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領域:瑕不掩瑜的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這部與《物權法》一樣,核心在于保障私權、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歷經4次審議后終于面世。該法對公民民事權益進行了全方面、多層次、立體化保護,堪稱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集大成者,其內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法學專家評價稱,《侵權責任法》是繼《合同法》、《物權法》之后,我國民事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會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然而,在掌聲之外,該法關于高空拋物致害責任的規定,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都引起了爭議。如《侵權責任法》雖然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但是該法亦同時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一來,《侵權責任法》是否能夠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就又成一個新的爭議話題。
二、訴訟領域:方生方死的新《律師法》
2009年是新《律師法》生效一周年,但也有人戲稱2009年是新《律師法》祭辰一周年。因為新《律師法》從生效的那天起,一些部門和地方就公開拒絕承認該法的法律效力。拒絕執行《律師法》的最大理由是認為《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通過,《律師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因此《刑事訴訟法》的效力位階高于《律師法》,并以此為由拒絕執行新《律師法》相關規定。對此種質疑,支持《律師法》的觀點認為,盡管全國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對更重要和權威,但并不等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階上比全國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級,《律師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應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執行。他們認為,“我國不應該有哪個部門置身于法律之外,視法律為廢紙,愿意執行就執行,不愿意執行就不執行。”
三、刑法領域:老樹新枝的刑法學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理論的基石,犯罪構成理論一旦改變,意味著整個刑法學體系的改變。2009年,三階層犯罪構成論體系替代了以往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第一次受到公開質疑。這一變化迅速演變成軒然大波。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支持者認為,將根本沒有形成通說的三階層理論,向廣大考生乃至理論界和實務界強行推行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對于這一批評,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的主張者和支持者采取了暫時擱置爭議的軟處理態度。他們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已逐漸顯示出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跡象,實踐中產生很多問題,因而必須要提出一些替代性的知識,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刑法理論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服務的問題。
四、行政法領域:眾矢之的的《拆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