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點評人
朱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亞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江必新:北京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期,社會穩定和諧還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探索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功能有機銜接,增強矛盾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全局性、前瞻性和戰略性的課題。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和理念:既不局限于傳統也不等同于國外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不是一個全新的問題,它是指由各種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其中包括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型共同構成的糾紛解決和社會治理系統。
不同于國外經常使用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為“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或翻譯為“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概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雖然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相同。現代西方國家片面追求國家對糾紛解決的壟斷,強調訴訟司法的單一性的作用。之后出現了司法的危機困境之后再反過來求助于非訴訟機制,希望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來解決二者協調。中國的法治建設剛剛起步,對司法程序、訴訟程序的建構還在進行中,需要對應、關照、協調考慮二者關系。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際上能把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連接起來,從法制建設一開始,就將二者融入法治建構當中。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亦不同于古代“厭訟”的調解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中國的審判體系或者訴訟體系,就和協商式的糾紛解決方式高度融合。教育式的調停,在調和判之間沒有鴻溝和界限,調解優先成為了我們的傳統和特點。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系統中,每種制度或者程序,都有獨立的運行空間,同時又能構成功能的互補,這樣能滿足社會和當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選擇自由。它有諸多特點,第一,強調多元性,多元性體現于主體的多元,方式的多元,適用依據的多元,適用糾紛類型的多元。在社會發展中可以借助多種力量,多種方式來解決糾紛。第二,強調開放性和兼容性,鼓勵公眾民眾和普通人參與該系統中,但同時有一部分會有高度的職業化標準,保持一部分的司法準入高度。第三,強調選擇性、適應性和衡平性。中國地域廣博,民族文化各異,不宜完全按照法制的統一標準,設置統一的標準化的制度。應以適應性為前提,不完全強調簡單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或是意識形態的單一性,而是強調最大限度取得雙贏互利,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第四,反思性建構,對制度持有極高的期待。對制度的批評或者是指出一些問題時,不主張解構或者使制度推倒重來,而是通過一些技術性的調整,或者協商性的作用,來改變制度的僵化以使其發展。第五,強調規范性和靈活性,可以采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可以采用公序良俗,也可以適用當事人的約定。
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保證法治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什么要在中國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呢?
從政治意識形態或者傳統文化方面來論證,可能稍有不足。而從普適性來看,就可以看出其必然性。大部分的觀點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轉型,人類必然都要經過“訴訟爆炸”,都要進入訴訟社會。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簡單地認為這是一個必然規律、普適性的邏輯,所以會放棄對糾紛解決機制以及社會治理的主動干預。在制度設計合理、政策采用合適時,初期完全可以通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促成分流,促成各種社會力量和司法力量的平衡,從而避免“訴訟爆炸”的到來。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這樣的作用,一是能保障法治的循序漸進發展;二是能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三能提供實現正義、獲得救濟的多元途徑;四是能促進法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三、在社會轉型期實現善治:法治與其他社會治理機制的協調
緩解現實化與本土社會、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探索、發現法治的合理路徑與本土模式,促成國家機構與社會力量的協調,達到超越法律局限性的善治,是我們制度建構的目標,這也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目標。
社會轉型期中,考慮中國在社會建構中所面臨的問題,有很多路徑選擇,包括新程序主義等。但基于現實條件的局限性、障礙性的考慮,如立法的能力不足、社會價值的共識尚未達成、制度設計的理念尚沒有充分的博弈,特別是現階段粗放型的制度設計現狀,還不宜解構、重建制度,而應從糾紛解決的角度去進行補救。
要改變司法是萬能的認識。司法不僅沒有強大的建構規則和解決社會政策問題的能力,而且在面臨轉型期的特殊問題的時候,能力非常有限。在西方,ADR帶來了法律的革命。協商性糾紛解決方式可以使得社會的聲音更加強大,同時使法律職業者有了更多接觸民眾的機會,也即面向基層、改變思維方式的機會,讓律師做民眾的調解者,將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多元化糾紛機制,在以法治為核心的同時,又能克服僵化法治、過度法治、法治西化帶來的弊端,彌補立法的不足和制度的缺陷,在糾紛解決的實踐中進行一些創新。比如說在勞動仲裁之前,筑造勞動調解的機制,在動員的過程中,改變原來立法中錯誤的指向,形成糾正性的、反思性的機制。另外,增加一些對當事人以人為本的應對性的機制。
總的來說,多元化糾紛機制的建構,首先是政策意義上的建構,即理念上的建構。對傳統的糾紛解決的多元化要持一個同情、寬容、開放的心態,使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能夠在法治環境下順利健康地發展。其次是具體制度的建構,通過合理的資源配置和合理的科學設計,能有效地干預所謂的訴訟社會的到來,或者糾紛解決的單一化的趨向。
現場點評
朱蘇力: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強大的驅動力
糾紛解決之難,與其說是認識上的錯誤,不如說是社會變化帶來的困難。經濟社會的高度發展使我們從熟人社會變成了陌生人社會,傳統的調解不再起作用。在法治社會的建構尚未完成的背景之下,倡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著重要意義。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實際上需要法學家和法官都有一個正確的判斷:用哪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對于整個社會的治理更好、更有效、更能夠促進規則的發展。
倡導一個制度,不僅僅需要完整、有力的論證,更重要的是其有發展的驅動力。調解作為非正式制度,需要一種驅動力。一般來說,非正式的制度不能夠給予學者和法官、律師等職業人提供發展空間,既得利益集團沒有動力促進其發展。一個制度的衰落或者興起,實際上是一大批利益集團附著其上。調解在目前來說,很難進入到市場運作。這就需要讓國家去投入,讓法律人愿意為之投入。
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整個國家投入資源,使律師能夠進入調解,進入協商,進入談判。并且律師等法律人應該在調解機制中獲得經濟利益,獲得尊嚴。
王亞新:善治需要國家和社會的互動
目前,社會某些方面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失衡,諸如社會的活力不夠,貧富懸殊,東部和中西部、城市跟農村等方面長期以來的矛盾沒有解決,現在又將面臨經濟通脹,這很容易引起很大的社會不穩定。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來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達到維穩的目的,具有戰略性的意義。
善治不是國家單方面的服務,而是國家與整個社會的互動、協作,其中包括妥協。無論是管理還是服務,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國家和社會的相互關系。
國家的優勢是可以動員全國人民自上而下來集中解決一些問題,但是,一個突出問題是:管理的高度行政化模式復制到其他領域,是否能起相同的作用?具體到糾紛調解,需要非常高的技巧、經驗,夾雜著道德、人格等因素。謀求、推動司法的能動性,尋求社會的支持,采用傳統的、實用的、效益性的手段,方能達到善治的目的。
江必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特別關注五大問題
范愉教授的學術觀點具有四個特點,第一,它是可持續發展的時代命題,全面定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與價值。第二,立足于社會轉型的現實背景,理性地籌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架構。第三,關注訴訟與非訴訟的內在關聯,細心地關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協調。第四,著眼于善治的宏觀特點,進行文化多元化發展的論證。
在我看來,當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特別關注如下問題:第一,要重塑誠信、自治、和諧包括善治的促成機制,來提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接受性。第二,要強化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確保把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第三,要構建最低限度的誠信公正體系,增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正當性和可選擇性。第四,完善科學的訴訟與非訴訟的銜接機制,增強互補性。第五,建立理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增加實效性。
現場互動
問題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否僅靠倡導就能促成?
范愉:在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參與政策的推進和立法,同時積極參與實務部門工作。可以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基于實踐的對策研究。
問題二:依法調解如何理解?
范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依據,不僅僅是成文法律,而是更加廣義的法律概念,包括公序良俗在內,可以說,調解,就是以法律為底線來進行的。
問題三:調解能否適用于陌生人社會?
范愉:不同的糾紛解決,有對應的制度設計。陌生人中同樣可以實現依法調解,比如交通事故,日本90%的交通事故糾紛是由盈利性的保險公司處理。如,按照嚴格的精算確定賠償的數額標準,由專業化的人去確定責任并溝通和化解矛盾。
問題四: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如何銜接?
范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追求實現非正式和正式兩種機制的高度融合。但是,由于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不是靠國家強制力來帶動的,而是靠調解結果的自愿履行,如果糾紛全部依賴國家的控制強制執行,反而會導致法律的執行難,增加法律的壓力。
問題五:調解是否真能達到案結事了?
范愉:調解可以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但當前我們的調解實際混同于判決,與判決無異。用這種與判決不分離的方式去調解,很難產生認同感,進而其效果、價值、優勢、功能也無法體現。因此,要充分發揮其作用,關鍵是要改革調解的方式和定位。
問題六:正式與非正式的調解機制之間的邊界在哪?
范愉:美國是靠激勵機制來對糾紛進行分流的,激勵機制參與的方式也很多,沒有太明顯的邊際,公私劃分越來越模糊。二者都存在對國家抑或社會力量的依賴,交叉非常明顯,界限非常模糊。美國9·11事件、日本核泄漏事件等都用非訴方式給當事人最直接的救濟。其實在中國國情的大背景下,制度設計不求完美,只求可行,不用過多擔心給法治帶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