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晚上六點半,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資助,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四校聯袂主辦的“當代刑法思潮論壇”系列活動第八場,在中國政法大學主教學樓108教室隆重舉行。本次論壇主題為“論酒醉駕車罪的爭議問題——以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98年臺非15號判決為例”,由臺灣高雄大學法律系陳子平教授主講。論壇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馮軍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劉明祥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為主點評人,北京大學張文教授、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江溯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付立慶副教授作為嘉賓出席了此次論壇。同時,此次論壇吸引了來自四個院校的三百多名學生來到現場聆聽。
在我國大陸刑法修正案八通過,確定2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之際,臺灣高雄大學陳子平教授以一起歷經我國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審判、“最高檢察署”抗訴并由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審理的酒醉駕車案作為講座的切入點,深入地從案件爭議、“不能安全駕駛”的性質與認定標準、酒醉駕車的故意認定、與原因自由行為的關聯、酒醉駕駛罪的除罪化等五個方面展開了論述。
在案件爭議的歸納中,陳教授指出,臺“高等法院”堅持認為該罪為具體危險犯且不能以醫學或者統計學作為判斷的唯一標準;臺“最高檢察署”則持抽象危險犯立場并以醫學標準作為科學判斷的唯一標準;而臺“最高法院”則并未在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問題上表明立場,而只是指出所謂的“不能安全駕駛”是構成要件要素。而學說通說則持抽象危險犯立場,但陳教授對抽象危險的概念提出了質疑,其強調所謂抽象危險并非“擬制的危險”,而系“具體危險的危險”。在“不能安全駕駛”問題上,陳教授持“客觀行為狀況說”的立場;在酒醉駕駛的故意問題上,陳教授堅持“行為人必須對自己不能安全駕駛有基本認識”的觀點;在與原因自由行為聯系的問題上,陳教授通過立法者已經預先考慮“原因自由”的可能,強調該罪沒有必要適用原因自由的法理;在本罪的除罪化問題上,陳教授從刑法的一般預防與經濟性的角度,重申了他的除罪化肯定論的立場。
在主點評階段,馮軍教授指出我國臺灣地區并未完整移植《德國刑法典》第316條,因而導致過失酒醉駕駛不可罰的問題。同時馮教授從其規范論的立場指出該罪的故意的內容并不應該是“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實”,而是“判斷能力的降低”,因此其持醫學標準為唯一標準說。此外,馮教授認為不能將刑法目的僅限于預防,“危險駕駛罪”是刑法回應風險社會的重要表現。劉明祥教授則對陳教授的觀點基本持贊同的立場。另外,劉教授強調應利用我國刑法第13條對“危險駕駛罪”中的特殊情形進行出罪。阮齊林教授則強調臺灣地區與大陸所面臨的語境是不一樣的——大陸刑法的修正表明了一種由規制結果向規制行為的傾向,而臺灣刑法則恰恰相反。此外,阮教授高度贊賞了陳教授報告中所運用的教義學規則,并強調刑法學的縱深發展必須有一套學人共識的教義學規則。
自由點評階段,張文教授強調“除罪化”,并以行政罰代替刑事罰。梁根林教授申明了他對“危險駕駛罪”的支持,并認為由于罪狀明確有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一表述,立法已經明確了該罪的情節問題,因此該罪便不能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張明楷教授則指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不在實體區分,而在于判斷方法。同時,張教授認為由于存在勞動教養處罰的可能,因此以刑罰重于行政罰來實現“危險駕駛罪”的除罪化是不妥當的。同時張教授明確反對刑法13條出罪功能,其認為該條主要用于立法指導與構成要件的實質理解。另外張教授反對當前刑法學界存在的“限縮刑罰處罰范圍的迷信”,強調發揮刑法保護機能。作為壓軸點評人的陳興良教授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能安全駕駛”的根本爭議在于是堅持形式判斷還是實質判斷,即從形式判斷的立場出發,則該罪為抽象危險犯;從實質判斷立場出發,則該罪為具體危險犯。陳興良教授認為,法律本身就是具有形式公正性的,這是規范地劃定標準的結果,而不能以破壞形式正義為代價去追求所謂的實質正義。
在眾位教授先后點評、質疑之后,多位同學現場就相關問題請教了在座的教授們,陳興良教授、阮齊林教授、馮軍教授等作了一一回應。整個論壇在智慧的火花不斷撞擊出來的氛圍下,持續了3個多小時,在21點40分左右,本次論壇圓滿的結束。
“當代刑法思潮論壇”每月舉辦一次,是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與研究基金贊助支持,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聯合舉辦,旨在展現當代刑法學術前沿基本立場、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專題性、系列性、學術性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