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蔡從燕:如何理解中國法院變革:對外關系法視角下的一個分析框架
專論一·《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龍宗智:《刑事訴訟法》修改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研究
高景峰、王 佳:《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強制措施制度的反思與前瞻
專論二·人工智能前沿法治研究
鄭 戈:人工智能倫理的機制設計
蘇 宇: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框架選擇:從“分類分級”到“模塊組合”
韓旭至:大模型價值對齊機制的法治進路
趙精武:論人工智能訓練數據高質量供給的制度建構
思想·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
黃 忠:《民法典》第153條的邏輯與續造
蔡 睿:論《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中的"強制性規定”
于程遠: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從狹義無效到多元效力規制
章 程:行政處罰與違法合同無效判斷
影像
吳景鍵供稿:開門立憲——1954年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
策略
嚴冬峰: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解讀與評述
潘劍鋒:檢察公益訴訟立法重點問題探討
王 丹: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的若干實踐問題——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18條和第19條為中心
吳沈括:《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的治理體系與中國因應
特稿
如何理解中國法院變革:對外關系法視角下的一個分析框架
蔡從燕,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恰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國法院變革。以往,人們側重從內在視角理解中國法院變革,但這不足以充分揭示推動中國法院變革的不同動力,展現中國法院變革的豐富實踐,揭示法院在人們所熟悉的國內關系領域之外的一個領域,即對外關系領域的作用與功能及其發展。
對外關系法為理解法院變革提供了新視角。基于對外關系法視角,根據中國與國際體系互動模式的變遷,可以建立一個分析框架,即從中國融入全球化、重塑全球化以及開展國際博弈等三個方面或三個支柱考察中國法院變革的動力與實踐。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全面揭示法院變革的動力,展現中國法院的諸多創新性變革措施,檢視既有變革措施并探索后續實踐。中國法院根據中國與國際體系互動的發展積極推動自身變革,同時助力實現國家的對外關系目標。在理解與助力實現對外關系目標方面,中國法院展現出高度的敏感性、進取性、靈活性與創造力。
專論一
《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前瞻
《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立法項目,這次修改將涉及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完善等若干重要問題,為此中法評特邀法學界和實務界作者建言獻策。
西南政法大學巴渝學者講座教授、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在《<刑事訴訟法>修改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研究》一文中開宗明義表明第四次修法“‘大改’條件不具,‘小改’意義不足,‘中改’較為合理可行,尤其應注意突出重點,顯示亮點”,文章對于幾次修法以來大量出現的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性規范如何進入刑訴法、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如何保障司法人權制約權力行使等重要議題逐一闡述,觀點鮮明,分析深入。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和王佳處長的《<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強制措施制度的反思與前瞻》一文,從司法人權保障角度對刑事強制措施進行了深度的挖掘與體系化的研究。文章立足于刑事訴訟強制措施與憲法公民基本權利對應關系,以及現行強制措施對公民基本權利干預實踐情狀的觀察,從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及應考慮的具體改進措施兩個方面提出了見解。該文作者兼具理論與實務背景,文章具備較強的理論性與實操價值。
專論二
人工智能前沿法治研究
在人工智能迅猛發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法治已成為全球范圍內萬眾矚目的議題。歐盟《人工智能法》的制定和美國多州人工智能立法實踐廣受關注,國內人工智能立法進程也在穩步推進。2024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將“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項目,這也是該法連續第二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預備提請審議項目。同時,不同版本的人工智能法專家建議稿亦已陸續發布或形成,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
然而,人工智能法治中的許多關鍵問題仍然有待深入研究:人工智能立法應當采取何種框架?如何保障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的負責任、可信任發展?如何確保人工智能模型的認知和表現符合人類的價值觀?如何在法治軌道內保障人工智能要素的高質量、有效率供給?這些都是人工智能發展與治理所必然面對的關鍵問題,也是人工智能立法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基礎性議題。為此,中法評專門組織了本期“人工智能前沿法治研究”欄目,共向讀者呈現四篇論文。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鄭戈教授的《人工智能倫理的機制設計》一文借助經濟學中機制設計理論所提供的分析框架,從激勵兼容、顯示原理和實施機制三個方面梳理人工智能倫理從潛在性向現實性轉化的動力機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蘇宇教授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框架選擇:從“分類分級”到“模塊組合”》一文深入技術底層,力證人工智能立法不宜采取分類分級式框架,避免產生高昂的錯誤劃分成本及陷入單純的風險治理進路,主張采取模塊組合式框架以緊密扣合人工智能自身的發展規律和技術特性。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韓旭至副教授的《大模型價值對齊的法治進路》一文主張大模型價值對齊的理念應從絕對安全轉向合理成本的模型安全,從單一維度規制轉向共建共享的合作治理,并提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價值對齊目標合理設置和實現的機制設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趙精武副教授的《論人工智能訓練數據高質量供給的制度建構》一文結合促進科技創新所遵循的協同治理方式,建議從滿足不同科技創新主體需求和塑造實質公平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兩個方向出發,建構層次化、多元化的訓練數據高質量供給保障體系。
四篇論文所討論的主題均在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舉足輕重,在研究進路和行文手法方面各擅勝場,而其主要論點和論證之間還存在精彩的火花碰撞,可以啟發讀者對相關問題作進一步的深入探索。我們期待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不斷攻堅克難,為我國乃至全球范圍內的人工智能法治建設準備扎實而豐厚的理論支持。
思想
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
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問題是民法中的經典疑難問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在起草該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數個草案曾經規定了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不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以及公法責任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等問題。由于對這些問題難以達成共識,最終該司法解釋僅在第16條規定了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若干情形。
為了盡可能減少分歧、凝聚共識,推動我國民法的理論發展與實踐進步,2024年8月24—25日,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為主題,《中國法律評論》編輯部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共同主辦第二屆“中國民法青年論壇”。本期思想欄目先集中刊發論壇主題報告中偏重于整體框架性、意在提供類型化解決方案的四篇,以期對我國法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的爭議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解讀與回應。
《民法典》第153條的邏輯與續造
黃忠,西南政法大學創新型國家建設法治研究院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并不蘊含“原則無效、例外有效”的結論。在違法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中,應接受比例原則的指引,而不宜將第 153條第1款第1句中的“強制性規定”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公法的強制性規定中。從根本上講,公序良俗(即社會公共利益)才是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終局理由,故《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適用應受第 2款的指導。個案中,法官既要妥當運用《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第2句,盡量緩和不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擔負維護法秩序統一的重任,更好維護市場秩序、糾正市場失靈,避免私人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損害,從而切實平衡好自由與強制之間的關系。
論《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中的“強制性規定”
蔡睿,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要:“區分說”主張《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中的“強制性規定”不包括“權限規定”,這一學說起源自德國,其產生有歷史和現實方面的原因。“區分說”被引入我國以來,漸成有力之勢。然而,我國學者對“區分說”存在不少誤解,“權限規定”本質上仍在于限制意思自治,并且“區分說”還存在概念錯位、缺乏精確區分標準等問題,后者成為“區分說”的“阿喀琉斯之踵”。《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中的“強制性規定”,宜堅持“統一說”立場,對其作廣義理解,不過應將抽象視角修正為具體視角。“統一說”不僅可避免繁瑣無解的概念操作,還具有提供裁判依據、增大合同效力評價彈性、防止法律規避三大優勢。《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8條宜理解為對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的聲明,而非對“區分說”的采納。
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從狹義無效到多元效力規制
于程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16條頒布實施的背景下,效力性規定/管理性規定的二分法已經逐漸無力解釋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在動態系統論的框架下建立起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的多元效力規制體系,在有效與狹義無效之外靈活運用部分無效、向后無效、效力待定等效力模式,實現對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的多元規制。這一規制方式既符合比較法上的發展趨勢,也可以為我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容納。《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但書在文義上為多元效力規制提供了在解釋論層面展開的基礎。多元效力規制是以民法為本位對公法強制性規定目的再評價的結果,《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授權法官在有效與狹義無效之外選擇適當的方式實現公法上強制性規定的目的。
行政處罰與違法合同無效判斷
章程,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違法合同無效判斷中行政責任的明文化,使得民事法官背負預見和論證行政責任的義務,也增加了相關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產生矛盾判決的可能。民事法官在裁判中應首先識別出行政法上非制裁性行政處罰和混合性行政處罰,并根據此兩類行政處罰的類型和功能,對其與法律行為無效的替代關系作出分析,從而對法律行為作出效力判斷。同時,民事法官在程序上應注重整理行政機關與行政判決對行政處罰類型的判斷并予參酌,以緩解民行訴訟中違反強制性規定判斷的矛盾判決問題。
影像
開門立憲——1954年憲法草案的全民討論
從1954年6月16日起,直至同年9月11日,各界民眾近1.5億人(約占當時全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先后參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熱烈討論之中,充分體現了五四憲法制定過程的民主性。憲法草案的宣傳形式非常豐富、討論形式十分多元,也充分考慮到了不同民族、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特點推進草案的傳播和討論,最大程度發揮了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為憲法的進一步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五四憲法也正是因為這一開門立憲、匯聚民聲的歷史過程,至今都閃耀著熠熠光彩。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學博雅博士后吳景鍵供稿。
策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嚴冬峰主任撰寫《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解讀與評述》。2024年12月2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所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23日,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這個報告。這是自2017年以來法工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第8份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本文從以下六個方面對報告作了全方位解讀與評述,并對有關重點內容作了補充介紹:一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斷完善備案審查制度;二是加強備案工作,以數據庫為抓手推動實現“有件必備”;三是加大審查糾錯力度,履行備案審查職責使命;四是不斷探索,推動備案審查工作創新發展;五是全面貫徹《備案審查決定》,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六是關于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的考慮與安排。
北京大學法學院潘劍鋒教授撰文《檢察公益訴訟立法重點問題探討》。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指導思想、屬性地位和體例結構問題,關乎檢察公益訴訟立法以何種思想指引、所討論的問題是否屬于立法范疇以及立法共識的呈現方式等問題,是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應當優先予以討論并達成共識的重點問題。
在指導思想的問題上,檢察公益訴訟法應當堅持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回應人民群眾公益保護的司法需求、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在屬性地位的問題上,明確檢察公益訴訟法公法、程序法和特別法的屬性地位。在體例結構的問題上,明晰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應當統合不同類型的檢察公益訴訟、使訴前程序獨立成編、科學創立五部分的檢察公益訴訟立法結構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撰文《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的若干實踐問題——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18條和第19條為中心》。主要以姻親關系為基礎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應更關注其對生父(母)姻親關系的附隨性,而不宜強調其獨立性。《民法典》第1072 條第2款“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不能當然推導出已經形成撫養教育事實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為擬制血親;對該條應當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在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時,需要進行逐條分析;如果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終止,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認定自然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母,可以給予適當生活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吳沈括副教授撰文《<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的治理體系與中國因應》。《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是迄今為止在網絡和數字領域由聯合國主導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國際公約,彌補了長期以來相關全球規則的缺失,提高了國際層面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的力度和水準,其制頒出臺也是全球數字治理與數字法治的重大里程牌。
公約的制定進程和網絡技術的應用普及、犯罪形態的嬗變迭代以及國際社會的立場演進有著密切的邏輯聯系,條文內容的變動背后折射出各方不同的價值立場、制度需求和生態考量。公約的文本內容和制度設計以體系性和全面性為突出特征,涵蓋基本原則、刑事定罪、證據運用與能力建設四大規則重心,為在全球范圍內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提供了綜合應對措施,優化了傳統的刑事調查機制,并加強國際合作以應對技術和生態變遷帶來的各項全球挑戰。公約的制定和施行是一個復雜的國際博弈進程,我國深度研判公約的體系性影響,并著手國內制度的調整適配和產業生態的合規治理具有高度的戰略意義,這不僅需要同步研究和系統構建各項相關法律制度和舉措機制的調整適配,特別是在刑事定罪以及證據相關規則等重點領域,也需要數字企業系統優化自身的合規治理,構建符合公約治理要求的數字產業生態。