審判質效;集中體現人民法官在過去的一年中,通過依法審理、執行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應法院報之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楊立新、肖建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分別為十大案件做了精彩點評,對十大案件的典型意義和重大影響予以深刻詮釋。
(記者 劉吟秋)
① 天津許云鶴駕車撞人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許云鶴駕車與王秀芝老太太之間發生糾紛。王秀芝稱自己被許云鶴駕車撞倒在地;許云鶴則認為自己是主動停車,下車攙扶從護欄上摔下來的王秀芝,是助人為樂。事發后,受傷的王秀芝被送往醫院治療,之后向法院起訴索賠。
2011年6月16日,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云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秀芝10.8萬余元。許云鶴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訴。二審期間,一中院以抽簽方式確定了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所送鑒定材料亦經雙方認可,最終得出鑒定結論:“王秀芝腿部傷情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
二審法院認為,可以由鑒定結論、事故現場圖、當事人述稱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云鶴駕車行為所致。遂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許云鶴案事發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稱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間廣泛關注。單純就案件本身的裁判來看,主要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許云鶴的行為引起,這也是該案最大的疑點。需要說明的是,在訴訟活動中,案件事實的判斷是依據證據規則進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實與事情的真相即客觀真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前者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認識,法律事實只能盡可能地接近真相,卻無法重現客觀事實。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而社會民眾卻懷有樸素的真假、善惡觀念,將對案件真實探求的責任完全賦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據案件事實裁判難免會遭致社會公眾的質疑。而此際法官應當做好裁判的說理工作。
對此,《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明確將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也明確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采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該案而言,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來看,該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是有證據可循的。對于社會公眾為此而產生的質疑,則應當通過公開、透明的釋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證公開與裁判說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運作原理,增強法院裁判的正當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會民眾的質疑,提升社會公眾的認同,并承擔起法制宣傳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主要在于該案可能引發的道德危機,助人為樂卻要冒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傳統的社會道德行為面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挑戰。如何協調傳統社會道德與法律責任之間的沖突,挽救日益凸顯的道德滑坡成為隱藏在該案背后亟需我們深思的問題。
② 賴昌星走私行賄案
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宣判后,賴昌星未提出上訴。1999年案發后,賴昌星畏罪潛逃至加拿大,后被成功遣返。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亡國外十余年的賴昌星終究還是未能逃脫中國法律的制裁。該案展示了我國打擊犯罪的堅定決心。近年來,我國與外國締結了百余項引渡和司法協助條約,建立雙邊和多邊司法合作機制,通過引渡、遣返等司法合作方式,有力地打擊了犯罪。賴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為追逃犯罪開辟了新的路徑。
更為重要的是,該案也見證了十余年來我國刑事法治與人權保障事業的進步。賴昌星逃亡距被遣返前后長達十二年之久,這期間遇到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國際方面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權保障情況的質疑。在國際司法合作方面,有一項重要原則,即“死刑不引渡”原則。由于在2011年以前,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這就成為遣返賴昌星回國的最大障礙。實際上,這些年來,中國的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斷地向前推進,2004年我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在內的很多經濟犯罪的死刑。這些努力成為賴昌星能夠成功遣返回國的重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賴昌星的成功遣返意味著國際社會對我國人權保障努力的認同。2012年,刑事訴訟法經過修正,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二條,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制度、偵查程序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努力與決心。
就該案而言,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還包括賴昌星外逃后違法所得的處理問題。按照以往的規定,我國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庭的情況下是不能作出裁決的。外逃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無法歸案,其違法所得亦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徑加以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擊犯罪的力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創建了財產罰沒程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解決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案的情況下違法所得的處理問題,有助于挽回國家和社會的損失,提升打擊犯罪的力度。
③ 吳英集資詐騙案
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用于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余元。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高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經重新審理后認為,鑒于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曾經的億萬富婆到如今的階下囚,吳英的命運恰似冰火兩重天,令人扼腕嘆息之余也給人們留下不盡的深思。單純就案件事實來看,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處刑成為該案法庭辯論以及民眾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人認為吳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并無入罪的必要性。就構成何罪而言,從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表述來看,集資詐騙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具備此前提下,行為人還應具有將集資款占為己有的目的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對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做了相應的界定。問題的難點在于如何判斷吳英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該案中吳英集資的對象是否屬于公眾也存在著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而這種事實認定與主觀判斷的差異恰是導致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觀點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民意與法意也存在著激烈的沖突,民間反對判處吳英死刑的聲音占據壓倒性的地位。
反思該案,死刑的存廢與改革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逐步廢除經濟類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罰結構體系,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擺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然而,該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浪潮下,民間資本、民間融資的未來之路究竟在何方。一個吳英倒下,是否還會有無數個“吳英”冒出來?處于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融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力量之源。對此,我們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殺,制造更多的“吳英”,還是反思制度體系本身的問題,轉向引導民間資本的法治化?顯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④ 足球系列反腐案
遼寧丹東、鐵嶺、鞍山、沈陽四地中級法院2012年6月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申思等4名前“國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不等刑罰,并均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黎 宏
歷時3年多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自2009年4月前沈陽隊球員王鑫被遼寧警方逮捕到延伸案件的依次偵破,從眾多案件被提起公訴到謝亞龍、南勇等前足協官員被依法重罰而塵埃落定。如此大規模地使用刑罰手段來治理體育行業,在我國的刑事審判歷史上,不能說是絕后,但肯定是空前的。輿論一般認為,中國此次嚴懲足球腐敗行為,不僅是對飽受詬病的中國足壇的一次強力整治,也從一個側面顯示了國家反腐倡廉的力度正在繼續加強。
以上評論固然不錯,但情況卻決非如此簡單。足壇反腐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首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僅僅說是因為低下的競技水平和糟糕的國際比賽戰績,令許多民眾極為不滿,通過這種大規模的刑罰處罰,一定程度上或許能暫時滿足公眾的憤怒心理。但是,如果說是為了迅速提升我國的足球競技水平的話,單純靠一、兩次運動式的反腐,恐怕有些勉為其難。從此次足壇反腐系列案的審理中所揭露的事實來看,過去幾年中,我國足壇的腐敗,可謂是觸目驚心。涉及人員不僅限于主管官員,還包括裁判以及球員在內;涉案內容從賭球、操縱比賽到貪污、受賄;不僅涉案人數多,而且犯案行為還呈現出經常性、日常化的特征。由此看來,我國足球的腐敗,不是偶發性的,而是具有制度性的特征。對這種制度性腐敗,如果不從體制上進行脫胎換骨,單靠用刑法懲罰幾個人,可能還是無濟于事的。這一點,從去年盡管足壇反腐力度極大,但我國足球成績并未有明顯起色的情況來看,就可以窺豹一斑。西方刑法學大儒李斯特有一句名言經常被人提起,“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以刑罰這種最為嚴厲的手段治理足球這種并不涉及我們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的行業活動時,尤其值得我們回味。
⑤ 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
iPad商標歸蘋果還是唯冠?這場備受關注的蘋果有限公司、IP發展有限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權屬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2012年7月2日,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就iPad商標案達成和解,蘋果向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
2009年8月,IP發展公司向英國唯冠公司提出收購唯冠在各國登記注冊的所有iPad商標的意愿。后經多次輾轉,談判主體變成IP發展公司與臺灣唯冠公司。雙方于同年12月23日簽署商標轉讓協議,約定轉讓標的為10個iPad商標,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大陸注冊的涉案的2個iPad商標,轉讓對價為3.5萬英鎊。
2010年2月,IP發展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將上述10個iPad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之后,蘋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變更涉案兩個商標權屬的注冊登記時遭到拒絕。深圳唯冠稱,臺灣唯冠無權處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標。
iPad商標權屬糾紛于2010年5月正式訴諸深圳中院。一審認為,訂立轉讓合同的臺灣唯冠無法代表深圳唯冠,蘋果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表見代理成立,并以此為由駁回兩原告訴請。兩公司提起上訴。廣東高院最終調結此案。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蘋果公司與唯冠公司關于iPad商標的爭執,曾經引起全世界的關注。隨著雙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經變的不重要了,而通過和解化解商家糾紛,保護商家利益,實現利益最大化,促進經濟發展的最終結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視。
本案爭議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不可謂利益關系不重大,特別是有的當事人已負債累累,其債權人達到數百人,而其最大的財產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標的價值上,訴前就已被數個銀行申請輪候查封。如果其價值發生貶損,不僅對爭議的當事人是重大損失,而且會導致所有的債權人受到嚴重損失。這樣的情形實屬牽一發而動全身,案件審理不可以掉以輕心。
值得稱道的是,承辦案件的合議庭并非簡單地就案論案,就法論法,而是認為,為使糾紛雙方利益最大化,調解是最佳選擇,因而認真全面地做好調解工作。在調解中,也不是無原則地和稀泥,而是堅持從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充分聽取蘋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見,創造條件讓雙方充分交換意見,最大限度地滿足雙方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最后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圓滿解決糾紛,使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的審理結果都表示滿意,他們的債權人也都滿意。
我關注本案,最為看重的有兩點:第一,公正調解是處理民事糾紛特別是商事糾紛的重要方法。其實,對于利益對立的重大爭議,依法作出裁判并不難,但是有時候一裁了之并不能保護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公正調解,當事人各自后退一步,就會使對抗化為合作,不僅解決了糾紛,而且更能夠保護各方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當然,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而不是通過調解而壓制一方保護另一方,須知違法調解壓制的總是理直的一方,而獲得利益的總是理屈的一方。只有公正調解,才能夠達到人們所期待的結果。第二,當事人也應當看到,利益的保護和公司的發展,并不是以鄰為壑,睦鄰才是根本。在商業競爭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圖,損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現的是短視的、唯利的、貪婪的心態,不論是惡意挑起訴訟,還是在訴訟中惡意中傷,反映的都是這樣對私利的追求。而正當的商人,完全懂得經營之道在于和諧,即使商業競爭亦得有道,必須依法進行。即使發生糾紛,也應當求和解,求發展,聽得進調解的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在這一點上,本案的雙方當事人是值得稱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鑒。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糾紛不難解決,法官也就好當得多。
⑥ 信宜紫金潰壩系列索賠案
歷時1年多、涉及1.8萬多名災民切身利益的“9·21信宜紫金礦業潰壩事件”引發的財產損害索賠系列案終于得到圓滿解決。2012年9月12日,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錢排鎮人民政府作為代表,與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簽署和解協議。根據協議,被告信宜紫金公司將在9月20日前一次性先行支付賠付金額2.45億元,由政府統一分配給受損個人和單位后,原告申請撤訴結案。
2010年9月21日發生的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巖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信宜市法院先后受理“9·21”系列案件2502件,訴訟標的3.4億元。
信宜市法院分兩批對20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分別于2011年12月27日和2012年3月18日全部成功調解結案,22名遇難者家屬全額領取了賠償款1267萬多元。之后,法院又集中力量對余下的2400余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并成立了由院長梁旭有任組長的調解工作組。
整個調解工作歷時五個多月,法院每天均安排兩場以上的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信宜紫金公司先后賠付金額超過3億元。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建國
大規模侵權糾紛的訴訟解決,歷來是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的難點。我國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雖然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在處理紫金礦業潰壩系列索賠案之類的案件時,仍然存在著捉襟見肘的技術難題:一是受害人人數眾多,多為山區村民,信息溝通不便,舉證能力普遍較低;二是受損情況不一,受損原因復雜,多因一果,致害方和責任人較多,責任大小和責任分擔的認定具有挑戰性;三是主要責任人經濟實力雄厚,在當地乃至全國都具有影響力,受害人獲得救濟的難度和阻力很大。
本案中,信宜法院繞過代表人訴訟,化繁為簡,采取“分批審理、集中庭審、集中舉證、個案結合”的方式,逐一化解了上述技術難題。一是上門立案,方便1.8萬名災民起訴。二是結合受損原因和損害類型,對約2500件案件進行分類分批處理,總體思路是先易后難,先人身后財產,注重輕重緩急。例如,法院先處理尾礦庫下方的達垌村5名死者的5件案件,接著處理與石花地水電站有關的涉及雙合村17名死者的15件案件,最后再處理涉及公共財產和災民個人財產損失的2477件案件。三是創新舉證和質證方式,把近10噸重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先書面交換證據、固定證據,然后集中庭審、集中質證,依據證據共通原則,認定事實。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來實現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的最大亮點在于政府以眾多災民的利益代表身份參與了爭議的解決過程,并且在同責任人的賠償談判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避免了受害災民與責任人之間力量相差懸殊的一對一談判,保證了談判結果的自愿性和公平性。實際上,潰壩事件使信宜市政府在公路、河堤、學校等公共財產上蒙受了巨額損失,因而具有參與談判的足夠動力和動機。信宜法院正是看到了信宜市政府與廣大災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而建議由政府出面與責任人進行一攬子的賠償談判,并最終獲得了皆大歡喜的處理結果。這種處理方式彰顯了信宜法院的司法智慧,對于各地法院處理利益結構與本案相似的大規模糾紛具有強烈的示范價值。
⑦ 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被告人張曉軍有期徒刑九年。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并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帶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雙方一起飲酒、喝茶。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后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尼爾·伍德死亡。
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黎 宏
對薄谷開來等故意殺人一案,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應當說,這是一個充分體現了法治原則的睿智判斷。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以故意殺人罪對薄谷開來起訴和定罪,定性準確。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有關被告人的作案情況,在審判開始以前,就已經被各種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使得本案充滿了神秘色彩,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在這種眾目睽睽的形勢之下,司法機關選擇以故意殺人罪這種處罰最為嚴厲但又和種種案外傳聞無關的普通刑事犯罪對其起訴并結案,無疑是一個聰明的選擇。一方面,可以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恰如其分的評價,避開此前的各種猜測和流言;另一方面,還能保持對被告人進行最嚴厲譴責的可能。這種定罪過程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的睿智和守法精神。
二是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妥當。眾所周知,死緩是我國刑法獨創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在刑法評價上,就是死刑,其適用的對象是“罪大但惡不極”,尚有改造可能的罪犯。作為本案被告人的薄谷開來因為和他人發生糾紛而邀約同伙,使用氰化物毒殺他人,后果嚴重,手段惡劣,罪當處死,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法院同時考慮到,其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等對其有利因素,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種判決結果,或許會讓一些人覺得意外,但仍然是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的處理,體現了我國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精神,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⑧ 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案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四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查明,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濫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四項罪名追究刑責。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盤點典型案例,對于王立軍案件,更重要的意義并不在于研究他究竟犯了哪些罪行、應當怎樣量刑這樣的刑法觀念,而在于研究他作為一個執法官員,是怎樣明知違法犯罪而故意實施這些犯罪,進而破壞法治的。在王立軍所犯的四宗罪中,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都是這樣的罪行。
作為一個執法官員,特別是作為政法機關的重要領導人,應當嚴格執法,依法辦案。但是,按照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王立軍在薄谷開來殺人案件中,出爾反爾,開始為徇私情,明知有重要證據證明犯罪,卻指派親信負責偵查該案,隱瞞重要的錄音證據,明知偵查結論違反客觀事實卻予以認可,甚至將監控錄像硬盤交給犯罪嫌疑人處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訴。繼而,由于與嫌疑人產生矛盾不斷激化,卻又翻云覆雨,要求有關人員重新調取、整理案件證據,交出隱匿的重要證據,最后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同時,王立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授意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合法審批手續,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這樣知法犯法,將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間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一個身居高位、權傾一時的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的身上,是多么的不可思議!
王立軍案件帶給我們的思考,一是政法官員特別是政法機關的領導干部,如何形成法律思維,養成遵法、守法的素養,進而成為執法的模范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機關的官員都不執法、不守法,甚至戲弄法律,將法律視作兒戲,國家法律還有何尊嚴?人民的權利還有何保障?可是,王立軍之類的官員還在不斷被揭露出來,并且沒有被揭露出來正在玩弄法律的官員還大有人在。因此必須警醒!二是人民不允許歷史倒退。盡管曾經有人說過“文革”每七八年就要搞一次,但人民是不準開歷史倒車的。王立軍以及跟他有一樣思想的人,復辟“文革”只能是短暫的,最終落得叛逃和被押上歷史審判臺的后果。本案的法院判決書,既是對王立軍所犯罪行的裁判,更是對人民不準歷史倒退所作出的宣言。
⑨ 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
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即對糯康等6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并核準對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維持對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云南高院審理查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認定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只和船員,勾結泰國不法軍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緬甸和泰國水域劫持中國船只“玉興8號”、“華平號”,并槍殺13名中國船員,運輸大量毒品的犯罪;為劫持往來船只、索取財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緬甸水域劫持中國船只、綁架中國公民、勒索巨額贖金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黎 宏
作為改革開放后我國法院第一次公開審理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糯康案釋放出了這樣一個強烈的信號:中國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中國政府有責任、有能力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論這種侵害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之外。
盡管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刑法都規定,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對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可以適用本法,但各國立法者都心知肚明,這種規定,只是一種宣示性規定,其實現不僅僅取決于該國政府的決心和意志,更有賴于該國的綜合國力,即是不是有能力將在本國領域之外、侵犯本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罪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在糯康案中,6名武裝劫持中國船只、放置運輸毒品、殺害13名中國公民、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罪犯均為外籍人員,長期盤踞在湄公河畔的“金三角”地區,和當地各種勢力之間盤根錯節,關系極為深厚,因此,要捉拿這樣的罪犯到我國,依照我國法律進行審判,其困難可想而知。但讓人欣慰的是,我國政府不僅將他們悉數捉拿歸案,而且依照我國法律,向全世界公開審判。這一舉措不僅展現了我國政府的意志和決心,更體現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綜合國力的提升,也使得我國刑法第八條的保護原則規定沒有淪為一個空設條款。
“犯我強漢者,雖遠必誅”,漢將陳湯在給漢元帝的上奏中的這句話至今讓每一個中國人熱血沸騰。這句話是對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的最好說明,也是對糯康案審判意義的恰如其分的闡釋。
⑩ 西安投資者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
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東以東盛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使其在投資東盛科技股票中遭受包括投資差額、印花稅、傭金及利息等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2012年6月18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東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600771。2010年4月13日,因東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間,沒有按規定披露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銀行借款事項,中國證監會對東盛科技及郭某、張某等15名責任人因虛假陳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對于這起小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視,決定調解此案。2012年12月7日,經法院主持,148名原告與被告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東盛科技于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東共支付1295.84萬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建國
本案是2012年最大的虛假陳述索賠案,是繼東方電子、大慶聯誼、杭蕭鋼構、科龍電器等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成功案例之后的又一經典案例。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而引發,往往涉及眾多受損股東,賠償數額較大,對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影響甚巨,而西安中院處理的東盛科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就是這種情況。
對于這起小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西安中院準確把握形勢和案情,本著調解優先、鼓勵當事人和解的原則,經過長期細致的溝通協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成功調解結案。一是充分發揮了調解一攬子化解全部糾紛的優勢。西安中院院長任高潮等院領導制定了通盤考慮、整體處理的思路,親自參與制訂調解方案,采取了分類處理的方案,逐一確定了148件案件的具體賠償及補償數額,一次性調解解決。二是堅持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依法調解,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揭露日時點、系統風險等主要焦點問題積極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判斷,適度平衡雙方利益,引導當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決紛爭。尤其是本案兩個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對今后處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三是實現了債權最大限度的保護。148位受損股民獲得了1295.84萬元的賠償,是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受償比例較高的案件。四是實現了互利雙贏的最佳辦案效果,148件系列案件的妥善處理,綜合平衡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法人股股東等各方的利益,極大地提升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增強了人民法院在社會公眾、廣大投資者心目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