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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學年會紀要——對修改后刑訴法準確把握重在落實
發布日期:2012-10-26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1019日,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開幕式致辭,點明了本次年會的主基調——聚焦司法實踐,研討法律實施。

■修改后刑訴法重點新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一)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亟待司法解釋細化

現代訴訟理念認為,強制措施具有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雙重功能。結合本次刑訴法修改,與會代表對監視居住、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取保候審制度完善重構等進行了深入研討。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尹吉認為,修改后刑訴法第73條中“指定的居所”是指排除犯罪嫌疑人“固定住處”、“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以外的,犯罪嫌疑人臨時居住并且可以接受訊問的處所。根據立法精神,指定居所還應當排除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其他的各類辦公場所如“培訓中心”、“預防基地”等。

“從域外經驗看,監視居住作為羈押措施和取保候審之間的過渡措施,應視為半羈押措施。”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副教授認為,修改后刑訴法對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規定過嚴,以符合逮捕條件為前提,可能導致逮捕與取保候審之間存在空當。同時,他指出適用監視居住不報檢察院審查,所以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并不確定。相關的法律規定空白,有待司法解釋進行明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姚莉教授認為,檢察院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能部門,應依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分別為偵查監督部門或審查起訴部門,無需設立一個獨立的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部門。

(二)偵查程序:技偵證據應堅持最后使用原則。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是起訴和審判活動的基礎。本次刑訴法修改,賦予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權,擴大了查詢、凍結財產的范圍,將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時間延長到24小時,對三種重罪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在偵查權擴大的同時,立法對偵查權進行有效限制,以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相關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雷副教授認為,檢察機關技偵權的適用對象、適用案件范圍應當進一步明確,對于決定權與執行權之間的銜接性規定應當細化,對于技偵證據的使用應當堅持最后使用原則。

控制下交付問題亦得到與會代表廣泛關注。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發現與犯罪相關的重要證據材料時,在對該證據材料進行秘密監控的情形下,允許物品繼續流轉,以偵查策劃該項犯罪的犯罪組織、團伙以及其他犯罪參與人從而徹底查明該案件的秘密偵查方式。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俞亮副教授認為,控制下交付的對象應擴大,不再限于實踐中適用的毒品犯罪,建議檢察機關在貪污、賄賂犯罪偵查中也可以應用控制下交付。

(三)辯護制度:律師調查取證權拓展。

現代刑事訴訟中刑事辯護應該受到格外重視,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王敏遠研究員提出三點原因:第一,刑事辯護從歷史到現代、從制度到觀念都處于弱勢地位,易受非議。第二,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其全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于普通民眾的樸素道德觀,律師通常處于“道德劣勢”。第三,基于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刑事訴訟作為發現、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程序,需要律師參與對抗。

與會代表結合修改后刑訴法對偵查階段律師是否具有調查取證權展開研討。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認為,刑訴法確認偵查階段的律師是辯護人的身份,進而可以推導出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范圍從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階段。

有與會代表認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應有特定內容,不宜主動調查,但是可以被動接受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最重要的是認清律師調查取證權屬于“權利性質”,不具有強制力。

(四)證據制度:從“排除非法證據”轉向強化取證規范化。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靈魂,直接決定了刑事訴訟的質量。與會代表圍繞證據種類、舉證責任、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等問題展開廣泛研討。

證據法規則表明,證據本身不能成為證明對象,以免陷入循環證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馬明亮副教授認為,目前,筆錄證據范圍不明確、證據資格缺乏明確限定、質證程序空洞化、證明力的判斷處于自由裁量狀態,大量適用筆錄證據將帶來極大的司法風險。并非所有筆錄都是獨立證據,他建議實務部門應當對筆錄證據的質證規則、程序救濟等作出司法解釋。

行政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爭議很激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樓建群認為,行政執法中獲取的言詞證據可以直接作為刑事證據提交法庭,因為與待證事實相關聯的事實就是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本次修法的亮點,實踐探索中各地都針對“排除非法證據”設計了有效配套措施。有與會代表強調,警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被濫用,庭審從“審被告人”變成“審公訴人”,造成程序性迷失。大部分與會代表認為,關鍵是強化取證規范化建設,保障證據的原初合法性,而非將訴訟重點放在非法證據排除上。

(五)審判程序:庭前會議促進庭審效率。

我國現代刑事訴訟文明的構建,需從偵查中心向庭審中心過渡,重視庭審的質量與效率。

復旦大學法學院謝佑平教授提出,本次刑訴法修改恢復了案卷全案移送制度,這是基于對司法實踐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選擇,有利于保障辯護方的閱卷權,防止公訴權濫用。

庭前會議制度為一審程序中的前置程序而非必經程序,與會代表針對庭前會議的案件范圍、參與主體范圍等進行了研討。結合最高法出臺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大部分與會代表認為,并非所有案件都要召開庭前會議,確有必要的才召開。如當事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案件重大復雜的、其他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召開的,等等。庭前會議主要解決三大問題:取證合法性;證據開示;確定庭審爭議點。通過庭前會議,可以有效提高庭審效率,避免證據突襲,減少庭上非法證據排除等中斷庭審、浪費司法資源的意外情況。

對于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吉林大學法學院閔春雷教授提出,需明確簡易程序哪些能“簡”哪些不能“簡”。她認為,辯護人必須出席簡易程序,一旦恢復普通程序審理,可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此外,被告人權利宣告不能“簡”。

(六)特別程序:犯罪記錄封存范圍應包括不起訴決定書。

與會代表研討認為,特別程序的規定較為原則,需要通過后續司法解釋進行細化。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柯葛壯研究員提出,對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中“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適用條件的理解,需要明確是針對罪行本身的量刑評估,還是綜合案件全部情節后的量刑評估?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馬迪認為,應明確封存的范圍,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將適用主體年齡限定在18周歲以下。不宜對超過18歲的在校大學生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同時,應當封存的記錄材料包括不起訴決定書,因為,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書也有可能對未成年人復歸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刑訴法司法解釋與實施細則的專題報告與研討

為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我國習慣于采取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法律解釋。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將司法解釋權賦予“兩高”,以保證制定司法解釋的及時性和法律效力。修改后刑訴法臨近正式施行,與會代表圍繞司法解釋相關問題展開深入研討。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制局的相關負責人,針對各自出臺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和相關實施細則作出介紹。

有與會代表探討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對于保障刑訴法實施的效果更好。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建成教授認為,立法解釋更加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執行刑訴法過程形成統一理解,防止擴權解釋。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陳光中教授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高司法解釋有明確授權,及時出臺司法解釋有利于保障刑訴法的統一正確實施。他認為司法解釋應遵循三原則:一是忠于立法原意;二是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并重;三是防止部門擴權解釋,嚴守“公權力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的精神。

大部分與會代表認為,本次刑訴法司法解釋的制定,應借鑒1996年刑訴法解釋的經驗和教訓,由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相關機關和部門積極溝通、協商交流,避免出臺解釋過程中各自為政,導致解釋沖突和擴權傾向。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理論發展與實踐完善

刑事訴訟法是保證刑法正確實施、規范刑事訴訟活動、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重要基本法律。作為法律監督專門機關,修改后刑訴法的實施,對檢察機關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有與會代表提出,本次刑訴法修改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規定,完善了公訴制度,改革了審查批準逮捕程序,增加了檢察機關必要的偵查、強制措施,進一步細化、充實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各項規定。增加了檢察機關訴訟違法行為審查糾正、非法取證行為調查核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的監督、死刑復核法律監督、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等職權。

卞建林教授認為,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他參與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訂過程,并對檢察機關以刑訴法、民訴法修改為契機,推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建立健全我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不懈努力表示肯定和贊賞。

與會代表針對檢察制度中的具體問題展開深入研討。有與會代表對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與完善提出建議。華北電力大學劉曉東博士認為,完善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有利于為構建控辯協商制度奠定制度基礎。

有與會代表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角度,提出對檢警關系的思考。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劉仁琦博士認為,修改后刑訴法加強了檢察機關在證據合法性審查方面的義務,因此檢警關系改革方面應加大檢察機關對偵查的引導和制約。一是檢察機關可以主動對偵查機關的取證、法律適用等提出具體建議,二是賦予檢察機關與偵查指導權相應的制裁權。

司法實踐層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于近期下發試行。規則的修改涉及三方面重點內容:一是對刑訴法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含義作出解釋、界定;二是對刑訴法的新規定進行細化,使得這些新規定能夠得以落實;三是對檢察機關執行刑訴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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