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這一“可能改變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改革”正在吸引國內最頂級的刑訴法學者投身其中。
就在3天前,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將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為其首家量刑程序改革試點項目基地。
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對量刑規范化進行調研論證。而后,量刑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從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在日照會議上,最高法院有關人士透露,目前全國試點法院已有120多家。在最高審判機關的全力推動下,知識精英走出理論象牙塔,頻繁與實際審判部門展開合作,凸顯了中國式官學互動的典型范式。
無獨有偶,此次進行試點的日照市東港區法院與蕪湖市中院都并非位于120家試點法院之列,而學界如火如荼的研討、試點也早已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初始的制度設計。這場蓬勃于“民間”和學界的改革正呈現出你追我趕的狀態。
一站式流水線庭審
“帶被告人趙春陽、賈志昌、厲某、陳某、孫某入庭!”
實際上,出現在同一庭審現場的5名被告人是5起各不相干案件的當事人,這一場景以往只在運動式嚴打的公審大會上出現,而如今,這5名被告人卻是在親歷一種嶄新的審判程序。
范洪軍宣布,鑒于5名被告人全部認罪,對他們案件的審理直接進入量刑答辯。5名被告人表示同意后,庭審開始。
公訴人稱:“趙春陽,自愿認罪,所涉案物品均已查獲,社會危害性小,建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后法官采納公訴方意見,判處趙春陽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另一起案件,
公訴人發表的量刑意見是:“被告人自愿認罪,所盜贓款已發還被告人,建議一年半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而辯護人認為,被告因形跡可疑被查獲,主動交出贓款,應該認定自首,且系初犯,主觀惡性小,建議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這遭到了公訴人的反對,認為被告人因有重大嫌疑被查獲,公安人員從其身上搜出贓款,才不得不認罪,缺乏自愿性和主動性。
最后,法官綜合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判處賈志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這是
被告人全部自愿認罪,庭審中簡化了關于定罪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直接進入量刑答辯程序。原定8點45分開始,10點30分結束的這5起案件,由于省略了對事實的審理程序,等到全部結束時,觀摩了庭審的《法制日報周末》記者看了一下時間,剛剛9點20分,僅用了35分鐘。
這種“一站式捆綁式”審理是東港區法院創立的量刑程序三元結構的“一元”,即簡易程序案件直接進入量刑程序。“一站式”審理就是將起訴書副本送達、開庭審理、宣判、送達判決書一次性完成,被告人只需到法院一次。“捆綁式”審理就是由同一審判員、同一書記員審理的數個案件,同時開庭,主要適用于案由相同的案件。
曾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合作進行量刑程序改革的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副院長安鳳德說,日照簡易程序的“一站式流水作業”是個大膽的嘗試。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認罪、輕刑的案件數量很大,牽涉法官很大的精力,這樣的改革有利于案件的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
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也認為,將簡易程序改造成量刑程序有利于被告服判息訟。他建議從立法角度改造簡易程序,使認罪的案件都以簡易方式審理。
而對于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東港區法院也設置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這是“第二元”。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了解認罪的后果且沒有其他不適合直接定罪的情況,法官應當對與定罪有關的事項進行簡化審理,在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基礎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定罪證據予以當庭確認,隨后進入量刑程序。
“在我國法院審理的簡易程序案件中,99%的案件檢察官不出庭,由法官宣讀起訴意見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此次改革檢察官回到法庭集中發表量刑意見,一次出庭解決數起案件的量刑問題,并沒有浪費司法資源。相反,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解決了他們最關心的量刑問題”。
東港區法院院長李志毅告訴記者,簡易程序直接進行量刑答辯必須征得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則不能適用該程序。
首次嘗試定罪與量刑程序分離
簡易程序并非量刑程序改革的難點,改革的最掣肘處在于,如果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又如何與公訴人辯論“自己該判什么刑”?
2006年2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孫青青以讓被害人參與投資日照市上海路路燈工程為由,先后多次騙取同鄉黃榮貴現金70萬元,用于個人揮霍。后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陸續歸還了部分現金。案發時尚有41萬元沒有追回。
但孫青青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詐騙,而認為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她的辯護人稱,被告人是‘編造事實目的是用于借款’,且進行了部分歸還,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
15分鐘后,法庭經過合議認為認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法官宣布:“法庭進入量刑程序,分為量刑的事實調查和量刑辯論,允許被告對量刑進行最后陳述”。
“日照的探索非常精彩地演繹了同一案件,兩種程序的審理”,陳瑞華說。
“以往,被告人剛辯解自己無罪,在法庭沒有認定有罪的情況下,又緊接著讓被告人發表量刑意見,被告人非常不適應。”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瑋對《法制日報周末》記者說,“這有‘有罪推定’的嫌疑,不符合法律精神”。
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的試點中,在審判這類案件時,首次嘗試單獨進行了量刑程序,被認為是定罪和量刑的相對分離,但還是被學者質疑“一邊說無罪,一邊給自己量刑辯解”。
東港區法院此次將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分成兩個程序,先審理是否構成犯罪,合議庭合議后宣判。如果認定有罪,再進行量刑程序。這是量刑程序三元結構最重要的“一元”,亦是中國量刑程序改革需要實質性突破的地方。
“無犯罪即無刑罰”,量刑程序的啟動應當以法庭確認被告人犯罪為條件。如果被告人仍堅持無罪意見,其可以放棄量刑答辯。但試點規定,此時合議庭應行使釋明權,告知被告人將喪失量刑辯論權,“估計絕大多數被告人會面向實際,參與量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仍堅持無罪,那么合議庭應行使釋明權,告知被告人將喪失量刑辯論權。
目前,東港區法院還在具體操作環節上對量刑程序進行了規范。如適用量刑答辯程序的案件,在開庭前要向控辯雙方書面告知,并建議雙方圍繞量刑情節進行必要的準備;在開庭時,應告知雙方適用的程序及相應的權利;在對被告人進行判后釋法和撰寫裁判文書時要分別闡明定罪和量刑的理由,以及采納或不采納雙方意見的理由。
在孫青青詐騙罪審理中,被害人始終參與了庭審,在量刑時法官還征求了被害人意見,這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首例。
謝鵬程說,被害人參與到了量刑辯論程序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改進,不僅僅是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權,更是尊重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發揮一定的作用,這是對整個訴訟環節的一個完善。我們多年前在研究刑事訴訟法改革的時候,覺得被害人的角色太淡了,當然我強調刑事訴訟的獨占性,但是不能把被害人搞得湮沒無形,被害人角色過于淡化以后,就必然引起一系列消極因素,案件判決以后,引起被害人不服,就會發生涉法上訪問題。
量刑改革威脅律師執業?
刑事案件上訴率居高不下,且其中很多是被告人針對量刑存在疑義造成的,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現實原因。2008年,東港區法院全年審理刑事案件633件,涉及被告1200人,而上訴率高達20%。
“如此高的案件量需要繁簡分流。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上訴多,改判就多,因此刑事審判面臨很大的壓力。”東港區法院院長李志毅說。
目前,在全國各地的探索中,量刑程序的設置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交叉,法庭調查階段包括定罪調查和量刑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包括定罪辯論和量刑辯論。二是定罪與量刑相對獨立,即法庭審理中,在關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完畢后,控、辯雙方各自提出量刑情節,并就該量刑情節是否成立及對量刑有何影響提供證據并發表意見的程序。三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完全獨立,合議庭對定罪與量刑進行兩次評議,被告人作兩次最后陳述。
從全國的情況看來,越來越多的試點正在傾向于進行定罪和量刑完全獨立的程序設計。
但這一制度設計同樣存在質疑之處。
在簡易審理中,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副院長安鳳德提出,許多案件的被告人沒有辯護人,自身又不具備量刑答辯的能力,不懂得行使權利,其權益如何保障存在疑問。
至于為何造成了辯護人的缺席,廣東律師劉芳直言,量刑程序改革讓刑辯律師面臨著當事人撤銷委托和退費的風險。
“檢察院在送達起訴書的同時,還要送達量刑建議書。這個量刑建議書一經送達,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就會看到,他們就會用這個量刑建議書來衡量律師的作用。比如,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認為嫌疑人應當判三年,那么如果律師也認為應當判三年,這樣,當事人就認為沒有必要請律師了,即使之前委托了,也會要求撤銷委托并要求退費。因為不請律師判三年,請律師也判三年,那么還請律師干什么?”劉芳說。
“除非律師承諾可以做到比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要輕或可以判無罪,這樣當事人才有可能請律師。然而,《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明確規定,刑事案件不可以風險收費,不可以向當事人承諾結果。這就決定了律師在接手案件時,不能承諾律師的辯護可以達到什么樣的結果。”劉芳說。
實際上,比照定罪程序,量刑需要的證據同樣很多,辯護人要取得與量刑有關的證據,律師要調查取證,專業性很強。如果辯護人參與不夠,辯護質量不高,那么程序設置的再好,能否實現其價值也是個問題。
此外,控辯另一方———檢察官的參與也存在問題,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控方如果不出庭會怎么辦,而控方又是量刑答辯程序不可缺少的一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黃永處長認為,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和辯護人放棄量刑答辯,那么這個獨立的程序或許也會失去意義。(陳虹偉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