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由臺灣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設立的“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正式啟動,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鄭州大學以及臺灣大學、臺北大學等兩岸10所重點大學應邀參與第一個五年計劃(2011-2015)。
同日,該計劃的三大項目之一,“中達環境法學者”及“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獎項已率先進入申請程序。請密切關注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網站(http://www.deef.com.cn/)基金會推廣主軸-“贊助環保行動”及“會員專區”部份。即日起,即可開始中達環境法學者/青年學者的申請,請登錄基金會網站“會員專區”(用戶名:deef,密碼:20110401),下載電子申請表;紙本申請書,請于申報截止日(2011.5.16)前寄送至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秘書處(以申請材料寄達時間為準, 逾期不候, 請予支持!)。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裕民路12號E3座 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 劉逗逗收
郵編:100029
電話: 86-10-82253225-6822
傳真: 86-10-82251360/82252308-6822
“中達環境法學者”及“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獎項
1.獎勵種類、人數及金額
(1)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每年從環境法學科(含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的杰出教授或副教授中評選出一位,授予“中達環境法學者”榮譽稱號,并提供三年特別津貼,每年人民幣10 萬元,以獎勵他(她)在該學科領域的重要貢獻,支持其學術研究工作的持續發展。
(2)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每年從環境法學科(含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中評選二位 “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 獲得者,并一次性提供特別津貼人民幣各5 萬元,以獎勵他(她)在該學科領域已取得的成績,并鼓勵和支持其進一步開展教學科研工作。
2.申請和評定
(1) 受邀高校可于每年年初各推薦一名申請人分別申請“中達環境法學者”和“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其中“中達環境法學者”的申請人應為申請當年55 周歲以下(含55周歲)的杰出專職教授或副教授;“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 的申請人應為申請當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具有博士學位的專職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教師。申請人申報時應填寫由實施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格式的申請書,其中須附有申請人所在學院(或與學院相當的系)負責人簽署的推薦意見。
(2) 實施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進行評議,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形式推選,經規劃委員核準后,報請臺達基金會董事會備案。
(3) 為促進優秀學者的不斷涌現并擴大計劃資助的范圍,上述兩項獎項的獲獎者將不能再次申請與其所獲獎項相同的獎項。“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獲獎者在獲得基金獎勵到期兩年后可向實施委員會提出“中達環境法學者”的申請。申請書中除規定的申請內容外,還應著重說明在獲得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之后的主要成就和進一步申請的理由,與當年其他中達環境法學者申請人共同參與評選。
3.中達環境法學者的責任與義務
(1) 中達環境法學者獲得獎勵后,應該兢兢業業、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在學術界起模范和榜樣的作用,無愧于“中達環境法學者”的光榮稱號,在科研、教學和學科建設等工作中繼續做出杰出的貢獻,以推動國內環境資源能源法學科的發展,為兩岸環境法學科拓展國際學術影響做出貢獻。
(2) 每年六月初獲獎者應向實施委員會提交年度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及促進學科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報告,三年到期后應提交總結報告。
(3)在每年召開的“中達環境法論壇”上,上一年度的獲獎者須獨立撰寫出具有較高水準的學術論文,并就其研究成果做學術報告,并在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各受邀高校及臺達基金會網站上發布其于資助期內完成的已出版(發表)的研究成果。
(4) 中達環境法學者獲獎的3年期間內,在法學或環境類的權威/核心期刊或CSSCI/TSSCI及SSCI、SCI、EI收錄的期刊上獨自發表3篇以上的環境法學論文,并注明該成果獲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資助。期間出版的專著,應注明該成果獲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資助。
4.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獎獲得者的責任與義務
(1)兢兢業業、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努力提高學術水平,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比較杰出的貢獻。
(2)獲獎次年六月初向實施委員會提交一年的工作報告,重點總結這一年中有突出成就的工作。
(3)獲獎者須獨立撰寫出具有較高水準的學術論文,在每年召開的“中達環境法論壇”上就其研究成果做學術報告,并在清大環境法中心、各受邀高校及臺達基金會網站上發布其于資助期內完成的已出版(發表)的研究成果。
(4)中達環境法青年學者獲獎的1年期間內,在法學或環境類的權威/核心期刊或CSSCI、TSSCI及SSCI、SCI、EI收錄的的期刊上獨自發表1篇以上的環境法學論文,并注明該成果獲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資助。期間出版的專著, 應注明該成果獲臺達環境與教育基金會中達環境法學者計劃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