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晚上六點半,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資助,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四校聯(lián)袂主辦的“當代刑法思潮論壇”系列活動第十三場,在北京大學凱原樓學術報告廳隆重舉行。本次論壇主題為“類型思維與刑法方法”,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杜宇副教授主講。論壇由北京大學大學法學院梁根林教授主持,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清華大學周光權教授為本場的主點評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張文教授、車浩副教授、江溯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劉明祥教授、付立慶副教授、首都師范大學肖怡副教授、清華大學周洪波博士后以及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米傳勇博士等作為嘉賓出席了此次論壇。同時,此次論壇吸引了來自四個院校的兩百名學生來到現(xiàn)場聆聽。
講座開始之前,在梁根林教授的主持下,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向儲槐植教授頒發(fā)“教師科研獎”,向車浩副教授頒發(fā)“教師教學獎”,向蔡桂生、吾采靈、常會玲等三位同學頒發(fā)“研究生論文獎”,向高仕銀、楊偉竹、陳利娟等三位同學頒發(fā)“研究生學業(yè)獎”。
杜宇副教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師從張文教授,對刑法方法、習慣法等領域多有建樹。本場講座,杜教授則將其“六年磨一劍”的“類型思維與刑法方法”作為主題向各位教授、刑法學科學生們進行詳細地闡釋。
首先杜教授就類型思維在刑法研究中的起源作了提綱挈領式地闡述:類型思維最初由馬克思·韋伯導入社會科學領域,進而由耶林、恩吉施、拉倫茨等人引入法學之后,各個部門法領域開始有了對類型思維的研究,刑法則不可避免地通過對類型思維的把握來強化本體的解釋力。繼而杜教授開始正本清源地考據(jù)“類型”(Typus)的最初及衍生含義,通過將類型和概念進行對比分析,得出類型具有開放、中等抽象、層級性、意義性等特點。
在對“類型”這一概念進行梳理之后,杜教授將之引入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在刑事立法的維度上,杜宇教授通過建構具體的刑法規(guī)范、形成刑法的體系以及作為良好的刑事立法技術手段等方面闡釋了類型思維對刑事立法所應有之所為。在刑事司法的維度上,杜教授批判了“涵攝模式”而主張在刑法適用上采取一種“歸類模式”。同時,為了貫徹“歸類模式”,杜教授進一步地強調刑法解釋中的合類型性解釋,并論證該解釋方法具有具體化、實質化、結構化和區(qū)別化等優(yōu)勢。此外,杜教授對與合類型性解釋可能存有聯(lián)系的刑法所禁止的“類推”進行了研究,強調傳統(tǒng)所為“可能語義邊界”的標準是存在疑問的,在無法完全精確化的情形下,以轉求實質合理性、探求規(guī)范之意旨、訴諸明白解釋的類型化方法便應運而生。
杜教授在堅持其標簽化的“類型思維”方法的同時,也同樣指出了該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中等抽象的類型本身是否會與法的明確性、安定性相抵牾。因此,杜教授主張將類型思維作為概念思惟的補充,成為封閉的法概念的輔助性、改良性工具,進而實現(xiàn)結論上的開放性、靈活性與妥當性。
在主點評階段,周光權教授指出刑法中的類型思維是廣泛存在的,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表述就是不法類型,類型是介乎典型事實和抽象概念之間并可以分層的。但他同時指出,類型思維的作用是有限的,該方法的運用可能與刑法基本立場有關聯(lián)。曲新久教授則指出對方法論的評價是極其困難的,這里涉及到不同立場的人的不同價值選擇。可行的評價方法就是站在該方法論使用者的立場,通過檢視其結果與使用者的立場是否一致,來判定方法論的價值有無。此后,張文教授發(fā)言,對杜宇教授在刑法方法論領域的研究給予高度評價,同時指出該研究的不足,即尚未充分地考慮行為刑法、行為人刑法以及人格刑法的宏觀背景。劉明祥教授認為,不能將類型思維不做限制地推及到刑法解釋之中,在刑法領域必須堅守罪刑法定原則并恪守禁止類推的立場。
最后,陳興良教授通過主點評的方式,對本次論壇的主題進行了總結式發(fā)言。陳教授對用類型思維替代可能語義的觀點進行了辯駁,強調可能語義是存在客觀實然的邊界的。同時,陳教授通過梳理德國關于刑法解釋及類推解釋區(qū)別的三種路徑,指出我們需要區(qū)分作為解釋方法的類推和作為法律適用的類推,前者作為對法律的一種理解方式不可避免,而后者則是刑法絕對禁止之對象。整個論壇在智慧的火花不斷撞擊出來的氛圍下,持續(xù)了3個多小時,在21點50分左右,本次論壇圓滿的結束。
“當代刑法思潮論壇”每月舉辦一次,是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資助,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聯(lián)合舉辦,旨在展現(xiàn)當代刑法學術前沿基本立場、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專題性、系列性、學術性論壇。
(供稿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