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是一種很好的民主監督制度、公民參與制度,為了推動公益訴訟入法,12月23號下午,中南大學法學院特地邀請湖南省第一起檢察院為原告的公益訴訟案經辦者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飛虎闡釋公益訴訟的檢察實踐。講座由
此次講座的背景是2011年10月24號《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草案第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前,盡管公益訴訟有過生動的實踐,也被學界呼吁已久,但并沒有為法律直接認可,包括人民檢察院在內的各方主體進行了開創性的、富有價值的探索,并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
胡飛虎檢察長指出,雖然當前法律并沒有直接認可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在檢察實踐上,檢察機關還是通過多種途徑進行了探索。目前,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支持起訴、督促起訴、附帶民事訴訟、直接作為原告起訴等四種方式參與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其中,“支持起訴”這一方式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根據,該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而本條也為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介紹辦案經驗之后,胡飛虎檢察長進一步分析了公益訴訟檢察實踐的困惑和障礙。一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比如,對于直接起訴,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將原告資格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從而造成檢察院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會陷入“于法無據”的尷尬境地。二是公益訴訟過重的訴訟成本。例如,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往往需要制作環境鑒定報告,但需要巨額成本,如何承擔也成為需要考慮的一大問題。三是公益訴訟案件往往都“判案難”。由于公益訴訟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經濟發展的雙重考量,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理念下,法院在案件判決中多以和解結案,存在直接判決的難度。最后,胡飛虎檢察長提出了一系列希望和理論界共同深入討論的問題。
講座特意邀請了國內公益訴訟研究成果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