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15日,第二屆中歐社會生態與法律比較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601國際報告廳順利召開。此次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德國羅莎·盧森堡基金會和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聯合主辦,由中華環保聯合會、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與教育基金會、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協辦。來自維也納大學、柏林自由大學以及愛爾蘭都柏林大學以及國內多所大學的環境法學者以及部分官員、實務界人士參加了本次論壇。
人大法學院韓大元院長出席開幕式并致辭。周珂教授主持了研討會開幕式和第一階段的研討。法學院李艷芳教授、竺效副教授等多名師生共同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論壇的主題是“社會生態問題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全球范圍和國家范圍內的實施與執行”。研討分四個單元進行了研討,第一單元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任原則——發展、創新、挑戰與價值”,第二單元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社會生態運動——紅綠運動的歷史性結合”,第三單元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能源、資源問題(全球和國家范圍內的能源貧乏問題——保障基本需求)”,第四單元主題為“環境正義與司法”,第五單元主題為 “社會生態問題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全球范圍和國家范圍內的實施與執行”。中外學者圍繞五個單元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交流。
本次研討會對于在環境、資源、能源等領域理解、貫徹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以及環境公平正義展開了豐富的探討,對于在我國如何在環境保護法律實踐、國際交流中貫徹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文/王美舒 圖/柏堃)
附:研討會詳細研討內容、過程
11月14日上午九時,研討會舉行開幕式。
在主持人周珂教授對此次與會學者進行簡要介紹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和德國羅莎·盧森堡基金會代表盧茲·富勒博士(Mr. Lutz Pohle)分別致辭,他們都從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并列,構成“五位一體”談起,認為本次論壇上所討論的議題契合時代前沿,將為政府、民間組織的實踐與發展提供理論基礎。此外,韓大元院長還就人大法學院所倡導的教學、研究理念以及法學院在環境法學科上所做出的努力向與會學者進行了介紹。
上午九時三十分,大會的第一單元研討開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擔任主持。這一單元的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任原則——發展、創新、挑戰與價值”,來自柏林自由大學的阿奇姆·布倫內格雷貝爾教授和北京大學的郇慶治教授都從里約環境大會20年的歷程談起,發表對此單元議題的看法,并對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國際環境事務中發揮的作用進行了深入解讀,具有啟發性。其中,郇慶治教授以中國為例進行分析,認為政府與NGO的“良性互動構型”的形成也許會有助于環境非政府組織自身的成長并發揮一種更加建設性的作用,但對自身善意批評與警示、主動社會抗爭功能的棄置,很可能不利于政府實現全球氣候變化應對政策和一般性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階段性提升以及環境NGO的國際化拓展。發言環節結束后,重慶大學副校長陳德敏教授與來自清華大學的歐本海曼教授進行了總結與點評,并對發言中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自己的回應。
上午十一時,第二單元研討開始。本單元由浙江農林大學法學院的李明華教授主持,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社會生態運動——紅綠運動的歷史性結合”,維也納大學的約瑟夫·鮑姆教授、中國國際民間組織促進會秘書長黃浩明以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于文軒副教授圍繞此議題進行了發言。其中約瑟夫·鮑姆教授指出,對于公平、公正的理解方式有很多,采取不同的理解方式,可能發生不同的原則執行結果。對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主張、提倡,不可盲目。隨后,中國民間氣候行動網絡的Patrick Schroeder就發言中涉及的社會生態運動問題進行了點評和回應。
14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大會進行了第三單元的研討。這一單元的主題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能源、資源問題(全球和國家范圍內的能源貧乏問題——保障基本需求)”。本單元的第一節由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希昆教授主持,德國聯邦議會左黨的能源政策發言人多羅泰·明茨納、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以及中國人民大學的鄭功成教授圍繞這一主題,從本國實踐和存在問題出發進行了主題發言。隨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學會會長曹平教授和來自Energietisch的Stefan Taschner對三位發言人的發言進行了點評,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下午三時,第三單元的研討繼續進行,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副教授主持,斯德哥爾摩環境學院亞洲部主任李來來博士和都柏林大學的蘇珊娜·金士頓博士,分別就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政策制定上發揮的作用進行了闡釋。而臺灣中正大學的廖宗圣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李艷芳教授、寧波諾丁漢大學的陳尊裕教授、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劉欣處長則分別就我國能源法立法、以及能源政策對汽車行業和礦產資源管理的影響進行了探討。其中,廖宗圣副教授透過富勒提出的八個法律內在道德性要求(即法律一般性原則、法律須公開透明化、法律禁止溯及既往、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一致性原則、法律可實現性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政府行動與法律之一致性原則)對2007年節約能源法及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進行檢視。得出的結論為:前述二部法律在法律一般性原則、法律須公開透明化、法律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可實現性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等5原則系相符合,而在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一致性原則及政府行動與法律之一致性等3原則上仍存有疑慮或無法相吻合。他希望我國法制在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一致性原則及政府行動與法律之一致性等3原則上加以改進。隨后,德國聯邦議會左黨的能源政策發言人多羅泰·明茨納和浙江農林大學法學院的李明華教授進行了點評。
15日上午九時,會議的第四單元研討開始,此單元主題為“環境正義與司法”。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侯佳儒副教授擔任主持人,來自Energietisch的Stefan Taschner、中國生態經濟研究院院長王松霈教授、奧地利EMLA的桑德爾·菲勒普博士和都柏林大學的安娜·阿赫萊特納博士圍繞這一主題發表了對環境正義、環境司法的不同見解。其中,王松霈教授在回顧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發展歷程后提出,生態經濟學應為當代“科學發展觀”指導思想的建立提供理論基礎;要在研究和實踐中貫徹“科學發展觀”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并在指導從人與自然的關系上繼續為深化經濟改革提供支撐。隨后,都柏林大學的蘇珊娜·金士頓博士和清華大學的鄧海峰副教授進行了精彩的點評。
上午十一時,此單元的研討繼續,由維也納大學的約瑟夫·鮑姆教授主持,人大法學院周珂教授、清華大學歐本海曼教授、愛爾蘭都柏林大學的張艷雪丹博士以及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黃海峰教授分別就我國可持續發展法律體系、后京都時代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發展以及環保規范中的正義問題進行了發言。周珂教授在發言中提出,可持續發展觀體現的二元目的和兼顧理念與中國傳統哲學和文化更相接近,也與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一致。可持續發展初期較多地借助國家強制力的支持是必要的,但從長遠的發展來看,這種機制潛伏著弊端,需要及時地完善與調整。在可持續發展與民主、人權及國家主權平等觀念體系內,可持續發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是受到最廣泛認同和鼓勵的部分。中國可持續發展面臨的二元目的、政府主導、基本經濟規律這三個瓶頸問題均與可持續發展觀念體系及各要素存在關聯性。他認為,當前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局面一是要突破瓶頸,完善制度;二是要把握機遇,有所創新。重點是立法的完善、對政府的監督、更多地鼓勵公眾參與并賦予他們法律上的權利。同時,中國應選擇綠色經濟作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新舉措以應對來自國內和國際二方面的壓力:即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碳排放大國減排的責任。這二方面的壓力也正在為中國可持續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和活力。
15日下午二時,第五單元的研討圍繞“社會生態問題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全球范圍和國家范圍內的實施與執行”展開,中國人民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博士后徐嶺擔任主持人。中國民間氣候行動網絡的Patrick Schroeder、云南省大眾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廣中心主任于曉剛、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高桂林以及馬庫斯·漢施密德博士圍繞議題進行了發言。其中,高桂林教授在對比我國和德國生態法制建設后,為我國生態文件法制社會的建設提出了三點建議,即加快環境立法工作、完善環境保護激勵機制和完善監督機制。本節的最后,柏林自由大學的阿奇姆·布倫內格雷貝爾教授進行了精彩點評。
下午三時,在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高桂林教授的主持下,第五單元研討繼續進行。在這一部分,重慶大學副校長陳德敏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常紀文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的侯佳儒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博士后徐嶺博士以及來自環保科技企業的代表黃艷和范文強圍繞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國內法中的貫徹問題、實施問題以及對實務界的影響進行了探討。其中,陳德敏教授指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中“區別責任”的界定不清和層次模糊,導致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運行過程中逐漸呈現出弱化趨勢。因此陳德敏教授以層次區分要素、時序差異要素、現實能力要素和人均考量要素等“四要素”構成的相對完整的要素結構為“區別責任”的劃分提供了更優拓展路徑,并指出,在全球性環境資源危機的話語體系下,我國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并以之為基礎促進國際和國內環境資源問題的解決。隨后,北京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盧建茹、北京工業大學人文學院的譚柏平副教授進行了點評。
15日下午五時,論壇舉行閉幕式。德國羅莎·盧森堡基金會代表盧茲·富勒博士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致閉幕詞。此次中歐氣候變化與社會生態運動比較國際研討會在與會學者的掌聲與稱贊聲中圓滿落幕。隨后,彭真民主與法制教育與研究基金會、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宴請中外來賓。
16日,部分參會學者前往中華環保聯合會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