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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專家學者對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發布日期:2011-05-25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

  521,圍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可持續發展:如何在轉型社會中實現善治”的主題,由中國法學會和清華大學主辦、法制日報社協辦、清華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承辦的第5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在清華大學隆重舉行。主講嘉賓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范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和清華大學法學院王亞新教授分別從各自的專業角度進行了評論。

  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飏,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出席并致詞,三百多名京城各高校的學生出席了論壇,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教授擔當主持。

□ 本報記者 蔣安杰 唐仲江整理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 主講人:范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可持續發展:如何在社會轉型中實現善治”,這個話題有很強的問題意識,是一個比較強的中國的話題,而且也試圖要解決的是一些中國在法治進程中面臨的實際問題。

  在社會轉型期實現善治,社會轉型期考慮到中國在社會建構中所面臨的問題,在初期有很多路徑,包括新程序主義等等。其實大家都希望構建完全現代化的司法制度,但目前有一些局限性和障礙。

  大家都知道法院提出調解優先的背景,一個是解決案結事了,一個是解決所謂的案多人少。雖然多數法院認為后者更重要,但是當一些訴訟進入法院的時候,法官們不是做不出來判決,而是判決難以為當事人接受,于是很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又轉入到了信訪的行列,成為涉訴信訪。這一問題對法院來講更重要。協商性的解決方式最大的好處是盡可能軟化依照僵硬的規則的判定,爭取合理的結果。

  從糾紛解決和善治的關系來講,我們現在追求的善治是以法治為核心的,但是它同時又會克服過度法治、僵化教條的法治和西化法治所帶來的問題,消除法治的負面影響。所以通過善治引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是解決法治進程中面臨的問題,包括彌補立法的不足和制度的缺陷,在糾紛解決的實踐中進行一些創新。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實現善治的途徑,其建構主要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宏觀政策意義上的建構,即通過國家政策、基本立法和司法政策等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理念。在法治化進程中,不僅僅依賴國家的法律、司法等正式制度,而且對那些適應社會需要、在糾紛解決實踐中自然生成的傳統糾紛解決機制或方式要高度重視。盡管在現代化過程中,由于國家和法律控制范圍的拓展,這些機制逐步弱化,但其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自治性、過渡性、合作性功能和價值是不應忽略的。

  二是具體的制度和法律建構,即國家針對特定領域或特定類型糾紛,通過理性建構,建立司法、行政、社會救濟相結合、非訴訟與訴訟相銜接、兼顧公平、效率和效果的解紛機制。這種理性的制度建構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諸訴訟的幾率和必要,提高協商、社會干預和當事人參與的作用,降低社會用于糾紛解決的成本和風險,改善糾紛解決的效果。

  這兩種建構方式,旨在降低現代化造成的社會失范和對國家權力的過度依賴,減少社會在糾紛和社會沖突中的成本與風險,提高社會自治和協商能力,培養現代公民社會的成熟。 (本期論壇由法制網直播,歡迎登錄)

  理論的創新應能付諸實踐

  □ 評議人:朱蘇力(北京大學教授)

  對于糾紛解決機制,我認為需要認真思考的是,為什么這在中國會變成一個問題?以前中國社會很長時間是不太習慣于去打官司的,為什么到了80年代以后,通過法制慢慢集中到司法制度當中去,以及為什么今天才回來?

  實際上社會管理創新是需要整個國家去投入資源,要使律師能夠進入調解,進入妥協,進入談判,必須讓律師參與到調解當中,這才真正使調解不僅僅停留在論證之中,我覺得這可能才是真正的一個創新的思路,真正能夠付諸于實踐的思路。

    理性看待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 評議人:王亞新(清華大學教授)

  今年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但是從去年到今年,我們也看到了社會各方面的失衡。從大學生,甚至到低端的制造業就業都很困難,社會的活力不夠,尤其社會本身又是貧富懸殊,東部跟中西部,城市跟農村,長期以來矛盾沒有解決,現在又通脹,通脹很容易引起很大的社會不穩定。

  這些跟我們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有什么關系呢?在國家社會這樣的格局中,我們把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來,維穩越來越具有戰略性的意義。

    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多維思考

  □ 評議人: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范教授提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個命題,不是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一個流行語的時候,而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大家熱衷于強調正規的訴訟程序的時候。應該說這里面既有范教授深刻的學術洞見,也有她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膽識,這是第一點;第二,范教授十多年來專注于這樣一個問題,精雕細刻、精耕細作,寫了多部專著和多篇論文,做了很多事情,可以說,取得了非常豐富的成果;第三,多年來,范愉教授對我國的法制建構,包括對最高法院有關制度的建構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在我看來當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需要特別關注這些問題:

  第一,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文化認同的促成機制,提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接受性。范教授談到,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能僅僅建立在對中國傳統文化認同這樣一個基礎之上,對此我是贊成的。當下必須塑造誠信、自治、和諧、善治等理念,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根植于深厚的文化土壤中,才更有其可接受性。

  第二,強化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范教授提出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可持續性發展這樣一個重要命題。我理解,一種機制之所以是可持續的,一定是因為它是有持續的動力源的。這個動力源,我認為應該是一種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以北歐為例,那里的糾紛,百分之七八十是由保險公司解決的。在那里,有所謂的糾紛險,保險公司為了營利,千方百計地化解這些糾紛。這種化解糾紛的機制,對我國是具有啟發性的。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除了發揮國家的力量,也不能忽視了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在我國,構建糾紛解決制度,似乎有這樣一種成見,認為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是靠不住的。比如說拆遷,一定要找沒有利害關系的去做;又比如,公共服務,也一定要找沒有利害關系的去做。其實,這是一種簡單化的思路。利害問題,逃避不了,也擺脫不掉,只能正視它、接受它、規范它、引導它,進而才能降低其風險,減少其弊端。所以,一個合理的利益導向機制至關重要,它是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持續性的動力源。

  第三,構建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機制,增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正當性和可選擇性。人們之所以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除了符合其需要以外,還在于它所具有的可選擇性,在于它可能提供的公正性,可能包含的正義含量和其他相關的價值,如效益、和諧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提出,是建立在對正規程序弊端的反思基礎上的。與此同時,也要反思的是,我們試圖建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不是就沒有弊端呢?肯定不是的。因此,在反思正規程序的基礎上提出多元化解決糾紛的命題,還需要在進一步反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能具有的弊端的基礎上,進而對這種機制本身提出要求。非正式機制的程序雖然不可能套用正規機制的正當程序——否則就可能喪失自身的價值,但也應該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正當性,從而提升其處理糾紛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增強正式機制與非正式機制之間的互補性。過去我們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混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現在來看,有其弊端。如果在審判中過分地強調調解率,法律的指引功能就難以體現;如果過多地關注息事寧人,法律正義就難以彰顯;如果審判活動中的法治內涵被削弱,善治也就難以期待。對于建立科學的訴訟與非訴的銜接機制,不少法院正在探索這樣的做法,即在訴訟之前盡可能地利用各種途徑——包括法院外、法院內或附屬于法院的種種方式——進行調解、斡旋、協商等,而一旦進入訴訟,則要執行正規程序,尊重司法規律,避免讓當事人和社會感覺法律是一個“橡皮筋”。

  第五,建立理性的執行審查機制,增加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效性。要想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的作用,不能不關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和執行力。我覺得,能不能考慮在法院建立一個申請執行各種調解協議或裁決的普遍性審查機制。如果調解成功且當事人自覺履行的,效力自不待言;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可以考慮把仲裁的、非訴行政的、民事調解或裁決的整合起來形成一個規范,把共性的東西提煉出來,也把個性的東西歸納出來,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理性的審查機制,根據調解裁決的不同性質、權利的重要性以及先前程序正當化程度等確定不同的審查強度,從而提升多元化或者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增強其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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