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飏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講話
法制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賈京平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書記程天權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兼副書記王利明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總編輯陳桂明主持
攝影/王建軍
□本報記者蔣安杰
12月28日,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法制日報》社協辦,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發起的首期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行。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劉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法制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賈京平,中國人民大學黨委書記程天權,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等出席并致辭,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桂明主持。
城鄉二元與社會正義
馮玉軍(報告人:人大法學院教授)
目前,我國現行拆遷法規的有效供給不足,難以滿足現有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當事人正當、公平的消費需求。盡管《拆遷條例》是2001年才修訂的,但就其具體實施情況看,已與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立憲精神相悖,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對如何保證城市建設的需要考慮得多,對如何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考慮得少;偏于行政管理和執行效率,忽視公民民事權利保護,重實體輕程序,對社會公平關注不足;立法科學性不夠,沒有全面反映和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拆遷關系的真實結構,不能較為公正地協調各方利益當事人的利益得失,更不能有效解決弱勢群體“有法難依”的矛盾境遇。顯然,以這項法規為核心的我國拆遷法律制度亟需進行反思和重構。
沈巋(評論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所有的法律法規都面臨著一些需要修改的問題,包括我們最近提出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城市房屋的征收補償拆遷,都需要統一的法律來加以規范,或者說需要有一個協調的相關法律系統的修改,才能加以完善。
王鍇(報告人:北航法學院副教授)
現行立法之所以對農民社會權的保障比較弱,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農民人口數量眾多,國家財政難以負擔。但我認為,作為基本權利的社會權并非要求一個充足的給付,而僅是最低限度、最基本的給付,即保障一個人在能夠保持其個人尊嚴的情況下生存。因此相對于農民的基本生存,任何國家財政能力的匱乏都不能構成理由。
林來梵(評論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農民社會權的平等保護確實是當下我們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并且出現了很多社會重大問題之后所存在的重要的憲法問題。如何加強農民社會權的平等保護,關系到我們和諧社會的建設以及我們轉型時期社會各項任務的完成問題。這個選題具有實踐意義。或者說,實踐意義大于理論意義。
社會轉型與糾紛解決
李奮飛(報告人:人大法學院副教授)
實際上,判斷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是不是正當,不應該只看它是否符合法治的精神,而更應該看它是否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我認為,目前不僅不能弱化派出所的糾紛調解功能,還可以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資源,尤其是要運用社區警務力量,實現派出所調解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理對接,以使得派出所糾紛解決功能能夠向縱深延伸。
侯猛(評論人:外經貿法學院副教授)
李奮飛博士關于派出所調解的這個話題是有新意的,法學界沒有專門的人去關注過的。對于為什么派出所需要調解以及這種現象是不是放在大調解的背景下、是不是根據整個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導致派出所有更多的需要以及這樣一種大規模的進入糾紛調解是在什么樣的時期、這樣一個時期維持了多長時間,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挖掘。
姚海放(報告人:人大法學院講師)
物權法實施后,受經濟利益、傳統民俗、實踐操作、法律本身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其尚未發揮應有的效果。法學者應當思考國家法的定位與功能,協調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的關系。同時,基于法律被信仰的基本原理,執法者、司法者應當協調法律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系,保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只有多方協作,排除對物權法的非正常干擾,取得民眾對該法的信任,才能保障法律在實踐中的實施效果。
肖建國(評論人:人大法學院教授)
姚老師選擇了農村的物權糾紛作為透視糾紛解決過程中,國家法和民間法的悖論和矛盾沖突,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視角。盡管物權法的實施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但其在農村物權糾紛解決中還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只是我們農村物權糾紛的解決,由于特殊的規定,使得我們程序性的操作無法適用現在的程序來解決。
陳杭平(報告人:外經貿法學院講師)
從城鄉關系與民事司法演進的歷史軌跡可以看出,二者經歷了彼此基本脫節,到各自復雜化并相互關聯,再到協同發展的過程。在新的歷史時期,司法政策仍應兼顧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多樣性。具體而言,既不能片面推行調解,也不能只強調判決,而是在全國統一的司法制度結構下因地制宜地實施最有效的司法樣式。隨著中國逐步實現城鄉、地區均衡發展,司法的差異性必將逐漸消退,實現法治時代的司法同質化也可期待。
李學堯(評論人:上海交大法學院副教授)
陳老師的研究是在典型的法社會學的思路指引下進行的,他主要敘述了兩個子系統,城鄉二元結構與民事司法以及兩個系統之間的親和關系。他試圖通過二元的印證性找出中國現代司法制度的發展脈絡和城鄉關系的內在聯系,進而對我國下一步的司法改革策略作出政策性的建議,這是非常有意義的。
社會保障與城鄉一體化
俞飛(報告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中國的二元社會結構,客觀上曾為中國的發展事業作出過歷史性貢獻。但不容否認,時至今日,二元社會存在著不少弊端,亟待加以解決。如何解決?不妨針對轉型中國二元社會的痼疾———權利缺損,展開權利補償。權利缺損是指特定的法定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其基本內容的部分喪失。這種缺損惟有通過權利補償才能彌補。權利補償體現我國憲法重要原則———人權保障的深刻意義,飽含倫理精神,也顯現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葉名怡(評論人:西北政法民商法學院講師)
俞飛博士運用了白描的手法,對歷史進行了追訴,把社會上由于二元社會所出現的種種問題或者說困境給了我們一個非常清晰的展示。針對俞博士提到的“權利缺損和權利補償”,就是法定權利在實現過程中是否出現缺損。而當下二元社會的很多問題是一開始在立法上、在法定權利上出現的不平等。但是能不能用這樣的一個范疇來解釋當下中國所有的城鄉二元推定,還需要進一步的思考。
吳文芳(報告人: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我國近年來勞動立法是否真正有利于法治視野下的農民與市民的平等,必須進行立法作用影響評估。通過對農民工在職業保障、社會身份、個人素質以及意識行為等四個層面的影響評估,可以認為,目前我國勞動立法在農民工市民化的各個要素上都產生了顯著的效果,但這種效果的持續性發揮并不容樂觀。
換言之,勞動立法的平等指引發揮作用,還取決與勞動立法是否能在制度的進一步規范和細化方面做出努力以及在現實中真正落實立法目標,這也是勞動法學者應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彭高建(評論人:國務院法制辦政法社會保障司副司長)
對于農民工來講,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比較受到關注,這個勞動合同法里有規定。對農民工關注的還有一點是社會保障的接續問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雖然不針對農民工,但實際上農民工在里面是相當大的一個部分。此外,在關注立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執法的問題。對于農民工而言,勞動的維權成本很高,執法中的一些問題是值得關注的,例如調解、仲裁、訴訟、勞動監察等。
農村土地與城市化
高圣平(報告人:人大法學院副教授)
農地政策在越來越朝向強化產權保護和農地市場化的方向演進。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強化了承包農戶的市場流轉主體地位,并對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作了禁止干預農戶產權的規定。但是,由于土地用于非農業經營的權利受到現行法律的限制,政策和法律對農地產權保護和市場化的方向也局限在農地農用范圍。同是土地,僅僅由于農用和非農用的用途不同,其所蘊含的權益完全不同,其運作的規則也完全兩樣。農民基本被排斥在農地的非農用之外,或者說,對于農地的非農業使用,村集體和農民的決定權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收益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王軼(評論人:人大法學院教授)
對中國土地制度的討論,即使從法學的角度入手進行分析和討論,也要顧及到背后深入廣泛的背景。我記得一位教授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只有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才是真問題,只有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有解釋力的學問那才是真學術。高圣平老師的論文發現了真問題,也為解決真問題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楊俊峰(報告人:公安大學法律系講師)
就我國現行的耕地保護措施而言,不能僅僅為了壟斷土地收益和低成本的維護社會穩定而繼續用漠視個人權利與自由以及計劃經濟的思維來實施,而必須首先平等地尊重私人權利和自由,盡量尊重市場的作用。
柳經緯(評論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我認為,這是一篇有魄有力的論文,針對的是中國當前最棘手的問題,農村的土地問題。魄在于,論文主要闡述了現行耕地保護制度的不合理性,眾多的分析都很在理,我很認同。力在于它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試圖通過提出一些改革的措施,使得我們農村土地制度更加合理。
(由于法制網已經直播,版面有限,觀點摘要刊登,敬請見諒)
首期論壇承辦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隊伍概況 請見:《法治潮頭競風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隊伍建設側記》(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12/30/content_2013356.htm?node=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