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晚上六點半,“當代刑法思潮論壇”系列活動第四場在清華大學大學明理樓模擬法庭順利舉行。“當代刑法思潮論壇”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由北京大學楊春洗法學教育基金會資助,并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聯合承辦,旨在展現當代刑法學術前沿基本立場、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專題性、系列性、學術性論壇。本次論壇主題為“刑法中的責任原則”,主講人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軍教授。論壇由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主持,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黎宏教授、勞東燕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阮齊林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劉仁文研究員以及深圳大學法學院蔣慧玲教授擔任點評人。此外,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何慶仁博士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付立慶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江溯博士后等多位老師也出席了本次論壇。論壇吸引了來自多個院校的近兩百名學生來到現場聽講。
在本次講座中,馮軍教授重點梳理了責任觀念的演變過程,勾勒了責任理論發展的四個階段 —— 結果責任論、心理責任論、規范責任論以及機能責任論,并主張適用機能責任論以克服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無法貫徹責任原則的缺陷。
馮軍教授指出,作為責任理論最初階段的結果責任論將人當作物來對待,是人類愚昧的產物。直到18世紀中葉,結果責任論才得以逐漸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心理責任論。心理責任論既是古老刑法文化的遺產,也是自然科學發展與實證主義哲學勃興的產物。這種理論使得人們只需對與自己的心理有聯系的行為負責,為現代責任觀念奠定了基礎;但它只考慮了客觀存在的心理事實而未能考慮對事實的評價,因而存在著缺陷。在批評心理責任論的基礎上,在新康德主義哲學的指引下,規范責任論得以構建并迅速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規范責任論在對慣犯處罰原則等問題的解釋上遇到了困難。為克服這些困難,機能責任論應運而生。機能責任論認為責任的本質是行為人違反法規范的動機的可譴責性,其核心主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需要根據行為人對法律是否忠誠以及社會能否以追究責任以外的其他方式克服行為人所造成的社會沖突來綜合判斷。馮軍教授強調,現代社會是價值多元的陌生社會,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機能責任論有助于法規范的維護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而值得提倡。在回答學生提問階段,馮軍教授還就責任與預防的關系、刑法中如何貫徹責任原則等問題作了簡要的闡述。
在點評階段,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黎宏教授、勞東燕副教授、劉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齊林教授、劉仁文研究員、蔣慧玲教授分別作了精彩的點評。九點半左右,論壇圓滿結束。
(圖文/鄒兵建 供稿)
在本次講座中,馮軍教授重點梳理了責任觀念的演變過程,勾勒了責任理論發展的四個階段 —— 結果責任論、心理責任論、規范責任論以及機能責任論,并主張適用機能責任論以克服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無法貫徹責任原則的缺陷。
馮軍教授指出,作為責任理論最初階段的結果責任論將人當作物來對待,是人類愚昧的產物。直到18世紀中葉,結果責任論才得以逐漸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心理責任論。心理責任論既是古老刑法文化的遺產,也是自然科學發展與實證主義哲學勃興的產物。這種理論使得人們只需對與自己的心理有聯系的行為負責,為現代責任觀念奠定了基礎;但它只考慮了客觀存在的心理事實而未能考慮對事實的評價,因而存在著缺陷。在批評心理責任論的基礎上,在新康德主義哲學的指引下,規范責任論得以構建并迅速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規范責任論在對慣犯處罰原則等問題的解釋上遇到了困難。為克服這些困難,機能責任論應運而生。機能責任論認為責任的本質是行為人違反法規范的動機的可譴責性,其核心主張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需要根據行為人對法律是否忠誠以及社會能否以追究責任以外的其他方式克服行為人所造成的社會沖突來綜合判斷。馮軍教授強調,現代社會是價值多元的陌生社會,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機能責任論有助于法規范的維護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而值得提倡。在回答學生提問階段,馮軍教授還就責任與預防的關系、刑法中如何貫徹責任原則等問題作了簡要的闡述。
在點評階段,陳興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黎宏教授、勞東燕副教授、劉明祥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齊林教授、劉仁文研究員、蔣慧玲教授分別作了精彩的點評。九點半左右,論壇圓滿結束。
(圖文/鄒兵建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