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綜述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于2010年8月27日至28日在“綠城”鄭州舉行。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鄭州大學法學院主辦,河南省法學會、河南大學法學院、鄭州大學“法治建設與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協辦。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河南省法學會會長李新民,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到會祝賀并講話。許崇德、廉希圣、蔣碧昆、魏定仁等近230位憲法學界老中青三代學者濟濟一堂,圍繞著學術研討會主題“憲法與法律體系”作了精彩的主題發言,并展開了充分而熱烈的討論。會議取得了圓滿成功。
此次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是“憲法與法律體系”,在主題下又分了三個分論壇,包括“憲法與法律體系”、“憲法與部門法、地方立法”以及“基本權利與國家制度”等等。會議組織者共收到與會者提交的學術論文共近200篇。會議主題發言分為大會主題發言及分論壇主題發言兩個部分。大會主題發言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開幕式之后的大會主題發言,會議邀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許崇德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梁美芬副教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游勸榮主任作了專題發言;第二階段是閉幕式之前的大會主題發言,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童之偉教授、胡錦光教授、林來梵教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高全喜教授做了主題發言。三個分論壇共有50幾位專家作了主題發言,20幾位專家對分論壇主題發言人的發言和提交的學術論文做了點評。總的來說,此次年會暨學術研討會與往年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事前準備充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及鄭州大學法學院對會議的籌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特別是對與會者提交的會議論文進行了認真甄別和整理,精心選擇了會議分論壇的發言人和評議人,從而保證了會議各分論壇研討的成功。二是與會者對提交會議的學術論文都做了認真準備,不僅圍繞著會議主題要求來選擇論文題目,而且還結合實際以及目前憲法學界的理論研究現狀,對許多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新現象作了深度地探討,使得會議研討內容的深度和廣度都有了明顯地提高。三是會議研討主題相對集中,與會者發言踴躍,許多重要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都做了有針對性和富有實效的討論,取得了許多共識。四是參與程度是歷次年會暨學術研討會中最高的,一大批中青年憲法學者加入了年會及學術研討會的討論中,使得我國憲法學界呈現出后繼有人的生機勃勃的景象。現將此次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的主要學術成果綜述如下。
一、大會主題發言中的主要學術觀點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許崇德教授在大會主題發言中,明確地提出了他自己對法律體系基本特征的五點認識。包括:一是法律體系的性質取決于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律的調整范圍決定了特定的法律部門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形成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三是法律體系的構建必須結合自身國情,國情變化決定法律體系的演變;四是法律體系應是法律規范的總和,應是一個包括憲法與一般法在內的門類齊全、內部協調的法律規范網絡;五是法律體系的演變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有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必須遵循其客觀規律。許崇德教授就法律體系還提出了三個供大會討論的問題,包括我國是何時開始建設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應當分為幾個才合適以及大陸港澳臺四種法律體系的沖突如何加以協調等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陳國慶主任在大會主題發言中,結合檢察工作的實際,提出了四個問題供與會者進一步加以研討。這四個問題是:一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能否援引憲法條文。陳主任認為,根據目前憲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沒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所以,不應在辦理案件時援引憲法。二是司法機關實施案例指導制度。陳主任指出,案例指導制度與判例法不一樣,它不創設新的法律,而是幫助司法機關正確地理解法律。對于下級司法機關來說,以上級司法機關的案例為指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司法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所以,在實踐中,值得推廣。下級司法機關如果不參照上級司法機關的指導案例,應當說明理由。三是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的界限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目前由于立法滯后,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解釋文件在許多地方比法律還要具體,例如,我國的刑訴法共200多條,而公安部的解釋有200多條,最高法院的解釋有300多條,最高檢察院的達到468條,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數量達到了1000條,相當于刑事訴訟法條文的五倍。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當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大面積地增加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充實和豐富刑事訴訟法法條的內容。四是檢察改革中的憲法問題。目前憲法所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關系僅僅適用于刑事案件,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何監督法院,這些問題還需要憲法做出進一步回答。
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在主題發言中提出了三個非常重要的與會議主題相關的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形成階段如何劃分。二是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怎么界定。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中國特色”的內涵是什么。朱景文教授介紹了目前學術界對法律體系形成階段劃分的主流觀點,認為我國法律體系形成可分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這三十年,我國的立法工作初具規模;第二階段是改革開放之后到1997年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是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初具雛形;第三階段是1997年到現在,法律體系正在形成和接近形成。第三階段按照中央權威部門的看法,又可以分為三個具體的發展階段:一是2004年九屆人大結束時是“初步形成”;二是2008年十屆人大屆滿時是“基本形成”;三是到2010年底“正式形成”法律體系。關于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朱教授強調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尺度:一是社會標準,也就是說法律是否與國情、法律實踐相協調;二是法律標準,即法律本身是否齊備、科學和合理,主要的法律部門是否已經建成。關于“中國特色”問題,朱教授進一步指出,目前關于七個法律部門的分類方法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但是,還不能很好地反映法律適應社會現實發展的要求,環境資源法和軍事法應當考慮獨立出來。還有“憲法相關法”的概念不妥當,過去我們用“國家法”來指稱,可以考慮使用其他的名稱來代替“憲法相關法”的提法。再者,實體和程序一體化的立法思路也可以考慮,例如,可以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從而保證刑事審判工作的統一性和整體協調。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梁美芬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圍繞著香港特別行政區少數人士提出的“五區公投”以及通過公投來決定特別行政區未來發展的規劃和重要事項問題,從論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系出發,有力地批駁了少數人提出的公投合法的錯誤言論。梁議員指出,少數人以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為由提出公投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固有權利的觀點,既缺少基本法的依據,在憲法上也站不住腳。梁議員指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能依據基本法的授權來實行高度自治,基本法沒有明確授權的事項,一般不得隨意行使。公投問題實質上是政治敏感度很高的事項,不可能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事項的范疇。因為中國的憲法第31條已經明確了“一國兩制”原則,而且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制度由全國人大通過立法來加以規定。所以,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存在英美法意義上的“剩余權力”或者是“剩余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是基本法授予的,特區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權。中央政府相對于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不是特別行政區政府讓渡的,而是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依據憲法享有的。因此,在中國現行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存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英美法意義上的“法治原則”,而屬于明確的“依法高度自治”的范疇。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游勸榮主任在主題發言中強調兩點:一是法律體系要具有全球品格;二是要關注地方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作用,靈活有效的地方立法要優于僵化和依據固定程式對立法做出統一解釋的立法制度。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在“憲法與部門法結合的基本途徑”的主題發言中強調了三點:一是參與立法是憲法與部門法結合的最重要的途徑;二是對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或者是涉及法律體系的重要事項作出有規劃或者是富有策略性的回應,是憲法學者的一個重要使命;三是憲法學者要利用話語權來有效地影響決策,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高全喜教授在“憲法與革命及中國憲制問題”主題發言中指出,主權在民正當性契入憲法,在國外法治國家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英美模式,另一種是法德模式。英美模式的特點是采取了保守憲政的思路,讓人民參與立憲,保持了政體的穩定。法德模式采取了專政和斗爭的革命思路,結果使得政權長期處于更迭狀態。因此,“革命”與“非革命”直接影響到憲法制度的正當性基礎和憲法價值的穩定。英國光榮革命中的“非革命”因素是憲法的內在邏輯,這是中國轉型社會對憲法學研究提出的重要研究任務。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胡錦光教授在“中國憲法學的出路”主題發言中強調指出:中國憲法學的出路在于關注實際生活中的憲法問題。關鍵是問題意識。憲法主要是理念和原則,憲法中的規范大致上用來回答具體制度的正當性。這是憲法與部門法的不同。中國憲法的發展,必須在憲法、具體法律制度和社會問題三者之間進行充分論證。三要素必須關注,否則憲法學就沒有生命。如果僅僅停留在憲法層面,就可能自娛自樂。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林來梵教授在主題為“憲法學研究中的寬容精神”發言中指出,中國憲法學進入了一個似乎多元化,但存在一個與多元化不同的制衡力量的時代。這就是目前的情景,需要學術研究上的寬容,不只是一種風度,而是要以方法論上的立場來對待,不是表面上的,而是應當放到我們的研究立場上。用拉倫茨的話來說,法學這個學科隱含著價值判斷。在一定意義上有主觀性,這就很難標榜出唯一和客觀的結論。不同機關對同一條文解釋可能不同。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說,法學與神學一樣,不是科學,是一門學問。林教授認為,法學不能說是非科學的,而是超越科學的。法學可解決價值判斷問題。人類迄今仍然面臨這樣的任務,這樣偉大的任務讓我們去做,很顯然是超科學的。憲法處于法與政治的焦點,處于政治價值沖突的浪口,應當有寬容精神。如何寬容,從方法論上、立場上,從骨子里容忍差異,不能宣布自己獲得了絕對真理,否則就無法形成了學術共同體,在一定范圍內形成共識。如果標榜自己形成了絕對真理,就很危險。憲法學研究必須要在一種寬容的氣氛中才能獲得有效生存和發展的良好的學術環境。
總之,上述各位大會主題發言人所做的專題報告,從不同側面對此次學術研討會主題“憲法與法律體系”作了深度地反思,提出了許多值得憲法學界進一步加以研究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二、分論壇主題發言中的主要學術觀點
此次學術研討會一個最重要的特色就是與會者都積極地參與了三個分論壇的主題發言、評議和學術討論。由于主題發言人事先都向大會組委會提交了論文,評議人也有針對性地閱讀了需要評議的論文,因此,總體上來看,三個分論壇的研討主題明確、論點鮮明、討論焦點集中,取得了很好的研討效果。
第一分論壇的主題是“憲法與法律體系”。在該分論壇上做主題發言的有近20位專家,8位專家做了評議。
山東大學法學院王德志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他提交會議的論文《現代儒學的憲政向度》。王教授在發言中指出,儒學,特別是現代儒學中存在著憲法學可資利用的思想資源,憲法學可以從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的理論體系。王教授指出,現代儒學是儒學在現代的表達方式,面對西方文明的挑戰,現代儒學一方面以自由、民主、人權為參照物,進行自我反思、自我批判;一方面吸取自由、民主的憲政精神,對儒學理論進行詮釋和轉換,以尋求與西方文明的匯通后加以融合。對王德志教授的發言,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苗連營教授評議時強調,在缺少基督教文化背景的中國,我們看到的不是憲政文化所要求的寬容,而是儒家文化統治下的“血雨腥風、個人卑微”的情景,這里很難看出憲政的中國元素。華東政法大學殷嘯虎教授認為王德志教授選擇了一個很好的視角,從儒學的角度看西方憲政制度則是三維的角度:“物我、天我、人我”,看中國的憲政精神,實際上是“四維”,即西方憲政的“三維”加上“無我”。并認為,苗連營教授的評議是基于傳統儒學,而王德志教授的論點是從新儒學的背景出發的。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州大學法學院苗連營教授在主題發言中,重點介紹了他提交給會議論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形成路徑之反思》中的幾個學術觀點。苗教授指出,秩序形成的理論有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之分。從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軌跡來看,法律體系的形成不是自生自發的,而是有著非常明顯的理性建構主義的色彩,并指出理性主義發展進路在我國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苗教授強調指出,只有在經驗與理性的互動中理解法治生成的真諦,把理性主義置于社會和文化的演進過程中,才能造就長久穩定的法治秩序。對于苗教授的觀點,山東大學法學院肖金明教授在評議中指出,在法律體系形成的不同階段,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是有不同體現的。在實際中,所謂的經驗和理性,主體不是很明確,究竟是立法者的,還是執政黨的,或者是社會大眾呢?因此,從經驗與理性的抽象意義上來分析法律體系的形成特征有很大的缺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叢峰博士報告了他與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劉茂林教授合作撰寫提交會議的論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王博士指出,可以從五個維度來看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即:一是社會生活的整全領域得到法律規范的系統調整;二是自洽、完滿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確立;三是系統、協調、有效的法律實施機制的構建與法治秩序的形成;四是以憲法為基準的國內法與國際法調適機制的確立;五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常態法律體系與非常態法律體系的銜接。對于王博士的發言,復旦大學法學院劉志剛教授提出了三個質疑性的問題:一是與西方相比,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中的中國特色在哪里?二是構建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如何關注本土資源?三是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
華中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孫大雄教授在主題發言中發表了他提交會議論文《論法律體系完善中的配套法規建設》的主要觀點。他認為,綜合憲法文本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法律體系內部和諧一致的特征,憲法和法律之下的配套法規(主要指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應當而且必須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肖金明教授在評議中提請孫教授注意這樣一個問題,即配套法規建設在性質上究竟應當屬于立法或者是法律實施。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則提出一個引起與會者普遍關注的問題,也就是說,配套法規可能會反映立法授權者與配套法規制定者兩個方面的“不作為”。特別是配套法規從法理上就縱容立法機關可以忽視立法的科學性和完整性。這種制度與我國憲法的精神不符。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葉強碩士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他與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焦洪昌教授合作提交會議的論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判斷標準研究》的主要學術觀點。葉強碩士在發言中認為,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關鍵在于“特色”與“形成”兩字。“特色”應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體現時代性;二是要體現中國的歷史傳統。“形成”如果從實質標準來判斷的話,應當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成為基準。從形式上來看,“形成”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契合時代要求的部門法劃分;二是組成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律的法典化;三是法典的內容在一定時期內沒有實質變動。劉茂林教授在點評時提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純構建就能形成的。高全喜教授則表示,講法律體系形成,應當關注三個層次的遞進問題:一是“底色”是什么?二是是否是普適的法律體系?三是社會主義下的法律體系,最后才到中國特色。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王世濤教授則指出,誰來評價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最關鍵的問題。從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正當性來看,納稅人的評斷是最重要的標準。肖金明教授則進一步補充到:判斷“形成”標準需要分層次,可以建立一級、二級和多級評估標準。
第一分論壇討論的主題還進一步延伸到“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施與保障”問題。
四川大學法學院周偉教授在主題發言中重點介紹了他提交會議的論文《臨時特別措施立法問題研究—以促進新疆少數民族就業的法律思考為例》中的主要觀點。他在大量的實證數據的基礎上,認為采取相應的臨時特別措施是解決新疆少數民族就業存在比例過低結構性和制度性缺陷的必然選擇。游勸榮主任在點評中批評周偉教授的觀點“把敏感的問題包裝成一個法學問題”,沒有認真去關注這一問題的政治敏感性。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彥重點介紹了他的論文《執法檢查: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徑》中的學術觀點。他認為,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的各級人大常委會采取的執法檢查,使執法檢查與完善法律、監督與立法兩大制度系統相對接,產生了很好的制度自洽性。游勸榮主任則指出,執法檢查在立法方面的意義不在本來的設計目標中,只是無心插柳的副產品。要對此加以正確評價。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磊副教授在主題發言中重點介紹了他的論文《難以啟動的法規審查》中的學術觀點。他認為,2003年孫志剛案件和2008年唐福珍案件對立法機關之所以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原因不在于適用審查的程序,而是在審查制度的設計過程中就已經注定了這種結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審查主體身份雙重;二是審查方式不主動;三是審查程序為化解審查而設;四是審查對象不多但很重要。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劉松山教授指出,法規審查中出現的不平衡現象應當與我國的政治生態和傳統文化有關。我們的傳統文化傾向于“和為貴”,所以,公開地指出某個機構或部門違法或違憲是比較困難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王鍇副教授報告了他的論文《憲法案例的拘束力—從最高人民法院廢止齊玉玲案的批復談起》。他認為,目前的憲法案例的拘束力僅及裁判主文,不及理由,這在法理上存在很大的缺陷。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肖北庚教授對王鍇副教授的發言評議到,王教授的論文過度地結合了外國憲法案例拘束力的理論,而討論的又是中國問題,所以,分析的結論的可靠性就值得研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廣輝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就他提交會議的論文《論憲法相關法中基本權利立法存在的問題》做了重點介紹。他認為,憲法相關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是,憲法相關法不應該僅限于政治權利的基本立法,而應當關注其對人權保障的作用。山東大學法學院姜峰博士在主題發言中就他提交會議的論文《權利憲法化的隱憂—以社會權為中心的思考》主要學術觀點做了詳細介紹。他認為,人權保障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將權利寫入憲法;二是建立有限政府,減少對人權的侵害。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磊教授對上述兩位學者的發言作出點評時指出,王廣輝教授強調立法,姜峰博士強調不要過分看重立法。但如何才能朝著保障公民權利的方向邁進呢?立法有其重要性,但是立法的明確性也可能會因此也縮減國家保護的范圍。所以,過分看重立法也是有問題的。
廈門大學法學院張薇薇博士重點介紹了她與郭春鎮博士合作提交會議的論文《人權條款:憲法未列舉權利的“安身之所”》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她認為,未列舉權利條款可以適應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遷的要求,在不損害憲法穩定性與權威的情況下保護新興的憲法權利。我國憲法人權條款為未列舉權利提供了“容身之所”,這滿足了作為憲法基本權利核心的人性尊嚴的要求、和諧社會的要求和法治國家的要求。山東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夏澤祥副教授做了《美國憲法“保留權利條款”對我國的啟示》的主題發言。他指出,探討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規定的“保留權利條款”對我國“人權條款”的解釋和實施提供了某些有益的啟示。廈門大學法學院劉連泰教授在評議時指出:對未列舉權利的研究目的是什么?是要將未列舉的權利揭示出來嗎?還有未列舉的權利是否來自自然法?他認為,在我國現有的憲法文本中,所謂的“未列舉”,只有現行憲法第62條賦予全國人大的最后一項權力,即未列舉權力的來源,而缺少未列舉權利的實質性的憲法文本規定。
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鄧世豹教授介紹了他提交會議論文《當代中國公民憲法理念及其發展的調查報告》中的主要學術觀點。鄧教授根據自己的調查設計,描述了我國公民憲法理念的三個基本特點,即:一是隨著中國社會轉型,公民憲法理念也發生巨大變化;二是傳統中憲法理念依然存在較大比重;三是憲法理念轉變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不是同步的,還有較大差距。上海師范大學法律系徐繼強副教授重點介紹了其論文《德國憲法實踐中的“比例原則”》的主要觀點。徐教授指出,在德國,比例原則源于警察法學,后經普魯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確認為行政法原則,最后經過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上升為憲法原則。比例原則引入憲法,促成了憲法秩序的巨大變化。表現為從“防御國家”到“客觀價值秩序”的建立,憲法法院的權威與“法秩序的憲法化”。他指出,比例原則反映了當今一種全球化的現象,即新憲政主義。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郭殊博士介紹了其論文《論統一公法訴訟制度的構建》的學術思想。郭博士介紹了統一公法訴訟制度的意義,并分析了構建的可行性。他認為,統一公法訴訟的開創,從整合司法審查入手,通過行政訴訟擴大訴訟范圍逐步建立憲法訴訟是一條可行的路徑。他提出了建立統一公法訴訟的具體制度構想,包括在統一公法訴訟中嚴格限制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在統一訴訟中構建憲法特別訴訟程序、管轄制度設計、審級制度以及統一公法訴訟,消除不同訴訟中的救濟制度銜接問題,加強對刑事訴訟當事人的救濟等內容。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在點評中指出,鄧世豹教授的調查設計還存在一定缺陷,如執政黨的憲法意識調查缺少。徐繼強教授的報告中對比例原則與利益衡量原則之間的區別說得不夠充分。劉志剛教授則對郭殊博士的觀點提出質疑,提出統一公法訴訟中憲法訴訟的內涵究竟是什么?是否包括違憲審查等內容。
第二分論壇的主題是“憲法與部門法、地方立法”,共有16位專家做了分論壇主題發言,近10位專家做了點評。
廈門大學法學院周剛志副教授在介紹他提交會議的論文《論部門法沖突的憲法調適—兼析憲法在中國法律體系建構中的實踐價值》的學術觀點時指出,在部門法規范沖突案件中,法官需遵循憲法上的人權保障原則與比例原則,在私法案件中適當引入公法規定而區分諸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在公法案件中為維護公法法益則應酌情考量當事人私法行為的效力。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程中,立法者需要在明確區分公私法的基礎上促進二者之間的接軌,司法機關也應充分領會憲法原則的精神,在審判活動中對公私法規范沖突作合理的調適。湘潭大學法學院胡肖華教授對此提出兩點意見:一是憲法是不是部門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憲法在適用層面上就是部門法,在司法層面上普遍適用,從而在另一層面上提升了憲法的地位。二是憲法如果不是部門法,能否在司法審判中加以適用?主流觀點認為憲法不是部門法,但不等于說憲法精神或憲法條文不能在實踐中適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蔣勁松教授在主題為《憲法與部門法—以預算法律體系為例》的發言中指出,對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有必要從兩個角度來分析,一是憲法應為部門法做什么?二是部門法應該為憲法做什么?蔣教授以預算法律體系為例,進一步指出憲法應為預算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根本性難題做出規定,而部門法則應該貫徹憲法的預算規定,還應遵守憲法預算規定的底線。
江蘇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錢寧峰副研究員在《解讀憲法與部門法關系命題》的主題發言中指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命題討論的真正問題不僅僅是憲法與部門法的互相影響問題,而在于對法律體系概念本身的理解問題。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命題實際上反映了不同法秩序之間的關系。通過憲法解釋的途徑可以使憲法學真正走向憲法解釋學,從而有可能溝通憲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
蘇州大學法學院上官丕亮副教授對其提交會議的論文《憲法不是部門法的表現形式》中的主要觀點做了詳細地說明。他認為,憲法就是憲法,它不是部門法的表現形式。所謂的“憲法性法律”實質上可以組成新的法律部門:人大法部門和人權法部門。憲法是部門法的立法依據、審查依據和解釋依據。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在點評中表示非常贊同上官丕亮教授的觀點,主張憲法仍是憲法、根本法,行政法是部門法,憲法不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中國人民武警學院劉春玲講師對其提交的論文《略論憲法基本原則視域之軍事法制》做了進一步的說明。她指出,軍事法作為法律部門之一同樣要受到憲法的拘束和規制。軍事法制作為實現憲政的徑路之一,必須建構、運行于憲法基本原則的框架之下,必須接受憲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和規范,必須體現憲法基本原則所蘊涵的精神和理念。劉春玲進一步指出,憲法三大原則,即人民主權、法治和基本權利保障原則對軍事法制具有制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李樹忠教授對此作出點評時進一步提出了幾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包括中國的一般法制和軍事法制是否兩套法律體系?中國平時的法律狀態和戰時狀態有沒有可能統一?戰時狀態和平時狀態的法制有什么關系?戰時狀態下,對公民財產的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和平狀態到了之后,公民認為補償不合理,是否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
華中師范大學劉一純副教授對其論文《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部門法位置:憲法相關法抑或行政法?》的主要學術觀點做了詳細的說明。劉教授通過對憲法相關法這一范疇所進行的歸納和分類,認為國家賠償法在憲法相關法中找不到合適的位置。此外,國家賠償法也不能歸結為行政法,實際上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李樹忠教授在點評時指出,行政法學推動了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并強調國家賠償法是國家的賠償法,因此是憲法性法律。
吉林大學法學院任喜榮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對其提交會議的學術論文《地方人大預算監督權力成長的制度分析》中的重要觀點做了全面地介紹。她指出,對憲法學采用制度分析方法是因為憲法學本身不是司法化的,用司法化的方法來考察并不具有優勢。任教授進一步指出,由于制度變革的復雜性,特別是不同的制度發展推動力量的交叉與融合更增添了制度變革的復雜性,地方人大預算監督權的未來發展有必要客觀認識人大與政府在預算改革問題上的合作關系,重視預算公開在預算監督中的重要價值,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有重點地加強合法有效的監督手段,注重與審計機關的配合等制度完善措施。南京大學法學院屠振宇副教授對此發言作出評論時認為,目前憲法解釋和研究大多是歷史和文本的方法,在這種背景下,用制度的方法來進行研究應當居于什么地位仍然值得商榷。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陳建平講師在介紹其論文《1920年代民國中央與地方分權的論爭》時指出,1920年代省憲的風靡,展示了省憲運動的軌跡,突出了聯省自治的全國真實情況。陳建平指出,當時人們對省憲的爭論其實既存在人民對聯邦制與單一制的不同認識,也是人民對中央與地方權力應該如何劃分的不同見解。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范毅教授對此點評到:省憲之爭的影響僅僅流于文本形式,還是確實影響了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關系,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說明。
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宋海春副教授在主題發言中重點介紹了其論文《行政機關的行憲能力論析》中的主要學術觀點。他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行政機關作為法律的執行機關,自然成為國家機關行憲的主要力量,在行憲中發揮關鍵的作用。宋教授進一步強調,行政機關的行憲能力既是一種權利能力,也是一種行為能力,更是一種憲法責任能力。范毅教授對此作出評論時,提出了若干質疑性的問題,包括能否運用憲法解決所有的問題,是否可以將依法行政變成行憲,是否可以直接把法律變成憲法等。
華東政法大學姚麗霞博士在發言中重點介紹了其論文《應以立法盡快完善精神病人強制送治制度》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她指出,精神病人長期以來僅被視為醫學問題,但從社會學的角度去研究,精神病人強制送治制度卻是一個憲法學問題。精神病人強制送治制度涉及到維護公共秩序與保護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價值沖突和選擇,是一個迫切需要加以解決的制度問題。她主張,要從明確強制送治主體、完善收治程序、建立完備的救濟制度等層面來構想完善我國的強制送治制度,以求制定完備合理的強制送治程序,最終達到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平衡。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學院胡超宏講師對此點評時指出,在美國有民事收容制度,其理論基礎是政府監護和警察權。胡超宏贊同姚博士發言中提出的法院法官保護原則,主張公民的人身自由應當由法官來決定。
西南政法大學梁洪霞講師在對其論文《公民依法納稅義務條款對授權立法的憲法規則》所做的說明中指出,公民基本義務存在有具體的價值意義,依法納稅基本義務條款可以通過憲法上的公民義務條款來規制。對此,胡超宏講師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收立法中的適用范圍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南京大學法學院胡敏潔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對其論文《司法裁判中的地方立法適用研究》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做了進一步補充說明,她指出,法院對地方立法的態度實質上反映了一個國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系。目前,地方立法在我國的法院判決中絕大多數未得到重視,特別是異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更是無法在本地法院中適用,這就導致了立法制度的不統一和司法在維護立法方面的權威性缺失。西南政法大學汪太賢教授對此點評到:地方立法為何沒有出現在法院的判決中,原因有二:一是與地方立法相關,如地方立法體制、地方立法局限、地方立法范圍、地方立法性質相關;二是從立法理念上來看,與司法的性質相關。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吳天昊副教授對其論文《法規“生命周期”探微—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規為例》中的主要觀念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說明。吳教授認為,法規生命周期現象是法律時效在地方性法規中的特殊表現形式。針對地方性法規的生命周期,吳教授提出,應當將法規修訂、廢止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應當建立法規后評估制度;應當設立法規修訂的簡易程序;應當制定擴大法規修訂工作的社會參與度的具體可行辦法。汪太賢教授對此作出點評認為,地方立法的生命周期并不重要,立法周期的現實意義不在于從某一地域去發現,而是要關注某一類或某種性質或角度的立法特征。
河南工業大學文法學院譚波講師在主題為《完善我國地方立法制度的憲政思考—從“較大的市”說開去》發言中指出,針對“較大的市”的憲法地位不明確,我國地方立法在憲法中沒有得到完整的體現,由此引發了地方無法參與到中央立法的有效博弈之中。針對這一問題,譚波提出了具體完善我國地方立法制度的憲法原則設置,例如民主參與原則、維系國家穩定原則、分權原則和利益均衡原則等等。湖北大學政法學院陳炎光教授對此點評到:以較大的市為起點,探討規范地方立法是很有價值的,但地方參與中央立法是否會影響到立法的實效應當加以考慮。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武建軍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他提交會議的論文《試論普通法律對憲法的解釋》中的學術觀點。他認為,憲法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據,普通法律的制定使憲法規范具體化和專門化。從現行憲法第35條、第4條、第29條等個案來看,普通法律解釋憲法規范的法律現象是存在的,并且不斷地經常性發生。陳炎光教授在點評時認為,普通法律對憲法的解釋在我國并沒有現實的優越性。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也指出,普通法律對憲法的具體化本身并不能代替憲法解釋,兩者具有不同的制度目標,不能相互代替。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要相對分開,從理論和實踐上來說,憲法的效力最高。
第二分論壇在自由討論時,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還專門就現行憲法第120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中的“公安部隊”問題進一步請教了與會的軍隊和武警代表。與會者在討論這個問題保持了謹慎的態度,認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織經國務院批準組織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這是一個基本的憲法制度,是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特點設立的憲法規定。在實踐中如何落實需要根據各方面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第三分論壇研討的主題是“基本權利與國家制度”,共有近20位專家作了主題發言,10位專家對主題發言進行了點評。
廣東商學院杜承銘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其論文《論作為基本權利范疇的人之尊嚴》中的主要學術觀點。他認為,作為人權范疇的人的尊嚴是生命尊嚴與社會尊嚴的統一,而脫離人的自由自覺的實踐活動去談論人的自主、自決與自治必然會使人之尊嚴失去現實的根基。東南大學法學院汪進元教授對此點評到:杜教授的觀點具有挑戰性,將人性尊嚴和人格尊嚴加以區別標準很難清晰,而且生命權的保護領域過于模糊。
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凌維慈教師的主題發言題目是《歷史視角下的社會權—日本生存權理論的源流分析》。凌維慈認為,日本社會權發展經歷了濟貧措施下的恩惠觀與反射利益觀,權利理論的初步形成,權利說的確立與發展等過程,這一過程中的經驗對于關注我國法治意義上的民生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汪進元教授對此提出了建議,認為日本對于救助等已有明確規定,凌維慈的論文和發言還沒有關注到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挖掘。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郭日君副教授對其論文《論中國工人的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做了詳細介紹。他以國際人權法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判例法為基本依據,對我國工人的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利進行了初步分析,認為保障了工人享有真實的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就可以改變我國工人在勞動關系中陷入越來越不利的境地的境況。他建議,要改變目前工會軟弱無力的局面,需要修改現行法律,對上述侵犯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的行為規定適當的行政處罰,只有如此,工會法才能稱得上是一部真正的法律。上海政法學院湯嘯天教授對此發表了點評意見。他認為,政府對商會的關注高于工會,而對農會則是加以限制。一元化的工會制度在保障工人權利方面存在許多應當加以研究的問題。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劉培峰副教授在主題發言中側重介紹了其論文《建構中的公民社會—以維權組織和倡導性組織為例》的觀點。他介紹到,基于大量的調研,發現非政府組織的興起具有組合草根社會資源,形成公共話語和公共空間,促使中國公民社會的形成,為中國社會的平穩轉型創造條件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政府力求在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與政府的控制能力、政府的容忍與寬容度之間實現一定程序的平衡,這使得在吸納非政府組織成為新的社會合法性與維持社會穩定之間的平衡成為政府社會管理面臨的嶄新課題。湯嘯天教授對此點評認為,我國的非政府組織是在什么意義上興起的,是否有選擇性興起的問題,應當加以研究。憲法學者如何來關心下層社會,這是一種歷史責任。
國家檢察官學院溫輝教授在介紹其論文《我國憲法解釋方法:一種理論分析》的主要學術觀點時指出:我國憲法解釋應服從于解釋目的和解釋意義,把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實現國家的根本任務作為核心。我國憲法解釋理論中缺少象美國那樣的原旨主義,與之含義接近的是原意解釋。由于我國制定或修改憲法時的討論資料公開程度比較低,因此立法材料承載的信息有限。如果追求立法原意的理論定位,存在著尋找原意困難和脫離解釋語境的問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范進學教授在點評時指出,我國憲法解釋的方法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美國是司法解釋,中國是立法解釋,將美國的結論推導到中國,稍顯勉強。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劉國副教授對其論文《憲法解釋方法:傳統與現代之間的區別與成因》中的主要學術觀點。他認為,傳統與現代憲法解釋方法實質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從憲法文字文本中探求制憲者的意圖,后者側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形式上的差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兩者解釋客體不同;二是積極性程度表現上存在差異。劉教授強調指出,法學理論為新的歷史時期從事憲法學解釋提供了理論導引和堅實基礎。法理學界所發生的這種變革是現代憲法解釋方法區別于傳統憲法解釋方法的內在緣由。范進學教授在點評時對劉國副教授發言中提出的傳統與現代憲法解釋方法的分類標準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只談法理學對憲法解釋方法的影響,而不追根溯源,缺少深度。
南開大學法學院魏健馨教授做了主題為《經濟與憲政》的發言。她認為,中國當代憲政實踐在經濟領域中的問題可概括為兩個基本方面:一是如何充分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選擇的自由”;二是如何跳出“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具體需要破解的問題包括:經濟法部門的整體法律效力不足;政府的宏觀調控存在越權、越位;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需要加大保障力度等。她主張,要立足于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和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使經濟法真正發揮“經濟憲法”的法律效力。廣東商學院朱孔武教授對此作出點評,認為憲政與經濟關系這方面的研究在國內剛剛起步,魏教授的研究具有開創意義,但資料明顯薄弱,論題論證還缺少應有的力度。
山西大學法學院何建華副教授介紹了與王瓊瓊合作的論文《2008年金融危機中政府干預的憲政分析》中的學術觀點。何教授認為,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應當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使政府干預在體現憲政民主原則的同時兼顧民主與效率的統一。金融危機中政府要堅守法治底線,并在此基礎上靈活運用政策等控制手段來應對危機。金融危機中政府也要堅持有限政府的憲政理念,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保障我國憲政體制下各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同時應當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以保障金融危機下政府干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朱孔武教授在點評時指出,用憲法學的方法研究經濟問題,應進行大量的社會調研,如果只是抽象地分析,是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結論的。
湘潭大學法學院張義清副教授介紹了其論文《中國法律監督權的憲法定位與配置》中的主要觀點。張教授提出,法律監督權只是虛擬的憲法文本概念,而且也沒有成為一個確定的文本概念。他通過圖表數據說明在法律實踐中,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中的國家權力狀況是:一是司法權是一項包含審判權和檢察權在內的二元混合型的國家權力;二是法律監督權作為一個虛擬的憲法文本概念,實際上已經特定化為“檢察權”的下位概念。目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是否到位?法律監督權與檢察權之間具有重疊性。法律監督權與公訴權在訴訟目標上是不一致的,或者是相反的。因此,合理地界定法律監督權的內涵和外延是當下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為此,張教授提出了三種解題模式,即混合司法權平行法律監督模式;混合司法權超脫型法律監督權模式;單一司法權超脫型法律監督權模式。寧波大學法學院俞德鵬教授對此點評到:如果要真正解決憲法文本和實踐不協調的問題,有兩個辦法可供參考。一是按照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說,廢除檢察院;二是按照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說,設立獨立的法律監督部門,但這兩種方案都需要修改憲法。
湖南大學法學院肖艷輝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其論文《論“正和博弈”與憲政實現的關系》中的重要學術觀點。她認為,在憲政問題上,任何脫離實際利益的制度構造都是虛妄的,因此應當引入利益博弈方法和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她認為,利益之爭是憲政價值背后的核心,從憲政制度產生、變遷的實踐來看,利益關系的界定、利益分配方式的確定、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和階層對利益的維護以及促進利益格局的均衡狀態,都是憲政制度發生的核心原因。肖教授以“正和博弈”理論為依據,提出正和博弈的“憲政機制”,即參與機制與公開機制相結合的憲政體制。當利益發生矛盾時應當怎么辦呢?利益的博弈過程需要用憲法來確認。政府可能破壞憲法,憲政制度下可以實現對政府的統一,對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正和博弈”理論(資歷、均衡是兩個核心因素)主張三種狀況:正和、負和、零和三種形式。負和和零和是叢林法則。正和博弈有幾種情況:遵循游戲規則,給弱小的利益的一定空間,要有理性、寬容和人性,利益集團要參與,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等。為此,應當完善已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諸如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擴展決策聽證制度和行政公開制度,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擴大公眾傳媒和網絡的監督制度,建立特別的申訴制度等。俞德鵬教授在點評時指出,正和博弈也叫合作博弈,將這樣的方法引入憲法學,是一種方法論上的創舉。但是,引進這種方法也不能簡單化。憲政未必都是正和博弈,正和博弈也未必是憲政,專政也可能是正和博弈。所以兩者之間的關系還需要進行深入和細化研究。
青島大學法學院門中敬副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其論文《寬容的論證:寬容理念所涉的幾對關系范疇》中的主要學術觀點。他在發言中詳細論證了寬容與真理、寬容與自由、寬容與民主及寬容與平等的關系。他指出,寬容是現代民主精神所在。雙方力量勢均力敵的時候,表現為寬容。兩種力量差不多,沒有憲政制度的約束,是很難寬容的。通過立憲主義中的憲法原則來體現寬容。關于寬容與真理關系,寬容是否有助于實現真理。懷疑論建立在真理不存在的基礎上。不存在真理的話,寬容與不寬容是一樣的。寬容以自由作為內在的規定,不否認真理的存在。洛克從宗教寬容的角度,提出了絕對自由觀點,將寬容視為自由的前提。在純粹的政治領域,寬容表現為一種建立在誠實守信的政治理念基礎上的價值觀念。寬容與民主關系可以簡化為一種寬容的憲政體制與民主關系。在憲法領域,它部分地被寬容的憲政體制所承載,部分地被人權保障制度所吸收。河北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田文利副教授在點評時指出,門教授所進行的研究具有獨特的意義,我們現在沒有一套共同的法律價值取向,只有自己的潛規則,從而使得法律的實施很困難。
中共河北省委黨校政法部楊福忠教授主題發言的題目是《法律為何在農村被邊緣化—以外嫁女權益糾紛為切入點的初步考察》。楊教授以實際調查研究的數據為基礎,得出外嫁女的權益受到侵害不是因為國家正式法律、政策供給不足,而是這些法律、政策在農村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楊教授分析了此種原因,包括:一是國家權力對農村控制能力減弱;二是立法滯后,不能為外嫁女提供有效保護;三是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違法行為的縱容。因此,要以外嫁女權益保護為契機,進一步解決國家在農村提供的公共福利不足的問題。田文利教授在點評中指出,楊教授的研究成果表明,目前在鄉村中存在的潛規則的可怕性。楊教授指出的村規民約、法不責眾、性別歧視、潛規則和正式規則的矛盾等等,這些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重要法律問題。
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王秀哲副教授重點介紹了她的論文《宗教信仰自由權及其相關內容的成文憲法規定比較研究》的研究成果。她通過列舉和圖表分析的方法,指出了宗教信仰自由及其相關內容在憲法文本中分布的特征。并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在成文憲法文本中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信仰自由、表現自由、不強迫和法律限制。她認為,通過對180個國家憲法文本進行分析,發現宗教內容在成文憲法中受到保護的普遍性。綜觀各國憲法文本關于宗教內容的規定,主要是以宗教信仰自由權為核心,涉及政教關系、不歧視、宗教與教育、宗教與公權力行使、宗教與其他基本人權(表達自由權、結社權)的關系、代際關系等等。東南大學法學院龔向和對此點評到:王教授的論文采用了嚴格的規范分析方法,選取的材料面大、豐富,具有權威性,研究結論比較全面,具有學術上的創新意義,不僅限于對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而且是對宗教信仰研究的創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王彬副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其論文《有前科者平等就業權之比較研究》的主要觀點。他指出,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在限制有前科者就業資格的立法中采取寬容原則,即國家在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前科犯之從事特定行業必然造成社會秩序的破壞,即應予以寬容。他認為,有犯罪前科的公民在一定期限內受到相應資格與權利的限制與剝奪,這是合理的。但如果前科永遠不能消滅,那兒就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我們需要以寬容之心重新評估我國限制或剝奪有前科公民就業資格的法律法規。龔向和教授對此點評時認為,在中國對前科者寬容把握到什么程度是一個難以掌握的事情,需要認真研究。
南京大學法學院趙娟教授在主題發言中介紹了她提交會議論文《米蘭達規則的又一次重創—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鮑威爾案評析》的主要觀點。她首先介紹了米蘭達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對44年來美國最高法院處理米蘭達規則的方式進行了總結,即承認米蘭達規則的憲法規則地位,不允許國會立法對其加以動搖。趙教授對于鮑威爾案對米蘭達規則的挑戰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并指出,鮑威爾案判決損害了米蘭達規則,由此產生了三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一是對法律規則的寬泛解讀會損害規則本身以及法治的權威;二是“遵循先例”規則的合理性與局限性并存;三是鮑威爾案對于中國法治建設具有啟發意義。龔向和教授在點評時強調:米蘭達規則只遭到一次否定,在中國憲法中規定刑事正當程序的問題是否有些超前。
湘潭大學法院歐愛民教授在主題發言介紹了論文《“聚眾淫亂罪”的憲法學透視—以制度性保障理論為視角》的主要觀點。他指出,從憲法學角度來看聚眾淫亂罪,是否應當加以廢除,關鍵在于規定該罪名的刑法條文能否經得起憲法的檢驗。他引入了核心的理論分析方法即制度性保障理論,認為制度性保障理論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法律制度,而不是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制度性保障理論的客體是先存性的法律制度;制度性保障的內容是立法者對已經納入憲法范疇的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加以侵害。由此,他認為,聚眾淫亂行為侵害了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婚姻家庭制度,對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核心侵害,將之納入刑法制裁的范疇符合憲法的要求,因此,不能廢除聚眾淫亂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江登琴博士在主題發言中報告了其論文《網絡色情刑事處罰的憲法審查—美國Reno案的經驗與啟示》的主要學術觀點。她認為,Reno案充分考察了網絡色情言論管制中未成年人保護與成年人言論自由之間的關系,并首次對網絡色情言論的刑事處罰的正當性、合理性進行了合憲性審查。江登琴結合Reno案對我國網絡色情規制的狀況及課題進行了反思,指出現行刑法中的言論自由犯罪的規定,未能解決好言論自由限制與保障之間的關系,網絡立法理論滯后,實踐中網絡色情規制立法層次低,不能很好地規制網絡色情言論等等。南開大學李曉兵副教授在點評時指出,歐教授的觀點鮮明,明確捍衛聚眾淫亂罪;江博士關于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觀點比較偏向于自由主義。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采取寬容態度,對于網絡色情言論的刑法規定的正當性、合理性需要,應該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限制的層面進行合憲性審查,才能保證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韓大元 莫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