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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釋義暨轉型期憲法解釋”學術研討會在浙大光華法學院成功舉行
發布日期:2011-05-2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2011326日,“《憲法》釋義暨轉型期憲法解釋”學術研討會在浙江大學之江校區圖書館會議室舉行,這次會議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主辦,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和浙江大學“轉型期法治的理論、制度與實證研究”項目委員會承辦。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科院、中國政法大學、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高校與研究機構的二十余位憲法學學者展開了為期一天的深入研討。

開幕式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鄭磊副教授主持。浙江大學副校長、光華法學院院長羅衛東教授致開幕辭,代表學校與學院歡迎參會的各位憲法學專家、學者,并介紹了光華法學院的辦學體制、發展規劃及近來的發展情況,希望與會學者多多關心與支持光華法學院的發展。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代表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對會議主辦方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謝,并對參加本次會議的各位專家、學者提出了期許,希望通過本次會議的研討能夠進一步提升我國憲法的解釋力與適用力。

會議以“凝練憲法條文、憲法概念的解釋方案”為主題,力圖融合制定者原意、中國行憲經驗與政改空間、立憲主義原理,構建我國憲法規范的意義脈絡。這項工作對于轉型中國的憲法實踐與憲法學科,是一項兼具基礎性和挑戰性的工作。根據現行憲法結構,本次會議在二十三篇會議論文的基礎上設立了“基本制度篇”、“國家機構篇”、“基本權利篇”與“解釋理論篇”四個單元。

第一單元“基本制度篇”由董保城教授主持。深圳大學法學院葉海波副教授做了題為《特別行政區制度條款中“法律”一語的涵義》的主題報告。報告人從反思憲法上傳統的立憲主義研究立場出發,對我國《憲法》第31條特別行政區制度條款中“法律”一詞的涵義進行了全新視角的闡釋。報告人認為,當前學界通說的“基本法律論”——認為第31條規定的“法律”意指“基本法律”——面臨著難以克服的關于普通法律不得違背憲法的法理障礙。為此,應當從規范主義研究的立場暫時撤退,以全國人大開展的真實憲法實踐為面向,將1982年修改《憲法》時全國人大在第31條設置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條款理解為一種主權者的政治決斷行為。報告人認為這是對現行《憲法》第31條特別行政區制度條款中“法律”一詞的有權解釋,能夠有效平息學界關于基本法違憲的爭論。同時,報告人指出全國人大的上述政治決斷權力將隨著國家統一目標的完成而退出歷史舞臺,因此不會對中國長遠憲政秩序的建構造成沖擊。童之偉教授、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石東坡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王鍇副教授分別對報告人的報告作了點評。童之偉教授指出,報告人論證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石東坡教授認為葉海波副教授的發言穿梭于學理與意識形態之間,同時對報告人的具體研究方法提出了商榷;王鍇副教授對報告人在沒有窮盡規范主義研究方法的情況下匆忙轉向事實論上分析的研究進路提出了商榷意見,表達守備規范主義的憲法研究方法的立場。

第二單元“國家機構篇”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林來梵教授主持。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鄭戈副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林彥副教授分別作了主題報告。報告人鄭戈副教授在題為《村民自治組織條款解讀》的主題報告中,首先從法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當前村委會選舉亂象的原因所在;其次提出可以參考《黨章》第29條對《憲法》第111條的村民自治條款進行政治解讀。在題為《基本法律修改條款解讀》的主題報告中,報告人林彥副教授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性質對于全國人大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不僅受到行使時間、修改幅度、以及遵循原則的限制,還受到全國人大事前立法保留、合法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限制。政治先例也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某些基本法律時尊重全國人大的決策權威,對于那些應當由全國人大進行修改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主動提請全國人大行使修改權,以提高所修改規則的民意基礎。基本法律修改權的規范完善,應從實體和程序上著手。實體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可能將某些重要的基本法律的修改權提請全國人大直接行使;程序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全國人大下一期會議時及時將基本法律修改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報告。董保城教授、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陳征副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分別對兩位報告人的報告進行了評議。董保城教授認為,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制度息息相關,憲政主義核心價值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天然的“少數性格”,能確保基本權利的維護。陳征副教授提出,我國的自治改革可以選擇從離政治較遠的地方進行試驗;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控制還可以通過人事手段,比事前立法規定更靈活,更具有時效性。鄭磊副教授指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性質背后的問題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關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同時是與全國人大并列的立法機關。林來梵教授總結道,法社會學的特點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沒有能力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正如對規范問題的研究,往往沒有能力發現事實問題真正之所在。正是因為本身的局限,才要鼓勵多元的憲法解釋方法。

第三單元“基本權利篇”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焦洪昌教授主持。山東大學法學院李忠夏副教授和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杜強強副教授分別作了主題報告。在《人權條款的憲法解釋》一文中,報告人李忠夏副教授以人權和基本權利的關系為背景,對我國2004年修憲時增加的“人權條款”的價值內涵、理論及實踐意義進行了細致闡釋。報告人認為,“人權條款”應當包括尊嚴與價值兩個方面的價值內涵;對“人權條款”的解釋可以引發基本權利主體的擴張、國家保護義務的確立、未列舉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基本權利理論變遷,并妥善化解我國現行憲法秩序中蘊含的社會主義與自由主義兩種價值取向之間的緊張關系。在《基本權利條款的規范領域和保護程度》一文中,杜強強副教授以商業言論為例,對基本權利規范領域的劃定進行了方法論上的詳細闡述。報告人認為,無論從制憲者的政治立場、憲法原意還是規范體系上看,我國憲法第35條言論自由條款的規范領域都僅限于政治權利。只有考慮到1993年修憲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實,上述言論自由條款才獲得了“新的質素”,為此可以將商業言論涵蓋在憲法第35條之內。因此報告人總結認為,基本權利規范領域的劃定不能基于語義上的單純涵攝,而是應當結合特定憲法基本權利條款所體現的憲法價值和制憲目的進行具體認定。廈門大學法學院劉連泰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翟國強副研究員、廈門大學法學院周剛志副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于文豪分別對兩位報告人的報告進行了評議。劉連泰教授指出,憲法上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的“公民”在語義上可以直接涵蓋外國人與無國籍人,無需像李忠夏副教授主張的那樣通過對人權條款的解釋來對“公民”的概念進行擴張解釋;翟國強副研究員對杜強強副教授文章的研究方法與結論表示贊同,同時對文章提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范圍越寬,其保護強度越低”的具體論點提出了商榷意見;周剛志副教授認為杜強強副教授文章中對言論自由條款所作的目的解釋屬于一種原旨主義的目的解釋,與當前主張的功能意義上的目的解釋存在差異;于文豪博士針對與會學者在規范分析與政治分析方法論上的爭論,提出了一種稱為“政治邏輯的規范分析”的研究方法。

第四單元“解釋理論篇”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童之偉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翔副教授做了題為《憲法教義學體系的發展》的主題報告,系統介紹了德國基本權利教義學體系的發展,為中國憲法教義學體系化的展開作了鋪墊。報告人指出,德國以基本法的整個文本為基礎進行體系化思考,將各種紛亂的基本權利經過解釋重新整合,形成了一個精細謹嚴的憲法解釋體系,通過基本權利的不同功能去界定基本權利不同層次的規范內涵。盡管此功能體系在具體細節上還有較多爭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還在不斷進行著修補與調適,但以此功能體系作為基本權利的憲法解釋框架已在德國學界成為共識。這個外國法的研究報告為國內學者帶來了新鮮的一手資料,引來了南開大學法學院劉曉兵副教授、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凌維慈副教授、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劉國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王書成博士、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劉練軍副教授等九位學者的熱烈討論,將研討會的氣氛推向高潮。劉曉兵副教授指出,對外國法進行體系化的研究,也許需要加上歷史背景的分析。凌維慈副教授提出,學者對基本權利體系認識的轉變,一定是受到違憲審查案件的影響,文中應介紹相關案件。劉國副教授認為,憲法解釋必須圍繞其本質,即憲法文本。王書成博士認為,對外國法的借鑒,要基于中國的社會、文化、傳統、政治結構、權力架構,在中國的憲法文本下來構建上述制度,非常具有挑戰性。劉練軍副教授提出,中國學者應當面對實質問題,即法律的實施,應當在法治國的建設中扮演有力的角色。童之偉教授總結道,系統研究外國法之后,要看到外國法與我國研究方法、條文理解、人權保障之間的聯系,盡可能為我國憲法條文的解釋提供智識上的借鑒。

閉幕式由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副所長鄭春燕副教授主持,董保城教授與林來梵教授分別對本次研討會作了總結。董保城教授充分肯定了研討會的意義,認為這樣的學術交流對法治建設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林來梵教授指出,本次會議是新生代憲法學者的首次集體性出場,林教授鼓勵青年學者相互包容多元的研究背景、不同的憲法解釋方法,共同推進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長足發展。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費善誠副教授代表會議主辦方向與會學者致謝,歡迎各位與會學者常來我校訪問,向同學們傳授學界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本次會議是新生代憲法學者的一次集體性出場,會議以十七位青年新銳學者為主體,同時邀請四位資深學者坐鎮指導。本次會議是聚焦憲法條文與憲法規范提供解釋方案的專題研討會,二十三篇會議論文綜合運用各類方法就《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了精致、透徹的解釋。本次會議也是打造之江學術俱樂部的成功舉措之一,之江校區百年積淀、景致天成,此時正值春暖花開,更是書香繞梁,之江的氛圍與景色令與會代表贊不絕口。(撰稿:陳歆孜、施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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