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變革的五個階段
季衛東
在中國,圍繞法律的傳統與移植問題的討論,始終與如何迎接西歐現代文明的挑戰這一政治抉擇密切相連,人類基本價值、制度學理以及操作技術層面的思考或多或少反倒被掩蔽了。無論如何,自1840年鴉片戰爭起的一個半世紀,中國對法律制度的變革,我認為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清末民初,以“中體西用”和“托古改制”為基本特征。試圖通過舊瓶裝新酒的方式,既敷衍那些得寸進尺的列強,又減少社會變革的阻力和沖擊力。當局的目的在于以部分的、表面上的變化,換取列強同意廢除不平等條約規定的“治外法權”,但在經濟關系、權力以及道德規范方面,依然希望維持原來的形態。這條保守主義的法制思路因甲午海戰的慘敗而被打斷,因洪憲帝政的瓦解而告終。
第二個階段是民國時代的所謂“黃金十年”,以國家制度的“全盤西化”為基本特征。特別是民法典,幾乎完全照搬德國。還出現了像王寵惠、吳經熊這樣精通歐美制度原理的杰出法學家。但是,因為忽視了法律的文化之維和本土民眾的公正體驗,也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和農村革命,這條效法歐美的現代化思路很快就名存實亡了。
第三個階段是革命根據地以及1979年以前的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以毛澤東的“造反有理”口號為基本特征。把馬克思主義抵抗權作為制度設計的基石,以人民意志的名義突破既存的強制性結構和人工的法律秩序,采取馬錫五審判方式進行政治動員,促進經濟基礎的改造和氏族共同體關系的解體———在這個過程中,的確形成了某種創造性渾沌,但也造成了持續不斷的政治動蕩。
第四個階段就是改革開放的三十年,以“一國兩制”、績效競爭以及漸進式變革為基本特征。在這個階段,對外國法律采取了有選擇性移植和混合繼受的態度,按照國際慣例逐步改組國內規范秩序的法制化成為時代的主旋律。但與此同時,強調地方性知識和本土化的反命題也不絕如縷。
第五個階段從加入世貿組織起,特別是世界金融危機之后,以活學活用國際游戲規則、爭取國家利益最大化,進而參與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為基本特征。前些年,中國主要以負面效果(例如失控后的億萬流民和失業者如何安置之類的“黃禍”論調實際上在不同程度上迫使各國調整對華政策)對現行規范體系施加影響,但近年來開始注重對國際秩序的正面影響(特別是有意識的提出主張并爭取理解和承認),試圖確立新的通用標準。這樣的變化勢必在中國助長某種普世主義的態度。
經過以上五個階段的歷史演變,中國的法律傳統究竟發生了什么樣的變化?我認為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大趨勢,日益強勁,影響深遠。
首先,無論上層建筑還是經濟基礎,都發生了根本性改觀。用美國的華裔歷史學者黃仁宇教授的話來說,就是中國變得可以進行數字管理了。也就是說,米歇爾·?滤枋龅哪欠N以觀測、登記、演算、查核、評價等方法精密運作的、具有計劃合理性的現代性權力,在中國已經成立,雖然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之處。
其次,民主和法治的概念已經進入官方的話語體系,并且反映在制度化過程中。尤其是隨著政治強人的退場和社會結構的多元化,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越來越以法律為準繩,使得人治的空間不斷縮小。法律條文日益精細,對國家權力本身也開始產生制約作用。
再者,市場化的潮流浩浩蕩蕩,沖刷了身份制的殘渣余孽,儒家式個人主義和社會交換的因素得到加強,并與現代個人主義的因素進行重新組合,使得非政治領域的自由空間已經被大幅度拓展。契約原理已經滲透到社會的一切方面,甚至在有些地方還出現了過度市場化的現象,連法官的崗位待遇也適用了競爭機制。
以上簡單分析了中國法制變革和法律移植的五個階段、三大趨勢,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到,傳統的價值觀依然在不同程度上起著主導作用。例如投桃報李的互惠性被理解為法律制度的根本規范,導致對個人權利的某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解;因為互惠性被編織到權利之中,權利被理解為相對的、可變的、特殊的利益承認。然而這樣的權利觀很難產生普遍正義的信念。一切都是可交易的、個人特殊關系的,就無法形成普世價值,也就無法進行法律輸出。因此,為了防止互惠性引起制度的解構,不得不強調基于家族的集體主義和社會團結,不得不強調國家的決斷力和強制力。特定范圍內的社會團結與過分張揚的國家優勢,這兩種很有特色的觀念也是傳統價值的基本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