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晚,四川大學法學院第47期博士論壇——“關于‘大調解’與‘能動司法’的思考”在研究生院1-102開講。本期博士論壇首次嘗試了學術論壇交流形式。論壇主講人為四川大學“985平臺”首席科學家、博士生導師龍宗智教授和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博士生導師顧培東教授。川大法學院王建軍教授、伍長康副教授,趙華、劉海蓉、黃俊等老師也參與了此次論壇。
論壇上,就本期論壇的主題,兩位主持人從各自的專業研究領域展開了頗有深度的闡述。兩位教授各具個人風格的論述,不僅啟迪了對“大調解”和“能動司法”的思考角度,也以各自的研究成果和體會給為與會師生提供了深入思考的具體落腳點。
值得補充的是,10月28—29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主辦的“能動司法與大調解”論壇上,龍宗智教授和顧培東教授針對同樣問題都發表了精彩的演講。
顧培東教授指出,司法能動主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西方司法實踐中,司法能動主義已浸透和延伸至司法審查以外的其他各種司法活動之中,成為多數法院或法官所秉持的基本理念或基本方式,并由此使司法能動主義成為現代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能動主義包含七個方面的內容:1、司法能動主義把司法活動的目的直接設定于對外部社會目標的追求之上。2、司法能動主義明確肯定司法造法的正當性和可能性。3、司法能動主義允許法院或法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受既定法條或先例的約束。4、司法能動主義重視司法的決策功能,主張司法在社會生活,尤其是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5、司法能動主義強調司法必須與社會發展變化保持同步,以各種可能運用的手段,回應社會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6、司法能動主義主張在司法活動中超越單一的法律維度,綜合、統籌、全面地分析和考量案件所關涉的各種因素,合理平衡各種訴求、利益和關系,恰當解決各種規則及價值的沖突。7、能動司法主義主張賦予法院或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更強的主導地位,尤其是賦予法官在實體及程序方面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突出法院或法官對于案件最終解決的決定或影響作用。顧培東教授強調指出,在中國,能動司法是人民司法在當代中國社會角色的自覺校正,是對司法與社會尤其是政治互動關系的進一步調整,是對司法的社會功能的進一步領悟與認知。
龍宗智教授認為,四川推動建立“大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有現實原因和積極意義:一是因為中國的傳統文化和國情。我國歷來強調和為貴,是“和合文化”的國家,有悠久的調解傳統;從現實國情看,前現代、現代、后現代同時到來,不同區域之間、城市和農村之間差異極大,一些地區還處于鄉土社會、熟人社會階段,多調解、少判決有利于維持正常人際關系。二是中國轉型期對構建社會和諧的需求。轉型時期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規制能力不足,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糾紛發生比較廣泛,司法成為重大社會管理和治理的課題,充分動員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和諧也是司法的重要任務。三是因為中國法治資源與司法能力的有限性,調解具有自愿和非強制性的特點,采用司法主導下的調解結案,對法院來講可以避免執行不能的尷尬,彌補司法不足。四是強調“大調解”、加強“大調解”機制對法院調解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在司法調解方面也有積極作用。
顧培東教授認為,能動司法下的“大調解”,為司法更廣泛地滲入到社會生活之中,為司法與其他社會治理手段配合與銜接,各適其用,各顯其長,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和平臺。“大調解”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司法與其他治理手段之間的壁壘在一定程度上的消除,司法調解與其他調解之間能夠有機協調與融合。尤其是在廣大基層,法院與其他調解機構之間的聯系愈趨緊密,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形成通力解決社會糾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