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由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辦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前沿問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行。高校及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北京上海等地法院、互聯網業界的代表,圍繞“多終端侵權的法律責任認定”以及網絡侵犯著作權的過錯認定等熱點問題進行了研討。
會議第一單元以“多終端侵權的法律責任認定”為主題,對不同客戶端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多角度的深入分析;第二單元圍繞網絡侵犯著作權的過錯認定進行討論,從不同角度討論了網絡空間侵犯著作權案件中的過錯認定標準。
軟件侵權:網絡平臺服務商應否擔責
2010年10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大百科公司)發現,在蘋果官方網站下載并安裝軟件iTunes后,即可通過該軟件訪問蘋果在線商店(APP Store)并購買和下載含有其擁有著作權的《中國大百科全書》。大百科公司認為,蘋果在線商店嚴重侵犯了該公司著作權,遂向法院起訴。
2012年11月,大百科公司起訴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及蘋果公司侵權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蘋果公司存在侵權行為,賠付大百科公司52萬元。但蘋果公司認為,應用程序iTunes為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蘋果公司并非該軟件的實際經營者,而只是技術提供者,且所判決的賠償數額太高,故提起上訴。
“這個判決讓我們這些提供服務平臺的網絡經營者很擔心,我們怕為侵權上傳軟件者提供技術支持和分銷渠道,導致我們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一家與會的知名網絡公司法務部負責人這樣表示。
那么,類似蘋果公司這樣的網絡平臺(比如APP Store、淘寶等)服務提供者,在知識產權侵權事件中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要區分平臺服務商是‘內容直接提供者’還是‘交流雙方的中介提供者’。”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表示,作為內容直接提供者,服務商應對作者的內容負有審查義務,出現侵權后理當承擔相應責任。作為中介服務提供者,根據“避風港原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被告知侵權時立即刪除即無責,否則被視為侵權),平臺服務商僅負有事后監管義務。
“如果服務商為客戶端(手機、平板電腦等)提供視頻鏈接服務,那么要看其提供的是一般鏈接還是深層鏈接,進而區分責任!眱灴峁痉▌罩鞴軈伍L軍介紹,提供一般鏈接是指與其他網站網頁的鏈接,直接顯示鏈接的標志或網址,用戶明知已連接到其他網站并可通過點擊鏈接標志指令瀏覽器訪問被鏈接對象,此時服務商的責任較輕;提供深層鏈接則指客戶端服務商對第三方網站中視頻文件地址的直接抓取和解析,并由客戶端自動訪問視頻文件地址,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直接構成了對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而且由于第三方網站服務器被占用,入口流量被盜取,還應承擔不當得利之責。如果被侵權網站對視頻地址有加密的情況,侵權者還應承擔破壞信息安全與版權管理信息之責。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共同侵權’的概念。據此,如果平臺服務商與軟件開發商有共同侵權的故意,則需承擔連帶責任;如其沒有共同故意,只是兩個行為組合構成侵權,則要分別承擔責任!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續俊旗認為,網絡平臺是一種交易空間,涉及服務者、開發者、用戶、終端制造商等多個環節。國內的互聯網企業雖然“大”卻不強,因此,在執法和司法上還是應當給平臺服務商相對寬松的空間。與此同時,平臺服務商也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的預警機制,軟件開發者也應該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認定過錯:是否要“具體知情”
一家設計公司與圖片提供者簽訂了使用合同,但軟件設計好上傳到網絡服務平臺后,圖片就會被廣泛應用傳播。圖片提供者認為平臺服務商侵權,但服務商辯稱自己并不知情。
這是與會學者列舉的一個實踐中的例子。與會者大多認為,一旦網絡侵權行為發生,要區分服務商的具體行為。如果其是“內容提供”行為,直接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傳播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如果僅僅是“使用技術”行為,則構成間接侵權。據此,要對其過錯認定區分標準。
“間接侵權時,我贊成以‘具體知情’為原則,以‘概括知情’為補充,即一般而言,服務商具體知道某一個被控侵權的作品確實侵權,則可以認定主觀過錯,但不排除在有些情況下,服務商知道網站上存在大量侵權作品即可認為有過錯。”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民五庭副庭長胡震遠期待立法或司法解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與會的一家網站政策研究部經理也贊同這種觀點,她認為:“概括性的知情即‘大概知道網站上有侵權內容’,不該成為認定平臺服務商有過錯的依據,‘應該知道某一特定的侵權內容’應成為過錯認定標準!边@位經理還表示,在認定服務商是否構成侵權時,還應考量該網站是否主動采取了防御盜版的措施,是否采取了等于和高于業界一般水平的反盜版措施,以及是誘導鼓勵客戶上傳盜版內容還是提示客戶“不要侵犯他人版權”。
呂長軍的觀點稍有不同。他認為,對視頻播放的侵權行為,往往要通過解密等方式破解網站的保護措施,抓取了視頻之后向外傳播即構成侵權。所以,對這部分鏈接提供者,應該為其規定更高的注意義務。
“對于網絡環境,同樣需要區分注意義務的發生原因和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注意義務的發生原因屬于立法層面,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而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則依個案而定!敝袊鴤髅酱髮W政治與法律學院副教授劉文杰認為,有些觀點混淆了兩者間的區別,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注意義務之后直接認定責任成立,而疏于考察服務提供者是否盡到了特定情形下的注意,這違背了侵權法的一般原理,也與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立法精神相悖。
立法建議:平衡權利與訴求
討論中,多位與會者為著作權相關立法提出了建議。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啟動之后已經快兩年了,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國務院法制辦。立法的速度遠遠趕不上新技術發展的速度。”在《電子知識產權》雜志主編助理左玉茹看來,立法的不足,導致法官在審判中要更多考量平衡產業發展與權利人合法權益問題。她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將侵權責任進行體系化立法,“對侵權責任進行分類,哪些責任是需要考慮過錯的,哪些責任是不需要考慮過錯的,可以作出明確區分!
來自一家大型網站的法務總監楊女士提出,最高法201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注:征求意見截至今年6月)的一些具體條文內容可操作性不強。如該規定明確,網絡服務商通過對知名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的屬侵權行為,但此處的“知名度”該如何判斷?娛樂頻道或者音樂頻道審核版權時,是按照一般人的標準還是按照專業人士的標準?這些模糊規定在實踐中容易引起困惑。
“網絡時代盡管沒有免費午餐,人們還是期待技術改進應該能為大家帶來更加寬容、更多強調知識分享的新的價值時代!毖姳硎,在網絡時代,立法者要考慮權利人利益保障和社會公眾對知識傳播合理訴求之間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