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廳函〔201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政法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政法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教高〔2011〕10號)精神,按照申報2012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的要求,經中央部委屬高校直接申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組織專家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并經網上公示,決定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批準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58所高校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中國政法大學、復旦大學、山東大學、武漢大學等22所高校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內蒙古大學、西南民族大學、甘肅政法學院、新疆大學等12所高校為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見附件)。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開始建設,建設期為5年。
二、基地所在高校應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在申報方案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實化、具體化,形成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基地建設實施方案應貫徹《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精神,緊緊圍繞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的主要任務,突出針對性、操作性,制定建設目標、改革措施、進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條件,明確路線圖、時間表、任務書、責任人,確保基地建設取得扎實成效。基地所在高校請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將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紙質文本及電子文稿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央部委屬高校直接報送,地方高校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報送。各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將在教育部網站公布,并編輯成書。
三、依托教育部、財政部“十二五”期間聯合實施的“本科教學工程”,對建設成效顯著的中央部委屬高校給予經費支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切實履行承諾,對本地區地方高校給予經費支持,并加強對相關基地的指導、檢查。
四、基地所在高校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基地建設年度進展報告。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將對照基地建設實施方案進行年度檢查,檢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資格。
教育部辦公廳 中央政法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
一、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北京大學 |
中國人民大學 |
清華大學 |
北京師范大學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中央財經大學 |
中國政法大學 |
中央民族大學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
南開大學 |
河北大學 |
山西大學 |
大連海事大學 |
遼寧大學 |
沈陽師范大學 |
吉林大學 |
吉林財經大學 |
黑龍江大學 |
復旦大學 |
同濟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上海財經大學 |
華東政法大學 |
南京大學 |
蘇州大學 |
南京師范大學 |
浙江大學 |
浙江工商大學 |
安徽大學 |
廈門大學 |
江西財經大學 |
山東大學 |
煙臺大學 |
鄭州大學 |
河南大學 |
武漢大學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中南大學 |
湖南大學 |
湘潭大學 |
湖南師范大學 |
中山大學 |
華南理工大學 |
暨南大學 |
廣東商學院 |
廣西大學 |
海南大學 |
重慶大學 |
西南政法大學 |
四川大學 |
西南財經大學 |
貴州大學 |
云南大學 |
西安交通大學 |
西北政法大學 |
蘭州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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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北京大學 |
中國人民大學 |
清華大學 |
北京師范大學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中央財經大學 |
中國政法大學 |
外交學院 |
吉林大學 |
復旦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華東政法大學 |
南京大學 |
浙江大學 |
廈門大學 |
山東大學 |
武漢大學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西南政法大學 |
西安交通大學 |
西北政法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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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中國政法大學 |
內蒙古大學 |
華東政法大學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西南政法大學 |
四川大學 |
西南民族大學 |
云南民族大學 |
西北政法大學 |
甘肅政法學院 |
青海民族大學 |
新疆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