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法制日報社協辦、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承辦的第2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成功舉行。經過全國范圍征集遴選出的12位青年學者和老一輩法學家聚集一堂,圍繞“法律傳統、法律移植與法律輸出———全球化浪潮下的法制之路”進行了深入地探討。
法律移植如何進行
一、法律移植是什么?
法律的傳統移植是一個老話題,可以追根溯源到19世紀席卷全球的現代法典編纂運動,甚至追溯到文藝復興時期古羅馬法發現和重新詮釋。就詞源學意義看,法律移植是借用醫學或植物學的術語對社會制度領域的現象作一種隱喻型表述,用以描述法律的空間位移。從法律移植的歷史表現看,北京大學法學院
在當前中國,法律移植又是指什么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研究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王建學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存在特定的自治觀,并一直是清末自治主張的基本形式,西方學說只是重新激發了中國傳統觀念,并無移植的問題。民國中后期,自治學說完成了從政治意義到法律意義的轉變,所謂移植只有在此意義上才能成立。
二、法律移植與傳統文化相關聯。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范雪飛認為,人類一直存在著法律遷移現象,對于描述這一現象的兩個中心語詞“法律移植”與“法律繼受”,法律繼受須以共同生活方式為必要,繼受的對象包括法律規范和法律文化,而繼受的成功,特別表現在具有普世性的基本價值觀念和法學思維范式的“內化”,即將他國或地區之法律規范內化為適于國情之本國規范,或將異域異質文化內化為自己文化的組成部分。
三、如何進行法律移植?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2006級民商法博士生魏磊杰認為,清末以降,對于域外資源,統治集團大體秉持“中體西用”的觀念。在此種基調下,如能利用此種利好趨勢,并善加引導,發揮后進優勢,便可望成就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最佳移植效果,進而開創中國法律變革未來進程的美麗新世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靂認為,就證券領域的美國式集團訴訟來說,通過“聲明退出”規則和勝訴酬金制度,克服大規模侵權中原告的集體行動困境。顯著的國情差異表明,以發展眼光來看,集團訴訟、團體訴訟、證券仲裁、行政審裁和解都有必要嘗試,“做小做實”的集團訴訟有理由成為競爭性多元證券糾紛解決的選項之一。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法律輸出的意義十分深遠
一、中國存在法律輸出嗎?
從實然層面看,中國存在法律輸出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
而中國在政治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強調的中國特色及其獨有的改革進路,都決定了中國的法律輸出具有客觀基礎。
二、我們準備好了嗎?
我們現在的研究仍然是以法律輸入為立場,對于中國意義上的法律輸出,很多學者持謹慎態度,正如馬劍銀指出的,對于法律輸出,就當下的中國及其法治狀態而言,我們對于法律的輸出,準備好了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
三、如何輸出?
對于法律輸出的問題,我們應該追問,我們能輸出什么?如何輸出?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如何進行法律輸出,有學者以刑法為例作了闡述。李懷勝認為,向國際性公約輸出和向其他國家輸出是今后法律輸出的兩條重要路徑。在具體策略上,可以嘗試構建區域“小環境”制度來規避國際“大環境”制度。沒有必要直接挑戰現有的國際性規范,應當在承認它們的普適性效力的前提下,提出有利于中國的例外性原則。以一種迎合外部體系的姿態,以一種“發展、完善”某些國際性原則的初衷,達到實質性的限制、束縛,甚至瓦解某些不利于中國利益的國際性準則的目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東認為,需要把對外法律輸出提升為我國的國家戰略和外交戰略。積極推進各種對外法律輸出的項目,將我國法律制度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我國的軟實力,向越南、朝鮮、老撾等亞洲國家進行輸出,以提高我國在東亞共同體和法制一體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馮家亮)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