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益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在中國的經濟實力日益崛起的同時,對于中國經濟改革、法制建設以及倫理進程的討論日趨熱烈。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倫理研究中心聯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和香港大學法學院于2011年10月21至22日在北京共同舉辦了主題為“法制與國際經濟倫理”的國際研討會。
會議現場
此次研討會旨在提升學界、政界以及商界對建立和加強法制意識的重視,其中,特別關注倫理與法制的交融、公司治理與合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并探索國際經濟倫理和法律倫理在中國乃至亞洲的發展前景。研討會邀請了國內外知名學者和商界領袖,并致力于搭建一個開放的交流平臺。同時,研討會吸引全世界有志于投身國際經濟倫理和法律倫理在中國發展的年輕學者和商界人士的參與。
會議當天,來自于國內外法學界、倫理學界以及商界的專家、學者以及杰出代表,為會議帶來了他們對于我國法制以及倫理建設的獨到見解。中國政法大學博導、《政法論壇》主編,王人博教授,和與會代表分享了他對于憲政以及憲政倫理幾十年的研究成果及理解。全球倫理網(Globethics.net)創始人及執行主任Christoph Stueckelberger博士分享了他對于正義與關愛相互交融的深刻理解,同時也展示了全球倫理網在世界范圍內針對倫理的定義與理解所作的研究及成果。國際經濟倫理協會秘書長蘇國榮先生分享了他在擔任香港申訴專員5年時間中的經驗及深刻體會。他說道:“世界上首位申訴專員是在二百年前左右,于瑞典經委任而誕生,其職責是監察政府官員如何引用規條法例管治人民。1988年7月,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現時的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通過成為法例,而申訴專員公署(當時稱為“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亦于1989年3月開始運作。1994年本人任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時,便以服務香港市民、并確保香港能夠順利過渡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為使命。”
王人博教授
蘇國榮先生、Christoph Stueckelberger博士及Kirk Hanson教授
在世界經濟依然沉浸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余震的時候,人們開始思考危機背后的根本問題、傳導機制以及預防措施。美國華爾街資深分析師、T.A. Myers & Co.創立者及董事會主席Thomas Myers先生,帶來了題為“華爾街的貪婪與監管的合謀――美國債務的道德風險”的精彩演講。他從監管機構的作用失靈、市場投機心態的膨脹以及倫理價值的缺失等方面深入分析了這場危機背后的深層次根源,同時也為盡快結束此次危機及預防此類情況的再次爆發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觀點。
Thomas Myers先生
當今社會,關于法律與倫理的交融以及爭議,日益成為學界以及廣大民眾關心的話題。法學界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博導、法理學教研所所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舒國瀅教授,從“爭點論”的角度分析了法律與道德的爭議及其作用機制。“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司法上,法律與道德的爭議一直伴隨著法律人的思考和實踐,無論在國際法還是在國內法上莫不如此,這在法院判決中屢屢出現,形成難題。我所關注的乃是從法學的立場來看待這些難題: 第一,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第二,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第三,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第四,若無中介,不得在個案中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舒國瀅教授
為了促進法學界、倫理學界以及商界專家、學者的交流,大會特別設置了4個分論壇,包括:法制的倫理基礎,公司治理、合規與企業社會責任,經濟改革、法制建設與倫理進程,消費者權益保護。
企業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最重要主體,其行為及遵從的準則是檢驗其承擔社會責任表現的根本標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王曉川教授,談到:“公司自其誕生的第一天開始,尋求資本的最大價值便成為公司行為及公司法律制度設計的首要目標。但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公司在關注自身利益、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日益重視其他主體的利益,注重承擔社會責任。我國新《公司法》總則部分第5條對公司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對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的一種確認、升華和強化,表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金融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伏軍教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深層次闡述:“公司的社會性要求公司在享有權利和追求私益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義務。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經營活動不受他人影響、自由支配財產是公司的基本權利。這種權利的正當性來自于個體自由與人人追求私益最大化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理論預定。這種權利的法律基礎應當是公司法、財產法、物權法。基于社會性,公司有義務減少經營活動中的負外部性。這種義務的正當性基礎是福利社會中人類對安全與健康、尊嚴、文明、和諧的內在訴求。 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法律意義是公司應盡的社會義務。公司的這種義務必須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才可以得到真正履行。作為制度基礎的法律不僅包括公司法、企業法,同時也包括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債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公司治理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公司治理的模式選擇會影響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方式。公司的諸多社會義務不可能完全通過公司內部治理完成,不能過分依賴公司履行社會義務的主觀能動性,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社會義務更多應借助外部法律作為約束與保障。在設計我國公司社會責任時,主要路徑應在于外部制度約束的完善上,而不應建立在公司‘良知’的假定基礎之上。具體制度設計應涉及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債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的完善。”商界代表、鹽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安立軍先生,分享了鹽城捷康作為中美知識產權訴訟歷史上第一個主動加入ITC-337調查并取得完勝的企業的經驗和體會。
兩天的國際研討會在與會嘉賓精彩的演講及熱烈的討論中落下帷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倫理研究中心、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將秉承此次大會的宗旨,加強與各利益相關方的協同合作,共同推進中國法制建設、倫理進程及中國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