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7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等機構主辦的“大學招生與憲法平等———中國問題與世界經驗”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教育學家與法學家展開了富有建設性而又不乏觀點碰撞的對話。研討會上,該中心促進高等教育平等權課題組拿出了歷經一年多調研初步形成的《大學招生考試制度改革調研報告》,以期為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征求意見稿)》(下稱《綱要》)進一步完善提供參考。
3月10日,中國法學會郭道暉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張千帆教授等20位學者聯名撰寫公開信,呼吁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公平。
地方保護凸顯不公
學者們認為,高等教育機會是最重要的公共資源,理應按照機會平等原則公平分配給所有公民。按照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應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而不應該因戶籍地等不相關因素而受到歧視。
我國目前不同地區的教育資源分布極為不均,城鄉差距顯著。在高等教育領域,廣大農村沒有一所大學,幾乎所有全國知名學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此種情況下,部屬重點院校的分省招生指標制度又對本地考生給予特殊照顧,形成了嚴重的大學招生地方化。這惡化了原本就不均衡的教育資源分配,產生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社會后果。
雖然公眾多質疑北京考生考取北大清華的機會遠遠大于外地考生,但事實上這只是大學招生地方化的“冰山一角”。調查顯示:上海、江蘇、浙江、武漢等地的招生地方化并不亞于北大,甚至比其有過之而無不及。如復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國家重點支持的“985大學”,在本地錄取考生達到招生總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達50%。
“對地方支持的回報”,似乎是大學招生地方化的首個理由。但有學者們反復強調:北大、清華等國內部屬高校與美國斯坦福、伯克利分校等性質不同,無可比性。它們既非私立大學也非地方高校,教育經費與資源主要來自中央財政與全國人民的稅款,其招生時向所在地傾斜即是對其他地方考生的不公。
目前大學招生指標體制對大學所在地考生予以保護時,對外地考生群體形成嚴重的差別對待。數據顯示,2009年北京大學對每萬名考生在北京投放的招生指標為67人,在天津為10人,上海為4.8人,山東和河南卻只有1人,而廣東和安徽更是不到0.7人。同年復旦大學對每萬名考生在上海投放的指標為117人,浙江為5.2人,北京為4.2人,而在河南與內蒙古都僅略超0.4人。
調研報告認為,不同省市的單位招生指標相差如此之大,也使招生指標的地域分配帶有人為復雜性和巨大任意性,為大學招生腐敗和幕后交易提供了溫床,對招生過程的法制化與公開化設置了障礙。
不能突破公平底線
調研報告認為,高校招生地方化和分省指標招生制度的一個直接但經常被忽視的后果,便是加劇了中國社會資源配置的失衡。“高考移民”這一中國的獨特現象正是由此產生。
大學招生的地方保護主義還直接阻礙了全國范圍的人才流動,進一步擴大了城鄉差別,影響了社會階層流動。
談起這一點,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用“憂心如焚”形容自己的心情。他提醒說,最近五年中國高等教育尤其是精英大學里面,來自于農村和社會下層階級子弟的數量在日益減少。據他掌握的數據,北大、清華、交大、復旦這些所謂的精英大學,農村孩子和社會下層階級孩子的比例,和1979年他入大學時相比,已經下降到了大概只有10%這樣一個程度。
許章潤教授認為,高教招生公平與否,不僅僅是憲法平等問題,還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公民的和平共處。因為當今中國,雖然機會越來越多,社會越來越多元化,但真正能夠改變身份、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的最有效、最廣泛的渠道還是高考。
高招機會不平等,也增大高考壓力,阻礙素質教育的真正推行。在人口大省河南,除了一所“211學校”,無一所“985大學”。一位曾在河南中學任教多年的法律學者形容說,“過去河南考生高考是在走‘獨木橋’,現在是在‘走鋼絲’。”
記者發現,現行與大學招生相關的眾多政策中,受詬病的不僅僅是“區域名額分配”和“自主命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博士生研究發現,2008年和2009年,北京大學本科分別招生2111人和1989人,而保送生和特長生分別為740人和720人。知情者表示,在這一點上北大和清華都差不多。
對特長生、推薦生占到如此高的比例,眾多與會者表示吃驚。有教授直言:“這意味著有三分之一的名額沒有進入競爭”、“高考各種花樣越多,包括特長生、推薦生、自主招生等,腐敗越大。”
“‘自主招生’生機與活力逐漸顯現”、“‘自主招生’本身就不公平,堪稱負面改革”……
研討中,不同觀點時常“碰撞”,尤其在法學家與教育學家的對話中。如要不要繼續搞名額分配、是干脆取消還是“改良”使之漸趨合理?要不要各種名目的加分,如果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加還是把權力給大學?統一考試還是分省命題更公平?各路觀點爭論不休。
高招公平問題是社會問題的反映,的確相當復雜。廈門大學教育學院教授鄭若玲說,之所以有這么大分歧,是因為面臨太多的“兩難”。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系教授熊文釗認為,要在法律層面上先做到機會平等,至于教育資源問題的解決是個長期過程,不能等教育資源完全均衡了再來找公平制度。張千帆教授表示,他們的主要想法是強調憲法平等原則及其在招生考試中的適用。招生公平為高考改革設定了基本目標和底線,任何招生考試改革都不能突破公平底線。
建立法律救濟制度
有高教研究者指出,近年高校招生中的許多問題根子出在教育決策上。有人決策,沒人負責。一會兒我決策,一會兒他決策。由于決策不承擔責任,很多是“踩在西瓜皮上決策,滑向哪里是哪里。”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劉練軍博士認為,中國高考招生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高考加分就是特別許可。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現在的高校招生是按照教育部每年發布的招生工作規定,非教育部長簽署,連部門規章都談不上。他建議由國務院制定一部關于高考招生及加分的法規,使目前失范的高考加分規范化。
針對去年重慶高考狀元何川洋事件,劉練軍提出,應準予就高考加分爭議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充分保障或救濟考生的高考加分權利。在他看來,如果法律制度比較完善,何川洋也不至于落到復讀一年的命運。“從法律角度來說他有平等受教育權,但是沒有法律救濟制度,這對他是極不公平的。”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曲相霏透露,她參與的上述課題組,開始著手起草一個推動招生公平的法案。“因為對于受教育權這樣一項公民基本的憲法權利,應當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來規范。”
記者注意到,課題組強調招生平等的前提是存在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因而要改革目前的分省命題體制,實行全國統一的考試制度。要確立招生公平目標,逐步廢除分省指標體制。
類似意見也被寫入學者的公開信中,主要有:《綱要》應明確提出將保障考生的平等權利作為大學招生和考試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明確規定逐步建立統一而多元的入學考試制度、明確規定部屬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逐年遞減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要求大學招生和考試制度公開透明等。
學者們建議,在目前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況下,中央教育主管部門至少有義務在今后十年逐步將部屬高校的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內。“鑒于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薄弱,可以按大學在全國招生規模占考生總人數比例,對各自治區和邊遠省份實行同比例招生政策”。
他們建議《綱要》明確限制“大學在不同省份的招生比例差別”;明確要求“在高考之前公開高等學校名額分配,并詳細說明分配原則、辦法和理由”;應要求各省市清理并公開高考加分政策,公布獲得加分的考生相關情況;中央教育主管部門盡快統一制定高考加分種類和分值范圍的清單,由各地高校嚴格統一執行。
像許多領域的問題一樣,高教招生沒有絕對公平。沒有最好,只有較好。北京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文東茅說,“有不同觀點是好現象,怕就怕只有一種觀點”、“具體問題我沒法回應,可以回答的是有些問題不可能解決,能解決一部分問題就很高興了。”
“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3月1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后,溫家寶總理會見中外記者時稱。很顯然,大學招生,需要更多的公平正義的光輝。
聲音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長王建國:
高考制度要堅持,這是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制度;但同時高考要改革,千校一張卷子的方式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高考改革必須積極穩妥漸進式進行,因為高考緊密聯系基礎教育。
復旦大學黨委書記秦紹德代表:
復旦大學從2006年起開展本科招生的自主選拔,且不受分數線和招生比例限制,就是要為特殊人才提供一條分數標準之外的通道。現在關鍵是有的高校把自主招生的“經”念歪了,參加自主招生改革的目的變成了“搶高分生源”,出發點明顯不對。
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北京師大副校長葛劍平委員:
自主招生特別是“中學校長推薦制”要與高考有所區別,真正招到奇才和專才。如果招到的都是分數高手,還不如讓他們參加全國統考。但是,錄取標準很難統一,現在的高中環境和培養制度還難以培養出特長生。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有一套較為完善的自主招生體制,因為學校和校長有公信力,已成為招生的主流手段。但我們條件還不成熟,自主招生只能成為招生制度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不宜推廣。
北京大學原校長許智宏代表:
大多數中學校長在推薦的時候是信得過的,雖然也有些人鉆空子,尋找操作空間,但只是極少數,大多數校長不會拿學校聲譽開玩笑。
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張志勇代表:
從實踐看,一些國家重點大學把自主招生機會大多給予了發達地區、大中城市重點中學。按照國際通行的“受教育權弱勢補償”原則,建議國家在制定高校自主招生管理辦法時,要強制規定高校將一定比例招生計劃投向縣城和鄉鎮高中,并在考核和面試中充分考慮農村學生的特點,應堅決杜絕自主招生中的“教育文化背景歧視”。
全國政協委員、東北財經大學副校長武獻華委員:
取消保送生和藝術、體育特長生,使那些有專長的“偏才”、“怪才”順利邁進大學校門。規范高考加分政策,重點高校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大教育觀,盡可能地按各省市考生數量劃分招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