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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在京舉行
發布日期:2010-11-23  來源:社科網  作者:佚名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繼2009年首屆大會后,于2010年11月在北京西郊賓館召開了第二屆大會。聯合國、歐盟、國際刑法協會、國際犯罪學會、國際社會防衛學會的代表和德國、俄羅斯、法國、日本、加拿大等12個國家的代表團以及中國大陸以及臺灣地區的刑法學者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專家共160余人參加了此次大會。這屆大會討論的主題是“全球犯罪的總趨勢和傳統刑罰理論及刑罰制度的反思與超越”。 第二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的開幕式由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張保生教授主持。出席開幕式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大檢察官,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大法官,原公安部副部長、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警察協會現任副主席羅鋒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法國防衛工作組石巴胡先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法國駐華大使蘇和特派代表、駐華大使館警務參贊衛杰先生,俄羅斯莫斯科國立羅蒙諾索夫大學法律系刑法與犯罪學教育系主任科米薩洛夫(Комисаров Владимир Сергеевич)教授,國際社會防衛學會主席、國際刑法學會副主席路易斯?阿羅約?薩巴特羅(Luis Arroyo Zapatero)教授,聯合國毒品犯罪問題辦事處代表多爾戈爾 蘇隆格(Dolgor Loslongo)女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康樹華教授、儲槐植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王作富教授,中國行為法學會秘書長田明海博士,原臺灣警察大學校長、臺灣銘傳大學講座教授、臺灣警察學會榮譽理事長蔡德輝先生等。
  本屆論壇主題包括兩部分密切相關的內容:(1)全球犯罪的總趨勢;(2)傳統刑罰理論及刑罰制度的反思與超越。在為期三天的會議中,各國專家學者就日益嚴重的犯罪全球化浪潮以及如何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廣泛合作,預防和打擊犯罪,傳統刑罰理論及制度的困境與出路等問題,展開了深入和廣泛的研討。本屆論壇特別致力于改變200多年來三大傳統刑罰理論原地踏步,徘徊不前的局面,在批判傳統的刑罰理論的基礎上,創立新的刑罰理論。
  會上大會主席何秉松教授作了題為《人權防衛論》的主題報告,經過討論,會議一致同意“人權防衛論”的理論和基本觀點。各國代表會議還討論了死刑問題及第三屆國際論壇的有關問題。最后,經各國代表團一致同意,以下三個決議

2010年第二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決議
決議〈一〉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關于“人權防衛論”的決議》
  本屆論壇的所有代表團代表一致認同“人權防衛論”的基本理念及以下的主要觀點:

  1、刑罰(國家適用刑罰權)的唯一目的是防衛基本人權
  國家統治權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刑罰權只有在“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人權”時才是正義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但是,如果自由不受限制,就會發生沖突,就可能侵害他人的人權。因為承認“狼吃羊的自由”就沒有“羊吃草的自由”,所以,自由必須加以限制,才能確保每一個人的人權。密爾(John Stuart Mill)指出,“對人類的福利來說,禁止人類相互傷害的道德規則最為至關重要”。因此,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權的狼,就要用刑罰加以懲罰。這樣才能保證“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
  密爾在《論自由》一書中還指出:“本文旨在確立一條極簡原則,當有權絕對地支配社會以強力和控制的方式處置個人的事情時,無論采取合法懲罰形式下的物質力量,還是公眾輿論下的道德強壓的手段,其準繩是自我保護,即人類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對任何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其唯一正當理由是旨在自我保護。對于文明群體中的任何一名成員,可以違反其意志而正當地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對他人的傷害。”(密爾《論自由》,譯林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p.11。)這就是密爾關于處理自由與權威問題的著名的自由原則。
  正是根據這個原則,哈特有力的駁斥了“一種由許多富有影響力的英國法官為反對諸種改革論點而提出的、貫穿上一個百年的觀點。即,將不合乎道德的行為,即使是對他人根本未造成任何傷害的不道德行為(例如同性戀),措諸刑律并予以懲罰是完全正當的。”哈特證明不應對一般的不道德行為進行懲罰,除非造成他人的傷害。
  應當指出,密爾所講的“對他人的傷害”,含義是不明確的,因而引起許多爭論。按照“人權防衛論”關于人權的基本觀點及其論證,“對他人的傷害”應當改為“侵犯基本人權”,所謂人權,即作為人所固有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只要是人,就應當享有這種權利。所謂基本人權主要指人的尊嚴、生命、安全(包括生命及其肢體的安全)、自由、平等、財產權等。
  為什么要做這樣的限制?因為:A.這種關于人權的觀點,已在國際上取得共識,并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肯定;B.人權是分等級的,只有對非常重要的人權的侵犯,才應動用刑罰加以保護。如果對一般的侵犯人權也動用刑罰,必然違反“平等地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人權”的正義原則。
  既然防衛人權是國家適用刑罰權的唯一目的,其邏輯上的必然結論就是排除任何其他目的。首先是排除社會防衛論,因為它“從根本上說,是一種不分是非、善惡,為一切統治者服務的理論”。其次,排除報應刑論,因為它主要是一種罪刑關系的理論,與國家刑罰權的目的,不在同一層次上。而且,由于缺乏科學性,它往往導致重刑主義。最后也排除折衷論(綜合刑論),因為他無法調和兩者的矛盾。(詳見何秉松教授的大會主題報告《人權防衛論》)
既然防衛人權是國家適用刑罰權的唯一目的,就意味著對德夫林勛爵的觀點(詳見哈特1962年在斯坦福大學的三個演講)的徹底否定,德夫林勛爵主張,“鎮壓那種不道德正如鎮壓顛覆活動一樣,正是法律職責之所在”。“人權防衛論”不僅否定用刑罰鎮壓不道德行為的必要性,而且也否定用刑罰鎮壓一般     違犯社會秩序行為的必要性,除非這些行為同時也侵害了基本人權。這不僅是從國家適用刑罰權的目的得出的邏輯結論,而且還有更深刻的考慮。
  考慮到“迄今為止,沒有一個國家統治權(主權)是完全合乎規律性和合乎人性的。它們的合理性,毫無例外,都是相對的。至于那些迄今為止仍然存在的現代國家,其中的大多數或絕大多數是部分正義的,沒有一個是完全符合正義的,也許還有一些是非正義的”(詳見何秉松教授的大會主題報告《人權防衛論》),特別是考慮到再次出現希特勒第三帝國和其他極權國家的可能性,為了防止國家統治權(主權)的濫用,侵犯人權,違反正義,必須在理論上對刑罰權實行更嚴格的規制(規范和限制)。
  “人權防衛論”一開始就給任何刑罰理論提出一個“斯芬克斯(sphinx)之謎”,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一個(或一部分)人有什么權力懲罰另一個(或另一部分)人?”何秉松教授認為,社會防衛論、報應刑論及其他刑罰理論都可能被斯芬克斯吞噬,只有“人權防衛論”是唯一幸存者。
  2、刑罰對人權防衛,是全面的、平等的
  這是“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人權”的必然要求。為了使我們對人權的防衛是全面的、平等的,我們將所有人劃分為兩類: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所謂“潛在的”,是指雖然尚未變成現實,但存在著變成現實的可能性或極大可能性。這種劃分就可以把一切人都包括在內,由于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也可能成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實際上就是所有人都可能成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這樣劃分的好處在于,它使我們充分認識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的極端重要性,從而徹底推翻了我們過去那種陳舊的傳統觀念,一講防衛人權,就只講保障人權,即防止國家對人權的侵犯(這種觀念深受李斯特的“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的影響),一講懲罰犯罪,就只是防衛社會,并非防衛人權(這種觀念主要來自“社會防衛論”)。
為了糾正這種錯誤,“人權防衛論”明確提出,對人權防衛是雙向的: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權;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侵犯人權。這與傳統的刑罰理論所講的雙向(雙面)預防,即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把人劃分為兩類,有利于我們平等地防衛這兩類人的人權。在刑法理論中講平等,首先是指這兩類人平等,它比其它任何平等都更為重要,因為這是兩類相互對立的群體。任何不平等,都會導致其中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害。例如,在迄今為止的所有國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訴訟活動中,過于強調保護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的利益,忽視保護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的利益,使他們處于不利地位,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甚至受到不應有的傷害。這是違背“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人權”的正義原則的。
  3、刑罰對人權的防衛,既包括對個人人權的防衛,也包括對集體人權的防衛
  所謂集體人權,包括各種政治、民族、種族、宗教和其他共同體,也包括全人類。保護他們的人權,是全球化時代的必然要求。戰爭罪、滅絕種族罪、種族隔離罪等罪行都是對集體人權的侵犯。這些侵犯都是針對集體的,他們侵犯的不僅是個人人權,而首先是整個集體的人權,例如,德國法西斯宣布猶太人是低劣的民族,必須加以消滅,等于剝奪整個猶太人民族的集體人權。它可以肆意殺害任何一個猶太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集體人權就沒有個人人權,猶太人作為一個集體需要受到特殊的保護。只有保護了猶太人的集體人權,個人人權才能存在并得到有效保護。因此,“人權防衛論”主張,不僅是國際條約,而且在國內法,都要把戰爭罪、滅絕種族罪、種族隔離罪等規定為侵犯人權最嚴重的罪行,從嚴懲處。至于涉及所謂“國際人道主義的干預”的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深入的研究。 但是有兩點必須予以肯定:(1)反對以此為借口干涉他國內政甚至進行侵略;(2)人道主義干預必須以聯合國的名義并在聯合國組織或監督之下進行,并要特別注意干預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以真正做到保護集體人權。
  4、刑罰對犯罪的預防,是通過善良人性的復歸和完善實現的
  人權防衛論的理念反對把刑罰作為威脅或恫嚇他人、預防犯罪的手段。因為,這與“以人為本”的思想相背離。康德說:“人就是目的本身,沒有人可以把他單單用作手段”。馬克思說:“有什么權利用懲罰一個人來感化或恫嚇其他的人呢?”刑罰對罪犯的懲罰,不是為了威脅或恫嚇他人,而是通過以善懲惡,劃清善惡的界限,強化人性中的正義感并樹立以善勝惡的信心,使人們進一步分清善惡,揚善懲惡。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僅不會實施犯罪,而且還會積極支持和參與打擊犯罪。預防犯罪,這是善良人性進一步完善的必然結果。
  刑罰防衛人權,還有一個更深刻的涵義,即:恢復罪犯人性的善,恢復他對自己和對他人人權的尊重,這是防衛人權的更高境界。對每一個人來說,人性是與生俱來的,但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會發生變化,或表現為人性的善,或表現為人性的惡。一切犯罪都是人性的惡的表現,刑罰應當努力使罪犯恢復人性的善,恢復他對自己和他人人權的尊重,重新獲得人的尊嚴、人的價值。只有這樣,才不會重新犯罪。罪犯恢復了人性的善,既防衛了他人的人權(不會再去侵犯他人人權),也防衛了他自身的人權(即由于犯罪而失去的人權的重新獲得)。人權和人性的密切結合與統一,是人權防衛論的根本性特征之一。現存的刑罰理論,把罪犯復歸社會視為刑罰的目的,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不僅有各種各樣的社會,而且,人們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同,籠統地提出復歸社會,既不應該,也不可行。回歸社會理論的錯誤,就在于它對人性的冷漠,只致力于罪犯適應社會,而不管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社會,更不管人性是否會因而進一步扭曲。“人權防衛論”所注重的,是使罪犯恢復人性的善,重新獲得人的尊嚴、人的價值。所謂不犯罪或不再犯罪,只不過是恢復罪犯人性的善的必然結果,并非刑罰刻意追求的目的。這是刑罰理論對罪犯的立場和態度的根本性改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5、刑罰必須堅持中庸精神
  人權防衛論把防衛人權確定為最高的價值目標,這是最高的善。作為實現這個目標的手段的刑罰,它的適用,就必須受到這個最高價值目標的制約,也必須是善的,我們反對為了目的,不擇手段。以為只要目的是善的,無論采取什么手段都是善的。事實上,任何刑罰的濫用,包括極端的刑罰、無度的刑罰、酷刑和懲罰無辜在內,都是對人權的侵犯,都是對“防衛人權”這個價值目標的嚴重違反,因而都是惡,而不是善。人權防衛論主張,刑罰必須是“目的善”與“手段善”的統一。不僅是“目的善”,而且也是“手段善”。但是,任何刑罰,都會在不同程度上侵犯罪犯的人權,既然是侵犯人權,就是惡,怎能變成“善”?這就牽涉到對“善”的理解問題。善與惡是倫理學的兩個基本概念。但對善卻有多種的理解。我們這里所講的善,并非說刑罰自身是善的,而是指它作為一種實現“防衛人權”目的的手段,必須是一種完善的手段,必須與防衛人權的目的相一致并有效地保證目的的實現,是一種完善的手段,是“手段善”。要做到這一點,刑罰必須堅持中庸精神。
  中庸,是中國儒家倡導的一種宇宙觀、方法論和道德境界。《論語?雍也》:“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以“中庸”為最高的美德。中庸主張“不偏不倚”“無過不及”。北宋程顥、程頤認為:“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遺書》卷七)南宋朱熹說:“中庸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而平常之理;”(《中庸章句》),“中庸”不僅是中國哲學的精神或精髓,也是西方一種重要的哲學思想。早在古希臘,中庸(mean)就是一個哲學范疇。畢達哥拉斯學派把現存事物看作是對立之間的“恰如其分的均衡”。柏拉圖把這種均衡概念移植到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認為,萬物皆有其中庸之道。如在情感方面,欲望過度是荒淫,不及則是禁欲,節制則是適度。在倫理觀上,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度三種狀態,過度和不及都是惡行的特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和道德的標準。刑罰堅持中庸精神,做到公正、適中、適度,充分發揮其作為實現防衛人權最高價值目標的手段所必然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約束的內在機制,從根本上防止刑罰的不當或濫用,永遠保持其“手段善”的性質。這種手段與目的協調統一的必然結果就是互相對立的兩類人(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的重新融合,達到中庸的最高境界——“和”,即和諧社會。由此可見,刑罰堅持中庸精神,從根本上說,是實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
  6、“人權防衛論”的兩大基石是“防衛人權”與“中庸精神”,兩者的完美結合與統一,就是人權防衛論。“人權防衛論”從其誕生的第一天起,就致力于追求這種完美的結合與統一,這是一個無止境的自我批判、自我揚棄、自我完善的漫長過程,這個目的實現之時,就是“人權防衛論”進入歷史博物館之日,同時也是犯罪與刑罰進入歷史博物館之日。
  基于對上述理論觀點的肯定和認同,第二屆國際論壇決定把“人權防衛論”及其基本理論觀點作為論壇的各個代表團共同主張的理論,公之于世。


決議〈二〉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關于死刑的決議》

  自從死刑存廢問題提出以后,各種刑罰理論都面臨如何回答這個問題的考驗。它成為考驗各種刑罰理論正誤、優劣的試金石。“人權防衛論”也同樣面臨這種考驗。我們必須正確回答這個問題,為此,論壇代表對死刑存廢問題進行了深入、激烈的爭論,形成了嚴重對立的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殺人犯殘暴地剝奪他人生命,甚至數十人、數百人的生命,罪行嚴重,慘絕人寰,他們不是人,是牲畜(野獸)。不判處死刑,難道要用納稅人的錢來養活這些牲畜(野獸)嗎?必須把他們處死,才能保護其他人的生命。另一種意見認為,罪犯也是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決不能對他們判處死刑,剝奪他們的生命。兩種意見相持不下。何秉松教授指出,根據“人權防衛論”的觀點,刑罰的唯一目的,是平等地維護所有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人的生命,如果我們主張死刑,就是主張剝奪人的生命,這是與“人權防衛論”的目的背道而馳的。我們不能一方面在目的上主張平等地、毫無例外地保護所有人的生命,而在手段上又采取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這是非常荒謬的。刑罰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中庸,中庸反對“過”與“不及”,尤其是要反對“過”,反對極端。因為物極必反,采取死刑這種極端手段來保護生命,其結果就會走向反面,不僅不能使失去生命的被害人復活,反而會危及更多的生命。因此,“人權防衛論”的理論及其內在的邏輯結構,必然得出廢除死刑的結論。應該強調指出,在全球化時代,廢除死刑的要求之所以成為一種強大的、不可抗拒的潮流,是因為,隨著人類的第二次覺醒,人類追求自身生存與發展的愿望日趨強烈,而生命權是人類生存的根本,人們要求把生命神圣化、絕對化,成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予以侵犯的圣物。熱愛生命、珍愛生命、保護生命成為全球化時代的最高音,成為全球化時代“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時代精神的集中表現。“人權防衛論”是根據全球化時代的歷史使命和時代精神創立的,因此,也必然反映時代的最高音,必然把生命視為不容侵犯的圣物,必然主張廢除死刑。但是,“人權防衛論”清楚地認識到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存在著種種障礙和阻力,在全球范圍內徹底廢除死刑需要有一個過程,我們應當容忍這個過程,但也要力爭盡快結束這個過程。這就是“人權防衛論”在死刑存廢問題上的根本主張和基本立場,從而也使“人權防衛論”成為廢除死刑唯一正確的、強有力的理論根據。與“人權防衛論”相反,傳統的三種刑罰理論(社會防衛論、報應刑論、折衷論)自身都不能必然得出廢除死刑的結論,其中有的理論甚至必然導致非保留死刑不可的結論。僅從死刑存廢問題,足以看到“人權防衛論”的正確性和優越性。主張“人權防衛論”就意味著倡導廢除死刑,承認“人權防衛論”就意味著承認廢除死刑,但是鑒于論壇代表對死刑存廢問題還存在著嚴重、尖銳的對立,尚未達成共識,因此本次論壇暫不作出廢除死刑的決議,只分別闡述雙方理由,公之于世。我們期待著那些反對廢除死刑的代表早日對“人權防衛論”有進一步的、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屆時,論壇就可以一致通過廢除死刑的決議。


決議〈三〉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關于召開2011年第三屆大會的決議》


  論壇決定第三屆大會的主題為“全球化時代恐怖主義在全球的基本態勢及其對策”,重點研究三個問題:(1)全球反恐的基本態勢;(2)反恐的全球策略和具體措施;(3)制定一個全面的反恐公約涉及的基本理論問題,特別是恐怖主義的概念問題。如有可能,草擬一個《全面反恐公約》草案,提供給聯合國參考。

  為了保證這個目的的實現,必須采取以下措施:(1)適當擴大參加會議的代表團的數量,增加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代表團,并于2010年12月底完成組團工作;(2)盡最大努力調整、充實簽字國的論壇內部機構,以便加強對第三屆大會的組織領導,此項工作至遲應在2011年3月底完成;(3)各國代表團必須根據會議主題的重點內容寫出一份代表本國的長篇論文,在2011年6月底以前提交秘書處,由論壇編輯部把它們進行綜合和系統化,編輯成一本題為《全球化時代恐怖主義在全球的基本態勢及其對策》的理論專著。分別用中英文出版,于第三屆論壇開會前贈送與會代表,便于代表討論;(4)由于與會國家增多,必須增加同聲傳譯的語種,大會秘書處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確定增加同聲傳譯的語種并付諸實施;(5)為了保證會議的質量,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大會的組織紀律,保證代表團全部成員自始至終參加會議討論,不得中途缺席,以免影響會議的水平和質量。具體辦法由秘書處制定并盡快通知各國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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