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建立人民法院與法學院校的雙向交流機制發布指導意見,要求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方式,搭建互動交流平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促進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相結合,積極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意見規定了六種具體的交流方式:加強人員相互交流、互派人員講學授課、建立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共同開展專題調研、聯合開展在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一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王勝俊院長有關指示的具體措施。在2011年學習貫徹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王勝俊院長提出“要加強與政法院校的人才和業務交流,充實審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指導意見也是貫徹落實201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的具體措施。此指導意見在起草過程中曾征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院校的意見。
加強人員相互交流是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經組織部門同意,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學院校選派2至3名優秀專家、學者到本院或下級人民法院掛職鍛煉,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或調研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列席審判委員會。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選派優秀法官,受聘擔任法學院校兼職教師,支持法學院校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指導意見要求有關人員在人民法院掛職期間,應當遵守審判機關保密、任職回避等有關規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統公務活動中使用掛任職務,并不得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及其他有關活動。
指導意見規定,法院和法學院校可以互派人員講學授課。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需要,積極邀請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到人民法院以講學的方式參與審判人員培訓;也可根據法學院校的要求,選派司法實踐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法學理論水平的審判專家或優秀法官到法學院校講授訴訟實務、司法理論課程,參與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指導意見還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選擇1至2個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確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訓基地,作為教育培養本地審判人員的基地。有計劃地定期選派人員進修學習,接受最新理論研究成果,進一步提高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
指導意見對建設實踐教學基地也作出安排,要求全國各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或確定為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人民法院,應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條件,向法學院校開放或共同建立法學實踐教學基地,通過接收學生實習、觀摩庭審、指導模擬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學等形式協助法學院校開展實踐教學,提高法學院校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增強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指導意見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與法學院校共同就審判實踐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承擔國家或地方重大調研課題的法院,可以邀請相關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課題研究;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法學院校的邀請,派人參與相關法學課題調研或學術研究活動。
指導意見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人才培養需要,本著學用一致原則,通過定向招錄、委托培養等形式,與法學院校合作開展學歷學位教育,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為著力點,選送審判骨干參加高層次的學歷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這一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王勝俊院長有關指示的具體措施。在2011年學習貫徹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王勝俊院長提出“要加強與政法院校的人才和業務交流,充實審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指導意見也是貫徹落實201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的具體措施。此指導意見在起草過程中曾征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院校的意見。
加強人員相互交流是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經組織部門同意,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學院校選派2至3名優秀專家、學者到本院或下級人民法院掛職鍛煉,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或調研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列席審判委員會。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選派優秀法官,受聘擔任法學院校兼職教師,支持法學院校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指導意見要求有關人員在人民法院掛職期間,應當遵守審判機關保密、任職回避等有關規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統公務活動中使用掛任職務,并不得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及其他有關活動。
指導意見規定,法院和法學院校可以互派人員講學授課。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審判需要,積極邀請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到人民法院以講學的方式參與審判人員培訓;也可根據法學院校的要求,選派司法實踐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法學理論水平的審判專家或優秀法官到法學院校講授訴訟實務、司法理論課程,參與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
指導意見還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選擇1至2個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確定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訓基地,作為教育培養本地審判人員的基地。有計劃地定期選派人員進修學習,接受最新理論研究成果,進一步提高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
指導意見對建設實踐教學基地也作出安排,要求全國各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或確定為法官培訓現場教學基地的人民法院,應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條件,向法學院校開放或共同建立法學實踐教學基地,通過接收學生實習、觀摩庭審、指導模擬法庭、提供案例和教學等形式協助法學院校開展實踐教學,提高法學院校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增強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指導意見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與法學院校共同就審判實踐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承擔國家或地方重大調研課題的法院,可以邀請相關法學院校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課題研究;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法學院校的邀請,派人參與相關法學課題調研或學術研究活動。
指導意見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人才培養需要,本著學用一致原則,通過定向招錄、委托培養等形式,與法學院校合作開展學歷學位教育,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為著力點,選送審判骨干參加高層次的學歷教育。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