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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推進法律移植與法律輸出
發布日期:2010-05-05  來源:《法制日報》2010年5月5日  作者:佚名

  日前,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法制日報社協辦、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承辦的第2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成功舉行。經過全國范圍征集遴選出的12位青年學者和老一輩法學家聚集一堂,圍繞“法律傳統、法律移植與法律輸出———全球化浪潮下的法制之路”進行了深入地探討。

法律移植如何進行

  一、法律移植是什么?

  法律的傳統移植是一個老話題,可以追根溯源到19世紀席卷全球的現代法典編纂運動,甚至追溯到文藝復興時期古羅馬法發現和重新詮釋。就詞源學意義看,法律移植是借用醫學或植物學的術語對社會制度領域的現象作一種隱喻型表述,用以描述法律的空間位移。從法律移植的歷史表現看,北京大學法學院強世功教授認為,法律移植概念主要依賴12世紀開始的“羅馬法復興”和19世紀以來歐洲列強入侵東方之后,引發日本和中國這樣擁有發達文明的東方國家全面移植歐洲法。

  在當前中國,法律移植又是指什么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研究員馬劍銀博士認為,法律移植命題所要處理的實際上是一種法律的特殊主義與普適主義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產生于特定地域的法律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能夠在其他地域產生同樣的有效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指出,我們今天討論的法律移植,是指當下的移植,是在新的、動態發展背景下的新的意義上的移植,其背景不僅指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律的發展,還包括經濟全球化、世界經濟危機等大背景,以及當下中國已經開始逐步形成自己經驗(包含教訓)或模式這樣的事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王建學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存在特定的自治觀,并一直是清末自治主張的基本形式,西方學說只是重新激發了中國傳統觀念,并無移植的問題。民國中后期,自治學說完成了從政治意義到法律意義的轉變,所謂移植只有在此意義上才能成立。

  二、法律移植與傳統文化相關聯。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范雪飛認為,人類一直存在著法律遷移現象,對于描述這一現象的兩個中心語詞“法律移植”與“法律繼受”,法律繼受須以共同生活方式為必要,繼受的對象包括法律規范和法律文化,而繼受的成功,特別表現在具有普世性的基本價值觀念和法學思維范式的“內化”,即將他國或地區之法律規范內化為適于國情之本國規范,或將異域異質文化內化為自己文化的組成部分。

  三、如何進行法律移植?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王莉君認為,在當今世界,法律文化傳統不是既定的,即使要在尊重傳統的前提下順勢而為,也需要立足于當下決定應何所棄、何所取。面對中國這樣大的時空存在,不僅“整體復制”的法律移植思路完全不可行,甚至在局部的法律問題上,我國也可能存在著與其他地域非常不同的社會條件,以至于簡單的制度模仿秀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面對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時,一定要堅持一國法律發展的自主性。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蔣立山教授認為,我們應該在法律發展問題上重視法律發展的自主性,堅持為自己立法,以我們真正需求和與我們共享時空他者需求為根據,而采取法律移植行動。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2006級民商法博士生魏磊杰認為,清末以降,對于域外資源,統治集團大體秉持“中體西用”的觀念。在此種基調下,如能利用此種利好趨勢,并善加引導,發揮后進優勢,便可望成就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最佳移植效果,進而開創中國法律變革未來進程的美麗新世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靂認為,就證券領域的美國式集團訴訟來說,通過“聲明退出”規則和勝訴酬金制度,克服大規模侵權中原告的集體行動困境。顯著的國情差異表明,以發展眼光來看,集團訴訟、團體訴訟、證券仲裁、行政審裁和解都有必要嘗試,“做小做實”的集團訴訟有理由成為競爭性多元證券糾紛解決的選項之一。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謝耿亮博士提出,澳門法的獨立發展,必須摒棄將澳門法中文本看成是葡文本“翻譯件”的觀念,改變中文本存而不用的狀態;必須切實提高澳門法官的中文聽寫能力,使其能解釋和適用澳門法中文本、能創制中文本裁判文書。

法律輸出的意義十分深遠

  一、中國存在法律輸出嗎?

  從實然層面看,中國存在法律輸出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教授指出,唐朝、明朝、清朝都有法律輸出的傳統。但是改革開放初期,主要移植學習外國的東西,隨著社會發展,隨著國家經濟社會勢力不斷增強,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向國外,向周邊進行法律輸出了,比如法院系統就在云南和廣西跟一些非洲國家法官進行培訓,他們的法院引用我國法律做判決,實際上這也是進步,但是規模不是很大。

  而中國在政治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強調的中國特色及其獨有的改革進路,都決定了中國的法律輸出具有客觀基礎。季衛東教授認為,中國既有作為華裔的經驗,也有在現代化過程中被邊緣化的經驗,也有被侵略的經驗,中國有農民革命和解放戰爭的經驗,有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不同模式實驗的經驗,有君主制、總統制、議會內閣制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制等不同的經驗,有民主自治、區域自治以及基層自治等等經驗,使中國成為亞洲的縮影,可以在不同方面與不同國家分別進行溝通并且分享共感,可以在亞洲的多樣性構成穩定的最大公約數,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實際上已經開始扮演亞洲的經驗領袖的角色。

  二、我們準備好了嗎?

  我們現在的研究仍然是以法律輸入為立場,對于中國意義上的法律輸出,很多學者持謹慎態度,正如馬劍銀指出的,對于法律輸出,就當下的中國及其法治狀態而言,我們對于法律的輸出,準備好了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任林維教授也認為,法律的輸出跟拒絕先進立法經驗和法律的規范應該區分開來,法律引進和創新應該區分開來,中國應該更注重參與國際性規則的構建。可能在目前這個階段,在我們進行法律輸出之前還是要先學習。

  三、如何輸出?

  對于法律輸出的問題,我們應該追問,我們能輸出什么?如何輸出?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周漢華教授提出,我們必須明確,我們要輸出的,是法律價值、制度還是規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認為,并不是指中國的法律制度是否有必要或可能向其他國家輸出,而是更多地強調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能否為世界的法律秩序和法律文化的發展作出我們的貢獻。

  如何進行法律輸出,有學者以刑法為例作了闡述。李懷勝認為,向國際性公約輸出和向其他國家輸出是今后法律輸出的兩條重要路徑。在具體策略上,可以嘗試構建區域“小環境”制度來規避國際“大環境”制度。沒有必要直接挑戰現有的國際性規范,應當在承認它們的普適性效力的前提下,提出有利于中國的例外性原則。以一種迎合外部體系的姿態,以一種“發展、完善”某些國際性原則的初衷,達到實質性的限制、束縛,甚至瓦解某些不利于中國利益的國際性準則的目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東認為,需要把對外法律輸出提升為我國的國家戰略和外交戰略。積極推進各種對外法律輸出的項目,將我國法律制度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我國的軟實力,向越南、朝鮮、老撾等亞洲國家進行輸出,以提高我國在東亞共同體和法制一體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馮家亮)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201055,第12 (責任編輯:李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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